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证10月1日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拟定了《河南省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
河南省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省直行政单位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细化预算,建立人员编制和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省直行政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方式。
第三条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工资预算档案。
第四条省直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在行政管理费内开支的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省级机关由财政供养的编制内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五条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包括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津贴(含特殊岗位津贴,下同)、(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离退休费,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
第六条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本实施细则管理范围的各单位的性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数。
第七条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核定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离退休费),审核各项津贴、补贴(包括项目、标准、范围等),完善工资基金管理台帐,设计制作有关表格,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实有人数和应发工资额进行资金审核、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建立工资预算档案。
第九条各单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情况,按照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调查表和工资软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单位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和工资情况及代扣款项等数据,分别报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核。代扣款项是指国家政策规定必须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依法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款项,其他应由个人缴纳的款项不列入代扣项目。
第十条编制部门对单位报来的人员编制数进行审核后分送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人事部门按照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各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后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各单位编制内的实有人员和工资额,按照预算科目分类生成发放工资汇总表,计算出代扣款项,列出工资发放清单,并根据工资发放清单于每月28日前(遇节假日提前,元月份为第一个工作日)将下月工资款项拨付代发银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省级国有商业银行为省直行政单位代发工资银行,并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责任书。
第十三条代发银行应为干部职工建立个人工资帐户,免费办理“工资卡”或存折,并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工资款项后,于每月3日零时前(元月份为第四个工作 日)及时、准确地按财政部门工资发放汇总清单中实发工资数额将工资分解支付到个人工资帐户,并根据其所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帐户。各单位可自主选择代发银行的服务网点,并与代发银行服务网点订立服务协议。代发银行对单位提出的各种代扣代缴的款项(水、电、暖等费用),在不 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积极予以协助、具体由各单位与服务网点协商解决。代发银行应于每月5日前将单位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发放情况明细表及会计核算凭证打印提供给单位,并负责为个人提供工资条。
第十四条在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编减编、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津补贴变化等情况,要在变动当月20日以前汇总报编制、人事部门审核;编制、人 事部门在当月25日前将审核后的变化情况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编制和人员工资变化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核拨下月工资。
第十五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除“职工福利费”以外,各单位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再支出持有“工资卡”人员的任何个人费用。
第十六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人事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人事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要在编制范围内严格控制人员增长,规范工资管理,几属超编制或超计划增加的人员和工资,一律不得纳入统发工资的范围。
第十七条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各单位的人员经费预算指标仍按原渠道下达到单位。各单位要按月记帐,年底将全年发放工资总额与其他预算拨款一并汇入单位决算上报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每季度终了,各单位、代发银行及编制、财政、人事、组织部门要将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对帐,以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按要求如实提供人员工资资料及变动情况。上报人员数字及工资情况不实及对退(离)休、退职、开除、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上报的,要追究 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并按损失额扣拨单位公用经费。
第二十条财政、人事、组织、编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的监督,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工资统一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代发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提供的工资发放清单及时准确地将工资支付到职工个人帐户上,保证支取,不得挪用。对于银行未完全履行代发工资责任书承诺的责任和义务,财政部门有权通知其整改或终止其工资发放业务,另择其他代发银行。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订。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住宿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以下简称旅游饭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所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明文件:
1、旅游饭店立项批文;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6、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其它应当持有的证明文件。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灯光照明充足,有这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6、有采暖、制冷设备;
7、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9、备有应急照明灯;
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符合GB10001-94、GB—2894—1996;
11、其它应当具备的设备设施。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接待、问讯、留言、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客房提供客房整理、叫醒和16小时冷热水、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用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5、三星级以上饭店进入国际信息网,能为客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6、能提供其它一些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变更业主或管理集团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向旅游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一)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二)饭店申报星级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审或向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呈报;
(三)市旅游管理部门受江苏省旅游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推荐;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星级申请后,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经批准的星级饭店,由国家旅游局向其颁发证书和铜牌,并公告;
(六)凡取得星级的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七)取得星级的饭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入
第六条 涉外饭店的审批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旅游饭店在取得“涉外”许可后,一年内应积极申报相应的星级。
第八条 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要小费,不准私收回扣,待客一视同仁。
第九条 旅游饭店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自觉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旅游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旅游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对旅游饭店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旅游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饭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协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权限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降低星级、取消星级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价质不符的服务;
(二)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国家安全、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旅馆接待国内旅游团队实行定点或推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