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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36:35  浏览:9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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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公安警察证》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山东公安警察证》。
第三条 《山东公安警察证》是本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专用证件,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行公务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 《山东公安警察证》由省人民政府制发,加盖山东公安警察证专用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山东公安警察证》的颁发。
第五条 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担。省公安厅和省政府法制局受省政府委托进行统一审核。
第六条 《山东公安警察证》上应有持证人照片并载明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警衔及证件编号、发证机关、证件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持有《山东公安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服从或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必须主动出示《山东公安警察证》。对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出示;拒不出示的,无权执行公务。
第九条 申领《山东公安警察证》的人民警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公安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
(二)已经评授警衔;
(三)经人民警察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合格(依照有关规定免试的除外)。
第十条 人民警察对《山东公安警察证》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或转借他人,证件遗失应及时报告并声明作废。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调动、辞退、辞职或退休时,应由所在的公安机关收回其《山东公安警察证》,上缴省公安厅注销。
第十二条 《山东公安警察证》每两年审验一次,审验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下列情况下,其《山东公安警察证》应由所在的公安机关暂时收缴:
(一)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
(二)被临时抽调从事非公安工作1年以上的;
(三)因私出国、出境的。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暂扣或吊销其《山东公安警察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而不出示《山东公安警察证》的;
(二)将《山东公安警察证》转借他人的;
(三)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五)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
(六)违法使用枪支、警械,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七)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五条 暂扣《山东公安警察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吊销《山东公安警察证》由所在的公安机关逐级报省公安厅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认为有必要暂扣或吊销其《山东公安警察证》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暂扣《山东公安警察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确需延长的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暂扣、吊销《山东公安警察证》时,应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吊销《山东公安警察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吊销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查。受理机关应在1个月内作出书面复查结论,并通知本人。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该人民警察所在的公安机关及其上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伪造、冒用《山东公安警察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公安警察证》颁发后,原有用于证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身份的证件一律作废。



199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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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宗局:
为更好地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就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所指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是指在民族贸易县内经营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商业企业。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包括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和生产生活必需品。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为《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所列商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范围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具体不得低于20%。
  二、民族贸易县内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商业企业,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请备案。
  三、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不属于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免的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十日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一年十二月二日



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1号)精神,设置黄石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市计委是市政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的职能,交给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2、将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市科学技术局。

3、将制订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国土资源局。

(二)转变的职能

1、不再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项目,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2、不再确定具体项目的年度贷款指标计划,只对政策性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推荐项目,加强项目法人单位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服务,并监督指导贷款方向。

3、将工业和运输生产指标改变为预测指标。

4、将对重大项目建设的行政性监管,改为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向国家及省、市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就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产力布局规划,引导和促进全市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研究全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区域经济调节的政策措施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预期目标建议,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

(三)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以及其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全市经济的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实施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综合运用经济杠杆,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政策措施建议。参与组织重要经济政策措施的制定和贯彻实施。

(四)研究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和资金投向及相关政策措施建议,衔接平衡各种资金来源。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及地方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落实国家、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及其它专项建设资金;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会签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向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推荐申贷项目;负责全市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直至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全过程管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协调。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指导和协调管理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和对外贸易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及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申报和安排全市外商投资重点项目、国外贷款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七)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做好全市重要商品的供求调节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衔接,搞好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管理。负责重要市场建设的规划布局和计划管理,引导市场体系的培育和完善。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地方企业债券项目的申报与管理。研究分析价格形势,提出价格政策建议,参与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制订,监督价格政策的执行。

(八)提出全市科技、教育等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旅游开发、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九)引导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编制区域经济技术协作、扶贫开发、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各行业、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发展的综合、规划、协调和服务。

(十)研究制定有关全市经济计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全市计划、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协调和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编制国防交通储备物资调用及交通保障计划,国防经济动员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战略物资储备计划。

(十二)根据《黄石市机构改革方案》有关规定管理市物价局和市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保留的审批事项

1、由市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国外贷款、海外投资、技术引进等涉外类项目);

2、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审批;

3、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的审批;

4、普通高校、中专、技校招生计划的审批;

5、核准投资许可证的发放;

6、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和重点项目的邀请招标的核准。

以上审批事项如与国家、省今后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则从其规定;对虽有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也要主动作出相应调整。

四、内设机构

按照上述职责,市计委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秘书事务、会议组织、文电档案管理、政务信息、提案建议承办、督办协调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保密、综合治理等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科(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件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参与、协调经济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有关计划工作及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综合编报。负责计划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及行政执法工作。研究国内外经济动向对我市的影响,研究全市经济及有关经济体制改革问题。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管理全市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招标投标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民经济综合科(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生产力布局,提出全市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与政策建议。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各行业规划和政策。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提出全市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年度调控目标及政策措施,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和分析,提出对经济运行进行及时调控的措施建议。开展经济运行的重大问题的调研。研究提出城市化及中小城镇建设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做好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

(四)投资科(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固定投资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的措施建议。编制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权限,审核、审批及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对基建项目选址定点、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或审查上报。组织地方重大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向金融部门推荐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引导金融资金使用方向。协同有关单位研究提出建筑业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投资建设的标准定额工作。

研究制订重大项目稽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承担稽察工作的综合调研;拟定派出特派员的重大项目名单,提出稽察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承担特派员及助理的管理、联络、协调、服务和培训;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分送、上报、下达;负责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通报和反馈;负责与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的联系,提供技术支持和保证。

(五)对外经济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战略、总规模和投向,对全市对外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监测,提出调控建议。编制全市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以及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境外投资计划。承担全市利用外资和全口径外债的结构优化及监测和分析。安排全市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组织、监督利用国外贷款重大项目实施。审核上报全市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中方机构担保境外融资贷款和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拟定本市除工商领域以外的地方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负责审查上报本市投资项目设备进口减免税。提出全市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研究提出进出口的总量平衡政策。编制全市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敏感商品的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植物油等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

(六)农业经济发展科(农业区划办公室、地区经济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实施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农垦、农机、农科及乡镇企业等部门和行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包括商品粮基地建设计划。编制全市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编制平垸行洪、移民建镇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安排我市的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项目的方案审批、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承担市农业区划办公室日常工作。

编制全市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和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编制并下达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和检查。编报与下达环保计划,协同有关部门负责环保计划的实施和监测。编制全市测绘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和环境整治规划。组织实施《中国21世纪议程》,缩小地区差距,实现可持续发展。制定并组织实施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扶贫计划;组织贯彻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承办有关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工作。

(七)工业经济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研究全市冶金、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医药、化工、食品、军工等行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提出工业经济发展方针、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全市工业生产力布局及工业生产形势分析和预测、预警,分析产业现状和发展趋势,提出发展对策建议,安排重大项目。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日常工作。

(八)基础产业发展科(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市能源、交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衔接平衡和组织编制能源、交通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规划重大项目的布局。提出、衔接平衡全市重点能源、节能、节材、交通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全市电力建设、交通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安排平衡全市主要能源生产及编制全市分地区和重点企业年度用电计划。参与协调有关电价的测算报批和监管工作。行使能源法规明确的执法主体义务。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日常工作。

(九)高技术产业发展科

研究提出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组织编制和衔接平衡高技术产业的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计划。负责归口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示范工程、推进工程、重大关键技术和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等重大项目。负责组织和申报高技术产业项目的认定,协调高技术产业重大项目布局。

(十)财金贸易科

研究全市财政金融形势及商贸经济运行情况,对财政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审查上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并组织发行计划的实施;研究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参与重要价格的制定。负责重要市场项目的规划布局与审批,研究流通组织与形式,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提出重要商品调节政策,引导调节市场。负责重要农产品、农资等的社会供求总量平衡和协调工作,提出储备计划。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出粮食、救灾化肥等商品的储备计划与动用计划建议。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总体发展规划,衔接第三产业各主要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定重要物资分配、储备计划。

(十一)社会发展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政策及区域调节方案。组织编制全市人口自然增长及机械增长、劳动力平衡及就业、工资及收入分配、"农转非"、各类学校总规模及招生、文化、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出版、旅游、宗教以及社会保障事业领域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专项规划。监督计划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大中专学校的布局和结构调整、审核报批大中专学校。审批旅游开发总体规划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市级卫生、医疗、防疫、保健机构设置布局及调整方案。编制社会发展领域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基本建设投资。

(十二)机关党委、政工科合署办公

按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和干部人事管理。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黄编[2001]012号文件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市计委机关行政编制36名,工勤事业编制4名。另核定交通战备办、经济动员办行政编制各2名,共计44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4副(1名兼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办公室主任),纪检组长1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市经济动员办副主任、市交通战备办副主任、市招标投标办主任、市稽察特派员办主任职数各1名(均为副县级);科级领导职数17名(正科13名,副科4名)。

按规定配备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