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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9:21  浏览:87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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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的通知

深府办〔2007〕149号 (2007年9月15日)


  《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送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街道综合执法的协调运作,及时处理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办好案件移送手续,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268号)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街道综合执法案件移交、落实、反馈、存档等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明确一名联络员,并提供具体联络电话和传真电话,分别报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建立相应联络渠道。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移送管理档案,每季度向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案件移送的数量、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等管理情况。
  第四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移交案件或者将有关情况告知有管辖权的机关、机构处理:
  (一)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的;
  (二)街道综合执法队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三)街道执法队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四)街道执法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以及发生了重大事故的;
  (五)其他需要移交或者告知的情形。
  接受案件的单位,应当根据案件移送单位的实际需要,及时提供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和其他必要情况。
  第五条 街道相关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本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的案件,可依照本规定直接移交本街道执法队。
  第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其他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已纳入街道综合执法事项的违法情况,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以传真形式送达案件发生地的街道执法队,并传真给该街道执法队所在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案件移送函》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违法事实、需移交材料及目录清单并加盖相关行政机关公章。
  一份《案件移送函》只能记载一个案件。
  第八条 街道执法队接到《案件移送函》后应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将签收完的《案件移送函》传真给移送案件的单位。
  街道执法队接到移送的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展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九条 街道执法队对相关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组织对案件进行查处。案件审结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以传真形式反馈移送案件的单位并报送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
  《结案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查处的简单情况。不构成违法事实,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案件的应当说明原因;构成违法事实的应当载明适用的法律依据及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审结后,《案件移送函》、《结案通知书》和案件相关材料应当形成卷宗档案。
  第十条 街道执法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制作《案件移送函》,以传真形式送达相关行政机关,并送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应当保护现场。
  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机关接到街道执法队的《案件移送函》后应在《案件移送函》上签收,将签收完的《案件移送函》传真给街道执法队。
  相关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后,应当在24小时内反馈街道执法队。
  第十二条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重大事故或紧急情况,可以先行电话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和部门,再补送《案件移送函》。
  第十三条 市、区相关行政机关开展重大或者统一执法行动需要街道执法队配合的,制定执法行动方案时应当征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并在重大或者统一执法行动日的5日前,将执法行动方案送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执法行动方案要求,通知街道执法队参加执法行动。
  第十四条 街道执法队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跨街道的,应当提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或者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相关街道执法队联合执法。
  违法行为属于跨区的,应当提请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指定管辖或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协调相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执法。
  第十五条 街道执法队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同时损坏市政、园林设施等公共财产,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共财产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并协助相关单位依法追究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移送街道执法队查处的案件,街道执法队不予查处,查处后没有反馈,或者组织重大或者统一执法行动街道执法队不按规定配合的,相关行政机关可以提请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
  市、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责令街道执法队查处案件并作出书面解释。街道执法队仍不查处案件并作出书面解释,由市城管监察支队或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给黄牌警告,并报送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街道执法队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以及发生了重大事故,按本规定移送市、区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没有处理的;相关单位依照本规定进行案件移送,接受机关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或者移送机关对案件处理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报区政府法制机构协调,区政府法制机构难以协调的,提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协调,仍无法协调的,提请市法制机构进行协调并做出裁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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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启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全面启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2]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确保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10月1日正式运行,按照我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全面启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全面掌握该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熟练掌握和应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对确保数据的上传起着重要作用,各地应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尽快完善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二、先行确定的19个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保证措施,完成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台接口,确保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和适时性,务必在8月10日前,按系统款项要求,将数据上传到建设部数据信息库。

  三、为确保10月1日建设部信息系统的开通及正常运行,除先行试点的19个地区外,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海南、重庆、贵州、青海等10个地区,要尽快与建设部信息中心就系统的连接取得联系。各地目前采用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其功能要满足建设部对信息系统工作的统一要求,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转。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吴丹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提要] 证人拒证现象乃是困扰刑事诉讼的一个顽疾。本文通过心理学视角、经济学视角、社会学视角和法理学视角剖析了证人拒证的深层原因,为更全面地解决证人拒证问题提供了有益的思考。
[关键词] 证人拒证 原因 视角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国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5%。这说明实践中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就如何促进证人作证纷纷建言,但在论及证人拒证原因时往往一笔带过或陷于空泛,使立论基础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不挖掘证人拒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度为证人拒证行为提供一种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以期对设计证人作证方案有所裨益。

一、心理学视角: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证人作为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法人不能作为证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感官和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乃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为研究证人在担任这一特定社会角色时的心理活动,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证人心理学,其中包括对证人拒证心理的研究。笔者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文献中归纳出以下十种证人拒证的心理,并采用问卷调查、三级评分和数学统计方法(过程从略)按影响力大小列表如下:
序号 拒证原因 简 释 评分
1 畏惧感 害怕受到威胁或人身报复,为安全考虑而不愿作证 78.3
2 自私心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事不关己、少惹麻烦”,怕耽误时间 74.9
3 庇护心 因与犯罪人有较亲密关系,出于感情因素不愿提供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 72.4
4 贪利心 被金钱收买或被其他利益所诱惑而拒证 69.8
5 报恩心 证人曾受过犯罪人或其亲友的恩惠,出于报恩而不愿作证 65.6
6 抵触感 证人对司法人员的行为或对司法机关有抵触情绪 61.5
7 报复心 证人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私仇,借机报复 59.2
8 羞耻感 证人目击有伤风化的犯罪行为,羞于启齿 53.9
9 恻隐心 同情犯罪人的遭遇或其家庭境况 50.3
10 面子感 证人有一定地位或身份,怕作证有失面子 46.2
上表结果表明,证人对作证可能受到的威胁顾虑最大,许多人对现实生活中证人作证遭到报复的例子心有余悸,不敢冒险,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之脆弱可见一斑。上表结果还表明,证人拒证考虑最多的是自己的切身利益或亲友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其次是人际关系因素,再次是考虑个人感情是否受到伤害。传统理论认为这些都是证人思想觉悟的问题,是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将个人利益置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之上,企图逃避法定义务”的表现,从而试图通过说服开导、道德教育的手段来促使证人作证。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证人心理虽说是一种观念现象,但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思想问题,须知“观念现象不过是移植于头脑之内并在头脑之内改造过的物质现象”(物质决定论原理),只有通过改变社会现实中的各种刺激信息,着眼于创造一套矫正社会行为的制度体系而不是提高个别证人的思想觉悟,方能逐渐消除证人消极心理的根源。以笔者之见,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不应当是道德系统,而应当是社会规范系统。

二、经济学视角:缺少经济利益的驱动证人拒证的外在诱因
市场经济的潮流普及了人们的商品意识、经济意识,也伴随着传统道德观念的世俗化和功利化。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以经济尺度来衡量自己行为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因为“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每个人实质上都是利己主义者,是以自我为本位的人。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证人作证和证人拒证行为的选择实际上就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运用经济学方法可以简化为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正如下表所示:

证人预期成本与预期收益帐表
证人可能选择的 游戏策略 预期成本 预期收益 评分
作 证 1. 可能受到的人身危险及忧虑 2. 因作证而3. 损失的直接物质利益和机会成本 4. 对原有的人际关系的破坏可能造成的隐形损失 1.可能因社会正义伸张而得到的心理慰藉 3>1
拒 证 1.可能因证据不足而使罪犯逍遥法外,由此产生的道德负疚感 1. 避免了可能受到的威胁 2. 维持了原有的人际关系 3. 没有损失机会成本并且可能得到的物质利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