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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08:44  浏览:9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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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12]4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近年来,各中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单位不编政府采购预算、超预算超标准采购、规避集中采购以及不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功能作用,现就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中央单位要全面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大力推进部门预算细化工作。凡纳入国务院公布的《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集中采购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都应当按照预算编制文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列明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金额。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1]78号)规定编制,其他项目的政府采购预算要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并结合同类项目历史成交结果编制。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部门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年度执行中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变更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等事项时,必须提供相关预算批复文件。对于年初部门预算下达前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的,由主管部门向财政部国库司提出书面申请,国库司根据财政部部门司审核同意的预算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办理。对于已经财政部部门司核准概算的中长期预算项目下不同年度的采购项目,国库司在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进口产品审核时可按同一采购项目处理。  

  二、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中央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必须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配套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均要编制采购计划并细化到政府采购项目和品目。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品目采购,要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单位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11]87号)要求编制批量采购计划。

  中央单位要加强内部需求管理,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购置费预算标准审核,对于尚无购置费预算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及历史成交结果进行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对于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原则上应当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配置参考确定采购需求,确因特殊需要且预算金额在财政部规定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可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确定本次采购项目的特殊配置标准。但不得突破购置费预算标准,不得以特殊用途为由超出预算标准和规避批量集中采购。

  三、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规定

  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品目中包含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的,也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品目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中央单位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公开招标,严禁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其他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对于已纳入批量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目采购,主管部门要建立内部审核机制,严格控制通过协议供货方式采购的数量,确保本部门(含所属单位,下同)本年度通过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不超过规定比例。

  四、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和行为

  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符合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对于同一预算年度内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不得对其相同品目或者相同类别的货物和服务进行拆分,以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对个别中央单位有能力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招标文件中列示歧视性条款,不得提出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过高的资质和业绩要求,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引导或干预评标。

  中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采购方式的项目,财政部将不予支付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单一来源采购,加强专家论证管理,防止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对确需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实行审核前公示相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130号)的规定执行。

  中央单位要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做到采购、验收和项目使用单位相分离,严禁出现无故拖延和拒绝验收、不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资金等行为。

  五、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中央单位要继续带头实施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采购正版软件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对涉及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的招标采购项目,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措施,载明对投标产品的相关要求。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原则上国内产业已经成熟的产品不得采购进口产品。采购进口产品数量较多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复核制度,对所属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严格把关。

  中央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求,对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也要严格执行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采购本国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统筹安排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确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执行情况。

  六、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监督责任

  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本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力度,明确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部门内部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强化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申报、批量集中采购以及政策功能实施等工作的执行和管理。要督促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等政府采购招标结果,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并按时验收采购产品。

  财政部将加强对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与审计、监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开展对政府采购(含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逐步建立日常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并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财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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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纳米研究等6个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纳米研究等6个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的通知

国科发基〔2012〕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
为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进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根据《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家基础研究发展“十二五”专项规划》,科技部组织编制了纳米研究、量子调控研究、蛋白质研究、发育与生殖研究、干细胞研究、全球变化研究6个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1. 纳米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
2. 量子调控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
3. 蛋白质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
4. 发育与生殖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
5. 干细胞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
6. 全球变化研究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十二五”专项规划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21_9521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4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军队和国防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做好我区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自治区民政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规范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是指依法承担安置退役士兵指令性任务的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落实当年安置计划,自愿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按规定缴纳的退役士兵安置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和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新政办〔2000〕108号)精神执行。
  第四条 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的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安置就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五条 自愿申请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由同级安置部门核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款通知书”。申请单位应按通知书规定的时间、金额,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足额划转到指定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财政专户。款到后,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具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过期不办理缴款手续的单位,按照《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强行划扣,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偿转移资金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资金的收支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资金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本金使用。
  第七条 为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制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来源为:
  (一)同级政府安排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支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二)用于超计划承担政府指令性安置任务单位的经济补偿;
  (三)用于退役士兵就业前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 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支出,由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拨。
  第十条 超额承担指令性安置任务的单位,多接收一名退役士兵,一次性补贴10000元,多接多补,以资鼓励。
  第十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参照标准:转业士官(基数25000元)+(服役年限×1500元);复员士官(9年以下的)(基数12000)+(服役年限×1000);义务兵(基数15000元)+(服役年限×1000元)。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增发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增发基数的20%;荣立个人二等功,增发基数的10%;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基数的5%。有多次立功者,按最高一个等级增发,不累计。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三条 下列退役士兵不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1)不符合我区城镇接收安置条件的(含因特殊原因易地安置的);
(2)对已下达安置计划,明确安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
  (3)不符合申请自谋职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要求自谋职业的,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凭安置部门填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凡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助的,不再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征缴工作的领导,并按照有关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