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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7:53:15  浏览:8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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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府办发〔2008〕56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宜春市市本级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宜春市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宜府发[2007]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产权,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和市本级国有企业(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下同)产权转让。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由市财政局委托市国资委负责监管。
第五条 国有产权转让实行统一监管、集中处置,市场运作、讲求效益,程序规范、防止流失的原则。
第六条 规范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1、申报。由资产占有单位提出国有产权转让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国资委申报(无主管部门的直接向市国资委申报)。涉及土地交易或改变土地用途的,需征得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部门的同意。申报时须提供拟转让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市国资委收到资产占有单位的国有产权转让申请报告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应及时进行核实。
3、批准。市国资委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职责。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5-50万元、大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20-200万元、中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10-150万元、小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在5-1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行政事业单位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50万元、大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200万元、中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150万元、小型企业转让产权单位原值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4、评估。对经批准同意转让的产权,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评估机构应从市国资委建立的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定。
5、告知。国有产权转让前,应告知纪检监察部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6、转让。凡涉及土地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未涉及土地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必须进场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操作,必要时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
7、产权变更。产权转让后,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必须凭市国资委出具的产权交割书办理。对市本级的市外产权按规定实施转让后,由市国资委出具产权交割书或相关证明,由当地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对未按规定转让的国有产权,财政、房管、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不得擅自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应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转让的收支管理。
1、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财政国资专户管理。
2、原资产占有单位因企业改制或其他原因需使用产权转让收入的,需提出申请并列出费用开支项目明细,经市国资委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批准的经费总额及项目明细直接支付到相关部门和单位。
  3、国有产权转让可按比例提取业务费。转让收入在评估价以内部分,不提取业务费;超过评估价20%(含20%)以内部分,按5%提取;超过评估价20%-30%(含30%)部分,按8%提取;超过评估价30%以上部分,按10%提取。
第九条 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联系,通力合作,确保国有产权规范转让。凡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1)违规操作,不按规定程序擅自转让国有产权的;(2)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擅自办理国有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的;(3)评估机构不如实评估,低估或高估国有产权价值的;(4)徇私舞弊,恶意串通,低价获取国有产权的;(5)隐瞒、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6)其他损害国有权益行为的。
第十条 市国资委要加强对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并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市本级各单位在国有资产报废、报损等过程中涉及的资产残值出售及其他有关产权转让行为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袁州区的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到在市本级单位办理权属变更、过户手续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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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连云港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工作目标考核体系,促进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信息联系点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驻外办事处(联络处)及信息直报点。
二、考核目标
(一)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20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10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0条以上;区政府办公室和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每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16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8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发改委、经贸委、港口管理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外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12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6条以上,每年省采用8条以上;市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管局、房管局、林业局、文化局、广电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粮食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安监局、旅游局、农开局、投资促进局等部门每月报送信息8条以上,其中每月市采用4条以上,每年省采用3条以上;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5条,其中每月市采用2条以上,每年省采用1条以上。
(二)市政府驻北京、上海和南京办事处(联络处)每月报送信息3条以上,其中市采用1条以上,每年省采用2条以上。
(三)东海、赣榆县两个省级信息直报点每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20条以上,每月采用4条以上。
三、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办公室采用信息:《昨日情况》采用信息1条得3分,其中简讯1条得1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5分;《政务建议》(调研类)采用每篇得20分,被市领导批示的另加10分。《专报信息》动态类信息1条得3分。
(二)省政府办公厅采用信息:被《连云港市政务信息》选用报省的,每条得2分,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的,按照省采用的刊物种类分别另外加分。其中:《信息简报》、《江苏信息摘编》采用,每条10分;《专报信息》采用,每条20分,调研类每篇30分;《互联网信息摘编》采用,每条5分。以上所有被采用的信息,省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50分。
(三)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选报国务院办公厅信息每条10分,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每条得50分,被国务院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另加100分。
(四)同一条信息被两个以上的刊物同时采用的,累加计分。
四、考核程序和标准
(一)全市政务信息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考核采用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办法。市政府办公室每月将各单位信息采用条目、得分和累计积分情况予以通报。
(三)市政府办公室按年度依据各单位得分高低评定产生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考核标准:1.单位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明确分管领导,并定期研究、督促、检查信息工作开展情况;2.县、区政府办公室有专门的信息工作机构,其他政府部门和单位有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工作队伍相对稳定;3.将信息报送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考核内容;4.建立信息采编、报送、反馈、督办等工作制度;5.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质量较高,得分在年终统计中居前列;6.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考核标准:1.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2.采编上报信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信息工作成绩突出;3.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工作一年以上,并仍在分管或从事政务信息报送工作;4.对本地区、本部门内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无迟报、漏报、误报现象。
(四)先进个人由单位推荐、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原则上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可以推荐1名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五)对信息工作成绩非常优异的单位,建议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单位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全年有12条以上信息被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有2条以上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2.每月有10条以上信息被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刊物采用;3.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要求及时完成约稿信息;4. 及时认真完成市领导批示信息的办理和反馈。
五、奖惩措施
(一)对被评为全市政务信息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以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予以表彰。同时,对优秀信息给予一定额度的物质奖励。
(二)对长期不报信息或信息报送目标没有按时完成的县区和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
(三)凡发生重大紧急信息瞒报、漏报或迟报一次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当年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资格。
六、其他
(一)部省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报送信息成绩突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和做好兑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和做好兑付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国国库券发行任务已下达到各地,但发行情况并不好。为确保完成今年国库券的发行任务,积极做好到期国库券的兑付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最近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要保证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的完成,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并切实细致地做好工作”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对本地区国库券发行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各种促销措施
真正到位。
二、今年国库券发行任务已全部列入预算,个别地区有困难的,可在省内调剂解决,中央一律不调减任务。国库券发行截止日期为6月底,少数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到7月15日。
三、要充分发挥组织认购和柜台销售的主渠道作用,切实解决群众买国库券难的问题。各地要将国库券任务具体落实到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和各金融机构,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群众认购。各级政府要从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采取预约登记、上门服务等方式,方便
群众购买。银行储蓄网点和邮政储蓄网点要积极销售国库券,对拒不接受销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财政、银行要保证国库券券面及时到达基层销售网点,暂时不到位的,可以开具代保管单,待国库券券面到位时换回。
四、国债是证券中介机构经营的主要金融商品,凡从事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都要由当地政府或国债管理部门组织认购国库券。
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凡提前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的,证券委和证监会可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名单,提前办理包括股票在内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审批事宜。未完成国库券发行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律不准发行其他有价证券。


国库券的发行款要及时上解,严禁各级财政、金融机构和任何单位截留、挪用。
六、积极做好以旧券换新券的工作。以旧券换新券是指在兑付今年到期的国库券本息时,在自愿的原则下,动员持券人换购今年新发行的国库券。这项工作在兑付期开始前就可以结合国库券的发行工作一同进行,财政、银行、邮政等部门的网点都要办理这项业务,以方便群众换买新发
行的国库券。以旧券换新券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七、今年财政、邮政系统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兑付资金,采取在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内用发行款抵拨的办法解决。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比较强,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保证还本付息的资金及时到位,抵拨款数要严格掌握在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内,并确保超额度发行款
及时上解。对抵拨款指标不足的,由财政部另拨专款解决。银行系统办理今年到期国库券还本付息的兑付资金,由银行单独向财政部结算。
八、国库券的兑付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国家的信誉和社会的安定,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继续组织财政、金融、邮政等部门多渠道办理兑付,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