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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09:20  浏览:83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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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委办字〔2008〕54号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黔西南州委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0日



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6号令),结合我州州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州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其单位占有、使用的,所有权属州人民政府、管理权在州财政局、使用权归单位,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二、州财政局是州人民政府国有资产权属的代表,对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其管理职能包括:制定管理制度、资产处置、资产配置、资产使用管理、资产产权年检登记与纠纷调处及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等事项。

三、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一)办公用的房屋、设备、交通工具采取委托使用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卡及其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真实、完整、不流失。

(二)各单位现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不能改变用途,由国资部门委托单位经营管理,并对其进行考核;确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须报经州国资办审核、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各单位凡涉出借、出租、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或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对外投资、合股开发、兴办实体的行为,必须报经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未经批准的,一律无效。

(四)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州财政国有资产经营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单位用于资产的维护、维修、更新以及弥补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州财政局可在其收入的40%内拨付,表现突出的,州人民政府可给予一定奖励。

(五)有职工入股并运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的,经过清理后清退职工的股份,全部资产划为国有。

(六)单位国有资产涉及权属划转或权属变更的,必须报经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

(七)对各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以及需报废、报损的国有资产,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调剂或者处置。资产处置涉及拍卖、挂牌出让、招标等行为的,由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主管部门邀请监察、审计、国土资源及相关单位专业人员共同实施。其中,涉及房屋资产处置的,可由州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州房产管理部门或州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可由州财政局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四、国有资产在使用中,因使用权权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由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协商或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报经州人民政府裁决。

五、对违反《黔西南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州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依照2005年2月1日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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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
现将《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河南省公安机关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人民警察的素质,切实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省人事厅印发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省公安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及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
警察建制的事业单位录用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审核与审批相结合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一律实行全省统一招考,各省辖市不再单独组织人民警察的录用考试。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的主管机关。
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全省统一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公共科目的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专业科目的考试、面试、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体检、考核与政审由省公安厅按照省人事厅的要求具体组织。各省辖市、县(市)公安局拟录用人民警察的审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省辖市、县(市)人事局、公安局负责当地人民警察录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录用计划 ;
(二)制定考录方案;
(三)发布公告;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五)考试;
(六)体检;
(七)考核与政审;
(八)审核;
(九)录用审批。

第二章 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七条 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应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职位要求和实际需要拟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录用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编制数、实有人数、缺编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
(三)拟招考对象、条件、范围。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是:
(一) 省公安厅及所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录用计划,由省公安厅制定后报省人事厅;
(二) 各省辖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省辖市公安局会同本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由省公安厅审核后报省人事厅。
(三)各县(市)公安局人民警察录用计划,由县(市)公安局会同本县(市)编制、人事部门共同制定,经省辖市公安、编制、人事部门审核同意,由省公安厅复核后报省人事厅;
第九条 根据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制定录用实施方案。
第十条 根据录用实施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报考人民警察,必须具备《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辖市以上人事、公安部门共同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所报职位规定的范围和资格条件;
(二)有无明显的生理缺陷;
(三)是否符合报考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报考条件者,填写有关报考表格,经省辖市人事局、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复核同意后,由省人事厅发放准考证。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四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对于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职位,可加试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十六条 笔试一般在省会郑州举行,也可根据需要分设考区。
第十七条 根据考生的笔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能测试和心理素质测评人员。
第二十条 体能测试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进行,心理素质测评按人事部、公安部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考生的公共科目、专业科目、面试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有一项达不到该科满分50%的,体能测试、心理素质测评有一项不合格的,不得参加体检。

第五章 体 检

第二十二条 根据考生总成绩,按拟录用职位一定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第二十三条 体检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体检在省辖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六章 考核与政审

第二十五条 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拟录用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考核与政审人员。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与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有无需要回避的情况以及主要社会关系的现实、历史表现等。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与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政审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定性考核为主,必要时也可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与政审结束后,对被考核政审人员,逐人写出考核与政审材料,确定被考核人员是否合格。
第三十条 因考核与政审不合格而造成的职位空缺,可从体检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七章 审核与录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根据考核与政审情况确定拟录用人员。省公安厅机关及所属单位录用人民警察,报省人事厅审批;省辖市公安局及所辖各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人事局审批。
第三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公安专业培训。
第三十三条 新录用的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任职手续、评授警衔。不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提出取消录用资格意见,报录用审批机关批准。被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由户口所在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择业。

第八章 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四条 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坚持政策规定、程序方法和考录结果"三公开",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从事考录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执行公务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录用人民警察的,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宣布其录用结果无效。对违反规定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审批机关取消其录用资格,公安机关予以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考录人民警察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招考时间,由省公安厅商省人事厅确定。因专门工作需要急需人员时,经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商定,可随时举行考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视力监测制度具体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对视力监测制度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4日,国家教委办公厅


按照我委教体〔1991〕2号文件精神,现对视力监测制度具体规定和调整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先在城镇地区(京、津、沪三市可选一个区)至少确定5所小学、3所初中、3所高中(或以3所完全中学代替3所初中和3所高中)作为全国视力监测点(请填写视力监测点校一览表,在4月底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从明年起学校数量将适当增加。
二、视力监测点的选择应尽可能与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结合起来,已确定为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点的省会片中的4所中、小学必须作为视力监测点。
三、定期检查并对视力下降的学生及时进行治疗,是防近工作的基本要求,所有学校都应努力做到。为了统一汇总监测结果,确定为全国视力监测点的学校每学期至少统一检查视力两次,即学期初和学期末各检查一次。
学期初的视力检查必须在开学后30天内完成,学期末的视力检查必须在放假前30天内完成。
视力检查方法按全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有关要求进行。
四、监测结果的整理和申报:
1.以监测点校为单位,分性别和年级(不分城乡和年龄)分别计算学期初和学期末的视力不良率、近视率、近视新发病率,并填报表1。
2.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汇总各视力监测点视力监测数据,分性别和年级(不分城乡和年龄)分别计算学期初和学期末的视力不良率、近视率、近视新发病率,并填报表2。
3.监测结果每学期上报一次,分别在每年的2月底及8月底前将报表1(每个学校1份)和报表2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今年上半年只报学期末一次)。
附件:一、视力监测点校一览表(略)
二、全国学生视力监测统一报表1(略)
三、全国学生视力监测统一报表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