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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18:34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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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查处骗购国家外汇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当前,许多地区通过检查发现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乘外汇体制改革之机,采取伪造商业单据、进口报关单等手段,通过外贸公司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并汇到境外,其中很多用于骗取退税和走私等非法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外汇金融秩序。为及时查处骗购外汇的违法活动,
确保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加强对银行售汇的监管工作。要通知银行对于购汇金额较大、时间集中、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有疑点的购汇大户,必须严格审查购汇凭证,严格把关,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
2.对于银行上报的有疑点的购汇行为,分局要迅速调查,并会同银行对购汇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货物的货运提单等商业单据的真伪进行鉴定,经海关等有关部门鉴定属于伪造的,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①。
注①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指外汇局对查实的骗购外汇案件,应按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经济处罚后,再移交公安部门。
3.关于对骗购国家外汇行为的定性处罚问题,总局将结合广东地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商有关部门,做出统一规定,下发各分局执行。在此之前各分局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暂缓定性处理并及时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



19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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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号格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药品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
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设置,原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监督职能划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适应机构和职能的变化,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正常进行,现就变更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变更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政府机构改革完成之前,仍为卫生行政部门)。
二、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原国卫药广审(视)00000000、国卫药广审(声)00000000、国卫药广审(文)第00000000,变更为国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国药广审(文)第000000
0000号。
省级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原X卫药广审(视)00000000、X卫药广审(声)00000000、X卫药广审(文)00000000,变更为X药文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

在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格式中,文字部分的“X药”代表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国家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国药”,省级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为“药”字之前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沪药”、“鲁药”、“京药”,等等;数字部分的10位数,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
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
特此通知。



1998年12月2日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3号

1995-10-19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堵塞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1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以下简称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版发票。
  二、为了配合上述工作的进行,各级税务机关今年内要严格控制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发售,对未列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一律不再发售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对已领购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要限期收缴。
  三、对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至2月底止,取得的1995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在申报抵扣时,税务征收机关应严格审查,不论是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一律以企业付款及货到入库为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或虽具备了条件但超过规定期限的(2月底),不予抵扣其进项税额。自1996年3月1日起,对企业取得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四、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其填开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否则,按照未按规定填开专用发票处理,其抵扣联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五、自1996年1月1日起,全国启用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改版票)。
  六、各地要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大面额专用发票的改版工作,并及时上报1996年上半年需增印的电脑票及千元版、百元版专用发票的计划。
  七、自1996年起,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改为半年安排一次。即:各地在当年9月20日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计划,次年4月20日以前上报下半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