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9月1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2年10月2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三、将第八条中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修改为“单位”。
四、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确需临时使用林地采砂、采石、开矿、取土、勘探,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向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禁止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公墓。已经批准建设的,不得再扩大墓园范围。
“林区内禁止私埋乱葬,对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七、第十九条调整为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依法可以转让的林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第二十一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领取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
十一、第二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十二、第二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十三、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调整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
十四、删除第二十八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十六、第二十九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十八、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地权属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十九、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
二十一、删除第三十五条。
二十二、第三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七条。
此外,对一些文字作了必要的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1995年3月23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5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制定,1997年8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9月13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林地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发展林业生产,提高森林覆盖率,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城市绿化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管理。
第四条 本条例由南京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林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土地、城建、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林地的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对征用集体林地、占用国有林地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和办理山林权属变更手续;
(四)在同级人民政府主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调处林地权属纠纷,检查和处理违法征用、占用林地的案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坚决制止乱占滥用和非法开荒开矿等毁坏林地的行为。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林地的义务,有权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依法保护、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林地权属
第八条 林地的权属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需要变更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
第十条 郊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具体工作。核发林权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具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负责设置林地四至界线的界桩、界标,并负责保护和管理林木。
第十二条 国有林业场圃、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各类土地面积及界线,除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依法批准征用、占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三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时,应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二)乡镇与乡镇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调处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区县之间、国有林业场圃之间发生的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处方案,报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 依法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有护林防火的义务;对林地内的国家文物及地下重要矿产资源有保护的责任。
第十五条 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确需将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属集体林地应当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林地应当经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禁止违法开垦、采砂、采石、开矿、取土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新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使用林地采砂、采石、开矿、取土、勘探,应当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凭临时使用林地批准文件向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禁止在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建设公墓。已经批准建设的,不得再扩大墓园范围。
林区内禁止私埋乱葬,对原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出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二十条 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林区开发森林旅游资源,属集体林地的,必须经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有林地的,必须经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可以转让的林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进行林地资产评估。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地资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
第二十四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类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或者领取开采矿藏和施工、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林地、林木、附着物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于异地造林和森林植被的恢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森林植被恢复保证书,并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木补偿费。在使用期满并恢复森林植被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退还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需砍伐被征用、占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必须按照《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
第二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等特种用途的林地,不得随意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应当由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地权属界桩等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林政管理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03年6月17日 铁政法[2003]39号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
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
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
*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
*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
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
★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
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
★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
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
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
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
*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
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
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
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
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
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
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
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
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
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
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
★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
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
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
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
★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
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
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
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
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
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
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
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
★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
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
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
*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
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
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
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
*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
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
★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
*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
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
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
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
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
★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
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
*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
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
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
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
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
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
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
*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
*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
★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
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
★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
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
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
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
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
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
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
*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
★*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
*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
*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
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
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
*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
★*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
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
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
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
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
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
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
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
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
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
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
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
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
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
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
*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
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
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
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
★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
*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
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
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
*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
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
★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
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
*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
★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
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
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
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
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
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
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
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
*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
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
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
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
★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
★*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
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
★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
*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
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
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
★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
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
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
*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
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
★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
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
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
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
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
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
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
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
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
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
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
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
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
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
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
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
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
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
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
*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
★*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
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
★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
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
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
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
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
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
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
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
*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
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
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
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
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
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
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
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
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
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
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
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
★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
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
★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
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
*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
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
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
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
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
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
*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
*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
★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
★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
★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
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
★*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
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
★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
★*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
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
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
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
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
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
★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
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
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
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
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
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
★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
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
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
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
★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
★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
★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
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
★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
★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
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
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
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
*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
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
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
*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
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
★*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
★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
★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
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
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
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
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
★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
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
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
★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
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
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
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
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
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
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
★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
★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
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
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
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
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
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
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
*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
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
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
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
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
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
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
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
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
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
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
★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
★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
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
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
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
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
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
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
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
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
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
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
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
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
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
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
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
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
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
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
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
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
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
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
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
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
*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
*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
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
*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
*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
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
*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
★*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
*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
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
★*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
★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
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
★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
★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
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
*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
*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
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
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
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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