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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何旺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8:24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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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想与理想法治

何旺翔


法治之理想需要以理想之法治加以充实,而理想之法治只有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才能得以实现。
一、法治—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
所谓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① 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是一种民主的治理模式。与法治相对应的是德治,其乃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的实现。② 法治之理念起源于西方,其根源于古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之人性恶论。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就提出了“服从法律的统治”的理念,而随着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人们更以追求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为目标;而基督教哲学的人性恶理论促使西方人优先选择客观公正的法律而非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社会的治理准则。古代中国的先秦哲人也曾提出过“法治”之思想,但纵观中华历史,人治乃为主流。因为传统儒家 以“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为其法律哲学,同时其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君主才能治理好国家。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治的结果是专制,是社会运作的极度混乱和低效,因为个人的命令主宰了一个国家全体人民的命运,因为整个社会缺乏一套统一的治理规则。
那么德治呢?德治之“德”是个人之“德”还是社会整体之 “德”?若为个人之“德”,那么其本质上就是一种人治,其与中国传统人治理念毫无本质差异,只不过于现今社会其有一套相应的选拔机制更加保证了德治者具有高尚的道德,这与世袭制相比显有进步,但难免百密一疏,而且人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的我还是明天的我吗?德治之“德”若为社会整体之“德”,也即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高尚之道德情操,那么可以说这种德治是全体社会成员道德的统治,应该说这是一种很好的治理模式,因为每个人都知道他们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而且他们知道自觉的去遵守相应的规则,这比法治要进步的多,但这未免太过理想化了。于现实看来,中国不具有这样的大土壤,这种德治毕竟离我们太遥远了,其只不过是我们的最终理想,而法治才是理想的现实。
如果说共产主义是我们的最高纲领,那么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与此相对应,德治(全体社会成员的道德统治)就是我们的最高纲领(理想目标),而法治就是我们的最低纲领(理想目标)。因为共产主义社会虽然仍然有“公共生活的起码规则”(笔者注:即一种全体社会成员公认和共同遵守的道德),但它不是法,因为它没有法所特有的阶级性,就像原始习惯一样,只是一种公共生活的社会规则,而作为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将与国家一起消灭在共产主义的实现过程中③;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需要民主政治体制的建立,而这一切都必须与法治社会的构建为基础,必须与法治模式的完善为契机。因此应该说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重要理想目标,但它不是我们的终极理想目标。
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治?——理想的法治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那么该如何理解法治的内涵呢,也即我们理想的法治是什么样呢?对于法治有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解。一种把法治看作实现国家秩序或社会治安的手段(笔者注:东方法治观),另一种认为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笔者注:西方法治观)。④
我们不可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因为我们有着自己的社会现实;我们亦不可因西方思潮的大举“入侵”而产生一种逆反心理,以维护民族特点为借口而一概否定西方文明的科学合理性。我们只有在强调自我或本土的经验基础的同时也强调他者或域外的经验以及双方的互动关系,以保持自我在与他者相遇时的精神结构上的弹性和开放性,避免偏狭和冥顽不化。⑤ 我们应该看到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在激进革命后留下的大片制度空白,因此我们的首要任务在于制度的构建,秩序的建立,而非简单引进西方法治理念而空谈公民权利的维护,因为没有秩序、制度的建立,权利的保障是不现实的;我们应该看到中国是一个关系秩序社会,有“关系”者可以获得第一手信息资料,也可以拥有优先的发言权,因此信息渠道的通畅化、透明化,才是实现民主,实现法治的关键。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要提高司法与行政的透明化。总而言之,制度和秩序的建立才是当务之急。
依西方传统法治理念,法治的构成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法的普遍性,实质要件即法的优良性。就此而言,我们似乎离法治已经很近了,因为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们已经有了相对系统的法律体系,而且我们还在不断完善这一法律体系。不仅如此,我们的法律不但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具有本土特色的创新。法的普遍性和优良性似乎在我国已经做得不错了。但有再好的法律,再好的制度体系,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贯彻,那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是有法可依,但却未必有法必依;是有法必依,但却非执法必严。就浅层原因而言即是缺乏严格公正的执法理念,但就深层诱因看来关键在于缺乏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群体,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的素质的确有待提高。这种素质不仅仅是理论素养,而更应是道德素养。因此,形成全面的执法、司法人员培养体系,构建公正合理的选拔机制,才能不断优化执法、司法人员队伍的素质,才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严格执法,而这一切并不是靠上两次课,搞几次培训班就能做到的。
我们理想中的法治状态,许多法学家已为我们进行了很好的理论构建,但构建在于实践。单纯的批判是不够的,因为若无构建,我们也就没了批判的目标,我们总不能老去研究西方各国法治模式的优劣吧。但单纯的构建也是不够的,因为单纯的构建是僵死的,只有在构建中批判,在批判中构建,才能不断推动法治的完善,不断向前发展。而我们批判与构建的精神动力就来源于我们的法治理想。
三、结语
法治理想的确立与理想法治的构建是互动的。在法治理想的驱动下,我们寻找出西方传统法治思想与中国社会现实的契合点,并希冀在此基础上建立我们理想的法治。法治是我们于现今作出的必然选择,其理应成为我们崇高的理想目标,而构建和批判正是我们为实现这一理想而进行的有益努力和尝试。




注释:
①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3页。
②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页。
③ 张中秋等著:《法理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0页。
④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战略与管理》第48期。
⑤ 季卫东:《法治中国的可能性》,《战略与管理》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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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
金政发〔2007〕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金华市区划定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的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及其他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水电站、机电排灌站、河道堤防和灌区渠道等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管理范围是指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的区域。
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水工程安全管理所需而划定的范围。

第二章 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第四条 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衢江的干河段标准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20米至50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护堤地地带(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溪流集雨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堤防的管理范围,为迎水坡脚起5米至15米,以及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米至10米的地带。
第五条 中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库区已征用的土地和山区地带。
中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100米至30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50米至100米的地带。
中型水库泵站、装机500千瓦以上容量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四址方位距建筑物最近点外延50米至100米的地带。
第六条 小(I)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不小于50米至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30米至150米地带,溢洪道两侧墙外30米至5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至50米的地带。
小(I)型水库泵站、装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下75千瓦以上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四址方位距建筑物最近点外延30米至50米,以及前池进水口外50米,降压站及四周10米,出水池四周30米至50米地带。
第七条 小(II)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内脊线为界(或不小于30米至50米的水平距离),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30米至50米,溢洪道两侧墙外20米至30米地带。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延30米至50米的地带。
小(II)型水库泵站、装机容量在75千瓦以下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四址方位距建筑物最近点外延不小于10米的地带。
第八条 五万亩以上灌区干渠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2米至5米地带。
五千亩至五万亩灌区干渠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1米至3米地带。
第九条 其他小型水库、山塘,溢洪道、泵站、电站及五千亩以下灌区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参照以上标准酌情划定。

第三章 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水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交通、农业、林业、公安、建设、环保、旅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区、乡(镇)和水管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指导标准,提出划定方案,报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范围涉及目前尚未被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划定管理范围或办理征用手续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预留地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建设永久性设施需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第十三条 新建水工程,应向市、区国土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明确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和工程管理单位的管辖区。
第十四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过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建设项目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报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费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以及造成灌排工程设施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应当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责任单位负责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缴纳开发补偿费。开发补偿费应专项用于农业灌溉水源工程、灌排工程开发项目和灌排技术设备改造,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除执行防汛抢险、水工程管理和维护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堤顶、坝顶及水闸工作桥上通行。
确需利用堤顶、坝顶、水闸、戗台或者护堤地等水工程兼做公路的,须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要求施工,由公路管理单位负责路面(含路肩)的日常管理、维护。车辆通行影响水工程安全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工程状况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制或暂停车辆通行。
第十六条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七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行洪、排涝的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建筑物、障碍物,种植高秆作物或者在堤身种树;
(二)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工程安全运行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在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三)建房、爆破、开渠、放牧、打井、挖窖、挖塘、埋坟、采石、取土、扒口、开采地下资源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四)损毁、破坏水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
(五)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六)其他有碍水工程安全运行、影响水工程效益发挥的行为。
在管理范围内,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成的危及水工程安全或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应逐步拆除。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第十八条 建立水工程管理单位、乡(镇)村二级水利工程的管理制度,明确职能,并纳入各级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十九条 除专职水政监察员、水管员外,各水工程管理单位和乡(镇)、村必须指定专人从事灌溉管理、水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或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05]149号



关于做好2005年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2001年起,部在全国国省干线公路上组织实施了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包括: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危桥改造、文明样板路和GBM工程),4年来,各级交通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工程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干线公路总体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危桥得到了有效改造和加固,安全保障显著提高。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实施工作,全面完成“十五”路网改造工程实施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部投资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项目的计划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程资金监管。一是对照“十五”以来部下达的工程计划,按项目进行逐个跟踪,准确掌握工程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已列入部投资计划,但尚未实施的项目,省级交通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在年内完成实施任务;二是要保质保量地完成部计划确定的建设内容,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严禁擅自变更、减少建设内容,调低建设标准;三是要建立切实可行的资金监管机制,部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实施水平
  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交通行业的社会形象。各级交通部门要切实加强工程管理,不断提高路网改造实施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危桥改造力度,确保在2005年底前完成所有国省干线公路上“十五”前已经存在的危桥改造任务。“十五”期间新增加的危桥,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安排改造资金,尽早列入改造计划。同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桥梁安全。二是积极拓展文明样板路和GBM工程的实施内涵。今后,文明样板路和GBM工程建设要在实现“畅、洁、绿、美”的基础上,同步实施安保工程,全面提高公路的服务水平。202、109、319(闽赣湘段)国道的文明样板验收将结合今年的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一并进行,验收标准中将相应增加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相关内容,具体标准可参照《210国道文明样板路检查验收办法》执行。三是安保工程的实施要以《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为指导,在充分考虑与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采取综合处治措施,提高公路行车的安全性。同时,要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协作配合,注意搜集相关交通事故资料,及时对安保工程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四是109、319、202、105国道沿线的省份,要按照2004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上四条国道安保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实施水平和示范作用,请在四条国道上分别选取10公里的路段作为重点示范路段,以总结经验,指导本辖区安保工程的实施工作。同时,部也将对这些重点示范路段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技术指导。
  三、认真总结经验,加大宣传力度
  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仅从2004年各地报部的117个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路段(4757公里)情况看,安保工程已经直接避免了1162次车辆坠崖等恶性交通事故,事故件数同比降低58%。为了扩大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社会影响,树立交通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各地交通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是要注意及时总结本辖区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的实施经验和成效。二是要积极主动地向有关媒体提供相关信息,建立畅通的新闻报道渠道,加强宣传工作。特别是安保工程实施路段的典型事例,要及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为公路交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实施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是现阶段促进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工作理念的有效载体。部在2005年全国干线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比中,将把这项工作作为检查的重点之一,请各单位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工程实施工作,为全面提高公路路网服务水平,构建和谐交通作出新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