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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案件如何做到均衡结案/康常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34:31  浏览:89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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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相对较长,且初次延长审限的权限在本级法院,审判人员对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在参与社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均衡结案缺乏自觉性,对超审限的现象放任,致使很多民事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导致不能均衡结案的原因,除了“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年终人为控制立案等人为因素,以及部分法院案多人少(包括行政人员多审判人员少)的客观情况以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有均衡立案,二是没有均衡排期;三是任意延期;四是庭前准备不充分,导致一案多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五是案卷移交不及时。

关键词:民事案件 均衡结案 审判

刑事和行政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短,加之延长审限的权限不在本级法院,所以绝大多数案件都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而民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相对较长,且初次延长审限的权限在本级法院,所以审判人员对及时审理民事案件在参与社会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认识不足,对均衡结案缺乏自觉性,对超审限的现象放任,致使很多民事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还有很多案件虽然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结案但实际审理天数接近审限,与案件本身的疑难程度不成正比。由于没有将均衡结案常态化,法院往往在年终将至时突出结案,从而陷入“年初放松、年底拼命”的惯圈。正所谓“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时间仓促致使审判质量下降、调解率下降,上诉、信访案件数量上升,影响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导致不能均衡结案的原因,除了“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年终人为控制立案等人为因素,以及部分法院案多人少(包括行政人员多审判人员少)的客观情况以外,还有以下几种:一是没有均衡立案,二是没有均衡排期;三是任意延期;四是庭前准备不充分,导致一案多次开庭,影响审判效率;五是案卷移交不及时。

一、立案不均衡

集中不予立案势必导致后面的突击立案,甚至导致年终的结案率低下。如果始终保持均衡结案,根本不用担心年终达不到结案率。除了“前松后紧”的思维定势,年终人为控制立案等因素外,还有一种影响均衡立案的因素就是人情因素。在审判阶段要杜绝人情案,在立案、排期阶段也要杜绝人情案。如果根据当事人的说情,将某个案件尽早立案、尽早排期开庭甚至插队排期,而将某个案件拖延立案、延迟排期开庭。个别案件需要冷处理的,一来不具有普通性,不影响大局;二来属于办案艺术,不宜枉加指责,但应当注意掌握必要的限度,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领导对立案工作不宜下达过多宏观指令,使立案人员陷入立与不立的两难境地。

要杜绝这一点,本人认为首要的就是严格规范立案程序,加强立案阶段的群众监督和检察监督。立案部门应当在诉讼法规定的立案审查期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经解决,接下来要做的就是严格依法办事。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当在第一次收到立案材料之日向当事人出具收到立案材料的凭证,以此作为立案审查的起至时间依据,逾期则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反映或者请求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二、排期不均衡、分流不科学

均衡排期也就是均衡分案。均衡排期首要的讲求及时性。对此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立案庭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调解,但应当以一次为限。如果一方无调解意向或者一次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及时排期开庭,并将先行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分歧向主审法官进行说明,或制作书面说明随案移送,不应久调不开庭,甚至为了庭前调解而延期开庭。立案庭必须给审判阶段留足充足的审限审理和调处案件。实践中有的案件在交给承办人手中时已接近审限尾声,甚至已超审限。这种现象危害极大,必须杜绝。

(二)建立健全案件繁简分流和速裁工作机制,加大简易程序适用力度,缩短办案周期。简易程序能够有效缩短办案周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要充分发挥简易程序的积极作用,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规定。派出的法庭基本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如果能占到多半数以上,就不难做到均衡结案。严格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途径,避免简易程序普通审现象的发生。

对复杂案件及简易案件实行单列分案制度,要避免某些法官集中审理简易案件、某些法官集中审理复杂案件的现象,亦或者将一个复杂案件按照两个简易案件对待,合理安排各个法官的工作量。避免给集中审理复杂案件的法官造成的巨大的办案压力和消极情绪。

三、案件延期随意性太大

一年365天,去掉10天的法定节假日和104天的双假日,只有251天的工作时间(这还不包括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定节假日),再关掉集中学习的时间,实际工作时间就更少。加上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给当事人一定时间的答辩期,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形中又损失了诸多天数。所以案件一旦排期后,不宜轻易延期。

实践中延期的情况有: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因病、参加葬礼等事宜申请延期,符合人之常情的,又能提供正规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危病亡通知书等证明的,可以准许。不能提供证明的,不予准许。2.律师申请。代理律师以代理的其它案件在其他法院开庭,即案件冲突为由申请延期。对此应不予准许。3.需要调查、提交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鉴定人到庭而申请延期。对此应审查根据现有的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否查明案件事实,如果能够查明,即无需同意该申请。

四、庭前准备不充分

庭前准备不充分,就可能使本可以一次开庭审理终结的案件用两次甚至多次开庭审理,延长了审理周期,影响了审判效率。庭前准备工作既有审判庭的责任,又有立案庭的责任,而尤以立案庭为重。这项工作涉及到庭室之间的配合,配合默契,则事半功倍。如果配合不默契,甚至互相掣肘,则事倍功半。根据本人的经验,立案庭和审判庭在立案审查、排期、庭前准备阶段应当共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知当事人到庭应当尽量用书面方式,用非书面方式要留好证据。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和简易转普通的案件,不能用简便方式传唤。由于法官不能自己证明自己已经完成了上述程序,故应当书面方式,对于电话通知的应当采用电话录音予以固定,对于留置送达的必须有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邻居等见证签名,或者录像。否则在当事人未到庭的情况下,由于不能证明业已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必须重新传唤,而不能适用缺席审理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否则即为错案。

(二)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在立案审查时,如果已知原告自行申请司法鉴定的,应当责令其提交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并将鉴定意见书复印件与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以送达笔录等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告若申请鉴定人出庭必须在开庭前几日内提起书面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逾期不再受理该申请。这样做即可避免因当事人当庭提出申请而延期审理。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也应当在再次开庭前先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意见书,同时做出上述告知。

(三)离婚案件中原告要求分割财产的,应当责令原告在起诉状后附财产清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当责令原告在起诉状后附赔偿清单,赔偿清单应明确各项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式。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附件是起诉状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向对方当事人送达清单,就是送达起诉状不完整,对方当庭提出答辩期要求是合理的。如果没有清单或者清单上仍然只有笼统的数据,则一来浪费庭审时间,可能导致当日安排的庭审时间内不能审理结束;二来在他人代书且无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原告可能无法当庭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使得庭审无法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对于上述案件,如果原告给提出一个笼统的数字而没有附注计算标准和方式,可视为诉讼请求不具体,不符合起诉条件。

(四)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用半天时间不能完成庭审的话,应安排在上午开庭。如果安排在下午开庭,当天庭审不能结束,必然延期。立案庭不好把握的,可以和审判庭沟通。

(五)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或诉讼指南,如果当事人是文盲或者文化程度不高,考虑对重要内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口头告知。通常出现的情况是,有的当事人连最起码的法庭举证责任都不懂,明明有证据却不知道开庭时带证据到庭,或者只带复印件不带原件。此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以无证据支持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必然上诉,上诉后提交了证据,必然改判。否则,只有延期开庭。

(六)遗漏当事人或错列当事人,该追加当事人的没有追加,该变更当事人的没有变更。这个问题即使在审判阶段被发现也因为受答辩期的限制而不能如期开庭。所以在受理案件时,至迟在排期开庭前应当将该追加或变更的当事人追加或变更、送达到位。常见的追加、变更当事人的情形如下:1.受害人死亡的侵权案件,只有部分近亲属提起诉讼的;2.存在共有人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只有部分共有人提起诉讼的;3.继承案件,只有部分继承人提起诉讼的;4.存在多个侵权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只起诉部分侵权人的;5.诉讼事项为自然人独资的公司法人行为,未以公司名义起诉而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起诉的;或者未以公司为被告起诉而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起诉的。等等。对于上述情况,应当及时释明。释明后,及时追加、变更。

五、案卷移交不及时规范

做好一审、二审和再审案卷移交工作,明确移交期限,统一移交方式,落实移交责任,解决案卷移交难的问题。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按照这一规定,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等等。

六、解决问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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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政府


澄迈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澄府函〔2007〕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华侨农场,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迅速、有效的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及时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为县人民政府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四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县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三)充分准备、快速反应;(四)科学分析、措施果断;(五)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六)安全抢险、严防抢险过程中发生二次事故。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任务。(一)立即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撤离危险区,维护救援现场秩序;(二)组织消防灭火、控制抢修危害源,对事故危害进行检验和检测;(三)转移危险化学品及物资设备;(四)协调救援的指挥通信、交通运输、设备器材、物资等相关工作;(五)查明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六)消除危害后果,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七)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第六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活动过程中,由于自然、人为、技术或设备的因素,引发的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灼烫及其他事故。
第七条 我县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从业单位情况。(一)种类:据调查,我县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液化石油气、汽油、柴油、原油、甲醛、尿胶、酒精、天然气、化工轻油等。(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截至2004年底,全县共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114家,从业人员1956人。其中,生产单位8家,储存单位5家,经营单位70家(加油站29家),危化品公路运输单位1家(运输车辆44辆,总载重量169吨),液化气站30家(二级站7家,三级站23家)。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将对参加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县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县政法委书记、县政府办主任、县安监局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其他指挥工作。指挥中心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卫生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民政局、总工会、质量技术监督局、气象局、公安交警大队、公安消防大队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启动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救援。(三)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条 指挥中心下设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安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澄迈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监督检查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执行应急救援预案的情况,指导开展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摸拟演练;(三)接警后负责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控制事故蔓延;(四)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并将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六)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七)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指挥中心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县领导任指挥长,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所属镇、农场的镇长、场长为成员。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二)核实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情况;(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一)县安监局:负责成立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调用专家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工作。(二)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撤离和疏散,保障救援交通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三)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组织参加伤亡人员搜救,事故后现场洗消工作。(四)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交通畅通。(五)县卫生局:负责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和危险化学品的毒物检测工作。(六)县交通局:负责指定抢险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抢险人员的运送。(七)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监测、确定事故现场污染物,分析环境污染程度,提出控制措施,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环境污染的监测情况。(八)澄迈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事故现场有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九)县建设局:负责对被破坏的重大设施及大型建筑物实施抢险救援。(十)县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十一)县民政局:负责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安置工作。(十二)县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储备金的启用。(十三)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工作。(十四)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雨量等气象资料信息。
第三章 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二)立即拨打110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县政府和县安监局。(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3、事故原因、化学品名称、数量和性质等内容;4、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110报警台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县政府以及指挥中心办公室。
第十五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后,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的领导成员奔赴事故单位现场,建立现场指挥部,积极组织现场施救,同时报告省安监局。
第十六条 事故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县公安局、消防大队、交警大队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实施现场侦察、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等项工作。
第四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十八条 指挥中心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施救,当事故无法控制或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海南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指挥中心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专业组:1、现场抢险组。由县政府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安监局、消防大队、边防武警中队、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和危化品专家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判断事故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制定抢险和救援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容器的安全处置和人员搜救工作。2、警戒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边防武警部队配合。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涉及区域的人员撤离和疏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等事项。3、技术保障组。由县安监局牵头,由县危化品专家组、国土环境资源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消防大队和事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提出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指导;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技术保障服务。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药监局、县防疫站、120急救中心、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等配合。主要职责是: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制定实施抢救方案,必要时在现场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迅速组织现场急救,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分类处理后应迅速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5、环境监测组。由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牵头,主要职责是:对现场大气、土壤、水源等环境进行监测,划分污染区域等级,评估污染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受损环境修复方案。6、后勤保障组。由分管财贸的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电信、电力、供水等部门及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筹措、调配、运送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等,保证事故发生区域通信、供电、供水畅通。7、善后工作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总工会、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和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核实伤亡人员数量、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报现场指挥部;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遇难人员及家属的安抚、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和配合。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及演练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成立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干警、消防、武警官兵为骨干,重点危化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辅助,社会兼职救援力量为补充,本预案启动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二条 各危化专业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救援技术水平,适应危化事故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定期模拟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无缺。
第六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二十四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所需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二)应急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三)应急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和调动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以赴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保证突发性矿山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抢救伤亡人员和控制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单位自救、统一指挥、分工负责。
第三条 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一)及时监控危险源,并防止事故扩大,尽可能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积极营救遇险人员;(三)组织并指导群众抢险救灾,必要时组织人员撤离;(四)排除现场隐患,消除危害后果。
第四条 我县矿山基本情况:全县现共有矿山企业57家,其中露天采石场19家,红砖厂18家,采油井20口。
第五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以及重大设施设备损坏事故的应急救援,适用本预案。
第二章 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指挥全县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建设局、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人事劳动保障局、县气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海南电网公司澄迈分公司组成。
第七条 指挥中心职责:(一)统一指挥、领导全县重特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负责启动本预案,动员和组织各方人力及物资资源投入现场抢救工作,决定事故应急处理的一切重大事项;(三)负责向社会公众发布事故状况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四)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汇报事故处置情况。
总指挥职责:全面指挥我县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一切重大事项,负责落实省委、省政府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指示。具体包括:决定本预案的启动或终止等。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在本预案启动后,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行动,以及事故现场的施救工作。
第八条 指挥中心下设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的职责:(一)编制和修订本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定期或不定期向指挥中心提供矿山隐患的详细情况,检查矿山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情况;(三)接警后负责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联络各方力量处理事故;(四)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应急救援情况;(五)组织召开事故现场会议,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单位的协调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负责事故的对外宣传及信息发布。
(三)县安监局:负责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日常工作;监督矿山企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开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置。
(四)县公安局:负责抽调警力以最快速度赶赴现场,封闭现场,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和证据,控制旁观者进入现场,防止并处理事故现场出现的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核对死亡人数、死亡人员姓名及身份,协助事故单位通知死者和伤者家属,并协助做好安抚工作。
(五)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转移民爆物品,组织营救现场受害人员。
(六)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保障通往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畅通无阻,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七)县交通局:负责协调有关抢险救援车辆的调度,组织事故现场抢险人员的运送和运输撤离的人员和急救物资。
(八)县卫生局:负责联系、安排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护人员;事故现场伤员抢救;事故现场卫生防疫;随时向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九)县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环境危害的资源,查清事故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十)县气象局:负责将抢险救援期间天气、气候情况,及有关预防可能发生的危害性天气及极端气候事件的措施建议,随时报告指挥中心。
(十一)县电信局、移动通信公司:负责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十二)海南电网公司澄迈分公司:负责保障事故现场停供电和恢复生产的供电。
(十三)县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的调处与善后工作。
(十四)县财政局:负责救援经费的落实工作。
(十五)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救济和安抚工作。
(十六)县监察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监督工作。
(十七)事发地镇政府、农场:负责配合现场施救,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与实施
第十条 事故类别和启动条件。(一)重伤事故:只有重伤或重伤、轻伤同时发生的事故。(二)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三)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含3人)至9人的事故。(四)特大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特大死亡事故时,启动本预案。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一)及时启动企业现场应急处理程序,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二)立即拨打110、119报警,同时如实报告县指挥中心办公室。(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部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3、事故抢险处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4、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抢救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澄迈县矿山事故指挥中心办公室电话为0898-67633990、67633700(传真)。总值班电话:0898-67622196。
第十三条 县指挥中心办公室接警后,报告县指挥中心总指挥和副总指挥,并负责通知各成员单位奔赴事故单位现场,同时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到达事故现场后,按照统一指挥,各负其责的原则,按照救援预案的职责组织实施抢救工作,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五条 当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不能有效控制造成有重大伤亡之时,县指挥中心应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省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根据实际情况,指挥中心设立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专业组。
(一)现场抢险组:由县安监局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国土环境资源局、消防大队、边防支队、气象局、事发地政府(农场)等抽调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确定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位置,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基本情况;负责制定抢险救灾处置方案,并报现场指挥部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应急人员及时排除现场险情和障碍,抢救伤员,寻找失踪人员;负责对事故现场有关证据进行收集、保留及技术处理,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等。
(二)警戒管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电信、移动通信公司等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工作;设置警戒区域并进行现场警戒,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负责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畅通。
(三)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县防疫站、120急救中心、县医院和县中医院等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伤员运送、急救和治疗,以及事故现场的消毒、预防流行病等工作;协助做好伤情“等级”鉴定、死因鉴定和尸体辨认工作。
(四)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牵头,县交通局、建设局、商务局、民政局、发展与改革局、药监局、电力等部门配合。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工具、救援物资、抢险器材、设备等,建立疏散中心,及时疏散周围居民和撤离重要物资;保证事故发生区域供电畅通。
(五)善后处理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总工会、人事劳动保障局、民政局、公安局和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死亡者及家属的安抚、赔偿工作;做好事故伤亡情况的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完成指挥中心和上级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新闻办、安监局等协助。其主要职责是:代表指挥中心对外发布有关信息和新闻,负责审核相关新闻报导稿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上级新闻单位人员的接待工作。
第十七条 现场救援行动结束后,由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和安排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决定撤离有关救援人员。全部应急处理活动结束,由总指挥宣布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运行的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修改意见,报总指挥审定。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及演练
第十九条 县政府成立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公安干警、消防、武警官兵为骨干,重点矿山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辅助,社会兼职救援力量为补充,本预案启动后由现场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
第二十条 各矿山事故专业救援队伍要定期组织演练,不断提高救援技术水平,适应矿山事故救援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矿山企业必须根据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重要危险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救援训练和学习,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无缺。各矿山企业制定的现场应急救援处理预案要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应急救援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指挥中心(办公室)所需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抢救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而造成恶劣影响,或在应急抢救过程中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每年应组织一次演习或训练,使参与人员熟悉应急处理预案的职能、程序,并根据演习情况和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或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澄迈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机构人员通讯录
附件2:澄迈县矿山事故组织体系框架描述图
附件3:澄迈县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联络图


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我国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9日



附件: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作用,促进稀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稀土产业调整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稀土资源开采监管,稀土产业绿色采选、冶炼,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稀土产业政策要求,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安排、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专家评审制度,会同财政部对年度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内容:
  (一)稀土资源开采监管。支持有关地方政府为保护稀土资源,整治开采秩序实施的监管系统建设项目,包括监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电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等。
  (二)稀土采选、冶炼环保技术改造。支持现有企业对稀土采选、冶炼生产系统和环保系统进行清洁生产改造,达到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三)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支持开展绿色、高效稀土采选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建立采选生产技术规范与标准。支持开展低能耗、低排放、高效清洁的冶炼关键技术研发。支持铽、镝等稀缺元素减量化应用技术和镧、铈、钇等高丰度元素应用技术研发。支持废旧稀土材料及应用器件中稀土二次资源高效清洁回收技术研发。
  (四)稀土高端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高性能稀土磁性材料、发光材料、储氢材料、催化材料、抛光材料、先进陶瓷材料、人工晶体材料、稀土助剂等稀土功能材料与器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高稳定性、高一致性稀土材料制备技术及专用装备的研发。
  (五)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稀土企业建立高端稀土材料及器件研究开发中试基地;建立完善的稀土材料综合性能测试、应用技术评价及标准体系。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以奖代补、无偿资助和资本金注入方式。
  第七条 对已整体完成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的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
  本条所指项目实际投资额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设备购置的实际投入,但不包括车辆购置费用和系统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第八条 对已通过国家环保核查的稀土采选、冶炼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稀土企业准入公告核定的企业产能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矿山采选10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冶炼分离1500元/吨(按稀土氧化物REO计)、金属冶炼500元/吨。
  第九条 对稀土共性关键技术与标准研发及高端应用技术研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费用的50%。研发项目费用支出范围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执行。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对稀土高端应用技术产业化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投资额的50%。
  第十二条 除监管系统建设和环保改造奖励资金外,其余项目资金可分年度申请。专项资金年度安排中优先考虑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
  第十三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但对同时符合上述第五条第(二)至(五)款要求的企业,可以在同一年度分别提出资金申请。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银行信用良好,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管理情况良好;
  (三)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及相应的资质证明;
  (四)符合《稀土行业准入条件》要求;
  (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六)近3年来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
  (七)申请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企业应拥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第五章 项目申报、评审及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商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结合稀土行业发展情况和年度工作重点,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等要求,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申报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制订专项资金申报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人员,对企业年度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第二十条 稀土开采监管系统建设奖励资金的年度安排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环保改造奖励资金的年度安排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环境保护部确定。上述两项资金安排不再履行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稀土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商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年度支持项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项目库,并实行项目滚动管理,项目库中的重大续建项目和待完工项目作为下一年度的优先支持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支持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根据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并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年度编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年度终了2个月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项目成果报告。
  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和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相关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项目实施情况与计划严重脱节的,财政部将收回部分或全部专项资金。同时,按照“一票否决”的原则,下一年度不再对项目单位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对项目评审中有关专家和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