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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16:22  浏览:84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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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1]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地下工程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地下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下列地下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m2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二)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三)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四)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特殊、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五)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六)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他地下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宜少于5名。

  第四条 依据本技术要点论证后,应达到以下抗震设防目标:

  (一)当遭受低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对周围环境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营无影响;

  (二)当遭受相当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不损坏或仅需对非重要结构部位进行一般修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不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营;

  (三)当遭受高于本工程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高于设防烈度1度)影响时,市政地下工程主要结构支撑体系不发生严重破坏且便于修复,无重大人员伤亡,对周围环境不产生严重影响,修复后市政设施可正常运营。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第四条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项目)及有关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含结构计算书);

  (六)当参考使用国内外有关设计标准、工程实例、震害资料、计算机程序及采用模型试验成果时,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说明;

  (七)必要时应提交其他专项评价报告。

  第七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工程选址、布局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其与已建、续建和相邻工程的关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还应说明其在城市交通总体规划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应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提出地下工程场地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地震活动性、结构设计基准期以内的各项地震参数,包括建议的抗震设防烈度、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和特性曲线、分层地层位移等。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及其不良地质情况、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水文地质资料、地下水位、断裂构造评价、危险性地段评价。必要时,应进行岩土材料动力试验。当工程处于边坡等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性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四)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工程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和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目标、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结构计算书,应包括采用的软件、计算分析方法、计算模型与参数、结构抗震性能分析及其结果汇总等。

  (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八条 专项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抗震设防类别的确定、设防烈度及设计地震动参数等抗震设防依据的采用情况;

  (二)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及不良地质情况;

  (三)抗震基本要求;

  (四)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

  (五)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及其对应的工程判断分析;

  (六)可能的环境影响、次生灾害及防御和应对措施等。

  第九条 岩土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勘察钻孔的数量及深度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数量、孔深和饱和砂土、粉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的确定以及变化应正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或地裂缝构造评价)应准确可靠;

  (四)场地和附近其他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以及其对地下结构影响的评价应明确;

  (五)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处理意见应得当。

  第十条 抗震基本要求:

  (一)应避免在地震不利地质条件下建设市政地下工程,当无法避免时应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应采用有利于抗震的地下结构体系和结构型式,保证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整体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 抗震计算、计算分析方法的适宜性和结构抗震性能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抗震分析方法应与地下结构的型式、体量和特点相适宜,结构布置方案应合理;

  (二)抗震分析计算模型和边界条件应合理;

  (三)所选取各项参数及地震作用应合理;

  (四)地下结构地震响应(如变形、内力等)应合理;

  (五)复杂结构之间相互作用分析应合理,并要求采用两种以上的计算分析方法进行计算比较,可以用反应谱和时间历程输入计算作为参考;

  (六)不良地质作用对结构抗震影响分析应合理;

  (七)地震条件下对临近重大基础设施和重要建、构筑物的影响分析应合理;

  (八)结构抗震性能总体评价应合理。

  第十二条 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和结构薄弱部位的工程判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下结构主要抗震构造措施应合理;

  (二)工程抗震薄弱部位的判断应准确,相关措施应合理。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三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体评价。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工程选址和布局、岩土工程勘察和地质评价、地下结构方案、抗震分析方法和参数选取、计算结果及结构的总体抗震性能等结论的合理性进行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计算、构造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相关材料,经原专项论证专家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3、对存在明显抗震安全问题、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结构工程方案需进行较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五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市政公用设施地下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tz/P02011021262369319243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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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以及协会会员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所付出的努力和做出的贡献,扩大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已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社会各界人士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支持和做出的贡献,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外在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领域和管理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授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以下简称名誉会员)称号。
第三条 名誉会员人选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推荐,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后,授予名誉会员称号,颁发名誉会员证书。
各省级协会可以向中注协秘书处推荐名誉会员建议人选。
第四条 名誉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五条 名誉会员应当自觉维护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形象,支持并参与推动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已获得名誉会员称号的人士,出现不宜继续拥有名誉会员称号的情况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撤销其名誉会员称号,收回名誉会员证书。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评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长期致力于行业发展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个人会员做出的贡献予以表彰,进一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行业讲诚信、讲素质、讲贡献的风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会10年以上(含10年);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工作业绩显著,在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或一定影响;
(三)热心行业建设工作,并具备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为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四)遵纪守法,从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三条 中注协个人会员可以自愿申请成为中注协资深会员。申请人应当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协会提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附1)。
省级协会应当审核申请人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填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附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中注协秘书处审核后,提出资深会员候选人名单,提请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四条 中注协注册管理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和候选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资深会员建议名单。
第五条 资深会员建议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的情况,审定资深会员。审定结果在财政部和中注协网站、《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及相关全国性报刊上公布。
中注协对评定的资深会员颁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证书”。
资深会员可以公开使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称号。
第七条 资深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实后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资深会员证书:
(一)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
(二)申请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丧失会员资格的;
(四)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被收回资深会员证书的,不得再参加资深会员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申请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

附1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资深会员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所在单位名称:
职务:
申请时间: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发

填表说明:
1.学历:按所受教育的最高学历,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其他等择其一填写。
2.学位: 选择博士、硕士、学士或其他填写。
3.政治面貌:按本人实际情况,从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民主人士、群众或其他择其一填写。
4.职称:按本人现有的职称填写,如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等。
5.会员类别:按本人实际情况填写,如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
6.社会职务:填写本人兼任的其他社会组织的职务。
7.主要学习经历:填写大学以上学习经历。
8.主要业绩:指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果、签署的主要业务报告、发表的的主要论文、著作或研究课题等。
9.行业贡献:主要指在执业准则制定或技术援助、执业责任鉴定、执业质量检查、后续教育培训或注册会计师考前辅导授课、考试教材编写或命题审题、课题研究、立法调研、信息服务支持等方面工作,重点或深度的参与,其观点和成果被行业吸纳或共享。
10.省级协会审核意见:请省级协会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确认。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相片
工作单位 现任职务
政治面貌 民族
身份证件号 联系电话 手机:固话:传真:
学历 学位 职称
通讯地址 邮编
会员类别 证书编号
担任的社会职务
主要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学 校 名 称 及 专 业 证明人






工作简历 起止年月 所 在 单 位 名 称 及 职 务 证明人







主要业绩
行业贡献
承诺 本人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全部准确、真实、合法,如有不实,由本人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省级协会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本页由中注协工作人员填写)注册管理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示时间及结果
常务理事会审定意见
备注


附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汇总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学历 学位 会员类别 工作单位及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人: 填表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配售出口黄金的有关税收规定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配售黄金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8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银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对出口黄金及出口金饰品的黄金原料部分不再予以出口退税,对此前已经报关出口的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