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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5:38:59  浏览:95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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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8]59号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省交通厅,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西部地区人才开发十年规划》和我部《“十一五”交通教育与培训发展规划》,结合西部地区交通发展实际和干部培训工作的需要,我部制定了《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厅应将此执行计划纳入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学员的选派工作。


  二、西部地区干部培训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培训内容设计、培训教材选择和培训教师安排等培训班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培训班的组织管理,确保培训工作的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干部培训项目执行计划
编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时间 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8001 交通安全与公共服务能力专题研究班 市(地)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市(州、盟)长 10月 1 32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按中组部干部培训计划分配
8002 高级行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厅(局、委)、企业、部直属单位和机关司局领导干部 8月 1 5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3 地市交通局长培训班 地市交通局长 4、9、10月 3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4 革命老区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革命老区地(市、州、盟)交通局长、公路局长、运管局长及业务骨干 11月 1 30 7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5 西部培训讲师团 西部地区交通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技术人员 3月-12月 12 100 2-3天 相应省会城市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6 职业院校汽车运用与维修师资培训班 职业院校汽车专业骨干师资 7月 2 30 6天 北京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7 公路养护技术人员培训班(远程) 西部省市基层公路养护技术与管理人员 6月 2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8 农村道路建设技术管理培训班(远程) 西部农村道路建设技术与管理人员 12月 1 500 7天 西部地区相关省区远程教育中心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09 交通行业干部培训政策研究   3-12月         交通部管理干部学院  
8010 湖北港航港政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港航港政管理干部 9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1 新疆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领导干部 10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2 四川交通领导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地方领导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3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 7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4 贵州交通局长培训班 贵州交通局长 6月 1 40 10天 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8015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广西交通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6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执法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7 湖北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北 上海海事大学  
8018 云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云南交通系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干部 6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19 新疆交通物流管理培训班 新疆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人员 10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0 西部地区船舶检验技术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各海事局从事船舶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6月 1 3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1 西部地区交通统计人员培训班 西部地区交通系统统计人员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2 陕西交通人事、教育管理干部培训班 陕西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管理干部 4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3 西藏交通纪检监察审计干部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从事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干部 9月 1 40 10天 上海 上海海事大学  
8024 吉林交通管理干部培训班 吉林交通系统从事人事、教育工作的干部 5月 1 40 6天 长春 上海海事大学  
8025 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班 交通系统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1月、10月 2 90 6天 乌鲁木齐、云南 长安大学  
8026 桥梁养护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1月 1 70 5天 甘肃 长安大学  
8027 旧桥加固与评定技术培训班 公路桥梁养护技术骨干 12月 1 60 3天 宁夏 长安大学  
8028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培训班 农村公路建设技术骨干 10月 2 60 3天 西藏、宁夏 长安大学  
8029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建设项目管理干部 12月 1 80 4天 乌鲁木齐 长安大学  
8030 高速公路运管干部培训班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干部 6月 1 4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1 道路旅客运输站务管理培训班 车站站务管理人员 5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2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培训班 道路运输管理干部 4月 1 50 10天 长安 长安大学  
8033 重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干部 10月 1 50 6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4 四川交通科教管理干部培训班 四川交通系统从事科教工作的干部 11月 1 50 6天 成都 重庆交通大学  
8035 重庆交通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重庆交通系统从事交通建设项目管理的干部 6月 1 40 15天 重庆 重庆交通大学  
8036 新疆建设兵团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培训班 从事公路质量监理与试验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100 3天 乌鲁木齐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7 湖北山区隧道建设养护技术培训班 湖北交通系统从事隧道建设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5月 1 40 3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8 青海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培训班 青海交通系统从事农村及低等级公路建设工作的技术人员 11月 1 100 2天 西宁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39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技术培训班 贵州、新疆建设兵团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评估与加固维修工作的技术人员 3月 1 60 10天 重庆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0 内蒙古桥梁检测养护技术培训班 内蒙古交通系统从事桥梁检测、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10月 1 100 3天 呼和浩特 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  
8041 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干部培训班 从事交通公路工程财务工作的人员 8月、9月 2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2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干部 7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3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干部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10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4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培训班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的人员 4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5 交通应急系统的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培训班 交通战备建设与运作管理干部 5月 1 40 10天 湖南 长沙理工大学  
8046 现代物流技术与管理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物流工作的人员 9.10月 2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7 生态公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9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8 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道路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的人员 7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49 公路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0 公路运输枢纽规划技术培训班 负责公路运输枢纽规划工作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 6月 1 4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1 交通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与投融资模式创新研修班 主管交通资产管理与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干部、业务骨干 5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2 交通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技术培训班 政务信息采集编报人员,网站建设、管理与维护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3 高等级公路新型沥青路面应用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 4月 1 50 5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4 发展现代交通业创新理论与实践专题研修班 交通系统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科研人员 4月 1 40 5天 北京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5 新疆交通节能减排技术培训班 交通系统从事交通节能减排工作的人员 3月 1 40 5天 新疆 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8056 农村公路修建技术培训班 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及养护工作的人员 12月 1 80 5天 云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7 桥梁检测与养护管理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 7月 1 60 7天 青海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8 公路桥梁新标准新规范新技术培训班 从事道路管理和养护工作的管理干部 9月 1 80 7天 西部地区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59 青藏公路生态脆弱区边坡稳定及生态技术培训班 西藏交通系统相关技术人员 8月 1 50 7天 西藏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0 极端气象条件下交通应急与保障技术培训班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相关人员 5月、6月 2 80 6天 广西、贵州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8061 公路建设与养护材料循环利用技术培训班 从事公路建设和养护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5月、6月、8月、10月 4 80 7天 重庆、广西、新疆、吉林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2008年交通部支持西部地区硕士研究生高层次人才项目执行计划
序号 项目名称 培训对象 拟开办时间 拟开办期数 每期人数 培训期限 培训地点 承办单位 名额分配
1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吉林、内蒙、黑龙江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60 3年 吉林、内蒙、黑龙江 长安大学 吉林、内蒙、黑龙江各20人
2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80 3年 长沙理工大学及培训对象所在地区 长沙理工大学 西藏、新疆、青海、甘肃各20人
3 工程硕士研究生班 广西、四川从事交通设计、建设、科研、教学工作的技术骨干 9月开始 1 20 3年 重庆交通大学 重庆交通大学 广西20人、四川20人
4 MPA研究生班 贵州交通管理干部 9月开始 1 20 2-3年 贵阳或大连 大连海事大学 贵州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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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24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城区人民政府,德州经济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德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发展,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和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根据污水处理厂和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成本,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超标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法缴纳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企业在保证出水水质稳定达标、进水水质不超过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接纳用户排放的超标污水,并应当与用户签订污水委托处理协议。对污水处理厂已接纳超标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根据其水质超标情况加收污水处理费;加收污水处理费后,不再收取超标排污费。
  用户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应当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加收和核减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确定。
  第七条 污水处理费根据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用户应当如实向代征机构提供实际用水量。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用户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无用水、取水计量装置的,由代征机构参照市水利局确认的采水量计算或者按照设施取水能力核定的取水量计算。
  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为市供水总公司和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供水总公司代征,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代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向代征机构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污水处理费的3%计算。
  第十条 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十一条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污水处理费可以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当单独核算,不得与水费和代征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混合核算。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逐月按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向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使用自备水源供水的用户应当通过票款分离系统由代收银行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市政府每年根据上一年度的供水量等情况向代征机构下达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并实行年底考核。无故完不成征收任务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负责代征的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
  对拒缴、少缴污水处理费的用户,负责代征的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它用。
  污水处理费应当专款用于以下事项: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支付代征手续费。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每一年度年终,市建委应当根据污水处理企业当年度污水处理费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污水处理企业、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应当按月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拨付到市建委。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处理费。市物价局应当会同市财政局、市建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市环保局和市建委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市建委负责监测水量,市环保局负责监测水质。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对接纳的污水进行水质监测和分析,发现违规排放超标污水的,污水处理企业可以拒绝接纳,并应当及时向市环保局报告。市环保局应当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能做到达标排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依法处罚,并相应停止拨付或者扣减污水处理费用;造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加大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费收足、用好、管好。
  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污水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 建设、财政、物价、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费代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污水处理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提供采水量的;
  (三)违规减免污水处理费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郭大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

   

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三部规章:

一、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办法(1998年11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

二、邯郸市节约能源监测办法(1997年1月2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公布,2002年10月30日第93号令修正)。

三、邯郸市养犬管理办法(2003年5月28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