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1990年9月18日,国家教委
现将《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望对该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支持。
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章程
一、为适应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的需要,加强教材(包括文字教材和电教教材,下同)建设,特成立高等师范院校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委员会(下简称“教材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二、教材委员会是国家教委领导下的从事电化教育专业教材建设的研究、指导、规划和评审机构。
教材委员会定期向国家教委报告工作。
三、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
(一)教材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努力选编出质量较高、适应面较宽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二)教材委员会的任务:推进本专业教材建设,以本科基本课程(指共同性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为主,兼顾研究生用教材和重要的教学参考书。
四、教材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专业教材建设提出建议,组织拟订基本课程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
(二)拟订本专业教材建设规划,并推动规划的实施。教材建设规划报国家教委批准后下达执行。
(三)调查、研究国内外有关本专业教材的编写、编制、出版和使用情况,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
(四)根据不同情况对规划所列教材,采用“选”(从经过使用的讲义、教学录像片、幻灯片、投影片、录音带中评选推荐出版)、“编”(组织单位或个人编写、编制急缺的教材)、“借”(借用国内外已有的教材)等方式解决;定期评选、奖励优秀教材,负责组织审定推荐和组编的教材,并在出版时加以标注。
五、教材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教材委员会委员、顾问由国家教委聘任,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由国家教委确定。教材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由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有编审、研究教材能力的教师担任。
教材委员会中,在教学第一线的中年教师应占多数。委员年龄一般应不超过60岁。顾问可不受此年龄限制。教材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特邀少数专家参加。
教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顾问2至3人,秘书1人。秘书由教材委员会主任委员推荐。教材委员会设联络员1人,由高等教育出版社指派有关编辑人员担任。
教材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秘书,由所在学校比照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由教材委员会委托并经国家教委同意的教材研究、编译、修订、审阅等任务,可根据需要和本人意愿由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证,并计入教学工作量。
六、教材委员会的审定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体现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
(三)符合高等师范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符合国家教委颁布的教学计划。
(五)符合教育规律,难易适度,教学内容总量适当。
(六)电教教材须符合播映的技术要求。
七、教材委员会的审定程序。
(一)送审的教材须是在教学中采用过、教学效果较好并经编者(主编)所在单位向教材委员会推荐。
(二)教材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课程教材审查人对推荐送审的教材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审查人写出审查报告交教材委员会审定;审查未通过,但经修改有可能达到要求的,由审查人写出建议修改的意见,经教材委员会同意后通知推荐单位建议编者(主编)按审查提出的意见修改;认为不适宜作教材的,由教材委员会退回推荐单位。
(三)教材委员会审定各课程审查人提交的审查报告,将通过审定的教材交出版社出版,并列入高等师范院校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
八、经费。
教材会议费用经国家教委主管电化教育专业的部门审核后,从国家教委教材经费中开支。教材委员会每年可开支一定数额的教材研究费用。举办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教材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另外安排评选、审稿会和专题讨论会。各种会议及拟举办的师资讲习班、课程讨论班等由教材委员会在上一年10月底以前提出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计划,报国家教委审批。
九、本章程由国家教委负责解释。
十、本章程自国家教委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府发[201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及结果运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绩效管理,保障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政府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监察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监发〔2011〕6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四川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川委办〔2008〕4号)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政府绩效管理单位,是指政府绩效管理组织实施单位和评估意见提供单位;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是指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和结果运用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问责
第四条 对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在贯彻执行绩效管理工作决策部署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落实不力、执行走样的。
(二)因绩效管理不到位,致使本地区、本单位或本系统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在绩效管理指标设置和执行中,存在明显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弄虚作假,绩效管理自我评价严重失实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对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问责:
(一)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中,执行不力,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政府绩效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
(二)违背事实,故意压低或提高政府绩效被管理单位评估分值或等次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政府绩效管理方面的申诉或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泄露政府绩效管理工作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绩效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降职或者免职处理。
第七条 干扰阻挠问责调查,隐瞒事实真相,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应当从重处理。
主动采取措施纠正错误,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积极配合调查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第八条 对单位进行问责的,由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或作出处理决定。
对有关人员进行问责的,由其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决定。
第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过错问责的调查核实、权利救济等,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管理单位应将政府绩效管理日常监管分析结果和年度综合评估结果呈报领导决策机关,反馈被管理单位,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工委、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作为衡量政绩、领导决策、政策调校、预算安排、行政奖励、行政问责、选任干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予以运用。
第十一条 依据年度绩效管理评估结果,对被管理单位及全体在职人员实行年度绩效管理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在其当年或次年参加的其他评比活动中优先推荐。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上调至20%。
第十三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为先进单位的,除按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奖励外,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
第十四条 对年度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单位向同级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报告,限期予以整改。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下调至10%。
(四)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理外,还应当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行政告诫并取消当年或次年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二)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负责人1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人选。
第十六条 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绩效管理为不合格单位的,除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外,建议组织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予以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奖励和处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年度绩效管理奖励和对单位予以嘉奖并给予一次性奖金的具体方案,根据每年度绩效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涉及被管理单位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和职务调整的年度绩效管理结果,不采用连续年限计算。
第十九条 政府绩效管理结果及运用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公开,畅通公众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绩效管理单位和被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制订绩效管理结果运用具体细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绩效办、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