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城市管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需要,加强城市管线工程的规划与管理,根据《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种地上、地下的管道、线路工程及与其相关的工程设施。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种管线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管线工程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并在指导工程设计中严格实施。对不合理的现状管线布局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逐步调整完善。
第五条 城市管线工程建设时,应本着节约使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地下空间占用量。
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应依照地下敷设与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的原则建设,现有架空线路应随着城市道路的建设与改造逐步入地,能够利用已有地下管道的路段不再审批新的架空线路。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应按照规划要求统筹安排,考虑城市发展要求,尽量做到预留埋设。
第八条 各项管线工程穿越城市道路、桥梁、公路、铁路、隧道、绿化地带、各单位自管用地、河道及涉及净空控制和军事设施等保护范围的,建设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管线工程前,必须持规划设计图纸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管线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开工前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定线,地下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61—94,1995)规定的标准进行测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覆盖。
第十二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变更手续,并应在竣工资料中如实反映。
第十三条 各项管线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后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6个月未开工建设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规划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验。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五条 凡批准为临时线路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自行拆除。批准文件中未注明期限的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路沟、各项管线及其设施附近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的,必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获取地下管线情况及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十七条 严禁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上及地下空间范围内建设化粪池、建筑基础设施等妨碍城市管线建设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一)不按批准位置建设,影响将来其它管线施工的;(二)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城市风貌的;(三)影响其它相邻管线正常使用的。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各项管线建设,尚可采取改进措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土建工程造价3%—10%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建化粪池、建设基础设施等影响城市管线布设设施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1986年)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1月8日生效日期1986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述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中国医疗队,其成员为七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的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和按摩为病人治病,用传统的中医疗法为病人治病。
2.中国医疗队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科方卫生部为训练班选拔人员。为办好训练班,中国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里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利。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威特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工作结束后回国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个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用。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员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的工资每月为一百八十科威特第纳尔,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级飞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一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八日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经 济 参 赞 卫生部次长
曹贯林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