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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试行外汇移存与提取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28:47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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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试行外汇移存与提取的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上海试行外汇移存与提取的暂行规定

1989年5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为加强中央银行外汇管理的职能,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外汇移存与提取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移存与提取,是指除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以外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就第四条规定的外汇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简称上海分局)结汇或缴存、买汇或支取。
第四条 外汇移存与提取的范围:金融机构按规定应卖给国家或向国家购买的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外资银行按规定应该缴存的外汇和原缴存外汇的支取。
第五条 外汇移存与提取的币别包括美元、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港币、瑞士法郎、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九种外币。其他外币和外汇人民币的移存与提取暂向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办理。
第六条 外汇移存与提取的汇价:外汇移存时,上海分局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向金融机构支付买汇人民币资金;外汇提取时,金融机构按中间价加千分之一点二五(手续费)向上海分局支付买汇人民币资金;原币缴存与支取不计利息和手续费。
第七条 外汇移存与提取的时间:金融机构在办理移存时应在业务发生日的次一个营业日向上海分局办理,如系结汇,上海分局按业务发生日的中间价向金融机构拨付人民币资金;金融机构在办理提取时,应提前三日向上海分局报告外汇提取计划,如系买汇,金融机构按买汇当日外汇中间价加上千分之一点二五向上海分局拨付人民币资金。
第八条 帐户的开立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简称总行)统一在境外开立外币帐户,并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和使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上海市分行)设立与总行帐户挂钩的分户帐,由上海分局具体使用。上海分局办理的外汇移存与提取全部通过分户帐进行收付,每日业务终了,境外帐户行自动将分户帐借方或贷方余额转入总行帐户。外汇管理局内部设立“总分局往来”帐户。
第九条 外汇移存所需人民币资金由总行供应。上海市分行与上海分局应定期对“外汇买卖”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每年十二月初分别汇总上划总行和总局。外汇移存与提取中所发生的收付费用,上海分局单独列帐,年终并入上海市分行。
第十条 外汇移存与提取的统计。上海分局按照(87)汇管计字第797号文《关于报送一九八八年国家现汇外汇收支旬、月统计报表的通知》和(88)汇管计字第215号文《关于“外运分公司外汇留成调整国家外汇收支统计”的函》上报总局。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外汇移存与提取必须在当地办理,上海分局统一管理上海的外汇移存与提取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负责实施,并可按本规定的原则拟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总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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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美容业“整容”

谭伟强


据近日媒体报道,今年1-3月份,上海市消协接到的消费者有关美容美发类投诉已达179件,平均每天受理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超过2倍多。在这些投诉中,美容效果差、夸大宣传、收费不合理以及美容消费卡纠纷等问题尤其突出。鉴于美容消费侵权快速增长的趋势,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选择美容机构请看清对方资质,不要被对方的广告和宣传迷惑。美容服务特别是涉及隆胸、祛斑等非物理性美容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影响人身安全,消费者在接受前请慎之又慎。本文就涉及美容的有关法律问题与大家探讨如下:
一、 消费者要消除对美容概念的模糊认识,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只能向
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
美容分为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 针对当时美容院普遍超范围经营,美容反
遭毁容案件频频发生的状况,2000年5月,国内贸易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卫生部于2002年2月公布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将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两大类。目的在于通过对不同美容性质的界定,规范我国美容市场,杜绝恶性事故发生。什么是生活美容简而言之,生活美容就是使用化妆或一般护理保养方法的修饰性美容,同时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形象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也就是对人面部及皮肤的保养、预防皮肤老化,在个人原有的基础上加以修饰,比如面部保养、美颈、美腿、化妆等。生活美容对美容师的要求不是很高,只要掌握基本的专业知识,在获得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后便可上岗工作。我国美容业的发展前期,可以说是生活美容主导着美容市场,美容院开展的服务项目包括美容产品的研试几乎都是围绕“生活美容”而进行的。即使在现有的难以数计的美容项目中,生活美容也还是占有绝大部分。什么是医学美容,医学美容是指通过使用手术、药物及物理等手段,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进而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的修复和再造性美容。只要对人体采用了侵入性手段,就应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隆胸、三文等等。医学美容可以说是医学、美学与美容技艺三者相结合的产物,由多种临床与某些非临床知识相互交织而成,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在近几年显出了其强劲的发展势头。
  从事医学美容项目的美容院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同时,对医学美容院的美容师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必须具备较高的医学知识,有一定的临床经验的专业人士才可上岗。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包括吸脂、隆胸、穿耳洞、纹眉、去皱等项目在内的美容手术只有美容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因此社会上许多美容院招牌上很多项目如瘦脸、丰胸、纹眉、去除眼袋、美下颌、双眼皮、隆鼻、除皱、穿耳洞、面部轮廓改进、除疤痕、处女膜修复等服务项目均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属于违规、超范围经营。而实际上,美容院的经营范围只是生活美容范畴,即皮肤护理、修眉、足浴等项目。美容院根本没有合法“身份”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只应该经营生活美容和美发项目,。??
  那么,为什么会有那么多患者选择到美容院去做医疗美容呢?很多人对医疗美容和生活美容的概念模糊是其中一个原因。美容院不是医疗机构,因此只能向顾客提供皮肤护理等生活美容服务项目,而不少消费者由于对此不了解,被过分夸大的广告所诱惑了。很多美容院出高价从大医院“挖”专业医师来做隆胸、隆鼻等手术,因此收费都比医院高。因此美容院没有经过正规渠道从医院请大夫这是违法的,而事实上医院也不会批准本院医生到外面去‘兼职’。”??二、医疗美容再简单也有法律风险
美容尤其是医疗美容毕竟是外科手术,存在风险。因此,在做美容手术前,应对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有所了解,慎重行事。
? 1、留意医师的专业资格证书
  接受整形外科手术前,除了留意医师诊所之招牌,更要注意医师到底是否曾接受完整的外科及整形外科训练,合格的医师应会主动出示证明其专业资格的相关文件,千万不要被一些类似名称的医学会会员资格混淆,如果在诊所内未见到相关证书,一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仔细问清楚医师的医学背景。
2、术前照相
对任何美容整形手术都要进行符合医学摄影要求的局部照相,一是作为院方资料保存,以便手术前后对比,供科学研究用;二是作为法律资料保存,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可作为证据出示。
3、保存每次的就医资料 
  当你决定进行美容手术后,一定要留下每次的就医资料,例如收据、挂号单、书面就医记录等,这也是万一纠纷发生时,民众可以申诉维护个人权益的基本证明。看诊的病历记录也是很重要的证据,虽然法律规定病历记录必须保存10年,但院方篡改或销毁病历也不无可能,若担心自己的病历被篡改,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出面调走病历,可以减低或避免病历被篡改的危险。
4、消费过程中要主动审查美容机构提供的材料,对不合格的产品坚决抵制。
5、、签订手术协议书。内容包括手术方式、过程、术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术后短期反应或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等,青少年或较大的手术尚需家属签字。手术协议书是术者和求术者之间取得共识所形成的一种书面文件,以便术后一旦出现医疗纠纷时,作为处理纠纷法律文件依据。签定手术协议书既显示出手术的严肃性同时也对美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6、不要对“美容手术”的效果期望过快、过高。大多数整容外科医生认为,“美容手术”能够改善人们的形象,增强他们的自信心。但是,手术的最后结果离人们的预期心理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的,而且手术显效需要一个过程。例如,需要数周后,接受手术者的自我感觉才会好一些;需要数月后,其形象才会有明显改观。很多接受过“美容手术”的人,几乎都希望手术后自己的面貌立即焕然一新,其实,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7、对手术后可能的后遗症和并发症要有心理准备。“美容手术”也有可能出现失血过多、感染、手术后留下刀痕和疤痕等现象。吸烟者如果不戒烟,接受手术后伤口愈合期间容易长出疮痂斑点。所以,大多数外科医生建议接受手术的人,至少从手术前两周开始戒烟,一直戒到手术后的第三周。
三、分清美容纠纷类型,正确维权
美容纠纷,是指消费者到美容机构进行美容时,由于美容机构不适当履行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所产生的纠纷。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 1、手术者术前不征求受术者的意见,按照自己的审美观决定手术方式,导致受术者心理上对所作?手术无法接受者。
? 2、由于技术上不能胜任,导致了手术失败,并造成受术者容貌毁损者。
? 3、由于美容手术失误,造成术后出现不应有的解剖缺损或生理功能阻碍者,或误伤血管,造成患者大出血死亡者。
? 4、美容手术中由于用药不当或麻醉失误,造成受术者过敏性休克或其它严重后果者。
? 5、美容手术所用填充材料选择失误,使患者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者。
? 6、术前消毒不严格或术中未能严格实行无菌操作,造成创口感染留下疤痕,影响术后效果者。
7、术后管理不善,造成受术者伤口渗血感染,并导致严重不良后果者。
8、因用药不当造成美容后皮肤出现水疱、斑疹,或有明显色素沉着者。
9、医院或美容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极力鼓动病人做某项美容手术,并以虚假广告骗取病人的信 任,术后病人认为美容效果不理想者。
10、医生为了获得额外的经济收入,极力向就医者推销进口美容药物或其它种类的化妆品,给患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者。
? 产生美容纠纷的法律行为有哪些?
??美容纠纷产生后,我们首先需要分析,它是属于哪一种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因为不同法律行为的美容纠纷,则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处理结果。
??1、由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美容法律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美容服务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服务合同。所谓服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依他方要求,完成一定服务行为或客观特定的服务活动,另一方须支付服务报酬的一类合同。在美容服务当中,如果美容机构的行为不是通过约定表现出来的,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因违约而产生的美容纠纷,赔偿范围是返还医疗费用。?
? 2、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及承担的责任
??是指美容机构在提供美容时,由于其过失的行为,导致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一般伤害。民法中所谓的一般伤害是指:经过治疗,可以恢复健康,并未造成残废的人身损伤。因侵权而产生美容纠纷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在受害人和美容机构之间产生一种损害赔偿的债权债务关系。(1)首先要有损害事实,是指因提供美容服务一方的行为使接受服务的一方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这种损害包括三种:财产损害:由于美容损害使接受者遭受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由于美容使身体的内外有形组织和各种器官 的生理机能遭受破坏。精神损害:是指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2)要有过错:在美容纠纷中的过错主要是过失行为,一般不会有故意的性质。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若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因侵权而产生的美容纠纷,基本上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及精神损失。
??四、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 卫生部颁布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执业标准,因此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持有营业执照的美容机构手术后发生美容纠纷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处理,解决手术纠纷的方法是向当地的卫生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会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医疗事故专业委员会鉴定,出具的鉴定结果是有法律效应的。即使诉诸法庭,也是要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医鉴定。一旦鉴定结果出来,就会依法公正在判决了。企图通过私下交易进行了结的途径,是会遗留后患的。
而一些美容院、美发厅、发廊是由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发放营业执照的。如果这些单位擅自扩大营业范围,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出现美容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依据受理,可首先向工商行政部门反映问题,再联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处理。 其次纠纷发生后,作为受害者,应尽快去做伤害鉴定,其意义在于:1分清责任,确定伤害行为是否为侵权人行为所致。2、对于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和治疗方法有重要意义。鉴定之后明确了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可以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也有使加害人承认错误,尽快了结赔偿纠纷。


作者:谭伟强
上海市曹阳五村128号501室 邮编200062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中组部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教育具有重要表率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力不强,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法律、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带头学习法律,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二、 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 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要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要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中。

  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

  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 健全制度,创新方法,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的方法,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定期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定期举办各类领导干部法制专题研讨班,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要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广泛搭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平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等,不断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

  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把法律知识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措施保障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障;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