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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19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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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省军区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豫政〔1991〕9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以劳养武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我省人武系统和民兵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振兴河南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以劳养武活动的意义和性质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是我国民兵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民兵、预备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办民兵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兵、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措施。
以劳养武活动,可以是各级人武部门利用训练基地开展以加工业、服务业、养殖业、种植业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可以是在各级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发动、组织、指导和扶持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其目的是:发展商品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增强
本地经济实力,补充民兵活动经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以劳养武企业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与当地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以劳养武活动的形式、任务
以劳养武活动要立足本地资源和经济基础,发展适合本地特点和优势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建筑、服务业等。优先发展那些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县、乡两级人武部门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劳养武活动。要充分发挥县(市)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场地房舍完备的优势,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积极搞好综合利用,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有条件的乡(镇)武装部,也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
经过充分论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为振兴当地经济,扶持贫困,减轻群众统筹民兵训练费负担做出贡献。
以劳养武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以民兵和退伍军人为主,同时照顾吸收烈军属和贫困户劳力就业。
三、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针
以劳养武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劳武兼容、注重效益的发展方针。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紧密围绕振兴当地经济,坚持与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相结合,与率领民兵脱贫致富相结合,与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相结合。
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向,在组织职能上,要由单一经济职能向多功能组织发展,使之成为民兵的商品生产场所,兵员储备基地,教育训练课堂,文化娱乐中心;在经营方法上,要由单独经营向横向联营发展,在形成“拳头”项目的基础上,带动当地其它小企业的发展;在经营方向上
,要由“内向型”逐步向“外向型”发展,由本乡本土经营向能够出口创汇的方向发展;在盈利支配上,要由单纯解决训练基地自养和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向振兴当地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向发展。
四、以劳养武活动的管理
开办以劳养武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纳入乡村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轨道,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为促进以劳养武活动开展,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项目在资金、物资、能源供应上要给予支持和照顾。
在训练基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和开办以劳养武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人武、专武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任职,不得入股分红和提取报酬,严禁以权谋私。
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办资金主要采取合资、入股、贷款、自筹等方法解决,不得用财政拨款向农民摊派创办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用办公、训练设施及装备器材作抵押。
以劳养武企业要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对以劳养武活动给予税收照顾。凡符合本规定开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报批后,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县一级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民兵、预备役训练和活动经费不足,改善从业人员生活水平,维修完善训练基地;乡(镇)一级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收入,除按比例交给乡镇财政外,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
付群众交纳的民兵训练统筹款,补助民兵活动经费,繁荣当地经济,发展公共事业。
在以劳养武活动中,要抵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 向训练基地以劳养武项目或以劳养武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以劳养武活动的财务监督,受当地审计部门和军事系统后勤部门双重审计。要单设科目,单独建帐,按财务规定实施管理。
五、以劳养武活动的组织领导
以劳养武活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以劳养武企业,接受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和人武部门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要热情扶持、正确引导、严格管理。
人武部门是以劳养武活动的主管单位,应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参与重要决策,选择推荐人才,实施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各种服务,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以劳养武活动发展中的问题。 省军区、军分区要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领导。司令部门是训练基地以劳养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劳
养武活动的宏观指导,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政治、后勤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发动、法规政策教育、先进典型的宣扬表彰、商品信息交流、财务监督等。
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金融、税务、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要实施指导和管理,负责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提供信息,帮助疏通产品供销渠道,协助搞好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多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本规定适用于预备役部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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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1994年是我国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性一年,也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极为重要的一年,我们面临的任务繁重而艰巨。中国人民银行职能转换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将是我们的主要任务之一,其中强化稽核监督工作是加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重要方
面。总行要对各类全国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稽核监督,分支行要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稽核监督。
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严格控制信用总量,切实加强金融监管”的金融工作方针,通过强化稽核监督,保证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金融工作方针的有效实施,督促金融企业稳健经营,维护金融体系安
全有序运行,保障存款人利益,促进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
今年稽核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围绕金融中心工作,开展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继续抓好常规稽核;对部分金融机构开展后续稽核;以督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重点,进一步开展人民银行系统内部稽核;切实强化以风险监督为重点的非现场稽核,做好稽核监督的各项基础工作

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在以下四个方面有所加强:一是加强现场稽核的深度、力度,在提高稽核质量上下功夫;二是加强非现场稽核,突出以风险监督为重点,研究建立非现场稽核监督指标体系;三是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使稽核监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法制化;四是加强调查研究
,做好对基层行稽核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现将今年的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稽核监督工作要点

一、开展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
今年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任务是要按国家信贷计划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规模,固定资产贷款规模能否控制得住,事关今年信用总量控制和货币稳定的大局。为此,各级稽核监督部门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力量开展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专项稽核。各分行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完
成。此项稽核核查的内容和实施方案另行下发。

二、继续开展常规稽核
对常规稽核,各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区别对待,确定相应的稽核监督内容。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核查内容:固定资产贷款限额控制、贷款限额下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存贷款比例、备付金率及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承销国债情况等。
(二)对其他商业银行核查内容:固定资产贷款限额控制、有监督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贷款质量等。
(三)对城市信用社核查内容: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出资金是否超出规定的期限;资本充足率、中长期贷款比例、单笔贷款比例、股东贷款比例、贷款质量等。
(四)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核查内容是:是否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资本金真实足额情况、资金运用、支付能力及资产质量等。
(五)对保险企业的核查重点是:资本金的合法性、充足性、完整性,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按规定办理再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是否按规定提足各项准备金及保持最低偿付能力。
(六)对外资金融机构稽核的内容:经营范围是否合规,资本金是否充足,资产质量状况等。
(七)针对政策性银行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订稽核办法,做好稽核准备工作。
常规稽核全国计划核查1000个金融机构(其中总行稽核12个),各行可按2%左右掌握。

三、开展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情况后续稽核
此项稽核的重点内容是:1993年所作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落实纠正情况;1993年3月31日后继续违规情况;1993年7月7日后发生的违反“约法三章”的行为。后续稽核全国计划稽查100个金融企业(实施方案另发)。

四、继续抓好内部稽核
此项稽核的重点是核查各级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和保障措施是否健全完善;人民银行系统贯彻“约法三章”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拆借清理情况;所辖行及其下属单位年终决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开展行长离任责任稽核试点。安排一些行开展对1993年被稽核单位的后续稽核,
继续抓好对人民银行系统新开工基建项目的事前稽核。内部稽核全国拟稽查300个单位,各省级分行要根据所辖二级分行数量安排稽核,稽核面不低于14%。

五、加强非现场稽核
1994年要拟订中央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指标体系;完成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和程序模块设计。各分行应立足现有工作基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八五”规划》的要求,会同科技部门抓紧添置微机和外围设备,培训人员,积极开展非现场稽核。已经开展这项稽
核的要扩大覆盖面,没有开展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起来。同时各行要为将来与全国信息系统的接口作准备。加强非现场稽核监督,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为现场稽核提供预警信号,为领导决策服务,把稽核监督工作引向深入。

六、积极组织委托稽核
1994年继续委托农业银行县支行,按1%的比例对所辖农村信用社实施稽核,核查的重点内容是资产质量及呆帐核销情况。计划稽核600个信用社。各省级分行要组织力量对被委托稽核的信用社抽查20%。有条件的行可以试行直接稽核。此项工作结束后各分行应向总行专题报
告。

七、继续抓好在交通银行实施风险监督试点工作
今年上半年计划对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及12家管辖分行进行风险监督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完成《中国金融机构风险监督试行办法》。

八、做好中央银行稽核监督的基础工作
(一)按照《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转换职能的意见》,真正把分支行的工作重心转到加强稽核监督上来。进一步落实《关于人民银行分支行总稽核、纪检组长配备的通知》精神,配齐配好分支行总稽核队伍。继续完善行长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分支行总稽核要对所辖地区金融系统的
稽核监督工作负总责,加强督促检查。继续抓好总行《关于充实人民银行分支行稽核人员的通知》精神的落实,充实稽核监督队伍,培养造就一支训练有素的中央银行稽核监督干部队伍。
(二)做好稽核监督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拟订工作。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稽核监督条例》的草拟工作;拟订《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政策性银行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稽核人民币业务规程》、《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外汇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稽核保险公司暂行规定
》和《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风险稽核监督暂行办法》;修改《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稽核制度》等。各分行要根据情况制定、修改、完善本地区稽核监督工作制度、方法。
(三)抓好在职干部培训,提高稽核人员素质。今年拟举办第三期分行稽核处长岗位培训班。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培养一批高级稽核监督专家。各分行应按照在职干部岗位培训制度,分级负责抓好稽核监督干部的培训,学习现代金融理论和知识,学习外国中央银行先进的稽核监督
技术和业务,学习电子计算机应用技术等。
(四)重视稽核监督理论研究,加强稽核监督的信息反馈工作。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稽核监督组织体系的发展模式;对金融业实施风险监督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应具备的条件;“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及我们的对策;金融资产风险权数的分类、确定等,力争提
出有份量、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供领导决策参考。
及时准确地反映稽核监督工作中核查出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深层次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份量的建议,为总行制订、完善金融法规、业务制度服务。各级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报告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稽核监督信息的反馈工作。要切实
建立、健全和完善稽核档案。努力办好《金融稽核通报》和《稽核工作简报》。
(五)坚持“两手抓”的方针,切实加强稽核监督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各级行要积极组织广大稽核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决定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文件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稽核干部培养锻炼成为一支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都过
得硬的有战斗力的队伍,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994年4月17日

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


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加快构建节约型社会,规范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辽宁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企〔2007〕476号)及《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鞍政发〔2007〕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及相关管理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坚持“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范围:
(一)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项目、高耗能设备改造项目、绿色照明项目;
(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
(三)循环经济、综合利用项目;
(四)获得国家、省支持,需要地方政府配套的节能项目;
(五)节能宣传、培训、技术交流、学术研讨等工作;
(六)节能信息服务和奖励;
(七)开展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工作;
(八)节能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的建设;
(九)节能监察、监测、评估和能源审计等工作;
(十)经审核可用于节能工作的有关支出。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改造前后同基量对比,适当补助;
(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项目:按投资额和节能效果适当补助;
(三)新能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按投资额适当补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和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市经委备案及核准的项目;
(二)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能源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
(四)能源消耗计量、统计制度健全并能按要求将本单位的能耗及时、准确地上报能源管理部门;
(五)重视节能工作,有节能改造措施和计划并按时实施,项目完成后社会示范效应和经济效益明显。
(六)所申报项目的开工日期必需是在2006年以后(含2006年)的建设项目。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节能专项资金,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当地财政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直和在鞍的中、省直单位可以直接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鞍山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完成投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和项目总结报告;
(三)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资质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核和测试报告;
(六)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补助项目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每半年一次。
第十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专家和有资质的监测部门对所申报项目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论证,根据最终结果确定支持的项目及支持额度,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 市经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支持项目的资金计划,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付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节能专项资金在项目竣工后拨付。使用单位应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节能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