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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9:00:08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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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已经1997年1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孙英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机关,承办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合法、及时、准确、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行政执法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的机关、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
第八条 行政执法的依据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
(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决议,以及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发布的规章;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是:
(一)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所属工作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驻甘行政机关。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各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
(四)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研究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关问题;
(七)及时清理、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行为;
(八)办理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在编的工作人员;
(三)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和本行业的业务知识;
(四)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五)经过专门的法制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第三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关资格和程序的合法性;
(二)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中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及其互相配合的情况;
(六)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问题的协调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有行政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一年后的三十天内,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施行后所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等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重点,有计划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情况组织检查。
(四)行政执法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行政执法统计表。
(五)实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证件制度。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实施行政处罚资格的机关、组织,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证件。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资格证
由省人民政府和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核发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档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备案制度。下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案件依法作出的冻结、查封、扣押、变卖相对人财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强制执行措施,从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七)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督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组织或督促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八)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任务分解到所属各部门,各部门要逐项分解到各主管处、科(室),逐级明确责任,做到行政执法责任到岗到人,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并进行严格考核。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制度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不适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间有关行政执法引起的争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依法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负责协调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所属工作部门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履行或限期改正。
(四)各级人民政府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者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违法设立行政执法组织或委托行政执法不当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五)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责令改正。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上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该上级人民政府处理。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责成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被监督机关在接到行政执法监督督查令后的三十天内,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发出督查令的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工作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审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
(四)协调行政执法机关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六)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反馈和统计工作;
(七)负责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资格审查,以及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八)办理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时,有权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执行情况作全面或专题调查,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政执法监督,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给予协助,不得隐瞒、阻挠或刁难。
第二十条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听取并受理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投诉。

第四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的;
(二)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拖延履行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法律、法规、规章周年实施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查处行政违法违纪案件的;
(五)拒不组织实施或者阻挠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计划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对前款行为的处理,如属责令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的,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停止上岗执法;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妨碍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扰乱正常的执法秩序,侮辱、殴打、围攻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行政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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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监督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统一网上交易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活动,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交易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下同)及其国土资源、监察、工信、规划、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依据各自职责,对网上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监督。
  第四条 监督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监督的配套制度;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及的有关责任单位、人员,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本着依法依规、及时快捷、全面深入的原则,加强对网上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分工
  第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出让的地块和矿业权是否合法;
  (二)出让的地块是否净地出让,是否完成了出让方案的编制及审批等工作;
  (三)出让方案是否合规;
  (四)出让公告、出让结果是否及时、合规发布;
  (五)是否及时办理了成交地块的交付工作;
  (六)出让的矿业权是否按审批权限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七)网上交易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八)网上交易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九)参与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十)土地出让金、矿业权交易价款是否依法缴付;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接受和办理网上交易项目的告知;
  (二)对交易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受理、处理涉及网上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等情况实行监督;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网上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依托电子监察系统等对网上交易活动进行预警和纠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设区市、县(区)规划部门应当对网上交易出让公告所列规划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证金的退付和缴库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和矿业权交易价款缴库等进行监督。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
  (一)对网上交易系统的应用设计、系统构建、运行维护、技术保障、技术培训进行监督;
  (二)负责对网上交易系统的系统安全、数字认证和系统运行效果进行监督及安全风险测评。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土地出让金和矿业权交易价款缴库、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负责交易网络的安全监管,监督、检查、指导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查处利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的和危害网上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案件。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对网上交易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的方法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网上交易发生争议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交易机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协调处理:
  (一)在交易机构和交易网上分别设立投诉信箱,接受投诉;
  (二)受理网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属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对不属于市场监管范围的争议,不予受理;
  (三)对受理的反映网上交易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投诉,组织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和组织参加调查取证;
  (四)对受理的有争议的市场违纪违规投诉,在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告知争议方;
  (五)协调和处理其他争议事项。
  第十五条 对网上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下列行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纠正,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一)交易过程中发生违反操作程序和相关制度的;
  (二)违反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程序,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三)参与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活动的公证人员、拍卖机构工作人员及竞买(投标)人违反交易活动纪律和人员行为守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 交易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网上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对交易机构提出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十七条 负有网上交易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网上交易的工作人员(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交易各方及社会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DA/T41-2008,以下简称《规则》)已经国家档案局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并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规则》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规则》转发至本辖区内地质资料保管单位,同时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要求。《规则》文本公布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全国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栏目上,各单位可直接下载使用。


附件: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DA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
DA/T 41—2008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Specifications for filing of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2008-06-20发布 2008-09-01实施
国 家 档 案 局 发 布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档案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地质资料馆、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单昌昊、卜小平、茹湘兰、张翠光、黄冰、陈培章、王黔驹、赵小平、王继红。


引 言
原始地质资料是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信息资源。为实现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法规,以及GB/T 1182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和有关地质勘查(察)规范要求,结合原始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原始地质资料立卷归档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始地质资料的归档范围,卷内文件分类、编号、编目和立卷归档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原始地质资料 original geological data
在进行地质工作时直接形成或采集的,反映地质现象或地质体的,以各种载体类型存在的原始记录、中间性解译资料、最终地质工作成果原稿等。
3.2
地质档案 geological archives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原始地质资料。
3.3
电子文件 electronic records
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3.4
立卷归档 filing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形成规律和特点,按有关要求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组成案卷,移交地质档案部门统一管理的过程。
3.5
案卷 file
由互有联系的若干文件组合而成的档案保管单位。
3.6
件 piece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正文、表册、附件、图册等一册(本)文件为一件;以能独立有效使用的电子文件(夹)为一件,数据库或软件文件夹为一件。
4 归档范围与分类
4.1 归档范围
地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地质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4.2 分类原则
4.2.1 根据原始地质资料的形成规律、形式特征和内在联系,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划分为10类。
4.2.2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按有机联系只能归入其中一类,不应增设类别。
4.3 类别
4.3.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成果报告(包括正文、附图、附表、附件、数据库和软件、审批文件等)的最终稿。
4.3.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测绘设计、观测记录、计算资料、测绘成果,相关验收文据等。
4.3.3 野外地质观察类(代字/代号:观/G)
野外地质调查图件、观测记录、照片及底片、工作总结(小结),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代字/代号:探/T)
地质工作中的钻探(井)、坑探、槽探等地质工程资料,各类野外试验资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各类样品的采样记录、测试成果及相应的总结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4.3.6 试油、试采、采油类(代字/代号:试/S)
油气勘探与开发中试油、试采、采油形成的各种资料。
4.3.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各种仪器记录形成的,以图纸、照像图纸和底片、磁盘(带)等介质保存的原始数据;各类地质长期监(观)测点的位置图、观测记录、动态曲线等材料;相关质量检查记录。
4.3.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遥感、航空摄影测量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或像片资料。
4.3.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室内整理、数据处理形成的中间性成果及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4.3.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立项文件、设计书、指示性文件、重要技术措施材料、质量体系运行的相关文件、申报奖励材料等。
5 编号与编目
5.1 编号
案卷内的原始地质资料以件为单位编制档号,类目编排顺序见附录A。
档号由案卷号、卷内类别代号、件号组成。
案卷号:立卷归档时由地质档案部门赋予案卷的代码。
类别号:用4.3中的类别代号表示。
件号:类内以件为单位,从1开始编流水号,一件一号,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不足4位的前面填充“0”。
档号结构:案卷号+类别号+件号。
示例:
档号12345D0033中,12345为案卷号;D为卷内类别代号,代表成果底稿底图类;0033为件号。
5.2 编目
每一案卷应建立卷内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卷内文件目录包括卷内目录封面、目录索引表、文件目录和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等,格式参见附录B。备考表格式参见附录C。
案卷内原始地质资料按附录A的类目编排顺序在目录中登记。
6 立卷归档要求
6.1 立卷归档基本要求
6.1.1 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要齐全成套,每件内容要素构成应完整并符合地质工作规范要求,责任签署完备,应反映一项地质工作的全过程。
6.1.2 中途停止或阶段性完成的地质工作,也应按本标准要求立卷归档,并在备考表中注明工作中断的原因和原始地质资料可供利用的程度。
6.1.3 合作开展的地质工作,由主要承担方(或合同约定一方)负责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立卷归档。协作方应将需归档的原始地质资料送交归档责任方归档,以保持其完整性。
6.1.4 收集的地质资料已为地质工作所利用,并转化为该地质工作原始地质资料的,应立卷归档。
6.1.5 原始地质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由原始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并标注。
6.1.6 原始地质资料的格式及规格大小应符合有关地质工作规范和归档保存要求。原始地质资料应字迹工整醒目,图面清晰美观。
6.1.7 每一案卷内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放在首位,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不编件号。
6.1.8 地质工作结束(包括中止)后3个月内完成立卷工作,并向地质档案部门移交。地质档案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发给原始地质资料归档合格凭证。
6.2 纸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2.1 报告正文、附件的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纸,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4、A3幅面纸,大幅软质图件应按国际标准A4(297mm×210mm)或国家通用16开型(260mm×185mm)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责任栏(图签)朝外。不宜折叠的图件应平放或卷放,并可加图袋(筒)等档案装具。
6.2.2 成册(本)的原始地质资料应有封面、扉页、目录页及页码等,扉页应包含题名、责任人及完成时间等。装订不应使用易锈蚀及易老化的材料。单册厚度一般不宜超过20mm。
6.2.3 图件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图签内容包括题名、图号、顺序号、责任人、完成时间等。
多拼的图件,在最后一张图的右下角应有图签,其余各张图可仅附图名、图号及顺序号;顺序号应按从左到右、从上到下的顺序排列。
6.2.4 立卷归档的照片应有文字说明,每张底片的编号要与照片一致,应符合GB/T 11821的规定。
6.2.5 野外记录应使用适于野外记录并利于长期保存的书写材料。对点号、岩层产状、地层代号、厚度、长度、面积、体积、坐标等重要数据,重要地质现象素描图及其他主要图件均应着墨。
6.2.6 原始地质资料应选用利于长期保存的优质载体(纸张、胶片等)。字迹材料要着墨牢固,不应使用圆珠笔、彩色笔等易褪笔迹的材料书写。要求书写工整,符号清晰,着色符合规范标准。
6.2.7 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材料和图件在不受工程作业主要技术装备软、硬件环境限制的情况下,应首选激光打印机输出或印制效果比其更利于长期保存的设备输出,不宜使用色带式打印机、水性墨打印机和热敏打印机。
6.2.8 每一件原始地质资料应在右上角加盖档号章,图件在责任栏(图签)附近加盖档号章。
6.2.9 案卷封面式样、案卷脊背式样、档号章式样、装具式样及原始地质资料页号编制可参照 GB/T 11822有关规定。
6.3 电子文件立卷归档一般要求
6.3.1 电子文件的数据组织形式,应根据资料类别、数据成果特点、成果单元构成形式或参考利用方式而定,以方便地质档案管理和利用。
6.3.2 参考附录A中的归档类目组织文件,拟定名称,建立文件夹,将电子文件存入文件夹中。
a) 每一项地质工作的电子文档以一个独立的子目录(一级子目录)置于根目录下,子目录名即为该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档案的案卷号,该份电子文档的所有电子文件均置于此子目录下。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放在一级子目录下;
b) 在一级子目录下按卷内类别建立二级子目录,分别用于直接存放该份电子文档相应类别所有的电子文件,二级子目录名为案卷号+类别代号;
c) 如果二级子目录下需建三级子目录,在二级子目录下应按照每一文件一个子目录的原则再建立若干个三级子目录,每一个子目录的名字与该件所对应的档号相同,它们将分别用于存放该文件及其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如二次开发软件、系统库、字库和文件等),且这些相关文件应存放在一个独立的文件夹中。如果各件电子文件是用同一工具软件形成的,运行时所必须的相关文件相同,则可以将这些相关文件以一个独立文件夹的形式直接放在该子目录下,但此时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给予说明;
d) 如果三级子目录下还需再建立其他的子目录,那么创建后应在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中进行说明。
6.3.3 同一案卷(或类目)的数据应存储在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内。若一张光盘(磁带、磁盘等)空间不够,可存储在多张光盘(磁带、磁盘等)上。
6.3.4 存储电子文件应采用利于长期保存的高质量载体,可参照GB/T 18894有关规定。本标准推荐采用的载体为只读光盘,不应使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
6.3.5 归档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无划痕、斑点、霉变、变形等损伤,应能在通用读取设备上正确读取且不携带病毒。
6.3.6 电子文件所提供的信息应齐全、完整、准确。电子文件一般不加密,如果加密,应将密钥同时归档。电子文件不宜压缩存储。
6.3.7 电子文件格式应采用通用标准格式,便于数据交换和共享,具体可参照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的相关规定。
6.3.8 电子文件应附有地质档案文件目录及备考表,并打印纸质文件以备查阅。
6.3.9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上应附有外标签,标签内应填写地质档案案卷号、载体号、题名、写入数据的日期等。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原始地质资料归档类目

A.1 成果底稿、底图类(代字/代号:底/D)
A.1.1 成果报告正文。
A.1.2 成果报告评审、验收和审查时所形成的文件。
A.1.3 成果报告附图(按附图目录顺序依次排列)。
A.1.4 成果报告附表。
A.1.5 成果报告附件。
A.1.6 成果报告中以数据库建设或系统开发为主体工作内容而形成的各类数据库、软件等。
A.1.7 成果报告中所包含的各种音频、视频文件等。
A.1.8 成果报告中上述以外的其他文件。
A.2 测绘资料类(代字/代号:测/C)
A.2.1 测绘工作技术报告或总结、报表、附图(册)等。
A.2.2 测绘成果:包括各种测量手段形成的测量成果、各种比例尺的测量图等。
A.2.3 各类地质观测点、监测点,孔、坑、槽、硐等勘探工程点的三维坐标测量成果,勘探剖面起止坐标等材料。
A.2.4 原始记录:包括用各种测绘手段(航测、卫星定位测量、地面测量等)产生的原始记录、数据等。
A.2.5 计算资料:原始记录经整理与处理形成的资料。
A.2.6 测绘报告的标书、任务书、合同书、委托书,测绘设计书及审批意见书,测量成果的验收、评审文据等。
A.3 野外地质观察类 (代字/代号:观/G)
A.3.1 野外地质工作总结(小结)、专项调查报告及其图件等。
A.3.2 野外地质工作手图、实际材料图、野外实测各类剖面图、地层柱状图及其说明等。
A.3.3 野外地质工作记录和计算的有关材料,野外与室内点号对照表等。
A.3.4 野外地质照片、底片、素描图及其数码影像记录等。
A.3.5 地质观测(调查)质量检查记录等。
A.4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代字/代号:探/T)
A.4.1 钻探(井)资料。
A.4.2 坑探资料。
A.4.3 槽探资料。
A.4.4 其他地质工程资料。
A.4.5 野外试验资料。
A.5 采样测试鉴定类(代字/代号:样/Y)
A.5.1 采样记录、采样位置图等。
A.5.2 样品登记簿、送样清单等。
A.5.3 分析鉴定、试验、测试报告及其数据表、计算表、统计表、曲线图、照片、底片等。
A.5.4 内外检报告等。
A.6 试油、试采、采油类 (代字/代号:试/S)
A.6.1 试油(气)井交接资料。
A.6.2 试油(气)班报、地质日报、地质月报。
A.6.3 油(气)井测试、试采及采油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4 注水井所取得的各种数据、曲线、表、卡等记录。
A.6.5 试油日志。
A.6.6 射(补)孔记录、检查。
A.6.7 修井记录。
A.6.8 酸化、压裂原始记录。
A.6.9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7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代字/代号:录/L)
A.7.1 地震、重力、电法、磁法、测井等各种仪器形成的记录图纸,仪器形成的照相图纸及底版,仪器测点(剖面)磁带(盘)记录,仪器野外实时处理的各参数(曲线)的磁带(盘)记录和仪器装置参数试验原始记录。
A.7.2 长期观(监)测点的分布位置图,长期动态观测的原始记录、年报表、汇总表、动态曲线、素描图等和气象、水文、地震、工程活动等长期监测的资料。
A.7.3 其他各种长期记录的原始资料、数据等。
A.7.4 监测年报、阶段性报告、专题性报告、质量检查记录等。
A.8 航遥影像类(代字/代号:像/X)
A.8.1 航片索引图、卫星照片、摄影底片登记簿、摄影资料鉴定表等。
A.8.2 镶辑复照底片、摄影底片。
A.8.3 航测外业调绘片、航测控制片。
A.8.4 测图像片、内业加密涤纶片等。
A.8.5 相关质量检查记录等。
A.9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代字/代号:综/Z)
A.9.1 资料整理、数据处理和解释推断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数据体、图件和表、卡等(如物探工作中的速度谱、时间剖面、时深转换及其他特殊处理剖面,绘图照像,化探工作中的计算机处理成果资料,遥感解译资料等)。
A.9.2 成果报告未附的各种综合图件等。
A.9.3 未列入成果报告的专题研究报告及其图件或论文等。
A.9.4 技术阶段小结、总结,技术专报等。
A.10 技术管理文件类(代字/代号:文/W)
A.10.1 立项材料,矿权相关文件,确认、备案文件等。
A.10.2 设计材料。
A.10.3 质量检查、控制文件,野外验收文件,原始地质资料验收合格凭证等。
A.10.4 有关经济文件。
A.10.5 请示、批复、指示文件,专业会议、技术考察与交流所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等。
A.10.6 实物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等相关材料。
A.10.7 有关说明。
A.10.8 申报奖励、获奖证书、推广应用等材料。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格式
本附录给出了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格式: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录索引表(续页)
表B.2 文件目录(续页)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案卷号:


地 质 档 案 文 件 目 录



案卷题名:

工作单位:

工作时间:

归档日期:


图B.1 封面格式(封面)

表B.1 目 录 索 引 表(续页)
案卷号:
类 别 代字/代号 纸 介 质 电 子 文 件 文件目录登记起始页码 备 注
件数 盒(袋)号 件数 盘(盒)号
成果底稿、底图类 底/D
测绘资料类 测/C
野外地质观察类 观/G
勘探工程及现场试验类 探/T
采样测试鉴定类 样/Y
试油、试采、采油类 试/S
仪器记录及动态资料类 录/L
航遥影像类 像/X
中间性综合资料类 综/Z
技术管理文件类 文/W
合 计

表B.2 文 件 目 录(续页)
案卷号:    共 页  第 页
序号 类别代字 件号 文 件 题 名 单位 数量 密级 载体形式 纸介质盒(袋)号 电磁载体编号 文件字节数(Mb) 备 注











注:“载体形式”项中纸介质填“Z”,电磁介质填“D”,纸介质和电磁介质填“ZD”

表B.3 电子文件使用说明书(续页)
1.工作环境(1)硬件环境:内容包括主机类型、CPU频率及型号、存储器容量要求、内存配置要求、显示适配器要求、外设主要输出设备及型号说明。(2)软件环境:包括操作系统及其版本说明、应用平台、软件名称及版本说明、特殊软件及配置的必要说明。2.有关说明电子文件加密情况,其他有关说明等。

地质档案文件目录要求:
文件格式: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电子文件格式推荐采用DOC、WPS或XLS格式。
文件名称:README。
存放位置:一级子目录下。
对于技术条件具备制作自动运行地质档案文件目录的单位,在满足上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本标准将不予限制。

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备考表
案卷号:       
本档案共分_______类。归档原始地质资料总数 ________ 件,其中纸介质文件_______件,电子文件_______件,既有纸介质又有电磁介质文件_______件。分装_____盒(袋);磁盘(带)______张(盒),光盘______张,容量 ______Mb。随同移交资料:目录_______ 本_______页。
本档案立卷情况,齐全程度,缺失资料及其原因,遗留问题及其他需说明事项:立卷人:地质工作负责人:
地质档案部门审查意见:负 责 人: (签章) 年 月 日
移 交 人: (签字) 验 收 人: (签字)交 接 日 期: 年 月 日  接 收 单 位: (公章)
此单填写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