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市二手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构建一个高效快捷、办事透明、服务优良的二手房交易市场政务环境,优化二手房交易审批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手房交易登记办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房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房屋权证》,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交易行为。
第四条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负责二手房交易的税收征缴工作。
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二手房的交易审批登记发证管理工作,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等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分摊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审批,由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授权委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
第六条 二手房交易不作评估,由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市行政区域内各区片制定市场指导价作为收取二手房交易税费的参考依据。合同价高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合同价收取;合同价低于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收取。
市场指导价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二手房交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二手房转让申请表;
(二)《土地房屋权证》;
(三)二手房转让合同;
(四)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及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公证委托书等);
(五)共有人未能到场签名,须出具公证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二手房交易所需的分户图、宗地图,在三亚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前,由三亚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整栋宗地图、楼盘表、房屋分户图未做测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绘后受理。
第九条 二手房交易实行一站式办理制。成批量交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单宗交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条 受理单位出具收件、收据的日期为受理日。经审查,提交的资料需要补正,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资料补正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二)土地房屋未经产权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五)权属有争议;
(六)已设定抵押权但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出售;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涉及保障性住房和土地来源为划拨用地的住房转让,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央、省、市文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有制作虚假二手房交易转让合同,或者不如实申报二手房交易价格等偷逃税费行为的责任人,由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钦州市综合应急救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积极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一)建立应急指挥部。依托当地公安消防部队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公安消防部门军政主官担任副总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系统、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综合应急指挥部备案。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组织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市、县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备案。
(四)依托共青团组织及各类志愿者组织,建立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及队伍相关情况报同级综合应急指挥部备案。
(五)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并确定负责人。
第七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建立健全综合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组织体系;
(二)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信息分布等应急救援工作运行机制;
(三)根据灾情需要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力量进行应急救援与处置;
(四)建立健全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市内跨区域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五)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宣传和培训等应急救援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训练和管理;
(六)负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开地向社会及群众公布应急救援相关情况,提出预防及避险意见。
第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保障工作;
(二)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针对性的训练和实战演练;
(三)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防汛救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等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协助相关专业救援队伍做好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承担本级政府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及主管部门(单位)、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有效整合资源、节约经费投入、实现合理布局、达到资源共享”的原则,依托消防培训基地、消防战勤保障中心、特勤消防站和其他物资储备单位,逐步建立完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
第十条 各联动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配备、储备、补充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物资,专人保管、定期保养维护、适时更新、确保完好,并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章 日常值班与应急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值班制度,构建由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联动反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机制。
第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常备不懈、准确及时”的要求,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章 应急救援与处置
第十四条 综合应急指挥部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按照相关预案的要求启动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公告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六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政府,负责向参加现场处置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援,保证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供给,提供医疗、交通等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与奖惩
第十七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辖区、本专业、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志愿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受指派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十八条 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不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处置突发事件失当,或者扩大事态,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级或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四)私自挪用被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