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29:54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厅(科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的精神,规范我国科技评估活动,保证科技评估活动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使科技评估工作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0年12月28日


附件: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国科技评估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加强科技评估活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技评估,是指由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对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发展领域、科技机构、科技人员以及与科技活动有关的行为所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政府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以及对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科技活动的科技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科技评估工作必须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保证科技评估活动依据客观事实作出科学的判断。

第二章、评估类型和范围

第五条、政府行政机关、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技活动预测、决策、管理、监督和验收等,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方、评估机构和评估对象是科技评估的三个基本要素。

第六条、科技评估按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一)事先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前对实施该项活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所进行的评估;

(二)事中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实施过程中对该活动是否按照预定的目标、计划执行,并对未来的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问题,调整或修正目标与策略;

(三)事后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后对科技活动的目标实现情况以及科技活动的水平、效果和影响所进行的评估;

(四)跟踪评估,是在科技活动完成一段时间后的后效评估,重点评估科技活动的整体效果,以及政策执行、目标制定、计划管理等综合影响和经验,从而为后期的科技活动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条、科技评估工作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科技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

(二)科技计划的执行情况与运营绩效;

(三)科技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

(四)科技机构的综合实力和运营绩效;

(五)科技成果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

(六)区域或产业科技进步与运营绩效;

(七)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的科技投资行为及运营绩效;

(八)科技人才资源;

(九)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涉及公共科技投入和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实施,原则上都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评估活动的健康发展,并对科技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十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称科技部)是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科技评估工作进行总体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主要职能是:

(一)指导全国科技评估活动,创造有利于科技评估工作的环境,保障科技评估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发布及修订科技评估的技术规范、标准;

(三)认定评估机构,核发评估机构资格证书;

(四)指导科技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

(五)监督和考核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业和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一)根据科技部的具体授权,初步审查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的资格条件;

(二)推进本行业、本地区科技评估工作发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行业、本地区评估机构及活动;

(三)负责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二条、在科技评估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之前,科技部可授权相关机构行使行业协会的职能。

第十三条、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持有科技部颁发的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科技评估资格证书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第十四条、科技评估可实行有偿服务。科技评估业务收费数额,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在委托评估合同中协商议定。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评估机构资信等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四章、评估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可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某一内设专门从事科技评估业务的组织。评估机构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受地区限制。

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有十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业务结构应当包括科技、经济、管理、财务、计算机、法律等方面,且人员在专业分布上应当与科技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

(二)评估机构应当建有一定规模的评估咨询专家支持系统,评估咨询专家应包括来自科研院所、大学、企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技术专家、经济分析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和企业管理专家;

(三)具备独立处理分析各类评估信息的能力;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兼营科技评估的单位或组织除必须具备上述条件外,必须设有独立的科技评估部门;

(六)科技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科技评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科技评估的基本业务,掌握科技评估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巧;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科技专业知识;

(三)熟悉相关经济、科技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国家或地方的科技发展战略与发展态势;

(四)掌握财会、技术经济、科技管理等相关知识;

(五)具有较丰富的科技工作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分析与综合判断能力;

(六)须经过科技部认可的科技评估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考核或考试。

第十九条、科技评估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职业道德: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承接业务、评估操作和报告形成的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三)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不能因成见或偏见影响评估的客观性;

(四)自觉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五)廉洁自律,不利用业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章、评估程序

第二十条、科技评估根据不同的评估对象和需求,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指标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科技评估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评估需求分析和方案设计;

(二)签订评估协议或合同;

(三)采集评估信息并综合分析;

(四)撰写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对评估范围、评估对象及评估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咨询和必要研究分析后,确定评估目标和评估方案。

第二十三条、评估方案得到委托方认可后,评估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合同。评估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评估范围、对象;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工作时限;

(四)信息采集的范围和方式;

(五)评估报告的要求;

(六)评估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七)允许变通的评估内容及其范围;

(八)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

(九)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争议的处理方式;

(十一)当事人提出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评估机构选择科技评估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准确反映被评估对象现状;

(二)尽可能为委托方所熟悉或易于理解,能够与所获取的评估信息相匹配,具有一定理论和应用基础;

(三)尽量降低评估的复杂性,能够满足评估需求。

第二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评估合同确定的评估范围、对象和评估目的,组织评估项目小组,根据所制定的评估方案,设计评估框架,选择评估方法。评估项目小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计算机网络查询等多种方式,收集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料,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

第二十六条、评估机构向委托方提交最终正式的评估报告即可认为评估工作结束。

第二十七条、科技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应当包括:

(一)评估机构名称;

(二)委托方名称;

(三)评估目的、范围和简要说明;

(四)评估原则;

(五)评估报告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

(六)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七)评估方法的采用;

(八)评估说明;

(九)评估结论;

(十)重大事项声明;

(十一)评估机构负责人、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附件部分包括:

(一)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二)其他与评估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委托方使用评估报告,应当与委托评估合同约定的评估目的、评估报告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相符,如果委托方超出委托评估合同的约定使用评估报告,必须征得评估机构的同意,否则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九条、科技评估的各级主管部门不能直接从事科技评估业务,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业务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评估机构进行科技评估时,应当尊重评估对象的知识产权,评估委托方和评估机构都应共同遵守评估规范和委托评估合同的各项约定。

第三十一条、未经委托方许可,评估机构不得将评估报告或评估报告的内容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或公开发布。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相应科技评估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评估机构进行以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限期改正;

(三)停业科技评估业务并进行整顿;

(四)取消评估资格。

第三十三条、科技评估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不得利用评估业务得到的非公开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十四条、参与科技评估的咨询专家,从收到参加评估工作的邀请至评估工作结束,不得擅自与委托方或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体单位或机构进行与评估业务有关的联系。同时,也必须严格保守被评估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与评估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专家应主动向发出邀请的评估机构提出回避请求。

第三十五条、科技评估人员及咨询专家违反上述规定的,科技评估的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参加科技评估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六条、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对科技评估的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法有关程序提请复议。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由科技部制定,具体的科技评估技术操作可参考《科技评估规范》的规则和方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六大是我们党在新世纪召开的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也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团结、胜利、奋进的大会,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大会上所作的报告,高屋建瓴、总揽全局、主题鲜明、内涵丰富,总结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经验,提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全党的奋斗目标,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同心同德地完成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确保党和国家在新世纪新阶段奋斗目标的胜利实现,是全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

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专门对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行研究部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结合我部实际,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十六大精神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首要任务。各单位党组织要迅速组织传达,尽快把十六大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中去。各单位党组织都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会议文件,全面领会会议精神。通过学习,切实把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

第一,明确学习重点。江泽民同志的报告从历史和时代的高度,深刻阐明了我们党在新世纪举什么旗、走什么路、实现什么奋斗目标等重大问题,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是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奋勇前进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重点是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的报告。

第二,抓住中心环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十六大的一个历史性贡献。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首先要抓住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这个中心环节,全面深入地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三,紧紧围绕主题。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奋斗,是十六大的主题。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围绕这个主题,深刻理解历史和时代赋予我们党的庄严使命,深刻理解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深刻理解大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祖国统一、外交和党的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

第四,把握报告精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我们党始终保持先进性和增强创造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十六大报告的精髓。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紧紧把握这个精髓,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第五,领导带头学习。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要以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党员领导干部要做加强学习的表率,广大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要带头学习好、领会好、掌握好、贯彻好十六大精神,努力成为勤奋学习、善于思考的模范,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的模范,勇于实践、锐意创新的模范。通过学习,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更好地担负起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历史重任。

第六,注重学习实效。各单位党组织要结合实际,分步骤、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学习,要明确专人负责,制订学习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学习内容、学习人员和学习时间三落实。要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带头作用,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十六大精神的学习引向深入。部党组将在近期举办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班,组织部领导以及各单位负责同志进行集中学习,发挥带头作用。各单位理论学习中心组也要发挥好学习的“龙头”作用,组织专门的学习,以中心组的学习成果,带动和促进水利系统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通过学习,把全体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十六大报告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奋斗目标和任务上来。

第七,做好宣传工作。要切实加强十六大精神学习、贯彻的宣传工作,通过中国水利报、杂志、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也可通过举办图片展览、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扩大学习效果,广泛宣传十六大精神。

二、联系实际,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

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联系水利部门和水利行业的工作实际,联系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着眼于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着眼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把运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作为学习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衡量学习成效的重要标准,切实抓好十六大精神的贯彻落实。

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描绘了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宏伟蓝图;继续将水利放在国民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对抓紧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水资源是重要的战略资源,水利的改革与发展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在十六大报告中只提到了一个工程,就是南水北调工程。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水利工作的高度重视,对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高度重视,充分表明建设南水北调工程的重要性,表明当前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部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也使我们从事水利工作的同志进一步认识到自己肩负的重要责任。

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紧密联系水利工作的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不断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第一,实践新的治水思路,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水资源支撑与保障。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水利部党组根据中央水利工作方针和水利工作实际,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治水思路,这一治水思路符合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我们要积极实践新的治水思路,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加快现代化建设,提供水资源支撑与保障。

第二,坚持依法治水管水,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管理,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新《水法》的颁布为依法治水和依法管水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我们要深入抓好新《水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水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进程。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加强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出发,按照确保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的要求,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优化配置、科学管理、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充分利用雨洪资源,开发非传统水资源,搞好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水资源需求。

第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的新机制。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改革解决水管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利运行机制。同时,也要加快水利投资体制、建设管理体制、水价形成机制的改革,以改革促发展。要加强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切实做好流域机构作为流域控制性水利工程中央投资出资人代表的协调工作。

第四,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以信息化促进水利的现代化,推进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促进水利的现代化和水资源管理的现代化,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和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建立现代化的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优化配置管理信息系统和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对水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科技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贡献率。

第五,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抗御水旱自然灾害能力,合理开发和优化配置水资源。抓好各项水利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明确水利发展的目标任务,加快前期工作和项目的审批立项。把建设南水北调工程作为当前水利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大江大河防洪工程和堤防建设要保证质量,按期完成任务;重点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加强节水和水资源工程建设,搞好灌区改造;大力加强农村水利和牧区水利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水电,启动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加大西部水利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地兴建大中小微型水利工程,加强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水土保持工作和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合理调配水资源,实施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的生态系统恢复工程,进一步夯实水利基础。认真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第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队伍。要认真落实十六大提出的加强党的建设的各项任务,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党员的理论素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弘扬水利行业精神,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水利干部职工队伍。

三、立足当前,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一,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我们要认真落实,坚决贯彻,加快南水北调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步伐,抓紧开工建设。认真做好引黄济津工作,解决天津应急供水问题。

第二,加快长江干堤防洪工程等水利国债资金项目建设,着力抓好群众关心的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第三,按照人与自然和人与水和谐相处的要求,抓紧塔里木河、黑河生态系统恢复,扎龙湿地保护,引江济太的实施。

第四,抓紧做好黄河中游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黑土地水土流失防治和小水电代燃料、牧区水利生态保护工程等明年新开工水利国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切实搞好以抗旱水源为重点的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第六,认真完成今年水利厅局长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做好明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的准备工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0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日照市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考核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招引工业项目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日发〔2001〕28号),加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考核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组织:成立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委员会(简称考核委),由市招商工作委员会主任兼任考核委主任,市招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考核委副主任,市监察局、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招商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一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委下设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考核办设在市招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市直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认定工作。

第二章 考核认定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考核时间:上一年度12月26日至当年度12月25日作为招商引资考核年度。当年度12月26日至12月31日为部门和单位年度报表时间,次年度1月份开始进行目标责任制部门、单位招引项目的考核认定。
第四条 考核范围:从市域外引进的在我市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登记的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招引的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可抵顶招引工业项目的任务指标;过去年度引进的项目又增资的,按新增固定资产额认定当年招商引资额。
2002年度内招引的计划外来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且在合同以上阶段的项目,经招引单位申请,可顺延到2003年度一并考核。届时考核的目标任务应为2002和2003年两年度目标任务之和。项目招引单位视为已完成2002年度招引目标责任制任务。
第五条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
(一)外来独资项目,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引资额;以实物投资的,按形成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计算引资额。
(二)外来投资者与市域内企业、单位或个人合资合作的项目,按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货币资金和实物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算引资额。
(三)外来投资者购买市域内国有、集体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以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计算引资额。购买后又追加投资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与上述引资额合并计算,予以认定;以免除原企业债务方式、以债折股等形式购买企业产权的,不予认定。
(四)以租赁形式进行工业生产的,按其第一个生产经营年度交纳的租赁费、缴税额与其余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合并计算引资额。
第六条 外来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考核认定其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租赁经营的,按其第一个经营年度交纳的租赁费、缴税额与其余固定资产投资一次性合并计算引资额。
第七条 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引进的无偿资金或资产(非履行部门职责向上级业务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或上缴市财政的,予以认定,并按实际到位资金或实物价值计算引资额。

第三章 考核认定证明材料

第八条 认定引进工业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引进工业项目除提报工商、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根据投资方式分别提报以下证明材料:
(一)外来独资项目,在提报企业章程和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的同时,提报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资产评估报告、工程决算报告、资产价值鉴定报告、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复印件,下同)。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提报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以自带现金(含信用卡取款或通存通兑异地取款)方式投资的,提报存入该企业银行帐户的现金交款单复印件。
(二)外来合资合作项目,在提报合同书复印件的同时,提报形成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通过银行汇款方式以货币资金投资的,提报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复印件;自带现金投资的,提报合资合作企业的验资报告和有关记帐凭证复印件。
(三)外来资金购买本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提报合同书、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购买企业产权后又追加投资的,参照本条(一)、(二)项提供证明材料。
(四)以租赁形式进行生产的工业项目,提报合同书复印件、交纳租赁费凭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交纳情况证明。形成固定资产的,提报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第九条 认定引进外来农业、贸易、旅游、仓储运输、饮食服务、文化娱乐等经营性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形成固定资产的,提报工商、税务登记证明和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租赁经营的,提报合同书复印件、交纳租赁费凭证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交纳情况证明。
第十条 认定引进无偿资金或资产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提报捐资证明、银行电汇凭证或进帐单、资产价值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一条 以上各项中以“资产评估报告”形式证明外来投资额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并要在资产价值评估明细表中注明购建时间及投资方。

第四章 考核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自行审查。市直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对引进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后,按要求备齐有关材料,报送市考核办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书面审核。市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招商引资情况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市计委和经贸委负责对市外的内资项目的批准证书进行复核;市外经贸局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进行复核;市工商、税务部门负责对招商项目登记环节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市税务部门审查完税凭证;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查引进无偿资金的证明材料是否规范和完整;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验资报告、工程预决算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购置合同及发票等固定资产价值及所有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市招商局负责招商考核工作的组织,对各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和汇总。
书面审核时,招引单位可到考核办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和补充。
第十四条 现场认定。市考核办可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和认定。现场认定采取听取汇报、审查证明材料原件、查看有关帐目和凭证、查验实物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提报证明材料的项目不予考核和认定。市考核办应将初步考核认定结果通知招引单位。招引单位认为考核认定初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于接到通知后2日内向市考核办书面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对该项目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最终考核认定结果,以市委、市政府文件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目标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要实事求是地提报招商引资情况和证明材料。对弄虚作假的,不予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外来投资者要积极予以协助,为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提供有关资料和方便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机构要确保出具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公正、客观、真实。如发现评估价值与资产实际价值有明显差距,考核委将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该机构进行处罚,并按差额的百分之二百扣减项目上报部门的招商引资额。
第二十条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人员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确保认定真实可靠、奖惩公平有据。对徇私舞弊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