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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1:24  浏览:8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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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0日,海关总署


一、为方便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该领事馆及其人员的自备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不适用外国驻华使馆或其他驻华机构的人员和车辆。
三、外国驻穗领事馆人员乘坐自备车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限从深圳皇岗、文锦渡和拱北关闸口等三个口岸出入境。
四、自备车辆运进运出的物品,限于外国驻穗领事馆公务用品和领事邮袋,领事官员的自用物品。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馆或其他驻华机构运进运出的公私用品的及外交邮袋。
五、外国驻穗领事馆应事先将往来香港、澳门地区车辆的资料(包括车辆所有人、车辆种类、车牌号码等)及海关需用的其他单证,向广州海关申请登记备案。由该关核发《外国驻穗领事机构往来港澳地区车辆登记手册》(简称登记手册)。
自备车辆运进运出领事馆公务用品,领馆人员自用物品应按《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事先向广州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自备车辆出入皇岗、文锦渡和拱北关闸口时,上述车辆的司乘人员持《登记手册》,本人护照,经广州海关审核的《外国使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规定审核放行。
必要时,海关可对上述物品及车辆的车体进行查验。
六、超出上述范围及未办理审批手续者,海关不予放行,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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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农业部


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

农经发[2010]6号


为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关于“尽快制定有条件的合作社承担国家涉农项目的具体办法”的要求,现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以下简称涉农项目)具体事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探索和伟大创造,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途径,是推动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程度的重要载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明显加快,组织功能逐步完善,涉及产业门类日益增多,农业内部增收潜力不断挖掘,服务内容不断拓展,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市场竞争能力日益增强,正在逐步成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织载体。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法律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类新型市场主体的应有权利。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是贯彻落实法律规定的具体体现,是增强基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牢固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民的观念,加大力度,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二、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扶持农业和农民的重要手段,以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为目标。对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要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今后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基本原则: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涉农项目建设。委托和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的现行申报渠道、资金来源渠道和管理方式保持不变。

三、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方式

(一)支持范围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

(二)支持条件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2.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4.符合有关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规定的各项条件。

(三)支持方式

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在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相关涉农项目时,要根据项目性质,合理确定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为:

1.支持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合作社独立承担;

2.支持有关部门或单位把合作社纳入涉农项目实施单位范围。

四、有关要求

各地涉农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力度,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各地合作社指导部门要加强与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积极指导和帮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程序申报涉农项目。



二○一○年五月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型汽车实施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要求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407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重型汽车实施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解决国家第二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现就重型汽车实施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要求等事宜公告如下:

  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是反映机动车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污染物排放状况和对环境影响程度的重要性能。为保护环境、控制污染物排放、提高汽车制造技术水平、保证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防止耐久性不符合要求的技术和产品流入市场,经研究决定,将排污控制性能耐久性作为对重型汽车和车用发动机排污控制型式核准(以下简称“型式核准”)的内容予以考核。

  自即日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暂停受理配备尾气后处理装置的自然吸气压燃式发动机和装配上述发动机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依法组织对已核准公告的上述车型和发动机进行一致性和耐久性监督检查。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