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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51:41  浏览:84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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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发[2002]16号

  为了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维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可以决定对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执行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暂缓实施。
  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
  第二条 暂缓执行由执行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制作暂缓执行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
  (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
  (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决定暂缓执行的,应当同时责令申请暂缓执行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申请暂缓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要求继续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继续执行。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出具评估机构对担保财产价值的评估证明。
  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对担保人、评估机构另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收到暂缓执行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
  (二)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并正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查的。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一般应由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第九条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处理。
  在审查处理期间,执行机构可以报经院长决定对执行标的暂缓采取处分性措施,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事由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暂缓执行的期限从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暂缓执行的决定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从执行法院收到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暂缓执行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是否暂缓执行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执行法院对不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决定暂缓执行,或者对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案件未予暂缓执行的,应当作出决定予以纠正。执行法院收到该决定后,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恢复执行。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前,据以决定暂缓执行的事由消灭的,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如果该暂缓执行的决定是由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应当将该暂缓执行事由消灭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该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十日内审查核实并作出恢复执行的决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其他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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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改造、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教养管理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其职责是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基层政权组织,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
第四条 对地处偏远、地界交错、治安情况复杂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报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所在地设立派出所管理辖区的社会治安。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不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或强行进入犯人、劳教人员生产区、生活区;不得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划定的警戒区。对冲击或强行进入监狱、劳动教养场所者,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人民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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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对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等国有资产,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产权有争议的,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上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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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预防、制止非法开采矿山、侵占土地和哄抢财物等行为。对侵占矿山、土地或哄抢财物的,应责令退回或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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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依法使用的土地、矿山和其他自然资源,因国家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九条 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围墙警戒地段内侧5米、外侧10米内应做到无障碍、无杂物、视野宽阔。监狱重要地段警戒区应设安全防刺网,防止犯人靠近。地处城市的监狱围墙外侧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尽可能设置一定距离的隔离带。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供水、供电。确需使用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水、电的,应征得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同意,并与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签订协议,按协议缴纳费用。
第十一条 严禁破坏通往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的道路或堵塞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辖区交通。
第十二条 严禁以各种名目对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进行摊派。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有权拒绝各种名目的摊派。
第十三条 对协助、支持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履行职责并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应在经济、文化、卫生、技术等方面积极支持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工作,协助做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及扫盲教育。
第十五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必须与所在地的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和治安违法分子作斗争,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对放任、纵容、煽动群众冲击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破坏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正常秩序,妨碍监狱、劳动教养场所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情节轻微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的人民警察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正确处理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与其所在地群众的关系。对玩忽职守或放任、纵容犯人、劳教人员侵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所在地群众利益的,由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所或其上级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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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7月10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8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的通知

国烟办综〔2010〕386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根据2010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及五个实施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省级公司领导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和2010年度省级公司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人〔2010〕26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显著提升基地单元建设水平,切实推动原料保障上水平,现将《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评价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10年全国烟草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及五个实施意见、《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省级公司领导年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和2010年度省级公司领导工作业绩考核细则的通知》(国烟人〔2010〕263号)精神,为全面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建设,显著提升基地单元建设水平,切实推动原料保障上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和“逐级验收、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制,全面、科学、准确地评价基地单元建设水平,确保评价验收工作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局、总公司,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对基地单元的评价验收,以及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对基地单元的自查评价。国家局、总公司负责对各省级公司开展的基地单元建设进行抽查评价验收;省级公司负责对本单位开展的基地单元建设进行全面评价验收;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负责对基地单元建设进行全面自查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列入国家局年度计划的基地单元。

第二章 评价验收方法和程序

第五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以公历年为考核周期。国家局、总公司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年具体工作要求制订发布评价验收细则。

第六条 国家局、总公司,省级公司要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基地单元评价验收专家组,负责开展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实行评分制,满分为100分。具体的评分办法在年度评价验收细则中规定。

第八条 地市级公司、工业公司基地工作组根据国家局要求和省级公司部署,严格按照基地单元建设标准和评价验收细则,分环节、高质量完成基地单元建设和全面自查评价工作。自查评价合格后,申请省级公司评价验收。省级公司是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工作的主体,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合格后,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国家局、总公司对省级公司验收合格的基地单元进行抽查验收评价,抽查基地单元数量和地点随机确定。

第九条 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工作原则上当年当季完成,具体可按指标分环节、分时段进行。评价验收遵循以下程序:听取汇报、现场考察、查阅资料、打分评价、建立档案、结果反馈。

(一)听取汇报。被评价验收单位要根据评价验收内容准备详实、有效的基础材料并向评价验收专家组汇报相关情况。

(二)现场考察。评价验收专家组实地考察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烟叶生产收购现场,实地走访烟农合作社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

(三)查阅资料。查阅基地单元建设规划、基础设施档案、相关制度文件、相关数据报表、相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和记录。省级公司评价验收时要查阅地市级公司的自查评价档案,国家局、总公司抽查评价验收时要查阅省级公司的评价验收档案。

(四)打分评价。按评价验收细则及评分标准逐项打分,汇总评价结果,形成《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意见》。

(五)建立档案。将基地单元基础资料、评分表及相关材料、相关会议纪要、评价验收意见等整理归档,建立基地单元评价验收档案。

(六)结果反馈。《基地单元建设评价验收意见》要及时向被评价验收单位通报,不合格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合格的申报上级单位评价验收。

第三章 评价验收内容及指标体系

第十条 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评价验收内容包括建设规划,基地单元管理,生产技术水平,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和专业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烟叶收购与工商交接等七个方面;省级工业公司评价验收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原料供应基地化、烟叶品质特色化、烟叶收购调拨、烟叶加工、烟叶质量评价、工商合作效果等七个方面。省级公司均设有技术或管理创新加分项。

第十一条 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建设规划指标主要包括规划报告及规划手段、基本烟田规划、基础设施规划三个方面;基地单元管理指标主要包括机构扁平化、岗位专业化、流程规范化、基本烟田管理、计划合同管理、 工商合作管理、绩效考核管理七个方面;生产技术水平指标主要包括技术方案制订、适用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烟叶质量状况四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指标主要包括基本烟田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档案管理与管护三个方面;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的指标主要包括连片种植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及户均规模、机械化作业水平、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治理结构及规范运行、专业化服务覆盖率、合作社运行效果七个方面;信息化管理指标主要包括信息环境配置、基础操作能力、烟站(单元)管理系统三个方面;烟叶收购与工商交接指标主要包括基层站硬件配套、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试点、烟叶收购管理与收购秩序、烟叶仓储管理、烟叶等级合格率、“两条红线”执行六个方面。

第十二条 省级工业公司基地单元建设组织管理指标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和工作方案两个方面;原料供应基地化指标主要包括原料需求规划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基地单元人员落实三个方面;烟叶品质特色化指标主要包括烟叶品质风格特色定位,烟叶数量、结构及质量要求,生产技术导向,试验示范四个方面;烟叶收购调拨指标主要包括参与烟叶收购、参与散叶收购试点、等级合格率、烟叶调拨四个方面;烟叶加工指标主要包括加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复烤加工过程参与两个方面;烟叶质量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烟叶质量评价两个方面;工商合作效果指标主要用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得分的30%来体现。

第四章 评价与奖惩

第十三条 根据评价打分结果以及各项评价验收指标工作开展状况和完成情况,将评价验收评定为一次验收合格和整改后验收合格。但通过验收时间不能晚于次年4月份。

第十四条 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结果作为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基地单元建设、特色烟叶开发、现代烟草农业建设以及省级工业公司基地单元建设考核指标得分的依据并与各省级公司领导班子的绩效薪酬直接挂钩。

第十五条 省级公司及地市级公司要将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结果与各级烟叶干部和技术员业绩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推先评优等挂钩。

第十六条 国家局对评价验收结果优秀的基地单元,授予优秀基层工作站称号并给予表彰奖励;评价验收合格的特色优质烟叶基地单元,可享受烟叶调拨价格上浮政策和生产投入补贴政策,具体上浮等级、数量及比例由国家局确定下达。

第十七条 基地单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评价验收不合格:超合同收购、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验收不合格、烟农专业合作社验收不合格、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单元,整改完善后重新组织评价验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0年度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细则

为确保基地单元评价验收工作质量,稳步推进基地单元现代烟草农业建设,努力实现知名品牌原料保障上水平,根据国家局《烟叶基地单元评价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价验收对象

2009年、2010年列入国家局计划的整县推进现代烟草农业基地单元,以及2010年列入国家局计划的特色优质烟叶开发基地单元。

二、评价验收内容

对基地单元的评价验收,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主要评价基地单元建设、特色烟叶开发、现代烟草农业建设等内容,评价得分权重设定为25%∶15%∶60%;省级工业公司主要评价对口基地单元建设情况。

三、评价验收具体指标

(一)烟叶产区省级局(公司):

1. 基地单元建设(25分)。

建设规划(8分):包括规划报告及规划手段、基本烟田规划、烟叶生产基础设施规划等。

基地单元管理(17分):包括基层站点设置、人力资源及岗位设置、基本烟田管理、计划合同管理、工商合作管理、烟叶业务规范执行、绩效考核管理等。

2. 特色烟叶开发(15分)。包括生产技术方案制订、适用技术推广、标准化生产以及烟叶质量状况等。

3. 现代烟草农业建设(60分)。

基础设施建设(15分):包括烟水、烟路等基本烟田建设,密集烤房、育苗工场、农机具等烟田配套设施建设,过程管理与建后管护等。

规模化种植、集约化经营与专业化服务(22分):包括连片种植水平、生产组织形式及户均规模、机械化作业水平、合作社建设、合作社治理结构及规范运行、专业化服务覆盖率、合作社运行效果等。

信息化管理(6分):包括信息环境配置、基础操作能力、烟站(单元)管理系统试点等。

烟叶收购(17分):包括基层烟站硬件配套、专业化分级和散叶收购试点开展情况、烟叶收购管理与收购秩序、烟叶仓储管理、烟叶等级合格率、 “两条红线”执行情况等。

4. 加分项。包括生产技术改进、生产组织形式创新、业务流程优化、基层管理方式创新等项目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二)省级工业公司:

1. 组织管理(5分)。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制定与执行等。

2. 原料供应基地化(7分)。包括原料需求规划制定、基地建设规划制定、基地单元人员落实等。

3. 烟叶品质特色化(15分)。包括烟叶特色风格定位,质量、数量、结构需求,生产技术导向,试验示范情况等。

4. 烟叶收购调拨(15分)。包括参与样品仿制、分级技术培训、收购监督,参与专业化分级散叶收购试点,烟叶等级合格率,烟叶调拨流程及调拨比例等。

5. 烟叶加工(8分)。包括提出打叶工艺和质量要求,深度参与烟叶加工过程等。

6. 烟叶质量评价(20分)。包括原料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烟叶质量评价、反馈及改进,烟叶质量评价档案建立等。

7.基地单元建设水平(30分)。根据省级局(公司)评价结果确定。

8. 加分项。包括基地单元建设、烟叶生产收购、复烤加工、质量评价等方面的技术改进、技术创新及组织管理创新项目成果及推广应用成效。

四、考核评价

1. 评价验收得分为85分以上,不缺项,无不合格项者,评价结果为优秀;验收评价得分为70分以上,不缺项,无不合格项者,评价结果为合格。

2. 有不合格项的,整改提高以后再申请评价验收;有缺项的,补充完善以后再申请评价验收。

具体评价打分方法见附件。

附件:1.基地单元现场评价验收流程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f035d802200c522bb061782b12da4bb8e1eca607.doc
2.省级局(公司)评价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34272d310231f34ad1ae066293e3aea244275950.doc
3.省级工业公司评价验收标准及评分表
http://www.tobacco.gov.cn/attachfiles/2010/09/13/2f3cc20e1488039c7c9f5b96502536adfabcdb6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