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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微软一样给软件注册商标/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06:08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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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微软一样给软件注册商标

微软的律师函
微软计划在几年后开发的一项产品,中国的企业已经抢先开发出来并且已经上市销售了。当然微软是不干的,他要将中国的企业扼杀在摇篮里。委托香港的律师发来律师函,两页文字的律师函张显了微软咄咄逼人的强势态度,强硬得有些不讲道理。但是有一点还是值得中国企业注意,微软指控国内企业侵犯了他的商标专用权。

微软的商标策略
对微软我们又爱有恨,爱他,因为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系统几乎是我们每个电脑使用者都离不开的;恨他,是因为他的价格,让我们使用不起正版,又时时提心吊胆害怕成为微软的被告。本人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应诉微软》,教大家如何应对微软的侵权起诉。不管我们对微软抱以什么态度,微软在几十年内长成这样的巨人,有太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今天写这文章是告诉大家学习微软用商标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措施。

本人在《软件法律保护途径》一文中详细谈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软件法律保护的四个途径:1、著作权法保护、2、专利法保护,3、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4、其他保护措施,把商标法的保护放在其他措施中捎带提过,研究过微软的商标保护策略后,自感汗颜。

如果你的电脑使用的是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开机后,最左下角的开始窗口,哪个窗口的图案就是微软的一个商标,点击“开始”,在菜单中点击“程序”,如果安装了微软的office办公系统,可以看到word、Excle、Outlook等程序名称,前面是一个小图标,这些都是微软的注册商标,有的是用图形注册的,有的是用文字注册的。

现在我们要使用电子表格,那么我们我使用office办公系统中的Excle,点击Excle图标,在电脑的屏幕中间出现一个方框,里面是Excle图标以及版权声明,速度快的机器可能是一闪而过,我们没有去注意,这个页面含有微软的好几个商标。

进入电子表格的界面,注意一下最左上角绿色的小图形,绿色的小框中有一个绿色的×,这就是微软的Excle的注册商标,XL 图案(Microsoft Excel 徽标)。从进入操作系统一直到具体使用的软件页面,微软的商标是无处不在。

我们进入微软的中文网站,看看微软注册了多少个商标。进入微软中文网站的主页,在最下面,可以看到商标一栏,点击进入,加上在日本注册的十几个,总共是259个。

如果我们的机器还装有国产的软件,那么可以去对比一下,去找一找国产的软件的注册商标,看看能找到多少,我们不谈国产软件的开发技术,仅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来看,差距就是巨大的。

软件商标注册方略
一、商标注册
世界各国家商标一般采取注册制,即只有注册了才享有商标权,这和著作权不同,著作权只要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用在产品上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如微软做成光盘的操作系统,在该产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是商品商标。而有的软件公司不做通用软件,只为专门的客户开发专用软件,那么这家软件公司提供的是服务,对于其服务也可以注册商标,这个商标就是服务商标。
商标是分类注册的,国际上通行的划分将这些商品和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同一个商标在不同类别注册,需要分别注册,比如软件作为产品应该划分在第九类,作为服务是第四十二类。如果同时用“微软”作为商标在第九类和第四十二类注册,则是作为两个商标的注册的。
同一个商品可以同时使用几个注册商标,如果手头上微软的操作系统盘,可以看到至少有两个注册商标Microsoft和windows。作者经常检索到有的商标注册了四十多个类别,几乎将所有类别都注册了,这非常没有必要的,这不仅造成财务上的浪费,还将在使用上给自己制造麻烦。
商标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一般而言,只有在某个国家注册后才受这个国家法律保护。入世后,国外的产品要进来,我们国家的产品也要走出去。要想在国外打开市场,创建中国人自己的品牌,我们还要到国外去注册。商标海外注册要承担比较高的注册费用,所以预先一定要仔细咨询有海外注册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司。
我国企业本来商标保护意识不强,现在每年只有二十多万件的注册量,这与我国每年新生企业、新出产品严重不成比。国内的著名品牌被国外企业在国外纷纷被抢注,海信的英文商标就被西门子抢注,海信要想收回代价是4千万欧元(相当于4亿人民币)。国外企业抢注国内著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在国外阻止中国企业的竞争,国内的著名品牌在哪被抢注,将意味失去这个国家的市场,当然国内企业也可以重新注册商标再进入这个国家,重新塑造一个品牌的代价是沉重的。国内品牌在国外被抢注,这是给国内企业的一个沉重的教训。

二、商标使用
商标的功能是区别商品的来源,当然要使用才具有价值。注册商标如何使用,几乎没有人考虑过这个问题,一般认为在包装上标注注册商标,后面加一个R就行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1、注册商标标注的方式。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注方式只有三种方式:1、标注“注册商标”四个中文字,2、标注“注”字,注字外面加一个圆圈,3、标注“R”,R外面加一个圆圈。除此其他任何方式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看到微软有的商标后面标注的是TM,国内也有很多商家自作主张标注“TM”,有的企业将TM表示为商标已经向国家提出申请,但是还没有获得注册,也有的表示其他意思。“TM”是注册商标的英文简写,不管其他国家如何规定,我们国家商标法是不认可TM的,标注TM将不代表任何意义。
2、注册商标标注的地方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本意是注册商标必须要向公众表明,至于在什么地方标明是不受限制。我们对照国内和国外的产品就会发现,国外的商标比国内的要醒目的多。国外的企业好象惟恐别人不知道,在包装上、产品上、甚至宣传手册上,到处都标注注册商标,而国内的企业好象是在应付法律规定,随意在一个地方标注一下就算了。
我们来看看微软是怎么做的,在产品的包装上,在光盘上,在安装的界面上,在使用的界面上、在每个页面上,其注册商标,哪个带圆圈的R简直是无处不在。我们拿两个国内最畅销的杀毒软件来看看,从产品的包装、产品光盘、一直到安装完、使用过程中,我们始终见不到注册商标的影子,我们甚至不敢肯定该软件是否有注册商标。
我们与国外的软件差距不仅仅体现在开发的技术上,差的还有软件知识产权意识。技术通过学习可以赶上,如果意识上无知觉,那差距将是永远的。

作者:王瑜,律师,知识产权公司顾问。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68498888@sohu.com,个人网站:http://www.sr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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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字〔2006〕9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管理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迅速、准确地传递、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警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通信、电力、无线电管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建设、规划、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同级人防部门做好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自治区和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通信企业应设专人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防空防灾通信(包括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应利用通信企业和军队现有通信设施以及人防部门的专用通信设施保障。
  通信企业、军队在规划、组织通信建设时,应考虑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的需要。


第二章 通信警报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建设应贯彻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组织建设。
  第六条 盟市所在地、县级市和旗县所在地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由人防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编制,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组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线路,除人防部门自建外,还可按规定利用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业通信网既有线路保障。
  第八条 人民防空指挥所和人民防空工程内的通信设施,由人防部门统一配备。
  第九条 新建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应与国家通信发展水平相适应,采用先进通信警报技术和设备。
  第十条 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需要设置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必须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予以安装;需要在新建建筑物上安装的,其通信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时建设,建设单位应无偿提供设置通信警报设备所需房间,并按人防部门需求预留安装通信警报设施的基础及配电系统和管孔。


第三章 相关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规划部门应协助人防部门制定和落实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并协助人防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中确定新增或迁移通信警报设施位置。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部门对未按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人防部门要求修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所需基础和配电系统的,不发施工许可证,不予验收。
  第十三条 通信企业和专业通信网应根据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布局和要求,向人防部门提供通信警报控制所需线路,确保畅通和传输质量,并负责应急时的线路保障和抢修。
  第十四条 电力部门负责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供电保障和应急供电线路抢修工作。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所需专用频率应给予保障。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应按人防部门的要求优先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办理车载警报所需手续。


第四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使用


  第十八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战时用于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平时可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的防灾报警和应急通信,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防空防灾警报信号的制式和种类。
  (一)防空警报。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紧急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二)防灾警报。
  灾害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循环持续180秒。
  解除警报:连续鸣180秒。
  (三)语音、文字、图像信息警报。
  以语音、文字、图像形式经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等发放的警报。
  第二十条 战时发放防空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防空指挥部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平时发放防灾警报信号,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命令,人防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设置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接到警报发放命令后,必须按时发放,不得延误。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18日为全区人民防空警报试鸣日。人防部门在警报试鸣5日前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五章 通信警报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通信企业、军队和其他专用通信网对其提供的通信线路负责维护,保障畅通。因撤机、调局、改号、换线等原因需中断防空防灾通信线路时,应提前与人防部门协商,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防空防灾警报设施实行盟市、旗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和设点单位三级管理,专人分管、责任到人。由设点单位负责维护,并接受人防部门监督指导。
  第二十五条 已安装的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确需移动、拆除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维护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在行政区域内需实施警报建设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密切合作,共同承担通信警报网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鼓励单位、个人投资进行警报设施建设,已建警报设施纳入防空防灾通信警报网。
  第二十八条 根据警报布局或其他原因,确需在设置单位内迁移警报设施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警报设施实行社会化管理。日常维护管理所需经费由设置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必须严格用于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专项经费的使用,须接受上级人防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防部门应将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并确保落实。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防空防灾通信警报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记功、晋级奖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防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或故意损坏、盗窃、哄抢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的,由人防部门提请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人防部门和设有防空防灾通信警报设施单位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5]45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现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新设立、升级、增项等行政许可事项,随时受理企业申请材料。

  二、自2005年起,建设部不再开展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年检工作。我部将抓紧制定后续监管和市场清出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监管行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企业监督检查制度,核查企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和持证情况及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状况等,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持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资质标准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三、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我部资质审查对资质年检工作已不作要求。2004年7月1日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凡在证书有效期内,包括通过资质年检的与未进行资质年检的企业资质证书均为有效证书,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以企业未进行年检为由,限制企业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