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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6:57  浏览:91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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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办发〔2004〕71号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1月30日


聊城市主要经济工作年度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的工作积极性,使全市各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工作考核主要包括综合经济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作、工业经济工作、民营经济工作、对外经贸工作、科技工作、城市化工作、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以上各项考核除综合经济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外,其他各项工作均由市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考核采用积分制,满分为1600分。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综合经济工作    分值180 基数70 增幅110
  1、地区生产总值及增幅     30   10    20
  2、职工平均收入及增幅     30   10    20
  3、第一产业与二、三产业的比例及增幅  30  10  20
  4、地方财政收入及增幅     50   20    30
  5、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及增幅  20  10  10
  6、用电量及增幅        20   10    10

  (二)招商引资工作    分值400  完成任务120 加分30
  1、完成任务比例        150   120   30
  2、招商引资额   150
  3、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固定资产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  50
  4、引进国内、市域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额  30
  5、招商引资工作明星乡镇个数  20
  (三)固定资产投资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50万元以上项目固定资
产投资额及增幅
  40  16  24
  2、工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3、年度完成500万元以上
项目(含交通)投资额及增幅
  20  8  12
  4、投资效果系数  20  8  12
  (四)农村经济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农业结构调整  20  8  12
  2、农业产业化经营  20  8  12
  3、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增幅  20  8  12

  4、非农收入占农民人均纯
收入的比例及增幅
  20  8  12
  5、农业投入及增幅  20  8  12
  (五)工业经济工作分值140基数60增幅80
  1、工业增加值及增幅  35  15  20
  2、销售收入及增幅  15  5  10
  3、上缴税金及增幅  70  30  40
  4、主要经济指标占全市比
例变化情况
  20  10  10
  (六)民营经济工作分值150完成任务70增幅80
  1、民营经济税收  70  30  40
  2、固定资产投入  40  20  20
  3、园区基础设施及项目投入  40  20  20
  (七)对外经贸工作分值100基数60增幅40
  1、实际利用外资额及增幅  35  20  15
  2、实际利用外资过500万
美元大项目个数
  10  5  5
  3、年出口总额及增幅  35  20  15
  4、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
企业个数
  10  5  5
  5、当年创办境外窗口企业
带动产品出口和境外劳务输出
  10  10

  (八)科技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科技三项经费占同级财
政预算比例
  40  16  24
  2、取得科技成果及获奖数  10  4  6
  3、万人专利申请数、授权

  10  4  6
  4、省级、国家级认定高新
技术企业及增幅、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及增

  30  12  18
  5、引进科技成果数  10  4  6
  (九)城市化工作分值100基数40增幅60
  1、城市化水平(以城市人
口率为准)
  60  25  35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额及增幅
  40  15  25
  (十)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工作
分值130基数110增幅20
  1、社会保障基金(含企业
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70  60  10

保险、工伤保险)收缴率及增幅
  2、净增城镇就业人数及增

  25  21  4
  3、社会保险基金列入当年
财政预算情况及增幅
  10  8  2
  4、年度劳务输出计划完成
情况及增幅
  15  13  2
  5、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当
年财政预算及使用情况
  10  8  2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分值100基数50幅度50
  1、安全事故数(起数、死
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减幅
  30  15  15
  2、重特大事故及减幅  30  15  15
  3、基础性工作及增幅  40  20  20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局。
  负责提供考核细则的部门要将考核细则报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所采用的数字以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五条 奖项设置
  1、对县(市区)的考核按总分评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3名。对获一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二等功奖励;对获二等奖的县(市区)记集体三等功奖励。
  经济开发区参与全市经济工作考核,不计名次,根据主要经济增幅情况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2、对招商引资、固定资产投资、农村经济、工业经济、民营经济、外经贸、科技、城市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单项工作考核后评出1—8名(不允许出现并列名次),对前三名颁发奖牌。
  3、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三名的县(市区)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给予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综合考核前十名的市直部门第一责任人适当的物质奖励。
  对十大百亿产业工程龙头企业和18家重点企业集团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的,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企业荣誉称号。
  对引资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外来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引资额占引资总额60%以上的乡镇(办事处),授予招商引资明星乡镇称号。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1000万元,县级干部2000万元的记二等功奖励。
  对科级及以下干部完成引资额500万元,县级干部1000万元的记三等功奖励。
  4、对在农村经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乡镇(办事处)和企业分别授予农业结构调整明星乡镇、农产品加工先进龙头企业称号。
  5、市政府对全市纳税超过2亿元、出口创汇第一名(3000万美元以上)和市本级纳税1亿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工业企业特别贡献奖奖牌,并给予企业法人代表一定的物质奖励(市财政列支)。对市属(含中央、省属)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颁发纳税先进企业奖牌,并按0.1%的比例奖励法人代表(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对全市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重大贡献奖奖牌;对纳税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颁发民营企业贡献奖奖牌;对全市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利用外资先进企业奖牌;对全市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颁发出口创汇先进企业奖牌。
  第六条 对市级金融部门的考核,由市人民银行负责。其他中央、省属驻聊单位和部门,根据当年度在本系统的考核位次及对聊城经济发展的贡献大小给予适当表彰。
  第七条 对年度内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和计划生育的原因被一票否决的,取消表彰资格。
  对年度内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一等奖,不予记集体二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8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二等奖,不予记集体三等功。
  对年度内招商引资任务完成不足60%的县(市区),不能获得主要经济考核三等奖。
  第八条 对在年度考核中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项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考核工作先表彰,后审计,然后兑现奖励。如审计不实的,取消一切称号、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营私舞弊等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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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黎巴嫩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黎巴嫩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黎巴嫩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1年11月9日 生效日期1971年11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黎巴嫩共和国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九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在三个月内互派大使。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黎巴嫩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黎巴嫩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黎两国政府商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在各自首都为对方的建馆及其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黎巴嫩共和国政府代表
     田 志 东           约瑟夫·哈尔富希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一年十一月九日于巴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等7项规定的通知
浙财会字〔2003〕34号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等7项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2.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4.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5.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人员工作职责
  6.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7.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附件1: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确保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报考人员申请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考试,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 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根据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本着就近、集中的原则设置考点和考场。
  第四条
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准使用阶梯教室,每一考场安排的报考人员不超过25人,报考人员的座位随机排位,座位之间必须保持适当距离。在每一张桌子的左上方粘贴座位号。
  第五条
各考点必须在入口处,标明××考点、并于开考2小时以前,在本考点醒目处张贴考场示意图、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考场规则、违纪处理规定,在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场号及准考证起止号。
  第六条 各考点应设临时考务办公室,作为考试期间收发、保管试卷和答题卡及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七条
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考试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考场,应及时调整或改善条件,否则不得作为考场使用。

第三章 试卷及答题卡的运送、交接和保管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在启封前属国家"绝密件",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绝密件"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接和保管,严防泄密或其他意外事件发生。
  第九条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试卷、答题卡的送接过程中要安排专车,有专人负责,并办理好签收手续。
  第十条
试卷和答题卡在运送、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两人以上,在交接时,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按袋清点,检查密封封条无问题后,双方签字。如发现试卷袋或答题卡袋有破损等问题,应立即向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存放试卷和答题卡的场所,必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安全、防盗设施,确保试卷安全、保密和干燥,防止被盗、泄密和受潮。
  第十二条 考试当天,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在开考前30分钟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各考点。各考点主考和副主考必须亲自清点接收,办好签收手续。
  第十三条 开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试卷袋。

第四章 考试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配备。每一考区设考区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当地财政局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每一考点设主考1名,副主考若干名,分别由考点学校等有关负责人担任;每一考场设监考人员两人(男女各1人);各考点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流动监考(巡考)和保卫、医务人员,以应对特殊情况,维护考场秩序。
  各考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与考点学校签订考务责任书,学校与监考人员也要落实责任制,确保良好的考风考纪。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必须在考前参加考务工作培训,学习和熟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手册》中有关考务规定,增强责任感,掌握考务工作各环节的操作规程,保证整个考试考务工作不出差错。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试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工作证,没有佩带工作标志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七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需安排专人值班,设立值班电话,以便随时处理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八条
试卷如有泄密或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发生,应立即报告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和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扩散,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其是。

第五章 考试试卷、答题卡封装及收交程序
  第十九条
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备用及缺考人员的空白试卷和答题卡进行清点,并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缺考"印戳,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空白"印戳。
  第二十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共同对实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进行清点、检查无缺后,将实考人员的答题卡按准考证顺序排列与《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一起装入答题卡袋内;将所有试卷和盖有缺考、空白印戳的答题卡一起装入试卷袋内,统一上交考务办公室,草稿纸也随同一起上交。
  第二十一条 经考点指定人员对答题卡袋、试卷袋所装的答题卡和试卷进行清点验收无缺后,由两名监考人员共同密封,签名后交主考验收。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束,各考点应将全部试卷和答题卡,收齐后,派专人专车将试卷和答题卡送达指定地点,交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并由专人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回收的答题卡和试卷应按规定时间及时送交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指定专人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试卷袋封存的试卷和缺考、空白的答题卡由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3个月后销毁。
  第二十五条 实考人员的答题卡由各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时间送达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统一阅卷和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考务工作的全过程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不能参与当年度考试试卷的印制、监印、装袋、运送、保管等工作;不能担任所在考区、考点的负责人或同一考点的工作人员;与应考人员同一单位的,不能担任同一考点的监考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考试工作的各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则,如有违反,将按《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考人员在每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
  二、在每科目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不得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橡皮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音响功能的电子计算器(免套)。不准携带任何书籍、笔记、纸张、具备文字储存、音响功能和立式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修正液等涂改用品和各类通迅工具等进入考场座位。
  四、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后,必须将不准携带到考场座位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集中保管。考试开始后,应考人员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五、应考人员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或黑色钢笔和圆珠笔在答题卡中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
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和考试科目。
  六、应考人员在答题时,应当使用2 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填涂答题卡要规范,禁止使用涂改用品。
  七、应考人员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破损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八、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得相互交谈,核对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案题卡,不得偷看抄袭他人答案,不得协助他人答题、传递有关考试内容信息或让他人抄袭答案,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走动。
  九、应考人员提前答题完毕准备交卷时,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清点回收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后并经同意,方可离开座位退出考场。
  十、应考人员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十一、应考人员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二、应考人员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考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应考人员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四、应考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五、应考人员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二、每场考试前,监考人员应对考场进行清场,桌面抽屉要清理干净。
  三、监考人员必须配戴监考标志于开考前20分钟,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直接进入考场。
  四、监考人员应在每场考试开始前20分钟,组织应考人员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请应考人员在《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上签名。
  五、应考人员就座后,监考人员向应考人员宣读《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从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及有关注意事项,提醒应考人员核对考点、考场、准考证和座位号,然后分发答题卡,要求考生填写(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及考试科目。
  六、开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确认无误后,启封试卷袋。
  七、开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分发试卷。
  八、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九、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应考人员检查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应考人员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
  十、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另一名监考人员必须逐一核对以下事项:
  1.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的内容与其所持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填涂是否符合要求;
  2.应考人员与身份证、准考证的照片是否相同;
  3.应考人员在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是否一致;
  4.对于无准考证的应考人员,应立即将其请出考场;
  5.开考30分钟后,应再检查应考人员是否按要求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及考试科目,发现没有按要求填写(填涂)的应令其立即补正。同时发现有不符合的,要查明原因,对故意填写(填涂)不符的要及时报考点主考,按严重违纪处理。
  6.开考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在《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中对缺考人员的"应考人员签名栏"中加盖"缺考"印戳,并对本考场备用及缺考人员试卷、答题卡进行清点,在缺考人员的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缺考"印戳,在备用空白试卷和答题卡上加盖"空白"印戳。
  十一、监考人员对于应考人员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二、开考30分钟后,应考人员要求退出考场的,监考人员必须对应考人员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进行清点和检查,确认无缺后,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方可允许应考人员离开考场。
  十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应考人员注意掌握时间。
  十四、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1.督促应考人员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面上;
  2.组织应考人员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3.按座位序号进行收集、清点和整理答题卡和试卷;并填写答题卡袋、试卷袋封面上指定的各项内容;
  4.根据本考场情况,如实填写《考场座次及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
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并共同签字。
  5.将整理的答题卡、试卷、答题卡袋、草稿纸等其他有关资料带回考务办公室,交考点主考或主考指定的人员验收后,按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封装。
  十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考点主任、副主任,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擅自调换考场,在考场内必须关闭通讯工具,不得吸烟、阅读书报、谈笑,不准抄题、做题、谈论与试题有关的内容、对外传递试题或进入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考场。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违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4: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派人员到下一级考点进行巡视,确保考试工作的规范进行。
  二、巡视人员由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财政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中选派。
  三、每一考点进行巡视的人员不少于两人。巡视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熟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政策、规定和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工作认真负责,不循私情,及时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四、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市(地级市)考试管理机构与有关县(市区)考试管理机构及考点的联系协调工作;
  2.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考点领导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3.检查考试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情况、保管人员的值班情况、试卷的分发及回收情况;
  4.检查考点考场设置,包括考点的选择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情况;
  5.检查考试、考务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6.重点检查考场纪律的执行情况;
  7.在巡考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考点及时纠正。
  五、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其派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写出书面巡视报告。
  六、巡视人员在巡考期间应廉洁自律,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5: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考工作职责

  一、选聘考点工作人员,并确定各考场监考人员,落实考试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
  二、考前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手册》的有关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
  三、主持接收试卷,检查试卷保管和考场布置情况(包括考场灯光、考桌排列位置、考场号、考桌号等)。
  四、负责掌握考试时间,发出考试预备、开始和终止的信号。
  五、始终掌握本考点考试情况,并及时向本考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报告考试应考和实考人数以及发生的异常情况。
  六、妥善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督促考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考点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撤换,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违反考场规则、寻衅闹事的考生,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
  七、在试卷发放过程中,发现试卷缺损、错装或答题卡有质量等问题,有权批准予以调剂并监督执行。
  八、组织并检查试卷、答题卡的回收,防止试卷、答题卡漏收、漏装等问题的发生。
  
附件6: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纪律

  一、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试卷保管、监考、巡考、阅卷等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参与考试工作的上述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考试管理机构人员有直系亲属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回避有关的考试考务工作。
  三、参加命题人员不得组织考前培训工作或承担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的讲课任务。
  四、按照国家保密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标准答案等在考试结束日前属国家绝密资料,考试成绩、统计信息、分析资料在未公布前属秘密资料。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程序的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试题、参考答案等的内容和工作情况。
  五、未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刊登或翻印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六、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监考人员严重失职,考场秩序混乱、考生作弊情况严重、试卷答案雷同、抄袭现象普遍的考场,其全部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二)考点如发生以下情况,该考点的考试成绩按无效处理。
  1.考试试题泄露,有一定传播范围的;
  2.考试组织不力、制度不严,造成考试纪律普遍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
  3.考试管理机构放纵考生作弊,或有意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七、对于宣布其考试无效的考场、考点,由省财政厅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八、对考试工作人员泄露试题、参考答案等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徇私舞弊和接受经济报酬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7:

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信誉和应考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开、公平、公正地举行考试,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违规、违纪行为人包括应考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及与违纪作弊行为有关的其他人员。
  三、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
  四、各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依照本规定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
  五、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规行为,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答题卡中按指定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2.未按规定使用蓝、黑色墨水(笔芯)的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红色等其他颜色笔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的;
  3.在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在试卷或草稿纸上答题的;
  5.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正)液的;
  6.未按规定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的。
  六、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
  3.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电子记事设备和各种通讯工具等带至考场座位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2.由他人在场外协助答题的;
  3.串通监考人员进行舞弊的;
  4.将试题、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5.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对以上违纪行为的处理,由所在考点提供违纪情况经过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据,并必须有本考点主考和两名监考人员签名。
  八、代他人参加考试的,向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由当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上给予记录,年检时不予通过。
  九、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应考人员,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违纪行为,考试管理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其从事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继续从事考试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1.在考试报名、试卷命题、运送、保管、交接和阅卷等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2.透露试题,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应考人员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卡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应考人员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