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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国人部发〔2003〕3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思考/何宁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22:57:03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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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国人部发〔2003〕3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思考

〖前面的话〗

  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日期为2003年8月27日·正式公布日期为2003年9月4日·9月5日见报·根据该司法解释文内载明“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的规定,其自2003年9月5日生效开始执行。
  人事部·国人部发〔2003〕30号·《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中载明发布日期为2003年9月29日,而《新法速递》2003年12月4日才传送,整整相差了三个月。
  《长沙晚报》2003年11月26日发文《湖南人事仲裁与司法接轨》(四川人事信息网 http://www.scrs.gov.cn/-人事信息第4页)
  《新闻晨报》2003年11月27日发文《处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四川人事信息网 http://www.scrs.gov.cn/-人事信息第5页)
  四川人事信息网2003年12月4日尚未见到该文的信息。
  人事部网站 http://www.mop.gov.cn/default.asp-[人事部公告]中以及检索均没有该文。
  中国人事报网站 http://www.rensb.com/-经过检索没有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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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事部国人部发〔2003〕30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思考


  1、原估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与人事部会同作出的,且人事部应该有文出台,而现在2003年12月4日才看到此人事部9月29日文,让人非常遗憾。
  2、此文认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但在全文中仍未就适用《劳动法》作为仲裁的实体法律依据作出明确。虽文中强调要解决“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接轨后的工作衔接问题”,但由于适用法律问题的根本问题没有明确,其衔接是虚的,实质问题依然存在。从此文第四条“加强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案件的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角度来看,人事部承认了人事争议纠纷案件起诉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即只能适用《劳动法》而不能适用政府的文件(包括政策文件、部门规章),这点是个可以说是个进步。
  3、此文仍高度强调人事部门设立仲裁机构,并要求“力争到明年上半年,省、地(市)两级仲裁委员会基本健全。到明年底,绝大多数县(市、区)也要建立起仲裁委员会。”如果不解决人事权利机构内设仲裁委的监督机制,制约机制,腐败问题、枉法徇私问题仍无从制度上根本解决,所建机构越多,问题将越严重,其后果着实让人担忧。
  4、对于人事争议仲裁的主要当事人之一的事业单位员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等文也许可以看到,而从笔者在前的查询结果看,该文就不一定能看到。因此,采用此方式发此《通知》对事业单位员工是极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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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已于1995年6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自6月20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
《指导目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参与初审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学习《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现阶段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二、各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国家限制和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必须严格遵守报批程序和从严审查企业提交的登记材料;对违反《暂行规定》审批的项目,不予办理登记注册。
三、在贯彻执行《暂行规定》和《指导目录》的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登记机关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请示报告。



1995年8月8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涉及到体育系统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共5项,即: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其中,“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的实施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的实施机关是国家体育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开办武术学校审批”和“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的实施机关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分级审批管理。
二、国家体育总局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方为有效。该申请书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当事人也可以从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上下载。
三、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事项,统一由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受理。
申请人可以到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和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到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日8:30—11:30或14:00—17:00到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楼138室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按照下列地址寄送申请文件和材料: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邮编:100763)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将申请文件和材料传真至010-87182838
四、办公厅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加盖国家体育总局收文专用印章,注明日期,并及时将申请文件和材料分发给有关业务司局办理。
五、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办公厅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国家体育总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六、国家体育总局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由承办司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事项中对于外国人来华登山的审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为60日。
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国家体育总局应当依法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批准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国家体育总局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办公场所和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九、国家体育总局实施行政许可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非许可项目仍按照现行办法执行。
十、本通知规定的国家体育总局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国家体育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国家体育总局:
我(单位)现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申请人承诺:以上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请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
经审查,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3
国家体育总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_________:
经审查,您(贵单位)于 年 月 日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的________________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条件,国家体育总局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如对本通知不服,您(贵单位)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复议申请。
特此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