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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50:24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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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已经2009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二OO九年三月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集中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备案事项(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审批),依照本办法实行集中办理。

  前款所称的集中办理,是指对建设项目审批实行统一受理、组织办理、统一送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服务中心的成员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服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中心,就近就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

  第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立统一的审批服务平台,提供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服务;

  (二)确认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审定并公布相关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

  (三)制定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并负责实施监督;

  (四)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

  (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情况,提请研究有关重大事项;

  (六)组织实施建设服务中心进驻人员的绩效考核;

  (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审批办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应在建设服务中心统一设置的审批服务平台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执行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不得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以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由建设服务中心根据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决定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推行同一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事项统一在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制度。

  第六条 审批部门应当指定本部门的建设服务中心审批事项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有关审批事项办理的协调、管理及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规定,编制包括审批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的办事指南,并提交建设服务中心审定公布。

  前款规定的办事指南需要变更的,应经建设服务中心审定公布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建设服务中心设立办件登记窗口(以下简称登记窗口),统一对外提供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送达等服务。

  第九条 进入建设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登记并出具登记凭单;

  (二)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当场对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向登记窗口发送审查信息,由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补正通知书;

  (三)审查过程中需补正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提出补正意见,交由登记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补正通知书;

  (四)审批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并交登记窗口送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审批部门受理等事项,可以委托登记窗口办理。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当场作出决定:

  (一)备案事项;

  (二)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有相应资格(资质)的专业机构认定后,能够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

  前款规定的审批事项目录,由建设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设服务中心按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关联性和并行审查的可能性划分建设项目前期、实施、竣工验收等审批阶段,实行阶段内的审批事项同时收件、并行审查。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审批办理:

  (一)建设项目遗留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

  (二)建设项目改变使用功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处理的;

  (三)应急建设工程;

  (四)其他需要联合审批办理的。

  第十三条 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对外公布的办事指南中承诺的审批时限,自受理之日起至审批决定书提交登记窗口之日止计算,但申请材料补正期间及其他法定可以扣除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期限内。

  第三章 网上审批

  第十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办理建设项目网上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向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做好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实行批文电子化。

  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网上审批的,应当统一在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办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审批申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的,应当提交电子化申请材料;不适宜在网络上传输的材料,应当在网上申报中明示,并通过登记窗口登记、递交。

  审批部门应当对网上申报的电子化材料进行审核;需要核对或收取纸质资料的,应当在批文出具前通过登记窗口核对或收取纸质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行同时收件、并行审查的审批事项,由登记窗口统一收件并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转送至各审批部门网上审查。各审批部门的相应审查意见按照规定予以共享。

  第十七条 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库,实现审批资料共享。

  建设项目审批申请通过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申报的,不再重复提供相同的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利用建设项目网上审批系统提供网上咨询、审批信息查询及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等服务。

  登记窗口应当在建设服务中心现场为申请人提供网上申报及申请材料电子化的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服务中心和各审批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第四章 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一)制定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确认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

  (三)设立建设服务中心分中心;

  (四)确认建设服务中心组织并行审查、联合审批办理的审批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建设服务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主任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建设服务中心召开工作例会、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或协调处理:

  (一)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

  (二)审定、修订办事指南;

  (三)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重大投资建设、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

  (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审批部门驻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当参加工作例会、专题会议。

  第二十二条 建设服务中心主任会议、工作例会、专题协调会形成的会议决议,审批部门应当执行。对不能形成决议或对执行有关会议决议分歧意见较大的,由建设服务中心报市人民政府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书格式文本由建设服务中心统一制作和公布,并免费提供。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审批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建设服务中心为重大投资引资项目、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等建设项目审批提供协助组织申请材料等代办服务。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提供统一的收费服务场所,方便申请人依法缴交建设项目有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建设服务中心的运作实施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及审批过程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服务中心建立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督办制度,建立审批事项电子督办系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十八条 建设服务中心可采取以下方式督办:

  (一)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对审批办理进行提示和警示;

  (二)实时核查办件凭单,掌握审批办理状态;

  (三)核查违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的行为;

  (四)出具督办意见书;

  (五)通报审批办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做好投诉的受理、调查、核实、处理及投诉的移交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建设服务中心应当对审批部门驻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廉政、勤政考核,对成绩优异的予以表彰奖励。建设服务中心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当通报相关审批部门。

  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给予建设服务中心单列优秀等次指标。

  审批部门在建设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纳入该行政机关的绩效考评范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建设项目审批事项依照本办法应当集中办理,而拒不进入建设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已进入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又在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平台以外进行收件受理、收取补正材料或送达审批决定;

  (三)未经建设服务中心审定而擅自变更办事指南内容;

  (四)违反建设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建设服务中心会议决议;

  (六)拒不建立与建设服务中心网上审批平台数据交换,实现审批信息共享;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服务中心责令改正,视情予以通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所在单位予以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并调离审批岗位,也可以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开展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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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境口岸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免)税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积极鼓励和支持免税店经营国产品,促进我国商品出口,提高我国商品的知名度,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品试行退税政策,供应对象为办完手续的出境人员。试行退税的国产品包括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各免税店不得擅自扩大供应范围,试行退税的国产品也不准做批发业务。
二、办理退税的程序、手续为: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以含税价向生产厂家购货,再调拨给免税店,并存入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专用保税仓库。免税店售出货物后凭下列单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一)中国免税品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
(二)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国产品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
(三)海关对国产品的核销证明。
对国产卷烟,列入国家出口卷烟免税计划内,由中国免税品公司凭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签的“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免税向卷烟厂收购,免税销售给免税店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凭主管卷烟厂征税的税务机关核签的“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发函通知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已免税卷烟进行管理,主管免税店退税的税务机关进入管理后根据加盖中国免税品公司报关专用章的卷烟进入免税店保税库的报关单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复函,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复函后工作结束。免税店销售卷烟后凭上述(二)、(三)两项单证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核销。
三、对免税店经营国产品实行退税政策,应按《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031号、《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6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考务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5月21日,国家教委


为贯彻《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搞好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一、机构
1.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全国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管理工作,组织命题,制订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进行考务管理监督和考试成绩的抽样统计分析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局)成立事业性的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机构(或委托现有的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组织考试、评卷,进行考试成绩的统计分析。
二、报名
1.凡按规定可以报考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文化专业知识考试的教师(以下简称“考生”)须到指定地点报名。首次报名须交验报考资格证明材料,由考试机构颁发《准考证》。
复考考生凭《准考证》履行报考手续。
2.考试机构对考生按考试科目编排考号,按分科考号顺序编考场。分科考号是考生参加该科该次考试的顺序号。
3.考生要缴纳报名考试费,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决定。
4.考生考试成绩由考试机构通知本人并出具证明。
三、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1.县(市、区、旗)设考区,考区下设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设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所在地。
2.每个考场考生不超过30名。必须做到单人、单桌、单行。
3.考点应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设主考、副主考若干名,负责考试工作。
4.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人员2至3名,并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该考场的考试工作。考场外设置若干游动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5.上级考试机构可向考点派监察人员2至3人。监察人员代表上级考试机构执行对考试工作、考场纪律的监督、检查。
四、试卷的印刷、交接和保管
1.承担试卷印刷任务的省必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防失密、泄密,保证印刷质量。参加印刷试卷的人员必须思想作风正派,纪律性强,身体健康,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印卷期间集中食宿,与外界隔离,不回家,不会客,不因私事向外打电话或通讯,不单独行动。
2.试卷印出后,分科分袋密封,封袋上要注明学科名称,注意查对,严防差错。
3.各考点必须有专人负责,按规定日期,两人以上持领取单位介绍信到发放单位指定的地点领取试卷,领取时双方履行交接手续。
4.运送试卷应请公安部门协助,必须专人(两人以上)、专车,途中要注意防雨、防火、防盗、防遗失,做到人不离卷。
5.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材料,因此应放在单独设置的保密室内,保管期内由三人以上专门人员日夜值班,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6.试卷启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如发生泄密事故,必须立即逐级上报,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题扩散,并迅速查明原因。
7.考试结束后,试卷的护送、保管、交接手续仍按上述办法办理。
五、考试、评卷和通知成绩
1.考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后延。如遇无法抵御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考试,应立即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并申请启用副题补考。考试时间由国家教委统一规定。
2.试卷应在考前五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拆封并按顺序发放。考试铃响后方可答题,考试结束铃响后立即停止答题。
3.考生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其他物品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内。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准备和发放。
4.考场内的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传出场外,不准传抄试题。备用试卷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5.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将全部试卷(包括监考人员用卷)一律按顺序装订成册。对缺考卷、白卷、监考用卷,应在总分档内分别记载“缺考”、“白卷”和“作废”字样。
6.装订试卷时,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违纪、舞弊的取证材料不装入卷本,由考区密封保管。装订后的卷本和违纪舞弊取证材料由考点主考验收。卷本上不得签字盖章或作任何标记。
7.试卷装订用的封皮、密封卷头及密封签由试卷印刷单位供给,统一装入试卷袋内。
8.试卷评阅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统一组织。
9.评卷单位应成立阅卷领导小组,并吸收有关专家参加,负责领导、组织评卷工作。各科阅卷点可建立评卷、复查、核分、保管、后勤、保卫等小组。
10.在试卷发给评卷组前,应将卷本封皮密封,并编号,考场记录单也要统一封存,待评卷结束后归回卷本。
11.各科在评卷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卷。在正式评卷前,要进行试评。
12.登分组人员不得是该科的评卷教师,不得更改评卷结论。
13.评卷、登分均应建立复核验收制度。
14.评卷工作结束后,应将及格以上成绩通知考生本人及其所在学校。不及格成绩不公布。不查卷。
六、违纪的处罚
1.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对考试中夹带、交换答案、找人代考、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包括雷同卷)或者带走试卷的,给予单科成绩作废,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2.考务工作人员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偷换、涂改考生试卷;故意放松考试纪律;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舞弊的;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故意超标准给分或者多积分的,撤消考务人员工作职务或者取消考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3.对出现严重舞弊行为的地方,要追究其领导责任,有组织的舞弊行为要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的处分。
七、附则
1.本规定适用于笔试。
2.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4.有关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见本规定的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和纸张。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其他特殊需要的文具、器具、物品,考前通知。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方可开始答题。
三、考生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交卷出场。
四、考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五、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卷面字迹要工整、清楚。用其他颜色笔书写的试卷和将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六、除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外,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
七、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八、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起立接受监考人员收回试卷。不准把试卷和草稿纸带走,带走者以舞弊或扰乱考场秩序处理。
九、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答卷时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答案,违者该科试卷作废。
十、考生在考场有抄袭他人答案、夹带、换卷或冒名顶替等舞弊行为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应通报批评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附件二: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认真地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地关怀应考教师。
二、考前,考点负责人应组织监考人员熟悉有关规定,监考人员要对自己分管的考场进行布置和检查。
三、每科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应到考点负责人处报到。考前15分钟,一人组织考生入场,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分科考号和试卷号是否一致,应考者与照片是否相符,宣读《考场规则》;另一人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并径直送考场。
四、考前5分钟,当众启封试卷,核对试题种类、数量及附件有无差错,然后按顺序发卷。
五、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可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按顺序依次收集试卷,并按要求装订成册,进行密封。要如实准确地填写考场记录,送交考点负责人验收。
六、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
七、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行为者,要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共同取证,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
八、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不准谈笑,不准抄题、作题,不得将试卷传出考场。
九、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十、监考人员要模范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有监守自盗、营私舞弊行为者,要按党纪、政纪或国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