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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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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消防监督管理处罚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四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二百元以下。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 罚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对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拒绝整改,或拖延整改,或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三)生产、储存或进行其他作业应采取而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
(四)生产、销售的化学危险物品的质量或包装、容器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
(六)生产、销售、维修的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七)谎报(含虚报、瞒报)火灾情况或损失的;
(八)损坏消防设施、工具的;
(九)擅自将消防设备、工具移作他用的;
(十)圈占、埋压消火栓、消防泵、消防水池、码头等消防设施的;
(十一)机动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入禁火区域,不听劝阻的;
(十二)在明令禁止烟火的地方擅自使用明火的;
(十三)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任意增加座位,或演出活动时闩闭安全门、无人执勤,影响疏散的;
(十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经消防监督机构进行防火审核,又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造成火险隐患的。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七日以下拘留,七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不按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或未经批准机关同意擅自变更防火设计,造成隐患的;
(二)违反消防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挖沟挖坑、堆放物品等影响、堵塞消防通道的;
(三)搭建工棚或临时简易建筑,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或逾期不拆除的;
(四)未经消防监督机构批准,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
(五)在山林、芦荡、草地等禁烟禁火处吸烟用火的;
(六)携带危险物品乘坐车、船、飞机或进入公共场所的;
(七)值班、警卫人员不落实或当班人员不负责,发生火警火灾不能及时发现和报警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的;
(二)对消防监督机关提出整改的火险隐患不进行整改或措施不力引起火灾事故的;
(三)指使、强令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的;
(四)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五)谎报火警或有意不报火警以及延误、阻拦报警的;
(六)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通行,影响执行灭火救灾任务的;
(七)在火灾现场扰乱秩序,妨碍灭火工作进行的;
(八)在灭火的紧急情况下,对现场总指挥调用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电讯、医疗、救护等部门(含企业)的专职或义务消防组织力量的命令,拒不执行的;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又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导致火灾事故的;
(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性质,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或有关主要负责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清理火灾现场,或拒绝、阻挠、刁难事故调查处理,或隐匿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二)违反爆炸、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爆炸、化学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重大火险隐患或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限期整改而逾期不改的;发生火灾后,仍不采取防范措施的单位,在紧急情况下,消防监督机构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十条 对无执照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应予取缔。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罚外,应责令其回修,必要时责令其停产或停业整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应从重处罚:
(一)明知故犯,屡经指出不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火灾事故的;
(三)因参加保险故意放松防范工作而导致火灾事故的;
(四)抗拒传讯或拒绝处罚的;
(五)对反映消防问题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是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经教育能诚恳认错并认真改正的,可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章 管辖、裁决与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第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铁路、航运、工矿区公安机关裁决。
对处警告和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当地公安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五条 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第十六条 传唤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七条 对消防监督管理处罚的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裁决人,一份交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被处罚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
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第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由被罚人自己负担,单位不予报销;被罚款项在裁决后五日内送交裁决机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交纳或改处拘留。
第十九条 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罚款通知或裁决书后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的同时,应当给被罚款人开具由县以上公安、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期限从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如果这种行为出于家长、监护人的纵容,可以处罚家长、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醉酒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一人犯有两种以上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犯有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违者应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到的其他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报省公安厅批准后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98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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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0年1月1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双重领导港务局,部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将部制订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订,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坚持长期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方针的具体体现,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协调各方面行动,促使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状况得到逐步缓解的重要保障。因此,务请你们要统一认识,大力协同,保证《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
本《实施办法》印发后,请你们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订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部备案。经过一段实践后,请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经验及时报部。

附: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29号《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和国家计委计产业〔1989〕528号《关于制订〈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集中力量发展交通等基础产业。为保证这一基本任务的完成,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仅就公路、水运交通当前运输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方面的几个重点问题提出发展序列和实施措施。其他方面的实施办法,将陆续制订。
本实施办法由交通部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一、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路、水运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强对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促进并指导运输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发挥国营大中型交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骨干作用,协调各方面行动,逐步缓解交通运输全面紧张的状况。
(二)交通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产业,必须先行一步,超前发展。因此,本实施办法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中关于集中力量首先把交通等基础产业搞上去的要求,以“发展以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为指导思想,加强和扩大公路、水运交通运输生产和建设。
(三)本实施办法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序列,确定交通行业支持和限制的重点,提出保障政策和具体措施。同时,合理调整公路、水运交通内部结构,保证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支持系统(包括交通科研、教育、安全监督、通信导航、救助打捞、公安消防和信息系统)协调发展,实现运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产力的优化配置,提高宏观效益。
(四)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交通长期滞后的局面,没有长远的部署是不行的。从“八五”开始,要用几个五年计划的时间,加快交通建设。本实施办法的制订贯彻长远与近期相结合,以近期为主的原则。近期(为“八五”期间)使公路、水运交通紧张状况能有所缓解。远期将随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使交通运输逐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根据国务院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以及省以下交通主管部门不再层层拟定交通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报交通部备案。
二、交通发展序列
交通发展序列是国家产业发展序列在交通领域的具体化,是交通部门贯彻本实施办法的基本依据,也是交通发展政策的导向目标。
运输生产领域中,重点支持煤炭、石油及其制品,农用物资、粮食、化肥、矿石、木材等重点物资运输,外贸运输,集装箱和货运班车运输,旅客运输。重点支持大中型国营专业运输企业,严格限制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等高耗低效的落后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的发展。严格限制个体运输专业户在水上,公路省际干线上进行危险品运输。
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为能源、外贸和旅客运输服务的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港站主枢纽的建设,以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船舶、专用车辆的购置和交通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严格限制楼堂馆所建设。禁止未列入总体规划、未进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自然和经济条件受到限制的高标准公路和深水泊位的建设。
技术改造领域中,重点支持国、省干线公路的桥梁、渡口、路面和混合交通严重的路段改造,港站改造,运输车船和安全保障设施的更新。
交通发展序列目录见附件。
三、实施措施
(一)作好交通运输规划,加强建设前期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根据交通发展序列的要求,编制“八五”计划,安排年度计划,并认真作好重点支持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凡属严格限制的建设项目,国家不安排建设资金,不予补助。
(二)多方筹集和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加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鼓励地方对交通投资,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集资、民工建勤、民办公助、以工代赈等办法,加快发展地方交通。公路建设征地拆迁,由地方政府负责。在统一规划下,本着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提倡货主自建专用码头、专用公路和专用航道。引导外资投向,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地吸引更多的国外投资,重点用于国道主干线公路系统和重点港口的建设。
(三)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按照交通发展序列的要求,在运力分配、水电燃料供应、人员调配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向重点支持的运输倾斜,优先满足这些运输的需要。对重点物资、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运输任务,实行指令性计划。
对车、船运力的发展进行综合平衡,使其大体上与客货源相适应。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申请参加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与个人,要根据其所要求经营范围内的客源货源、运力的分布和供需情况,燃油供应情况和道路、航道、港站基础设施的能力等条件进行审批。所有被准予参加营业性运输的车船,必须纳入政府交通部门的行业管理。车船技术状况已达报废规定或技术检验不合格的,以及私自拼装的,不准参加营业性客、货运输。
加强货运市场的管理,推行合同运输,鼓励货主择优托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封锁、垄断货源。对倒卖货源、运力和居间盘剥者要坚决予以取缔。交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兴办向社会开放的水、陆货运中心、组织合同运输,为承托双方提供运力、货源及运输信息等各种服务。
(四)抓紧按照交通发展序列制定交通运输企业组织结构政策和规模经济标准,并相应制定推进规模经济的规划和调整措施。鼓励专业运输企业的发展,落实下放给专业运输企业的自主权,继续深化企业改革,逐步建立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机制,增强专业运输企业的活力,提高经济效益、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发挥专业运输企业的骨干作用。积极引导不同经济成份的运输力量协调发展,并有计划地发展企业集团。对其他行业兼营运输和个体(联户)车船运力,要根据运输需求加以引导。
(五)加快交通科技发展,以交通发展序列为导向,对运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组织攻关,重点是建设公路主骨架、水运主通道和港站主枢纽的成套技术;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的先进技术;交通安全保障技术;以及加强行业管理和支持宏观决策的科学手段。
(六)要根据交通发展序列的要求,多形式、多层次地培养人才和培训人员。高等教育要强化航海和路桥等交通运输生产、建设和管理急需的主干专业。成人教育要把岗位培训作为重点,对交通系统主要基层干部普遍进行一次岗位专业培训,并分期分批培训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七)加强交通法规建设,以法律手段保证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贯彻落实本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本实施办法试行一段时间后,交通部将检查各地区和各单位落实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并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实施办法。

附件:交通发展序列目录
运 输 生 产
(一)重点支持的运输
1.公路运输
煤炭、石油、农用物资及外贸等重点物资运输
集装箱、零担、大件等专业运输
汽车拖挂运输
疏港运输
200公里以内的货物运输
300公里以内的旅客运输和中高档货物运输
1000公里以内的鲜活易腐货物运输
公水铁联运
2.水上运输
煤炭运输
原油运输
农用物资运输
集装箱、成组运输
粮食、矿石、木材、石油、化肥等外贸物资运输
旅客运输
岛屿间、陆岛间、海湾和海峡两岸间客货滚装运输
万人以上岛屿运输
主要河流的大宗散货运输
内河干线上的分节驳顶推运输
江海直达、干支直达运输
水陆联运
(二)严格限制的运输
个体专业运输户在沿海、长江、珠江、黑龙江干线和公路省际干线上进行危险品运输
干线公路上的拖拉机及报废车辆等高耗低效的落后运输
对流、迁回等不合理运输
基 本 建 设
(一)重点支持的建设
1.公路
国道主干线公路
省际和大城市间干线公路
重要疏港公路
大中城市绕行线和出入口公路
扶贫公路
重点客运站场设施
中心城市和主要集散点的货运枢纽站及集装箱中转站
通信设施
2.沿海港口
北方煤炭装船泊位和南方煤炭卸船泊位及装卸设备
粮食、矿石、木材、石油、化肥和集装箱等外贸重点进出口物资装卸泊位及装卸设备
枢纽港客运设施和客货滚装运输设施
万人以上岛屿客货码头设施
通信设施
船舶交通管制系统
航标和助航设施
集资或自筹资金建设的沿海工业带和经济开发区码头与货主专用码头
为地区经济发展和地区间交流服务的中小泊位
3.内河
长江、珠江、黑龙江、京杭运河、淮河的航道和重点港口
重点客运设施
大宗散货专用码头及装卸设备
与干线航道相通的主要支流航道和中转港
沿江工业带和经济开发区新港区与货主专用码头
通信设施
长江干线和珠江口船舶交通管制系统
干线和主要航道的航标及助航设施
4.车船购置
远洋第三、四代集装箱船,多用途船,五万吨级以上散货船、矿石、木材、粮食专用船
沿海大型原油船和浅吃水肥大型运煤船,高速客船,客货滚装船,集装箱船,汽车运输船,5000吨级多用船
内河快速班船,干线航道上的300~2000吨级分节驳顶推船,一般航道上的机动驳船和拖带船队,长江中下游的三、五千吨及万吨级浅吃水江海直达船、集装箱船和汽车运输船安全监督、公安消防、海难救助、航标等安全保障专用船舶大吨位柴油车、轻型车、新型公路客车、冷藏、零担、集装箱等专用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和专用挂车
(二)严格限制的建设
楼堂馆所建设
未列入总体规划、建设条件不具备的高标准公路
混合交通的高等级公路
未列入总体规划、未进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自然和经济条件受限制的港口深水泊位
碍航闸坝工程
木质船、水泥船、蒸汽机船和内河20马力以下的挂桨船
技 术 改 造
(一)重点支持的技术改造
1.公路
国、省干线公路混合交通严重路段(非汽车的慢速车占交通量50%以上)的改建
国、省干线公路交通量大于500辆的渡口改渡为桥
国、省干线公路与铁路干线平交的道口改平交为立交
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和不适应大吨位车辆行驶的桥梁加固和改建
国、省干线公路以沥青或水泥路面代替砂石或渣油表处路面
客、货运站场基础设施改造
2.沿海港口
装卸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和矿石、粮食、集装箱等外贸物资的老码头及设备
枢纽港的客运设施
通信设施
航标和助航设施
3.内河
主要的煤炭、农用物资和矿建码头及装卸设备
主要的客运码头和渡口
通信设施
航标和助航设施
4.车船装备
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车船,木质船和水泥囤船更新
老旧客船和安全监督、公安消防、海难救助、航标等安全保障专用船舶更新
采用新型动力装置的车船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

农政发[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要求,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农村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农业执法是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处在新的历史起点,新的形势迫切需要加强农业法制建设,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农业执法是农业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加强和改善农业执法为重点,全面推进农业法制建设,提高农业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全面进步。

  (二)加强农业执法是解决农业农村突出矛盾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损害了农民利益,危害了人体健康。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和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业安全,是新时期农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农业部门要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农业执法面临的新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拿出新思路,采取新举措,探索新机制。

  (三)加强农业执法是转变农业部门职能的迫切要求。目前由农业部门负责执行的农业法律和行政法规共有38部,总体上看,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得到了较好履行。但是,由于存在认识不足、体制不顺、力度不大、手段不强等问题,影响了一些地方农业部门及时、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导致有些职责履行不到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既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法定职权,也是农业部门的法定义务。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法定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效途径。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农业执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农业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二、加强农业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四)加强农业执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履行农业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加强农业执法和推进农业综合执法为抓手,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农业产业安全为重点,着力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切实提高农业执法能力和水平,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五)加强农业执法的基本目标。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农业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和执法的水平,经过3年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农业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县级全面推行综合执法。

  --农业执法监督制度逐步完备,农业执法行为有效规范。

  --农业执法装备手段得到改善,农业执法能力显著提高。

  三、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六)认真梳理法定职责。各级农业部门要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本级农业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梳理,将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农业投入品管理、动植物检疫防疫监督、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监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管理、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等方面的标准制定、质量监测、风险评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政指导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到岗位,责任到人。

  (七)切实落实法定责任。各级农业部门既要重视生产服务,也要重视行政执法;既要重视立法工作,也要重视法律实施;既要重视事前审批,也要重视事后监管;既要重视质量监测,也要重视案件查处,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要定期对所负责实施的每一部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评估,分门别类地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法定职责得到全面履行和落实。

  四、创新执法体制机制

  (八)健全农业执法体系。要创新农业执法体制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为主干、与法律法规授权机构执法相结合的农业执法体系;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行“一站式”综合办公;进一步健全农业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和支持建设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

  (九)扎实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实行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执法体制机制的创新,有工作依据,有实践基础,应坚定不移地推进。要力争三年内,在全国农业县(市、区)全部实行综合执法,实现行政处罚职能统一行使,执法人员统一管理,执法力量统一调度,执法文书统一规范,为农业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已全面推开综合执法的地方,要重点加强经验总结和规范化建设,提高农业综合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还没有开展的地方,要制定规划,加快推进。

  各地在推进综合执法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是综合的内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法律法规赋予农业部门的执法职能应当由一个综合执法机构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渔政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各自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执法职能;在县一级,可以与综合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调度管理,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综合的范围在现行体制内进行。综合执法在本级农业部门的职责范围内进行,不跨部门综合。畜牧兽医、水产、农机部门单独设置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行综合。

  三是综合的职能主要是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行使执法环节中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行业管理、检验检测等仍由原专业管理机构承担。

  四是综合的重点在县级。县级农业部门是农业违法案件的基本管辖主体,承担着绝大部分农业执法任务,推进农业综合执法的重点是加强县一级。

  五是综合的形式因地制宜。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要经当地政府或编制部门批准,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编制和人员。各地农业部门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的综合执法模式,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坚决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必须调整。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切实解决审批与监管脱节问题。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完善“一门受理、统筹协调、规范审批、限时办结”的运作方式,推进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加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及时编制并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具体行政许可项目和相关内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方便查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十一)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检验检测是政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农业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要加快推进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增强农业执法的技术服务能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提高检测人员素质和水平,规范检测程序和行为,确保检测工作科学、公正、有效,提高农业检验检测机构公信力。

  (十二)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建立执法协调机制。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及时沟通信息。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处理好农业部门内部综合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在坚持属地管辖的前提下,对大案、要案、跨区域案件加强部门间、省际间协作和联动,最大限度地惩处违法行为。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全面地公开行政许可信息,方便各地执法机构查询。做好检测与案件查处的衔接,组织抽检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执法机构,以便尽早启动处罚程序,及时固定证据,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建立执法长效机制。要将日常执法与集中执法相结合,更加注重日常执法,实现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减少违法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制。要制定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对农业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部门、下级农业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不履行法定职责、越权执法、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等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建立执法考核评议机制。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把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以及执法效果的好坏作为衡量本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十三)加强执法人员管理。要严把执法人员考试录用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选调等办法从现有农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录用执法人员。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农业执法人员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建立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风纪律锻炼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专职农业执法队伍。

  (十四)健全执法管理制度。要建立执法公示制度,实行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和办案结果四公开,推进“阳光执法”。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责任追究力度,确保执法人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完善执法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报送执法信息。落实行政复议制度,加强宣传,畅通渠道,提高层级监督力度。

  (十五)规范执法行为。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始终坚持“六不准”,不准从事经营活动,不准越权执法、违反程序办案,不准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准借办案之机为自己和亲友谋利,不准接受吃请和收受好处,不准作风粗暴。

  六、强化组织领导和执法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部农业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部内法制工作,指导地方农业部门的法制建设。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及时解决农业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如期实现农业执法的基本目标。

  (十七)完善农业立法。各级农业部门要配合立法机关加强农业立法调研,完善农业法律法规。及时总结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提出立法建议。加强配套规章制度建设,细化农业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农业执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十八)加大执法投入。执法能力建设是农业部门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农业部将继续加大对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支持,在有关项目中增强农业执法手段配备。地方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调查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不断改善执法条件,提高执法装备水平。

  (十九)加强工作指导。上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改进作风,深入基层开展农业执法工作调研,了解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加强指导。农业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农业执法工作和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指导,部内有关司局和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法定执法职能,充分利用好农业综合执法队伍。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接受各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完成好各项执法任务。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