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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9:18:13  浏览:97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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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5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人员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和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中纪委五次全会提出的在同国内的单位和个人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规定,加强检察队伍廉政建设,保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工作方针的落实,特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检察人员一律不准接受发案单位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友的宴请,不准参加上述单位和人员提供的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活动。
二、不准在发案单位就餐,不得不在发案单位就餐的,应吃工作餐,并按标准交纳餐费。
三、不准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让企业或其它单位、个人支付请客送礼或其他娱乐性活动的费用。
四、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贯彻中央两项规定作为廉洁自律的重点,认真对照检查。要一级抓一级,严格检查,严格考核,抓出成效。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必须坚决纠正,并视情节和影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各级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察监督,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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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光上衣及其他

人体彩绘,顾名思义是在人身体上绘画,此时人的身体应当赤裸而不应当穿衣服,否则就不叫人体彩绘而应叫服装彩绘了。
笔者前两年有幸观看了人体彩绘作品,作者在美女身上描绘了一幅幅很美的图画。当我看到这些人体彩绘时,对人体彩绘“画板”的异样感觉全部消失了,当时只有一个感觉:美!
为什么会有人体彩绘,人体彩绘的艺术价值何在?愚钝的我对这一问题实在弄不明白,但有一点我觉得自己的感觉没有错,那就是:作品的“画板”是人的身体,这应当是人体彩绘最大的卖点!卖点虽然暧昧了点,但人体彩绘作品确能让人接受,因为作者在处理绘画艺术与人体隐秘保护方面是下了功夫的,也就是说作者尊重了大众对一般价值和伦理的评判。这也许是我们这么一个传统的国家人体绘画能被大家接受的原因之一吧!
人体彩绘要脱光衣服,洗澡时也要脱光衣服,看病要不要脱光衣服呢?这个问题应该就事论事了。人在手术时要脱衣服的,这是为了消毒的必要,而且在消毒后大夫会给病人铺上一层层的消毒巾以保证手术的无菌要求,这些问题无论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都能够理解。拍X光片时要不要脱光上衣,这一点可能就见仁见智了!
最近在北京有这么一桩官司,一个18岁的未婚女孩在医院拍片时被要求脱光上衣,而拍片子的是一位异性大夫,后来病人对是否需要脱光上衣拍片提出异议,双方因此走上了法庭。
拍X光片要不要脱光上衣呢?
笔者在做律师前做了多年医生,我所服务的医院在拍片时是不要求病人在拍片时脱光上衣的,但北京一家很有名的合资医院在拍片时则要求病人脱光上衣,看样子在拍片时脱光上衣与否各医院有不同的标准。
虽然病人在拍片时是否要脱光上衣不同的医院有不同的做法,但在被要求在异性面前脱光上衣后女病人因此提出了异议并为此把医院告上法庭,这件事本身就值得我们沉思……
病人到医院求医,其基本的心理是服从大夫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即使大夫有些要求与病人的习惯不相符合,但为了求医病人往往都会依照大夫的要求去做,而本次“脱光上衣”事件走上法庭似乎告诉我们:病人认为这种事情已超过了其容忍度,病人感到没有被尊重!
病人错了吗?
我们很多大夫既往的行医观念是:病人到医院求医就要听医生的,而医生在诊疗过程的规定与要求往往只考虑自身工作的方便,病人的感受似乎没有在我们一些医院、一些医生的考虑之列。在这种理念下我们的医生往往把病人看做一个孤立的个体,没有把病人看做社会的人,在看病时医生就病论病,就器官论器官。事实上,医生所面对的不是一个器官、一个疾病,而是一个活生生的、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当一个人因为有病来到医生的面前时,他(她)的价值观、伦理观没有变,医生在治疗疾病要求病人配合时,应当考虑到尊重病人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尤其是妇产科、皮肤科以及其他涉及病人隐私或隐秘的科室,否则医患关系的冲突就会在所难免。
具体到拍X光片,因为我不是放射科大夫我不敢说应当不应当脱光上衣,而且依我的理念大夫的做法总有一些道理------排除身上所有的金属物无疑对防止伪影的产生是有益的,但怎么脱?在哪儿脱?要不要一个遮挡物,我们既往的行医理念没有考虑,这种做法与病人日益高涨的权利意识是不相符的。脱光上衣拍X光片这件事很难说病人或医院哪一方有错误,如果说有错的话,那就是:不把病人当整体的执业理念应当改一改了。不要说是一个未婚的姑娘,即使像我这么一个大老爷们让我在生人面前担胸露腹我也会感到不自在的,毕竟被文明熏陶了这么多年嘛,推此及彼一个未婚姑娘在异性面前要脱光上衣的尴尬可想而知。人体彩绘这种本不被大家理解和接受的作法受到了容忍,关键之一是作者在处理艺术与隐私时尊重了人们的价值和伦理观,病人是与医生平等的人,如何学会尊重病人也是我们广大医生应当思考的问题了。
笔者认为医疗机构大可不必对官司的输赢过分关注,对媒体的压力也不必过多在意,多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暴炒新闻是记者大人的习惯,脱光上衣背后的东西才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应当注意的……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邓利强 律师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局


复函
湖北省环保局:
你局鄂环管字(1991)第6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部门处理。各级环保部门在处理赔偿纠纷、确定赔偿责任时,应当准确理解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他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就是排污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危害,并使其
他单位或者个人遭受损失。现有法律法规并未将有无过错以及污染物的排放是否超过标准,作为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
至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是环保部门决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缴纳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环境管理的依据,而不是确定排污单位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界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还明确规定,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不
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关于污水排放标准的适用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1.1的规定,对向地面水域和城市下水道排放的污水,由各地环保部门结合地面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污水排放去向,按相应的标准值进行监督管理。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七条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4.2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199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