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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曹诗权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03:40  浏览:8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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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2000年11月5日 21:58 法商研究 发表时间:199603

当今中国,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学却似乎一片沉静,步入低谷,表现出明显的幼稚和落后。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单调、陈旧和僵化则为归咎至此的要害。长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只是囿于单一的法律规范注释评介以及对一定社会现象进行平面重复分析总结的归纳演绎。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唯一模式。婚姻家庭法学长期固步于此,形成封闭、偏狭、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即难再有新的进步。因此,要改变现状,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学必须迎纳新兴科学理论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单调的陈旧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论基点,开阔研究视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现代科学为适应社会需要和科学自身发展的规律,在传统学科基础上不断分离、综合,横断性、边缘性、综合性学科和方法相继兴起,并展示出强劲的活力和有效的社会应用价值;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打破传统的分界线,相互渗透、借鉴和引用,并孕育出新的理论方法。这是科学发展中的竞争与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学摆脱困境的科学契机和不可逃避的现实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学理当作出如下方法论选择。

一、运用系统论的科学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的宏观视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

早在数年之前,系统论方法已被引入法学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论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实践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学未能适时把握,表现出迟到的缺憾。所以当今日该方法在其他法学部门已不足为新之时,婚姻家庭法学不得不进行补课;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学的本身特点来看,这一方法更具独到的价值和意义。


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中全面辐射、铺开,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分系统,以社会整体系统为背景和存在条件,并和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分系统交互作用和影响。因此,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的性质、形式、内容、功能、发展、变迁,在根本上归决于社会各系统的力量和作用。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同时,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分系统,也是能动的、积极的,时刻对社会各系统给予强大的反作用。


据此,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将婚姻家庭作为孤立的现象,而应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将视野投入复杂、变动而宏大的社会系统中,透过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把握婚姻家庭与社会各能动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作用规律,为婚姻家庭在社会系统中定质、定位、定量,从而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观的、高层次的理论指导。


将婚姻家庭置于社会大系统研究,剖析这一社会因子与各个社会分系统之间交互联系和作用的整体效应及功能耦合与冲突,揭示婚姻家庭发展、变异、演化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及其相对独立的运行规律,并非是仅仅停留在历史哲学的层面上,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是将婚姻家庭置于现实社会系统中,对各种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现实社会力量进行全面透视,确定婚姻家庭在社会走向21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方位,把握处于变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婚姻家庭的能动反应。这是一个博大精深、游离不定的研究视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突破狭隘思路,跨上新台阶,走向现代科学之林的基本而关键的理论命题。这一研究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不能简单徘徊于确认和记录具体社会现象的水平上,而应从现象中揭示婚姻家庭与各社会系统间深层联系和作用规律,透过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内在的必然性,达到从记载社会现象进而极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二是不仅要科学解释、分析社会现实,而且要运用掌握的规律,探索实施社会控制的最佳对策,以期通过对策施控,保证婚姻家庭与各社会因素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运行,从而促进和达到社会整体系统的均衡协调。这是婚姻家庭法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价值意义的实质所在。


从社会系统角度对婚姻家庭进行研究,其中心议题是婚姻家庭与社会现代化。但现代化是对社会的一种综合抽象的界定,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国民素质等社会实体来表现。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应将宏观的理论视角投向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与自然环境;(2)婚姻家庭与生产力水平;(3)婚姻家庭与商品经济;(4
)婚姻家庭与社会文化;(5)婚姻家庭与社会结构; (6 )婚姻家庭与社会民主化;(7)婚姻家庭与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与人的素质;
(9)婚姻家庭与科学技术;(10)婚姻家庭与社会规范;(11)婚姻家庭与社会伦理;(12)婚姻家庭与“一国两制”;(13)婚姻家庭与对外开放。研究这些问题,应注意到它们是构成现代化社会有机整体的能动要素,共存于现实社会中,互相制约,互相渗透,没有绝对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织在它们共同作用的网络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行规律。婚姻家庭法学只有首先对这些宏观论题予以研究和解决,才能将本学科根植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提高生产力水平、发展市场经济、实现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现代化坐标系上,为婚姻家庭法学在新的时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导和控制婚姻家庭变革作出定向选择。

二、深入微观领域,运用新的理论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内在机制,构建婚姻家庭法学的微观理论模式,为法律控制确立本位选择方向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要求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调和的结果,是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或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超越范式,则应遭受惩罚。这个范式最集中、最明确、最严格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重心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个体利益为确认和保护重心的个体本位;二是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三是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合为一体,协调兼顾。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价值选择的双重性:一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的追求与满足,保障个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个体服从社会,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这两方面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确认和保护的本位主体有两个,一是社会,二是个人。从而,婚姻家庭法学在微观层次上的研究应把握两大支点,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会的人,弄清个体需要或利益的构成要素及运行要素及运行变化规律,为法律诱导、保护和限制个体利益提供优化模式;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会利益机制,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会利益提供优化模式。


新的支点,不能凭空捏造,而应有新的理论内容和方法来充实构建。为此,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论的指导下,容纳新思潮,开放方法论,运用行为科学和价值论的原理、方法、将婚姻家庭法学引入行为法学和价值法学的新视野。


婚姻家庭法学的行为法学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行为机制,揭示行为的运行规律,为婚姻家庭法调控婚姻家庭关系,建立一般的、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提供实证经验和构想。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主要是对各种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控。通过法律手段,设定人们追求一定利益,满足一定需要的行为模式,建立和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反过来,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规范的社会化,又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对行为的研究,应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课题。


人的行为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涵盖丰富的内容。人无论是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法律关系中,既是被主体化的客体,又是被客体化的主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会的、环境的、历史的、文化的等多种客体化的内容,表现一种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选择;另一方面,在其客体化过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价值观的等多重主体化内容。这两方面导致了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共同倾向性和个体差异性,从而决定了法律控制和调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对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进行研究,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点:第一,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把握决定和制约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客观机制,揭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社会生活条件等客观力量作用于人的行为的规律,理解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个人并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被客体化了的主体,认识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行为选择的受动性;从而明确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权利、义务要真正落实到人们的行为,必须首先从影响人的行为的客观力量着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主观能动机制,揭示其主体性特质。这种主体性特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主体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质、品德修养、价值观、社会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们既决定着人们对客观外在条件的认识,又决定着人们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及对行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体行为赖以发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动机等动力机制,这是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必备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为的内驱力,是每个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决定了行为的差异性和变动性。需要的产生与满足,是行为主体与外界的互动过程,这一过程可表现为刺激—需要—动机—行为—目标—满足状况。可见,人的行为总是因需要而开始,因需要的满足而告终;旧的需要实现了,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开始新的行为。所以说,需要在人的行为动力机制中,是一个中心环节,贯穿行为始终。我们研究婚姻家庭关系,分析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决不可忽视人的需要这一内在规定性。


婚姻家庭法学要正确把握这两个基本要点,必须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以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内在需要及其与社会相协调的行为选择为重点,系统研究和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
)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受到哪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对行为施以作用;(2
)决定和制约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生理机制和内隐心理状态;(3)人的价值观、文化素质、品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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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高技[2012]1202号



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36号),现将《“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国政务信息化深入发展的重要阶段。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务院批复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围绕“十二五”期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以促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治国理政能力为宗旨,以推动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为目标,加快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要加强顶层设计,坚持需求主导,强化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互联互通,突出建设效能,有效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请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大力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到“十二五”期末,要形成统一完整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基本满足政务应用需要;初步建成共享开放的国家基础信息资源体系,支撑面向国计民生的决策管理和公共服务,显著提高政务信息的公开程度;基本建成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作用明显增强;基本建成覆盖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治国理政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我委将按照国务院的批复精神,进一步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科学组织工程建设,推进管理创新,强化信息安全保密,确保完成工程建设任务,要进一步明确工程项目完工投用后的共用共享机制,增强部门间的业务协同能力,确保取得实际效果,切实提高投资效益。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评估结果和总体实施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t20120515_479320.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2〕59号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嘉峪关市市级文物点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物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利用文物点拍摄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市文物局负责审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点拍摄的申请。文物收藏、研究单位为研究和保管工作需要所进行的拍摄活动,普通观众在对社会开放的文物单位所进行的纪念拍照活动,不在报批范围内。

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负责拍摄现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它各种需要而拍摄文物的活动。

第四条 在有壁画等重要文物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性影视片、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提出拍摄文物申请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能力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三)有能力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资格的单位需要拍摄文物,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文物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

(一)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二)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三) 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四)上级主管部门的项目批件;

  (五)市文物局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市文物局应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批复拍摄申请。

第七条 获准拍摄影视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批准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除拍摄内容需要外,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它器械,不得碰、擦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使用仿制品。

第八条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不得向未经批准的拍摄单位提供拍摄场地和文物资料。

文物保护管理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市文物局报告。

第九条 市文物局应制定收费规定和标准,合理收取因文物拍摄所发生的文物保护利用费、文物管理人员的劳务费、因拍摄文物影响正常开放所造成的门票损失费。市文物局的收费规定和标准应经市发改委审批后逐级上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生效。经批准收取的文物保护利用费,只能用于文物保护,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拍摄或超越范围拍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市文物局可根据情节对拍摄者予以处罚并没收拍摄所得全部文物资料;情节严重者,移送市公安局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擅自接待、越权审批或超范围提供拍摄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由市文物局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文物摄制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或相关操作规程造成文物损坏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