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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3:00:59  浏览:9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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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废止)

财政部


关于征收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的通知

财企〔2002〕27号


外交部,民航总局,交通部,铁道部,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


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免税商品经营管理,体现免税业特许经营政策,理顺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分配关系,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免税业务集中统一管理的请示》(财外字[2000]1号)文件精神,现对免税商品经营企业征收专营利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免税店销售的国产商品。

   二、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免税品经营业务,以及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陆路边境口岸和海关监管特定区域的免税商店以及在出境飞机、火车、轮船上向出境的国际旅客、驻华外交官和国际海员等提供免税商品购物服务的特种销售业务。

   三、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应对所有免税商店建立统一会计核算的管理体系。免税商店必须接受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的统一财务管理。

   四、凡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均按企业经营免税商品业务产生的税后利润的8%上缴专营利润。

   五、征收免税商品经营专营利润的企业包括: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免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上海浦东国际机场以及其他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

   六、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按其合并会计报表口径,由总公司集中缴纳;中国免税品(集团)总公司系统的其他企业按经营免税商品企业所在地就地解缴。

   七、在国际交通工具上销售免税商品的民航、交通、铁道等行业的企业,以及非全部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应将免税商品经营业务单独核算,并在企业纳税所在地缴纳专营利润。

   八、经营免税商品的企业于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清算当年应交免税品经营专营利润并上缴中央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监缴。

   九、免税商品经营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其他收入”,科目编号为“7140”。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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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一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任命温家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8年3月16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 2009 〕 12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部、省驻邵各单位: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 O O 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各级机关要带头推广普通话,充分发挥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的示范作用。要在推广普及的同时,做好提高工作。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主管全市推广普通话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推广普通话工作。

  第五条推广普通话应根据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对象提出不同的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在公务工作的场合,或在与公务工作有关的公众场合,应当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话。

  (二)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教师必须以普通话为教育教学用语;师范学院毕业生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必须具备使用普通话的能力。

  (三)市和各县市区两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举办具有地方特色和特定对象的节目以及地方戏剧、曲艺节目外,播音用语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各县市区广播站和县市区自办节目的播音,应使用普通话。

  (四)本市制作的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以及话剧院(团)公演的话剧、剧中人物对白除塑造特殊人物或剧情需要外,必须使用标准的普通话。

  (五)各类展览馆、纪念馆解说员的解说用语必须使用标准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六)旅游部门除特殊情况外,陪同或导游期间的服务用语必须使用普通话。

  (七)邮电、通信、银行、商业、交通、酒店、饮食、卫生等服务性行业的第一线职工必须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对使用普通话的客人不得以方言应答。

  第六条对下列人员实行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制度,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由市普通话水平测试站组织实施。

  (一) 1964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国家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录用和调任工作人员,普通话必须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各级各类学校 1955 年 1 月 1 日 以后出生的科任教师、教育行政干部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专门从事普通话教学的语音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三)播音员和电视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乙等以上水平,其中播音员、导游员、解说员、话务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五)大中专学生毕业时普通话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其中师范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的普通话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六)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 ,新录用和招聘上述人员必须达到相应的普通话水平,否则不予录用。

  第七条各部门、各行业在推广、普及普通话的同时,必须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普通话培训,提高普通话水平。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招聘、晋级或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考核、评优、奖励,应把使用普通话情况和所达到的标准作为重要条件。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推广使用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级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推广普通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