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
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发〔2005〕6号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部门对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5年2月5日
玉林市党政干部源头建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政干部队伍的源头建设,把乡镇和企业(以下简称“两个源头”)建设成为党政干部成长的深厚源头和重要基地,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高素质的人才支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桂发〔2002〕5号)、《玉林市乡镇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玉办发〔2003〕58号)等文件及自治区党委关于抓好乡镇和企业两个干部成长源头建设的指示精神,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干部成长源头建设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不断加强源头干部的培养教育,及时充实源头干部队伍,大胆选拔使用,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充足的高素质人才保证。
第二章 乡镇干部的选配充实
第三条 选配充实乡镇干部,必须注重文化素质、能力素质和专业结构。新进入乡镇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含机关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乡镇机关公务员”),除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学历可适当放宽外,必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要特别注重从普通高校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经考试公开选调和录用。
第四条 加大选调生选派工作力度,提高乡镇干部队伍层次和素质。选调生是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从区内外高校通过公务员考试选调到乡镇、企业等基层培养锻炼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毕业研究生,是培养各级党政干部的重要来源。要有计划地增加我市选调生数量,并加快形成选调生优胜劣汰的机制,使优秀选调生脱颖而出,成为乡镇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高素质成员和县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干部的重要来源。
第五条 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乡镇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一定比例的科员、办事员职位,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程序择优录用,充实乡镇干部队伍。
第六条 从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中定向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充实乡镇干部队伍。根据玉办发〔2003〕58号文件规定和乡镇机关空编情况,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计划,经所在县(市)区编委同意用编后,报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每年安排不少于当年乡镇机关公务员补充录用数30%的指标,专门面向到村挂职大专以上毕业生,乡镇企、事业单位大专以上毕业生和35岁以下大专学历以上的优秀村干部四类乡镇机关公务员后备人选,从中公开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采取公开报名、参加自治区公务员资格考试、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核和审批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充实乡镇领导班子。根据乡镇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重视从县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部分文化素质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抓经济工作、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到乡镇任职,进一步改善乡镇领导班子结构。
第三章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
第八条 企业干部的选配充实,除国有(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部分成员按规定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任免调配外,由企业自主负责,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协助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九条 做好企业选调生选拔培养工作,为企业和党政机关提供高素质后备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人才管理使用等情况,分别选择一定数量企业作为培养党政干部的基地,在充分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组织到区内外高校考察,召开公选会、招聘会等形式,向企业提供信息,推荐和录用相应专业优秀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研究生,从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同时,从企业现有人员中选拔符合条件人员作为选调生的后备人选进行培养。对选调生后备人选,经所在企业和本人同意,由区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参加全区公务员资格考试,通过公务员资格考试和考察合格的,可录用为选调生。其公务员资格保留三年有效。
第十条 进入企业工作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含企业选调生),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组织人事部门不干预企业的人事安排。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乡镇以上党政机关公务员到企业创业锻炼。经征得企业同意,有计划地选派优秀党政干部到企业任职或挂职,在开展创业经营的同时培养锻炼干部。
第四章乡镇干部的培养
第十二条 着重从加强学习培训和压担子实践锻炼两大渠道加强对乡镇干部的培养,使乡镇干部在学习培训中不断提高素质,在压担子实践中不断增长才干。
第十三条 全方位、多角度培训乡镇干部。凡拟提拔进入乡镇党政班子的,都必须经过乡镇以上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2个月以上培训,个别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提任前进行培训的,要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第十四条 实行压担子和挂职实践锻炼制度,加大乡镇干部培养的力度。看准苗子敢压担,对特别优秀、有ꊷ展潜力的乡镇干部,要敢于安排到重要岗位;条件成熟压重担,对乡镇优秀领导干部,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提拔到更高的领导岗位任职;年轻干部多压担,对乡镇年轻干部,要敢于根据其工作能力多分配工作,加大培养锻炼力度。积极创造条件选派乡镇干部赴县内外、区内外挂职锻炼,既要注意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到上级机关跟班学习,又要注意选派到区内西部地区挂职磨炼;既要注意选派领导班子成员外出挂职学习,又要注意为其他干部创造外出学习机会,使乡镇干部开阔视野,更新思维,加快成长。
第五章 企业干部的培养
第十五条 以提高企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培养造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目的,不断加大企业干部队伍培养力度,促进企业干部的成长。
第十六条 建立企业(公司)干部培训制度,积极推进企业中青年干部培训。培训内容要坚持兼顾岗位必备知识能力和当前急需知识能力的原则,突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建立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等知识培训。同时还应包括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工商管理培训、职业资格培训等内容。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或国际培训组织进行培训项目合作,有目的地选送思想品质好、有培养潜力的青年管理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资深培训机构(大学院校)进行中长期MBA等学历培训,培养高素质的中高级管理人才。
第十七条 对优秀企业干部大胆提拔使用,压担子锻炼。对品质好、有经营管理能力或发展潜力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及时安排到适当岗位,给予平台,锻炼成长。适合担任企业领导工作的,提任企业领导职务;适合担任技术领导工作的,安排到技术领导岗位任职;适合担任党政部门领导工作的,通过有关程序,安排到党政部门任职。
第十八条 选送企业干部挂职学习或职务轮换锻炼。尤其要注意选派企业优秀年轻干部到发达省市挂职学习,到区直、市直机关挂职学习,到发达国家考察调研,开阔思路,提高素质。要有意识地对中下层管理干部进行职务轮换,横向拓展管理干部的专业知识,增强综合管理能力,在实现企业人力资源最优配置中培养、锻炼干部。
第六章 选派党政干部到“两个源头”培训和锻炼
第十九条 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培训基地作用,有计划地选派党政干部到企业培训或挂职锻炼,使之熟悉经济工作,提高党政干部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条 市委确定玉柴集团、玉药公司为市党政干部培训基地,每年分期分批选派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乡镇党政干部到玉柴集团、玉药公司轮训,每期不少于15天,着重培训学习玉柴、玉药员工的组织纪律、战略眼光、创新精神和务实作风,培养提高党政干部抓经济工作的能力。选派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玉柴集团、玉药公司党委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分期分批选派党政部门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选派挂职的重点企业为玉柴集团及部分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每批挂职期限为半年或1年。培养年轻干部从事经济工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具体实施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有关企业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有计划地选派县以上党政部门年轻干部到乡镇挂职锻炼,培养年轻干部的艰苦创业精神,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增强综合素质。每批挂职期限为1至2年。选派工作由市、县(市)区两级组织部门负责。
第七章 “两个源头”干部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乡镇干部的管理,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党委(工委)及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负总责,乡镇党委负责具体管理事宜。
(一)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服务制、政务公开制、住乡镇制、机关值班制、调查研究制等乡镇机关工作制度,加强乡镇机关效能建设。
(二)县(市)区、乡镇要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改善乡镇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落实有关待遇,为乡镇干部创造“栓心、留人、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县(市)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要对乡镇干部遵守工作制度情况定期检查、定期了解监督。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教育或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干部的管理,依照企业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完善乡镇和企业干部考核制度。坚持平时考核、季度(月份)业绩考核(着重企业干部)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准确评价乡镇和企业干部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提级晋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把乡镇和企业基层实践锻炼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条件,加大从乡镇和企业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力度。凡40岁以下干部没有乡镇或企业基层1年以上工作实践经历(含挂职锻炼,下同)的,原则上不予提任乡镇党政正职、县(市)区党政班子成员和市直党政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县(市)区分管企业、经贸等经济工作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具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市、县(市)区综合经济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分管过企业工作干部的比例要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七条 加大选调乡镇和企业干部进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力度。县以上党政机关出现缺额时,要优先从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乡镇、企业干部或有乡镇、企业工作实践经历的干部中选配补充。县以上党政机关从乡镇机关公务员中补充人员的,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按职位要求择优调任或转任。自治区选派到乡镇机关工作的选调生,在乡镇锻炼1—3年后,根据桂发〔2002〕5号文件规定,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地补充到县以上党政机关;不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党政机关干部队伍。企业干部经考核符合提任县处级和县(市)区、乡镇乡(局)级领导职务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安排担任县处级和县(市)区、乡镇乡(局)级领导职务。企业选调生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并征得企业同意,从取得公务员资格之日起三年内可免试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超过三年期限的,可经重新参加自治区公务员资格考试获得通过后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玉林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财政部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
财政部
财会(2001)100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商业银行会计报表审计中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提高函证的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公告。
第二条 本公告所称银行间函证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印证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获取和评价回函的过程。
本公告所称确认银行,是指接收商业银行的询证函并被请求回函的银行。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银行间函证程序,并对函证全过程进行控制。
第二章 询证函的编制与寄发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选择确认银行时,应当考虑与商业银行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有关的以下主要因素:(一)账户余额的大小;(二)交易的性质、数量和金额;(三)相关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四)重要性与审计风险。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确认银行对所函证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予以回函。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编制询证函时,可选用以下方法:(一)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要求确认银行确认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二)要求确认银行在询证函中列示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的详细情况,据以与商业银行的记录相比较。
在选用上述方法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函证的目的、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要求及回函的可能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经商业银行同意,以商业银行的名义向确认银行寄发询证函,并要求确认银行直接向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事项的性质等因素确定寄发询证函的时间。
第三章 函证的内容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函证目的及商业银行会计系统等情况确定函证的内容。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函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的存款、贷款和同业往来等账户(包括零余额的往来账户和在函证日之前十二个月内注销的往来账户)的余额及到期日、利息条款、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抵销权、抵押权和质押权等详细情况。询证函应当载明账户摘要、账号和币种等有关信息。(二)商业银行与确认银行之间因担保、承诺和承兑等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产生的或有负债。询证函应当载明或有负债的性质、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三)资产回购和返售协议以及未履约期权。询证函应当载明协议标的、签定日、到期日和达成交易的条件等有关信息。(四)与远期外汇合约和其他未履行合约有关的信息。询证函应当载明每项合约的编号、交易日、到期日、成交价格、币种和金额等有关信息。(五)确认银行代为保管的有价证券等项目。询证函应当载明项目摘要和权属等有关信息。
第四章 回函的评价
第十一条 在评价通过函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函证程序的可靠性;(二)不符事项的性质和金额;(三)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 当未收到确认银行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如果通过函证、替代审计程序和其他审计程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扩大函证范围或追加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商业银行其他审计业务,如涉及银行间函证程序,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公告办理。
第十五条 本公告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