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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33:43  浏览:85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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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商标侵权赔偿

云南上市公司红河光明啤酒有限公司接到广东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赔偿原告1000万元。1000万元的赔偿额被业界称为创造了中国商标侵权赔偿的最高纪录。这个最高记录很快被打破,曾经被炒得沸沸扬扬的长城商标亿元侵权案北京市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侵权,赔偿“长城”葡萄酒商标所有人中粮集团1552.7479万元人民币。我们看到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是越来越高了,那么大家就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商标侵权赔偿是如何计算的呢?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本文将为大家讲解: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

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

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

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

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

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

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

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仔细理解《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合理的开支,应当只有在按照第二种方式计算时才能计算进去。这个问题在理论界也有不同的看法,在实务操作中,各个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作为律师而言,凡是商标侵权的案件,无论采取那种方式计算侵权赔偿都喜欢将合理的开支计算进去,这种做法往往可以得到法官的支持。

大家一定会问什么合理的开支?那些是合理的开支呢?解释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在实务中一般包括调查的差旅费用,取证的费用和律师费。

六、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现实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侵权人很可能是延续多年一直在侵权,但是被侵权人很晚知道或者出于某些原因很晚才起诉,那么又如何计算侵权赔偿问题?大家比较关系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诉讼时效一般人都知道是两年,但是这个两年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这个问题解释中也有规定: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根据解释的规定两年的起算时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这也是说不清楚的事情,什么叫应当知道?不用管了,这么说就好理解了:直接从起诉之日往前推两年,再往前的就不能计算赔偿了。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给大家一个简单的公式套用,作为普通的被侵权人可以以此粗略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赔偿=侵权产品数量(起诉日往前两年以上的除外)×单个利润+调查取证的花费+律师费
※:这个公式是不科学的,具体计算还是请律师帮助。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网站:www.rj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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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农业部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实现品种合理布局,加快新品种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成立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英文名称:National Crop Variety Approval Committee缩写NCVAC)。
第二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在农业部领导下,负责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审(认)定在全国适宜生态区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种植的农作物新品种及需要国家审定的品种。
第四条 制定《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组织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五条 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如发现在生产利用过程中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不适宜继续推广应用,及时向农业部提出停止推广的建议。
第六条 指导、协调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水稻、麦类、玉米、杂粮、薯类、大豆、油料、蔬菜、糖料、茶树、果树、烟草、棉麻、蚕桑、花卉、热带作物等16个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5~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1~2名。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定品种;
二、起草品种审定标准;
三、监督、指导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四、对品种推广应用和合理布局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常委会职责是:
一、审核有关规章制度和审定标准;
二、听取和审查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召开全国品种审定工作会议;
四、审核各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报农业部公布;
五、审核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停止推广品种的建议,报农业部公布。
第十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品种审定专家库,各专业委员会在召开品种审定会议时,可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参加会议。

第四章 委员和专家
第十二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由农业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行政和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经营、管理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组建方案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员和专家应由各有关单位推荐,农业部任命并发给证书。
第十三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任职条件是:
一、从事品种管理、育种、区域试验和繁育推广等工作,并具备中级以上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
二、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年龄在55周岁以下,品种审定专家年龄在60周岁以下。
第十四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参加品种审定会议时,有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及时反映所在地区品种审定工作的有关情况及问题;
六、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参加品种审定会议的专家享有委员的权利,承担委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需要调整的委员和专家,经常委会讨论决定,报农业部批准。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凡在国家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农业部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品种,审定合格证书视同专家鉴定证书。
第十九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专家在审定品种时,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者,由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报农业部通报批评,并取消委员、专家资格。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区试经费列入农业部财务专项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农业部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农业部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诚信原则在保险法领域的延伸,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保险法的基石,为了更好地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重要性,我们有必要深入考察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也是整个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一、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
保险法有很多原则,如合法保险原则、自愿原则,但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那么,在这么多的原则中,为什么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保险合同的民事性质。保险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除了受保险法调整外,也受合同法的调整。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在本质上是民商事合同。因此,适用于民商事活动的首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于保险合同。
(2)保险活动的特殊性需要最大诚信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保险活动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的射幸性,所谓的射幸性也指不确定性。因此,如果保险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不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则有可能使保险活动彻底落空,而且当事人受到损失。此外,保险合同的射幸性也经常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因此必须把最大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才能防范这些情况的发生。
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还体现在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石。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律体系便不能建立。原因是:
(1)保险合同的注意义务比较高。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的注意义务非常高。如保险人要对投保人所投保的财产状况进行严格的审查,或者对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细致的审核。但是由于保险人财力、精力有限,因此可能无法完全审核这些事项,所以需要投保人尽完全的告知义务,在最大程度上做大最大诚信。
因此,如果没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活动中可能会充满了欺诈,妨碍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险的目的也无法实现。
(2)保险经营中信息严重不对称。
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很强,普通人一般很难理解保险经营中的格式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
如果这种信息不对称不能被平衡,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保险活动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这种信息不对称要求保险人尽勤勉的义务,即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下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地位不是空泛的,而是具体的。各国保险法根据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引申出了很多具体的义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本文详细论述之。
(一)如实告知义务
如实告知是指在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当事人如实陈述应该说明的的重要事实,原因是这些重要事实可能会影响到对方决定是否愿意缔结保险合同。如在健康保险场合,投保人就应该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因为这直接决定了保险人决定是否愿意承保。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就是对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定。
(二)保证义务
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条件,其目的在于控制风险,确保保险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中。
如在财产保险场合,投保人保证将正确合理使用作为投保标的的财产,而不会将保险标的置于过高的风险之中,使保险人承受不利。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的义务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但保险人弃权的范围不得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不得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抛弃对于事实的主张)。禁止反言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既然已经放弃其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在最大诚信原则下引申出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主要是为了限制保险人,因为在保险活动的实践中,保险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利用格式合同来排除投保人的一些权利。为了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做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相当有必要的,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力量的平衡。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