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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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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厅科技〔201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增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推广和应用。

附件: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31/174363/content_174363.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7月23日




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目录(2012年版)
序号 技术名称 技术拥有
典型单位 技术简介 技术应用情况
1 矿井煤巷掘进前方小构造预测预报技术方法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基于环套理论的ANN型矿井小构造预测,对矿井采掘中的煤层裂隙类型、倾角、厚度、瓦斯聚集量、温度、涌水量、破碎程度等因素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提取相应数据并进行筛选分类,进行归一化或无量纲化处理,得到各主控因素变化与矿井煤巷掘进前方小构造之间存在非线性相关关系;分析各主控因素的权重系数,确定各主控因素影响小构造的权重比例;建立小构造预测预报模型,进行测试分析,建立预测信息系统,通过相应的计算软件,实现矿井煤巷掘进前方小构造的预测预报。 在全国主要大水矿区进行了应用,安全解放出水害压煤2000余万吨。
2 综放面运输顺槽端头放煤支架及放煤技术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分析超前支撑压力影响范围,运顺端头顶煤放出对护巷煤柱、顶板运动以及对顺槽变形的影响,提出综放工作面运顺端头放煤的安全保障措施,并开发适合综放面运输顺槽放顶煤的端头液压支架,实现集端头放顶煤和端头支护、巷道超前支护于一体的机械化作业,以及综放面运顺顶煤的回收。 在鲍店矿、南屯煤矿、东滩煤矿等煤矿应用,累计多回收煤炭约7.5万吨。
3 超高水材料矿山充填开采技术研究与应用 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陶一煤矿 超高水充填材料水体积可达97%,具有高持水特性,材料凝结时间可根据需要调整;材料具有早强性,7天抗压强度能够达到最终强度的60~90%;可消耗大量井下污水,减少排水对地面的污染,大大降低排水费用。可通过袋式充填与阻隔式充填法对矿井采空区进行开放式充填,充填体能对采空区大小空间与裂隙得到密实填充,在三向受力状态下,对围岩起到良好支撑与稳定作用。除可用于“三下”煤炭开采外,还可用于承压水体上煤炭的开采。开放式充填适宜于仰斜开采,袋式充填则适用于多数煤层条件。 在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进行了应用。
4 低透气性煤层群无煤柱煤与瓦斯共采关键技术研究与实践 煤矿瓦斯治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在卸压开采抽采瓦斯技术的基础上,通过首采层无煤柱沿空留巷替代预先布置的专用瓦斯抽采岩巷,改U型通风为Y型通风方式,在留巷内布置钻孔连续抽采采空区卸压瓦斯的技术路线,实现基于锚杆支护的留巷围岩控制、无煤柱Y型通风煤与瓦斯共采,留巷内钻孔法连续高效抽采采空区瓦斯,抽采出的瓦斯浓度高达60%~100%,被卸压煤层瓦斯预抽率达70%以上,可解决低透气性高瓦斯煤矿安全高效开采技术难题。 在皖北煤电公司卧龙湖煤矿、祁东煤矿,铁法、松藻等矿区进行了应用。
5 构造复杂条件下巷道快速掘进高精度超前探测技术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三维矿井地震反射波、直流电法及瞬变电磁法超前观测系统及数据处理技术,形成震电综合物探超前探测方法与综合物探信息的融合解释技术,针对巷道前方地质异常,矿井综合物探超前成像预报系统有效控制距离达到120米,综合物探预报准确率在80%;综合震电属性能够对巷道前方100米范围内水体及瓦斯富集做出定性评价。 在淮北矿业集团多个矿井进行了应用。
6 基于能量转换的矿用倾斜带式输送机防抱死安全制动关键技术 太原理工大学 将重力势能和惯性能自动转化利用,不需外动力就可形成可调可控并能产生制动力矩的液压能;模糊PID溢流同步控制和过零速释放机械势能产生稳车制动机理,保证了输送机滚筒防抱死性能;非制动工况零阻尼回路和保压维持机械势能静态平衡使制动器不发热、无磨损;长距离输送带张力在线监测与自动调节,保证了制动力矩有效传递。系统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最大制动力矩>额定制动力矩的1.5倍;非制动工况运转热平衡试验,温升<40℃,多次制动后的最高温度<70℃;制动减速度0.1-0.4(m/s2);制动时间6-60s。适用于实现沿倾斜煤层顶底板开拓布置采区和巷道主煤流运输系统。 被山西潞安、赤峰宏文等20多家带式输送机制造厂家配套,在串联主煤流系统中应用了200多台套。
7 系列化全伺服自动安全连锁风门研制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风门耐潮湿、耐老化、绝缘、气密性好、阻燃、门体强度高,拆装方便、大部分零部件可以重复使用,避免了大量的维护工作量。消除了目前井下所使用风门是可燃材料制成的安全隐患,解决了当前所使用风门不能实现两道风门间闭锁、风门易破损、漏风、安全可靠性差等危及矿井通风安全的难题。适用于井工煤矿的综采工作面、盘区巷道和运输大巷中使用。 在同煤集团和山西省大同市周边地方煤矿进行了应用。
8 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双电源双变频调速技术 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SVPWM变频调速技术、超导热管自冷散热技术以及模糊控制技术的一种专用变频调速装置,可根据瓦斯浓度大小自动控制局部通风机转速,具有双电源双变频自动切换、实现局部通风机软启动、可手动控制频率、节能通风等特点。适用于煤矿井下控制分巷道掘进工作面110千瓦以下的局部通风机、负载运输带式输送机、防爆提升机、刮板输送机、给煤机、风机、局扇、水泵、架空人车等设备的控制。 在阳煤集团开元公司进行了应用。
9 智能起爆装置的研究及应用 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 采用指纹识别、物理图像处理及DSP算法技术及RFID射频非接触式自动识别技术,实现了主动性的“三人连锁放炮”;根据电爆网路电阻电压准确检测电路通断,能避免拒爆及爆前火花事故的产生;发爆能力强,并具有爆前倒计时功能;能够根据检测负载,精确控制发爆器充电电压和冲量;采用大容量的存储IC;具有放炮智能管理系统和系统校时功能;电源采用大容量的可充电镍氢电池。适用于有瓦斯及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也可作为非煤矿山、交通、水电等行业爆破作业的起爆工具。 在四川省100余家煤矿进行了应用。
10 KJP100矿井移动目标安全监控系统综合业务平台 合肥工大高科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包括矿井移动目标综合自动化系统、矿井人员与设备管理系统、矿井胶带运输监控系统、矿井胶轮车运输监控系统、矿井轨道运输监控系统、车皮物料自动跟踪管理系统、矿井斜巷轨道运输监控装置、井下漏泄移动通信系统,解决了矿井移动目标辨识、跟踪、控制与管理的重大技术难题,实现了矿井井下移动目标的全面集中监控、协同调度和综合管理。 在重点产煤省区煤矿与非煤矿山进行了应用。
11 煤矿顶板安全综合监测预警技术 山东省尤洛卡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在顶板动态参数监测及传感器技术、煤矿采场条件的系统硬件结构(包括总线结构及产品外形结构)、不同开采条件下顶板动态多元参数关联分析和软件研发的基础上,通过采用两级预警方式(现场危险报警和井上分析预警)和一级安全预测模式,形成对不同顶板参数的同步监测和多功能一体化,实现基本测量仪器向集成化系统应用测量技术的转化,最终形成一整套的顶板安全监测系统,矿压参数的分析模型和数据处理方法嵌入到系统功能分站和监测预警软件中,解决了多年来矿压监测离散性和结果不准确等困扰顶板安全管理的问题,提高顶板监测分析指导安全开采的实时性。 在全国400多个矿井进行了应用。
12 煤岩动力灾害电磁辐射监测预警技术与装备 中国矿业大学 采用电磁辐射强度和脉冲数为监测预警的指标,应用临界值法和动态趋势法相结合的方法,根据冲击地压待煤岩动力灾害危险电磁辐射异常变化趋势和异常变化幅度,对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等煤岩动力灾害进行综合监测及自动、分级预警,超前预测范围为7-22米,超前预警时间为1-7天。 在32个煤矿用于监测预警煤与瓦斯突出,在11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用于监测预报或评估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62个煤矿应用于监测预警冲击地压。
13 大型矿井安全高效提升综合保障技术及装备 徐州市工大三森科技有限公司 过卷过放缓冲托罐装置使过卷过放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感力机械手捕绳式防滑绳溜车保护装置,通过对主导轮与绞车工作状态的信号进行综合比较,使控制系统能准确判断出滑绳、溜车状态,及时给出控制信号的同时声光报警。摩擦提升系统装备调换装置代替了老式稳车或葫芦等不安全调整方法。 在淮南矿业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30多个矿务局进行了应用。
14 数字露天矿建设 华能伊敏煤电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矿 提出了以企业流程再造+资源整合的建设模式,以资源开采控制、优化组织管理、安全开采、规模高效为核心的建设思路,开发了矿床地质模型系统、采矿计划系统、测量验收系统、采矿模拟系统、边坡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GPS卡车调度系统、疏干排水集控系统、供水监控系统、供电监控系统、电铲运行参数监控系统、MIS系统、决策分析系统等13个系统,实现了资源与开采环境的数字可视化、技术装备智能化与生产过程控制自动化、管理与决策科学化、矿山开采安全化和环保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与资源高度共享化。 部分成果在白音华海州露天矿、抚顺西露天矿、平朔安家岭露天矿等矿山进行了应用。
15 矿山地下水控制、利用与保护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建立地下水控制、利用和保护相结合的经济-水力管理模型,根据三种不同供水用户的供水价格、抽(排)水费、管道输送费和水处理费,通过比较目标函数中它们各自产生的经济效益大小,模型会自动优化分配各自的供水数量和具体的供水方案,实现对矿山地下水的控制、利用和环境保护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在保证生态环境质量和矿井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供给矿井和周围地区一定数量的水资源,可用于生活、工业和农业等方面的供水。 写入了《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在水害严重的大水矿区进行了应用。
16 地面钻井抽采高瓦斯突出煤层群保护层开采卸压瓦斯关键技术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 设计了防止剪切破断的新型地面钻井井身结构,建立了确定地面钻井抽采卸压煤层及采空区瓦斯流量的数学模型,确定了地面钻井抽采卸压瓦斯消突的布井参数。提出了浮漂探水反演裂隙发育程度的方法,研制了矿用手动封孔泵、瓦斯流量测定装置、T型翼螺旋钻具。适用于浅埋藏、以煤层群赋存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瓦斯治理工程,部分技术可在煤层气资源开发中应用。 在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公司乌兰煤矿进行了应用。
17 多相振荡射流及其在低透气性煤层中瓦斯抽采的关键技术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利用射流的涡旋特性,研发一种气、固、液混合振荡且产生压力脉冲和自激空化的多相振荡射流,其脉冲压力是平均压力的2.5倍,冲蚀破碎煤岩能力提高72%;研发多相振荡射流沿煤层冲击钻孔技术,使我国在松软煤层顺层钻孔水平由45~60米提高到120~147米;研发沿孔径向切槽技术,在煤层中形成孔、槽贯通的瓦斯涌出及抽采网格通道,使瓦斯抽采量提高40%;研发了适用于不同煤层地质条件的瓦斯抽采技术系统装备与工艺。 在重庆能源投资集团所属20对突出生产矿井、8对高瓦斯矿井和7对基建矿井中的石门揭煤、穿层条带与网格钻孔应用。
18 煤层自燃火灾新型胶体防灭火材料及设备 西安科技大学 研制了三种无毒无味、对人体无害、成胶速度可控、胶体寿命大于一年的复合胶体材料新产品(固态)。开发出地面移动式灌浆注胶系统、地面固定式灌浆注胶系统、井下移动式灌浆注胶系统等多种系统装备,解决了松散煤体内注胶钻孔易卡钻、钻头过流断面小、下套管易塌孔、工序复杂等难题。 在兖州、枣庄等数十个矿区进行了应用。
19 矿井智能局部通风系统 湘潭平安电气有限公司 主要包括矿井通风智能控制与矿用变频等关键技术。流道式变频器散热技术,解决了变频器在煤矿井下特殊环境运行时电磁干扰谐波污染的难题;以流道式变频器为整个系统的调风执行器,以关联矿井瓦斯监控系统的智能控制系统为控制器,以局部通风机为被控对象组成一个闭环调速控制系统,实现了依瓦斯浓度自动控制风量、自动避免瓦斯超限。 在松藻煤电、神华宁煤汝箕沟矿、山西潞安环能五阳矿、山西兰花科创望云矿等煤矿进行了应用。
20 瓦斯抽采SEP新技术 重庆庆阳矿山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开发了一种兼具金属与非金属管道特点的输送管道,其外层为不锈钢材料,中间层为热熔胶,结构层为多层增强纤维以环向、轴向多层交叉布置,并与环氧树酯通过高温熔合后形成多层结构的复合管(简称SEP管)。在管道端头及法兰盘铣磨螺纹,用密封胶进行法兰式连接;在管道端头及快速连接头铣磨螺纹,用密封胶进行快速抱箍式连接。SEP管道表面光滑,耐腐蚀,减小管道输送阻力,保证瓦斯抽采管网末端负压达到5000帕,解决了煤矿井下瓦斯抽排中末端负压偏低的技术难题。 在多家大型煤矿进行了应用。
21 磷石膏充填法无废害开采综合技术研究 中南大学资源与安全工程学院 提供了应用消耗量大、处理成本低的磷石膏处理技术方法,利用磷化工废料的井下充填,实现了用作充填骨料的磷石膏改性,提高充填料的输送性能,改良的充填料浆配方平衡了酸碱度,减轻了对管道的腐蚀,消除了因酸性水滤出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可实现磷化工企业减排和磷矿山企业无废害开采。 在开磷集团下属矿山进行规模化工业应用。
22 GLZY-I型钻井液面监测仪 克拉玛依广陆有限责任公司 通过安装在钻井液循环系统上的超声波传感器,对钻井液分池和总量进行实时监测,监测信号通过单板计算机处理后,以数字或曲线的方式显示参数变化,以无纸化方式完成数据循环存储,以供数据的追溯和回放。当所监测的钻井液罐中液量因跑浆、井漏或井涌,造成钻井液量减少或增加达到报警极限时,硫化氢和可燃气体监测装置接口将以声光报警的方式给予提示,适用于钻井工程中钻井液面(体积)变化量的实时监测。 在新疆和青海等地油田进行了应用。
23 金属矿山安全规划与采空区探测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综合物探法对非煤矿山未知采空区进行地球物理探测,在探测定位的基础上,给出采空区边界范围,进行钻探验证,钻孔揭露采空区后,通过三维激光钻孔扫描仪探测未知采空区形态,进行采空区冲击性灾害的准确辨识,为合理确定采空区及水体对井下安全生产和地表及地面建筑物的影响程度、制定采空区灾害控制技术措施和矿山安全规划方案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在五矿集团邯邢冶金矿山管理局西石门铁矿、河北省武安市下团城村周边铁矿、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采空区进行了应用。
24 大型浮顶储罐防雷成套技术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依据典型地区雷击密度、雷电流强度等数据的实时监测,结合理论计算、软件仿真研发浮顶储罐雷电流泄放技术、雷击点检测手段和接地检测方法,提出大型浮顶储罐的电气、电子设备防雷保护方案;能够解决罐区生产运行中不安全因素(浮顶与罐壁在油气空间中放电引起储罐密封圈火灾、雷电感应造成罐区弱电系统过电压损坏、储罐接地装置与常规的接地检测方法不规范等),加强安全管理,从源头预防储罐雷击事故的发生,消除大型浮顶储罐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隐患,适用于石油、化工等行业原油罐区浮顶储罐的雷电风险预防与控制。 部分成果在镇海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等企业进行了应用。
25 危险化学品危险性快速鉴别及应急救援技术系统 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上海危险化学品分类检测检验中心 系统包含5271种化学品,15个大项、144个子项数据信息。按照化学事故应急指南,具有地图定位查询、确定紧急隔离半径及下风向距离等功能。授权用户可远程登录访问数据库,无并发量限制。 在上海世博会应用,并被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应用于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决策响应及日常安全监管和技术咨询工作中。
26 重大危险源网络化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平台 南京安元科技有限公司 基于IP的网络视频监控信号与现场安全参数的智能采集、传输和处理技术,采用嵌入式软件技术、组态软件技术与物联网技术进行集成开发,解决了企业现场已有视频、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如DCS、PLC等)通过软接入技术与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系统的无缝对接,实现了防、管、控一体化业务功能集成。 在全国10多个省(区、市)的安全监管部门、化工园区和相关企业进行了应用。
27 职业病危害光离子监测技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 突破了国内对挥发性有机物普遍采用催化燃烧式检测原理的测试方法,应用了光离子检测技术,查取、收集国外对300多种有毒有害物质的电离能数值,尝试选择、配对不同级别的光离子检测设备;对20种有毒有害物质选择确定了光离子检测设备的级别,将用手工计算校正值转变为仪器本身计算,量化有毒有害物质。 在中石油集团公司进行了应用。
28 化工园区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及安全规划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提出了基于“分区”与“优化”思想的化工园区安全规划的基本框架,给出了个人风险、社会风险、潜在生命损失(PLL)等3类规划目标,提出了以“区域定量风险评价-安全功能区划分-个人风险决策-社会风险决策-土地使用安全优化决策”等为主线的化工园区安全规划程序,开发了基于GIS的化学工业园区定量风险评价软件与应急能力评估和安全规划决策支持系统。 在广州市南沙(小虎)化工区、浙江杭州湾精细化工区等地进行了应用。
29 稠油油田油井硫化氢产生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 中国石油辽河油田钻采工艺研究院 突破了传统硫化氢处理方法存在的吸收针对性差、运行成本高、吸收效率低等瓶颈问题,确定了温度、酸液、表面活性剂等因素对稠油产生硫化氢的影响,适用于高含二氧化碳伴生气中硫化氢的治理工作。 在辽河油田公司金马油田开发公司、辽河油田公司欢喜岭采油厂进行了应用。
30 新型阻燃、隔热、防水、透气复合面料 上海服装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通过混纤、混纺、交织、复合、涂层后整理等技术和工艺的运用,将多种不同类型、种类的材料组合加工成多层复合系统;用新研发的复合面料制成的消防服要比现有的防护服重量减轻20%以上。 被上海、四川、新疆等消防部队应用。
31 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质量检测系统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按照GB 2626-2006要求进行设计建造,包括6个组成系统或装置:(1)过滤效率和泄漏性检测系统,通过关闭或打开相关控制阀,实现NaCl、DOP和玉米油三种颗粒物(发生的颗粒物粒径在0.3µm左右)的过滤效率和泄漏性检测,并设计开发一套测试软件,对检测仪器的数据进行采集和按标准要求进行相关结果计算;(2)呼吸阻力和呼气阀气密性检测装置,在阻力检测气路上设置数字流量计,使检测过程更精确、更稳定;(3)可燃性试验装置,由燃烧器、支架、旋转电机和温度测量系统组成,通过合适的气路按一定比例供应丙烷气和氧气,可进行可燃性检测;(4)按标准要求研制的振动试验装置;(5)呼吸模拟器,主要由同步运动的气缸系统和同步运转的电磁阀系统组成;(6)视野检测装置,由视野计、求积仪和装有低压灯泡的试验头模组成。 在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下属的国家安全生产武汉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中心进行了应用。
3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东北大学 按照我国各级监管部门对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的需求,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和建设方案,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基础数据结构的标准化以及各级职业危害监管部门间信息分布式存储模式、传输方式和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结构进行研究,开发适用于各级职业危害监管部门的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政府版)和适用于企业的职业危害监管信息系统(企业版),实现企业和各级政府职业危害监管部门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信息化。 在北京市、山东省等地进行了应用。
33 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检测预警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基于嵌入式系统、GPS定位、传感器和现代无线通信等技术手段,设计开发了网络化气体浓度采集系统,并将监测数据通过无线方式传输,多个设备间自组织形成现场气体浓度监测网络;设计开发了现场数据采集传输系统,基于无线调频广播、个人手机短信群发、PSTN电话语音群呼等多渠道通知的分组广播报警通知系统;建立了用于事故后果精确模拟的气体扩散模型;开展了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监测预警平台总体设计,包括现场监测设备、前方指挥部和后方指挥中心的平台总体构架及功能,并设计了监测数据采集服务软件、数据集成显示与实时动态预测预警软件、事故现场决策支持等软件系统,可实时在线监测现场数据并实时发送到远端的指挥中心。适用于油气田、大型化工企业、化工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大型原油进出口港口等复杂环境下的现场信息采集和应急指挥调度。 在中国石油龙岗气田、中石化普光气田进行了试点应用。
34 城市轨道交通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对地铁设计/施工/运营中火灾、围岩稳定性等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价,提出事故预防措施;对车站突发大客流进行预警;应用于突发事故后果预测和应急预案制定。适用于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各个阶段。 在国内20多个城市100多条地铁线路进行了应用。
35 基于TDLAS的分布式煤矿瓦斯监测技术 中国科学院安徽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
安徽中科瀚海光电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以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吸收光谱技术(TDLAS技术)为核心原理,可调谐半导体激光器作为光源,具有很高的光谱分辨率和可调谐性。对待测气体分子在该光谱范围内的一条振转线的光谱吸收进行测量,从而实现气体浓度的探测。该技术设计以光学微型吸收池为核心部件,外加透气防尘盒的光纤气体传感模块,便于安装调整;采用激光多点分时采样技术,实现了多点瓦斯监测。适用于井下瓦斯连续检测、煤矿瓦斯抽排站瓦斯浓度的连续检测。 在安徽淮南矿业集团谢家集第一煤矿进行了试用。
36 城市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技术 万盛(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利用现代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对城市建筑物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联动系统等的运行情况进行远程监控和管理。通过本系统,监控中心可以监督火灾报警控制设备日常运行情况,及时修复故障;当出现火灾报警时,能够第一时间获知火灾信息,为确认火警和灭火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适用于需要对建筑火灾报警设备报警和运行状态集中管理的项目,实现火灾报警设备的集中管控。 在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进行了应用。
37 远洋船舶全球动态主动监控技术研发及应用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采用海事卫星通信、船舶自动识别(AIS)等技术,研发了全球全天候远洋船舶监控模式,实现了以岸端为主动控制的船岸信息交换模式,并将船舶动态数据、机舱工况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船舶保安报警系统(SSAS)数据以及电子海图和气象数据等多态异构数据整合在同一信息平台,可提升对远洋船队的安全监控与搜救能力。 在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等多家航运公司约100艘船舶上进行了应用。
38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事故应急辅助决策支持技术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利用安装在现场的前端监测设备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实时监测,通过危险源监控预警主机采集监测参数、报警信息与相关视频信息并进行存储,为日常安全管理与集中监控提供平台,做好信息与技术储备工作,并对事故应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及技术支撑。综合应用业务系统主要包括日常安全管理、安全监控预警和应急指挥管理等三大平台共20个子系统,分别实现:重点监管、宏观预警、企业自查、隐患治理等安全管理目标;企业生产现场实时监测、预测预警及紧急控制等功能;事故应急救援提供辅助决策支持。自主研发的带有“黑匣子”功能的危险源监控预警主机、危险物质分析仪、便携式执法终端等硬件设备。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区)、化工区以及各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监控和应急平台,也可以分别针对监管、监控、预警、应急等单独领域适用。 在新疆、四川等地及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国企进行了应用。
39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 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企业可按照系统规定的流程进行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消除因企业管理者安全生产知识欠缺造成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漏洞;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也可以了解到详细的安全生产预防知识,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预案等。系统应用远程无线报警和视频技术,在企业重要的生产环节安装报警和视频采集系统,将报警和视频信息直接传输到安监各级部门的指挥中心,形成企业自身监督之外的双重实时监督体系;系统利用地图定位、实时会话、实时视频、无线报警等技术,实现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全程管控。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所管辖企业的监管,也可用于企业自身隐患排查重点岗位与工艺的管控。 在山东省淄博市进行了试点应用。
40 地质环境监测传感与测量技术及仪器系统 中国计量学院 应用能对地质体自身和所处的各种物理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的传感和测量技术,研发8种传感和测量技术及仪器,可测出各地质环境灾害的诱发因素(降雨、地下水位高低、土壤含水)和灾害前兆相关物理量(地下位移、土体或岩体的分布变形量、地下应力、地表位移、岩石崩裂声),并以现场无线传感器网络、GPRS/GSM技术的远程通讯网和Internet网络,任意组合构成相关监测所需的远程监测仪器系统;针对地质环境灾害成因和前兆特征,进行实时监测测量,从而可根据综合监测数据进行灾变或安全的预测预警预报。 在浙、赣、闽、鲁四省非煤矿山、水库(坝)进行了应用。
41 煤矿灾害光纤检测系统 山东省科学院激光研究所 可对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电缆、采空区温度、瓦斯浓度、顶板位移、矿压、水压等实现远程实时在线监测,有助于对温度突变点、瓦斯突出、火灾、水灾、矿震等灾害进行预测预警。适用于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监测。 在淄博矿业集团、华聚能源有限公司等成功进行了示范应用。
42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及应用 山东精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采煤、掘进、机电、一通三防、运输、地测防治水、安全管理、调度信息化等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立管理数学模型;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过程和验收的闭合管理模型;建立煤矿自查、地市(集团)季度检查、省抽查验收的逐级管理模型,并提出各级问题、隐患分析整改的双向反馈机制管理模型;运用OOP思想、SOA服务架构和Saas软件服务模式,建立以互联网为信息传输层、各省为节点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的云平台。适用于煤矿、煤监系统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 在山东省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中煤平朔集团等近200余家煤矿进行了应用。
43 采掘工艺与通风系统联合优化治理瓦斯关键技术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阳煤矿 将采掘工艺与通风方法有机结合,对有无胶带布置的矩形、梯形和半圆拱6种巷道情况,建立了巷道风流流动力学模型,分析确定了风速传感器监测的合理布置点,以及巷道平均风速的传感器监测值修正公式;获得工作面落煤、煤壁和采空区瓦斯涌出量的比值;得出了综放面瓦斯涌出量与割煤速度(产量)呈幂函数的关系,确定了在合理配风量条件下的每生产班安全高效推进速度;得出了综掘工作面在不同班进尺下,绝对瓦斯涌出量与累计已掘长度呈指数函数关系;确定影响工作面瓦斯浓度分布的配风量、班产量两者最优参数组合;提出了工作面割煤速度(产量)、进风量、上隅角抽排流量及上隅角抽放插管深度四因素多水平参数组合优化的CFD模拟正交试验方法。 在山西潞安环能集团五阳煤矿进行了应用。
44 石化系统定性定量复杂故障诊断技术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应用动态模拟软件,构建石化装置仿真动态模型,应用实时数据库、仿真服务器、数字控制站及仿DCS操作站构成仿真“虚拟工厂”,形成针对石化装置的模拟、故障设置、故障诊断测试与模型检验的试验平台。完成了常减压装置、PTA装置与延迟焦化装置的故障诊断建模,并在故障诊断测试平台上进行故障测试与检验。根据常减压装置、PTA装置与延迟焦化装置的运行状况及操作人员的实际经验,建立故障原因后果及处理措施知识库。根据国外故障诊断技术的研究成果,应用定性定量故障诊断技术开发了石化装置在线安全运行指导系统。 在镇海炼化常减压装置、上海石化PTA装置、燕山石化延迟焦化装置与石家庄炼化己内酰胺装置进行了应用。
45 光气、二氧化碳、氯气等危化品快速监测预警系统 重庆大学 针对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具有特异性识别的多种卟啉及衍生物敏感材料,采用CoventorWare模块、Intellisuite软件、电路设计软件Cadence Analog/Mixed- Signal IC完成卟啉分子阵列微纳传感器芯片的设计与仿真,开发具有传感微痕量危化品的传感器芯片(检测限在ppb级,最快响应时间小于30秒),确定检测标准。研发了微型采样系统的设计、加工及密封技术,进行危化品微型检测系统集成设计、仿真、微加工,开发光学信号采集及传输系统,提高系统可靠性,适用于光气、二氧化硫、硫化氢、氯气等危化品监测预警,同时适合反恐环境中有毒有害气体的快速检测。 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进行了应用。
46 应急指挥系统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 以应急指挥处理机为核心,融合现代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为应急指挥提供一个辅助决策、统一调度指挥、各单位协同工作的平台。通过对互联互通通信技术、通信热备系统技术、GPS/GPRS子系统技术和应急指挥处理机技术的研究,最终实现IP网络、PSTN网络、移动网和无线网络互联互通,C网、G网、北斗短报文等通信热备功能;获取、发送本地位置的GPS定位信息;应急软件流程处置、地理信息支持、态势标绘等应急指挥功能,适用于政府应急、公安科技强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民防空防灾、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森林防火等公共安全应急领域。 在邯郸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石家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进行了应用。
47 城镇毒害、可燃、易爆气体安全监控预警系统 重庆市荣冠科技有限公司 以电调制非分光红外(NDIR)气体传感器作为探测仪核心部件,针对多种不同气体传感器探头设计可自识别适应的数据处理模块硬件及软件。依托公网GSM,利用GPRS数据业务通过Internet进行通信,不需现场布线,实现实时无线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实现自动抽排控制,融预警和监控于一体,自动消除安全隐患,不需人工处理。系统采取模块化设计,由气体检测模块、数据处理模块、GPRS通讯模块、外设控制模块和信号检测模块构成监测终端,由监控显示单元、监控服务器、监控软件系统、投影仪构成监控平台。 在重庆市永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黔江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所辖的污水管网、下水道官网安全监控中进行了应用。
48 激光气体在线分析技术 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有限公司 通过运用光源稳频技术,保证光源波长稳定在气体的吸收峰上;通过系统光路设计,减小由于散射、干涉等干扰引起的光噪声,实现大的背景噪声下提取微小信号;具备光路的自调节功能;通过控制软件实现各功能单元工作状态的监测与判断。可监测O2、H2O、N2O、SO2、O3、NO、NO2、CH4、NH3、H2S等绝大多数可燃、有毒有害气体。适用于冶金、石化工业过程安全控制,煤矿甲烷监测,发电厂、各种工业窑炉、锅炉、水泥工业、垃圾焚化厂以及其它工业过程中产生污染气体的固定排放源以及汽车尾气、烟气脱硫、脱硝系统的控制和监测。 在武汉钢铁工程技术集团计控公司三炼钢车间进行了试点应用。
49 安全生产预知预警及评价系统 重庆大学 借鉴日本KYT思想,通过集成创新,提出了大型水电检修安全预知预警系统,在此基础上进行拓展,开发了适宜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通用的安全预知预警及评价系统,解决了大型水电站的设备检修环境复杂,检修过程不可控因素多,极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等难点。适用于水电、电力检修、煤矿、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预知预警及评价。 在国电大渡河公司龚嘴电厂、铜街子电厂以及瀑布沟、深溪沟、雅安电站等多家水电企业,大渡河流域检修安装分公司、华能和中广核等大型发电站检修企业进行了应用。
50 基于物联网的安全生产一体化测控主机 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包括嵌入式控制主机和测控一体化软件系统。嵌入式控制主机与终端通过CAN总线连接,实现软件与硬件的一体化;提供多种自我诊断功能,并自动做出维护措施。测控一体化软件系统实现系统所有配置信息管理,危险源监测点传感器实时数据采集、储存和管理,危险源监测点各项特征指标数据的实时监测和图形化展示、视频数据的实时监测、视频采集设备的云台控制操作及客户端会话连接的维护和实时数据通讯等功能;历史数据的回放、异常报警事件的分类查询统计功能;远程控制服务功能;实时数据、配置信息的实时加解密,提供与商用加密模块的通讯功能;客户端软件(ACtiveX)的自动下载与安装;支持无线数据采集,扩展数据功能。 在油库(站)、危险化学品存储区、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化工、自来水公司等相关企业进行了应用。
5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 深圳市华威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采用CMMI管理项目,以RUP(rational unified process)为项目开发指导(RUP准则模板和工具指导),应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进行项目系统全程建模。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标准文书进行总体设计,开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系统,以行政执法流程为主线,实现信息化智能执法管理。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安监部门、监察机构及其它相关单位对其所管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监察工作的动态管理。 在深圳市安监局、济南市安监局等进行了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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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 税种范围
  一、 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 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的税,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的税,对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的税以及对资本增值征的税,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二、 本协定特别适用于下列现行税种: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1、 个人所得税;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3、 外国企业所得税;
  4、 地方所得税。
  (以下简称“中国税收”)
  (二) 在意大利共和国方面:
  1、 个人所得税;
  2、 公司所得税;
  3、 地方所得税;
  无论这些税是否通过源泉扣缴征收。
  (以下简称“意大利税收”)
  四、 本协定也适用于本协定签订之日后增加或者代替第三款所列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第三条 一般定义
  一、 在本协定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
  (一) “中国”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地理概念时,是指实施有关中国税收法律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包括领海,以及根据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勘探和海底和底土资源以及海底以上水域资源的主权权利的领海以外的区域;
  (二) “意大利”一语是指意大利共和国,包括根据习惯国际法和意大利有关勘探和开采自然资源的法律标明的意大利对海底、底土和自然资源行使权力的意大利领海以外的区域;
  (三) “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中国或者意大利;
  (四)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它团体;
  (五) “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
  (六) “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
  (七) “国际运输”一语是指在缔约国一方设有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的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缔约国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或飞机经营的运输;
  (八) “国民”一语是指:
  1、 所有具有缔约国一方国籍的个人;
  2、 所有按照缔约国一方现行法律取得其地位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团体;
  (九) “主管当局”一语是指:
  1、 在中国方面,财政部或其授权的代表;
  2、 在意大利方面,财政部。
  二、 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对于未经本协定明确定义的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应当具有该缔约国关于本协定适用的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第四条 居  民
  一、 在本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一语是指按照该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二、 由于第一款的规定,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则确定:
  (一)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国双方同时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的缔约国的居民;
  (二)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缔约国无法确定,或者在两个国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应认为是其有习惯性居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三)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应认为是其国民的缔约国的居民;
  (四) 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两个国家中任何一国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三、 由于第一款的规定,除个人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第五条 常设机构
  一、 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二、 “常设机构”一语特别包括:
  (一) 管理场所;
  (二) 分支机构;
  (三) 办事处;
  (四) 工厂;
  (五) 作业场所;
  (六)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它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七) 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仅以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为限;
  (八)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它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三、 “常设机构”一语应认为不包括:
  (一)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二) 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三)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或者商品的库存;
  (四) 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五)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它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
  四、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当一个人(除适用第五款规定的独立代理人以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代表该企业签订合同,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除非这个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的活动限于第三款,按照该款规定,不应认为该固定营业场所是常设机构。
  五、 缔约国一方企业仅通过按常规经营本身业务的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者任何其它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不应认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六、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控制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公司(不论是否通过常设机构),此项事实不能据以使任何一方公司构成另一方公司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不动产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 “不动产”一语应按财产所在地的缔约国的法律来确定。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它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也应视为不动产。船舶、船只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三、 第一款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任何其它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四、 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用于进行独立个人劳务的不动产所得。

  第七条 营业利润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国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国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二、 除适用第三款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国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三、 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和一般行政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它任何地方。
  四、 如果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一定比例分配给所属各单位的方法来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则第二款并不妨碍该缔约国按这种习惯分配方法确定其应纳税的利润。但是,采用的分配方法所得到的结果,应与本条所规定的原则一致。
  五、 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六、 在以上各款中,除有适当的和充分的理由需要变动外,每年应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
  七、 利润中如果包括本协定其它各条单独规定的所得项目时,本条规定不应影响其它各条的规定。

  第八条 海运和空运
  一、 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二、 船运企业的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船舶上的,应以船舶母港所在缔约国为所在国;没有母港的,以船舶经营者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为所在国。
  三、 第一款规定也适用于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

  第九条 联属企业
  当:
  (一) 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或者
  (二) 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
  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

  第十条 股  息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 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本款规定,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 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享受”股份或“享受”权利、矿业股份、发起人股份或其它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税法,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它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
  四、 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另一国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另一国的利润或所得,该另一国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第十一条 利  息
  一、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 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利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 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应在该国免税,如果该项利息是支付给:
  (一) 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
  (二) 该另一国居民,其债权是由该另一国政府、地方当局及其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间接提供资金的。
  四、 本条“利息”一语是指从公债、债券或信用债券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利润,以及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
  五、 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利息的债权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六、 如果支付利息的人为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地方当局或该国居民,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国。然而,当支付利息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利息的债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利息,上述利息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缔约国。
  七、 由于支付利息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
  一、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 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三、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摸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四、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另一国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 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地方当局或该缔约国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这种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国。
  六、 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情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后来提及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它规定予以适当注意。

  第十三条 财产收益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 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三、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或者转让属于经营上述船舶、飞机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应仅在该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四、 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五、 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其它股票取得的收益,该项股票又相当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百分之二十五的股权,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六、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发生于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十四条 独立个人劳务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一) 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者
  (二) 在有关历年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在这种情况下,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二、 “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 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国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 虽有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取得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昂征税,如果
  (一) 收款人在有关历年中在该另一国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二) 该项报酬由并非该另一国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和
  (三)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三、 虽有本条上述规定,在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而取得的报酬,可以在企业总机构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缔约国征税。

  第十六条 董 事 费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第十七条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 虽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作为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的得所得,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
  二、 虽有第七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者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缔约国征税。
  三、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作为缔约一方居民的表演家或运动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按照缔约国双方政府的文化交流计划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应予免税。

  第十八条 退休金
  除适用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第十九条 政府服务
  一、 (一) 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对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支付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 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国居民,并且该居民:
  1、 是该国国民;或者
  2、 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国的居民,该项报酬,应仅在该国征税。
  一、 (一) 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的或者从其建立的基金中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 但是,如国提供服务的个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是其国民的,该项退休金应仅在该国征税。
  三、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向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或管理机构或地方当局举办的事业提供服务的报酬和退休金。

  第二十条 教师和研究人员
  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停留在在该缔约国一方,从其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一、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该缔约国一方应免予征税。
  二、 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是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其为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在缔约国一方雇取得的报酬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予征税。
  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免税应仅持续到完成接受教育或培训所需要的合理或通常的时间内,任何个人从接受该项教育或培训开始起超国五年的,不应享受第一款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其它所得
  一、 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协定
上述各条未规定的,应仅在该国征税。
  二、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其它所得,如果所得收款人为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国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在该另一国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所得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 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本协定上述各条未作规定,而发生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第二十三条 双重征税的消除
  一、 双方同意按照本条下列各款避免双重征税。
  二、 如果意大利居民拥有应在中国纳税的各项所得,意大利在确定其在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所得税时,可在征收这些税收的基数中计入上术各项所得,除非本协定另有特别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意大利应从上述计算的税收中扣除已在中国缴纳的税收,但数额不得超过按照上述各项所得在全部所得中所占比例应付的上述意大利税收。
  然而,如果所得收款人要求就该项所得在意大利缴纳最终预提税,按照意大利法律,不给予扣除。
  三、 在中国居民方面: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从意大利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意大利就该项所得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规定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二) 从意大利取得的所得是意大利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意大利税收。
  四、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中,当发生于缔约国一方的营业利润、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按照该国法律和规定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享受免税或减税时,该项免税或减税,在营业利润方面视为按全额支付;在
  (一) 第十条、第十一条所述的股息、利息方面,不超过其总额的百分之十;
  (二) 第十二条所述的特许权使用费方面,不超过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四条 无差别待遇
  一、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另一国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虽有第一条的规定,本款规定也应适用于不是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居民的人。
  二、 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另一国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本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
  三、 除适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款或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外,缔约国一方企业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款项,在确定该企业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该缔约国一方居民同样予以扣除。
  四、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缔约国另一方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一方其它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五、 虽有第二条的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各种税收。

  第二十五条 协商程序
  一、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得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虽有各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法,可以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或者如果其案情属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二、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合本协订规定的征税。
  三、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时发生的困难或疑义。
  四、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 情报交换
  一、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或缔约国双方关于本协定所涉及的税种的国内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协定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偷漏税的情报。情报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缔约国一方收到的情况应与按照该国国内法律取得的情报同样作为密件处,仅应告知与本协定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的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情报,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法庭判决中公开有关情报。
  二、 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缔约国一方有以下义务:
  (一) 采取与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
  (二) 提供按照该缔约国或缔约国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情报;
  (三) 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秩序的情报。

  第二十七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得税收特权。

  第二十八条 生  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对协定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的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九条 终 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五年后任何历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停止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疑义,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丙乾               朱利奥·安德烈奥蒂

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19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工会法》和《贵州省工会条例》规定,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好工会源头参与和桥梁纽带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同级工会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权利,完善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政府与工会进行直接沟通和协商,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及职工队伍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政府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政府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工会向政府汇报重点工作的部署、举措和成效等。

2.研究政府关于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开展建功立业活动问题,研究并协助政府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及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3.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需求、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问题,以及劳动模范、困难职工生产生活问题。

4.研究工会自身建设方面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5.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

6.其它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由市总工会提请市政府共同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1.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商定。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2.市长、副市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市政府市长或副市长主持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基层工会干部参加。

3.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总工会共同负责督促检查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总工会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六条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联席会议的宣传报道,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各区 (市、县)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属各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要与相应产业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