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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41:40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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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获利年度的确定和减免税期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第二年又发生亏损,应如何确定获利年度及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得利润,无论其开业当年的实际经营期长短,均属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开始获利的年度,除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外,均应当从该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
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所述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而不是从下一获利年度)起计算。因此,如企业获利次年发生亏损,
不得重新确定开始获利的年度及再推延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1995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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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暂行规定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0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三届3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运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方便投资者、基层、企业和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发展,市政府决定设立行政服务中心(含市城区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为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运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一盘棋”思想和全局观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促进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建立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行政运作机制。

第三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栋楼办事,一个窗受理,一个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由各“窗口”统一受理有关咨询、审批、收费等业务。

第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必须按照下列五条原则运作:一是赋予事权原则。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置“窗口”的单位要书面授权其“窗口”组长(组长由其单位任命)全权审批常规性业务,超常规性的业务由“窗口”人员带回本单位按程序审批,但须在承诺时间内审批完毕,带来“窗口”交给客户。二是单轨运作原则。凡“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和涉及到的各项规费,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和收费。三是同步审批原则。对报批的投资项目实行联合审批,同步办理。四是告知承诺原则。对办理投资项目过程中的环保、消防、卫生、工商等前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五是高效廉洁原则。行政服务中心运作必须做到优质、高效、简约,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自觉执行廉政规定,做到便民、利民、为民。

第五条 市直和城区直属有关部门,凡有行政审批、为企业和群众办理各种证件手续的单位,原则上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凡属行政性事业性审批的业务,原则上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办理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场地情况,分期分批通知有关单位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由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四分之一、市监察局、市城区人民政府等负责管理和协调。其中市政府办公室和城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和协调,市监察局和城区监察局负责效能监察和投诉受理,市财政局负责收费管理,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各“窗口”单位收费项目及标准,市法制局负责核定各“窗口”服务项目。

第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窗口”工作人员由其单位选派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干部,每个“窗口”必须确保有2人以上(其中须有一名科长,第个“窗口”具体需多少人,由各单位视其“窗口”业务量多少而定)。“窗口”工作人员要相对固定,必要时可轮换上岗。

第八条 实行“窗口”人员由派出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其中“窗口”的业务由派出单位管理,办公行为由行政服务中心规范。各“窗口”人员的年度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出具意见回派出单位进行考评。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调整、提拔,派出单位要征询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职责

(一) 负责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二) 负责制定行政服务中心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组织协调联审业务,召集各有关部门联合审批投资项目,转报投资审批有异议的事项,督促审批单位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四) 负责对各“窗口”进行效能监督,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提出意见,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调整、提拔,向其派出单位提出建议。

(五) 受理投资者、办事人和企事业单位对行政服务中心及各“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

(六) 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投资优惠政策,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职责

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是各派出单位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对外办事机构,全权负责承办其授权的单位有关审批业务;按规定核准审批业务的收费数额,开具交费通知书;并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含各种证件、批文),按规定的办事时限,在行政服务中心交还客户。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企业和群众,各派出单位授权“窗口”组长审批常规性的一般审批业务。凡在市区内执行使用的审批业务的有关证件,盖“审批专用章”有效。各“审批专用章”由“窗口”组长负责管理使用。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收到投资者、企业、群众的申报件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申报件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当即办妥审批手续的,要从速予以办理。

(二)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但不能当即办妥审批手续的,应填写《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受理通知书》交办事人。

(三) 申报资料不齐全,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应填写《行政服务中心补充资料通知书》交办事人。

(四) 申报资料明显不符合审批条件,或者投资项目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应填写《行政服务中心业务不受理通知书》交办事人。

以上规定的3种通知书,由各“窗口”发出,同时必须抄送行政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办事人对《行政服务中心业务不受理通知书》有异议的,可向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也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实行外来投资者(指汕尾市以外的投资者,下同)投资项目报批免费代办制度。凡外来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投资项目各项报批手续。投资者委托代办报批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书》。

第五章 制 度

第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审批工作时限制度。在办事人提供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属市审批权限内的生产性项目,要采用简易的审核批准程序,原则上要求在1-2个工作日内办妥。属重大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在法定的时限内办妥。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投资项目联合会审、同步审批制度。

(一) 在市区投资的项目, 涉及两个以上审批单位的实行联合审批。联合审批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凡涉及联合审批的“窗口”均须服从行政服务中心安排。

(二) 投资者在提交申办项目必备的资料后,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同步审批,实行一次性申报,一次性审结,一次性收费。市级权限范围内的常规性审批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就地办结。除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以外,对同一个投资项目,有关的审批“窗口”在各自的审批环节上不得要求投资者重复提交相同的资料,即第一个审批“窗口”接到投资者提交的资料履行审批后,后续审批“窗口”以前一审批“窗口”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进行审批。

(三) 联合审批按以下方法和步骤进行:

1. 项目受理。

投资者先到行政服务中心领取和填写《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将《拟投资项目申报登记表》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外资项目连同合同、章程)及各种资料(包括项目的单位、名称核准、选址、生产规模、生产产品、生产工艺概况等),交行政服务中心分发给有关“窗口”进入受理程序。行政服务中心视项目需要拟定参加联审的“窗口”,通知相关“窗口”召开协调会,并请投资者作项目情况介绍。

2. 联合勘察现场。

(1) 联合勘察现场的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并提前3天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审批单位作好勘察准备。

(2) 涉及勘察现场的单位须派有决定权的人员参加,不参加的视为同意。原则上不能单独勘察现场,确需单独或反复勘察的,须经行政服务中心批准,并派员一同勘察。

(3) 勘察结束后,勘察人员原则上当场一次性提出书面勘察意见。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本单位存档,一份交行政服务中心转给投资者。

3. 召开联审会,联合审批,同步办理。

(1) 联审会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提前通知,并将有关资料发送参加联审的单位。

(2) 联审会一般由行政服务中心领导主持,重大项目由分管的副市长或市长主持,也可由市领导委托有关单位的领导主持。

(3) 参加联审的单位应派主管审批工作的领导出席,领导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委托代表出席,无故缺席视作同意联审会的联审意见。联审结果由行政服务中心通报缺席单位和通知投资者。

(4) 参加联审的单位提出的联审意见,由联审单位代表确诊后交行政服务中心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

(5) 当联审会或各有关“窗口”在审批工作中出现意见分歧时,由行政服务中心调查核对,提出意见,报市有关领导决定。

(6) 经联审会审查通过的投资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相关“窗口”或有关单位按联审会会议纪要的精神和有关决定复核有关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审批。

(7) 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负责协调本单位各相关环节的审批工作。

4、对符合条件的特急审批业务实行特事特办

(1)、需特事特办的审批业务由行政服务中心通知相关“窗口”,由该“窗口”组长负责以最快的速度办理批准文件、证照。

(2)、需特事特办的审批业务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协调,涉及审批的有关“窗口”组长从行政中心的安排。

(3)、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审批业务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查,对逾期的要及时查明原因,督促其尽快办好。

第十六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协调。

(一) 各“窗口”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 办理业务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窗口”根据规定开具缴费通知书,交办事人到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缴纳。对该项收费省有指定收费银行的,行政服务中心的银行“窗口”代收后,划转省指定的收费银行。“窗口”审批和办理的事项的一切收费款项不得到其所属单位缴纳。

第十七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实行组长负责制。

(一)、各“窗口”设组长一名,人员较多的“窗口”增设副组长一名。组长负责“窗口”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组长行使其所属单位授予的审批权力,对其“窗口”的业务、学习、纪律、廉政建设等负总责。

(三)、组长负责常规业务的审批及其所属单位内部审批的协调工作,完成行政服务中心安排的各项任务和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

(四)组长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

(五)组长负责督促其“窗口”人员严格执行行政服务中心和其所属单位的各项工作要求和规章制度,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第十八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廉政制度。

(一) 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廉政规定,切实按照“五条运作原则”办事,改进机关作风,加强廉政建设。

(二) 各“窗口”必须实行业务范围公开、办事承诺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的制度。

(三) 严格执行行政副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凡未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

(四) 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不准出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不准办人情事,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五) 实行“窗口”组长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群众意见大的,要追究“窗口”组长和其所属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严格的考勤制度。

(一) 各“窗口”必须指定专人做好每天考勤登记工作,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送行政服务中心统计公布。

(二) 按时上下班。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的,作迟到或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的,作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需推迟上班或提前下班的,须经“窗口”组长批准。

(三) 各“窗口”工作人员请假须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请假。请假一天的,由“窗口”组长批准,报其所属单位和行政服务中心备案;请假两天或以上的,先经组长同意,再报其所属单位批准,后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未经批准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四) 各“窗口”必须保持上班时间有工作人员值班办公。如其所属单位有重要会议或活动,需全体“窗口”人员回单位参加的,须向行政服务中心报告,并在“窗口”前挂贴告示,告知前来办事的群众。

(五) 各“窗口”必须严肃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如实登记考勤情况。如有违反考勤制度,不实事求是填报的,追究组长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和信访。

(一) 为方便投诉、监督、收集意见和建议,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和信访,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箱。

(二)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 投诉信访工作的具体职责:

1. 受理投资者、办事人到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的投诉。

2. 受理对“窗口”工作人员的检举及“窗口”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申诉。

3. 承办应由行政服务中心处理的检举和投诉。

(四) 投诉信访工作程序:

1.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访人员,并对投诉的问题进行记录;对接听的举报、投诉电话作出详细记录;负责拆阅投诉信件和上级机关交办或其他部门转办的投诉信(函)件。

2.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将所受理的各种投诉件进行分件整理,写出问题摘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呈行政服务中心领导阅批。

3. 行政服务中心领导批示后,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批示意见移交处理。对转出的信(函)件应加强跟踪,及时收集有关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收到反馈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后,应告知投诉人并说明情况。

4. 对所反映情况不实的,应对当事人酌情进行批语教育;对诬告他人的,给予严肃处理。

5. 投诉信访案件处理程序全部结束后,应逐件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投资项目跟踪督查制度。项目跟踪督查的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共同落实。

跟踪督查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办理进度,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各项收费是否违反有关规定、投资者对有关“窗口”服务不到位而进行投诉的处理情况、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第六章 财 务

第二十二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岗位奖励由其所属单位支付。

第二十三条 各“窗口”的日常办公费用,除水电费外,其他所有费用全部由其所属单位支付。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服务中心的财产归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窗口”购置的财产归其所属单位所有。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及其“窗口”,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对出现下列行为的予以严肃处理:

(一)“窗口”所属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分管领导、通报批评主要领导或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的处理。

1. 在其单位受理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业务和收取规费的。

2. 没有落实其“窗口”工作人员必要的办公设备,没有落实其“窗口”审批事权的。

3. 没有完成投资项目审批工作任务和所委派的“窗口”工作人员作风差的。

4. 其“窗口”违反规定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以下处理:一年内,有发生下列行为1人次的,给予“窗口”效能告诫;2人次的,给予“窗口”组长通报批评;3人次的,“窗口”组长调离岗位,给予其单位分管领导效能告诫;4人次的,给予其单位分管领导通报批评;5人次及以上的,给予其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1.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审批事项故意不受理的。

2. 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批事项随意退件的。

3. 受理审批事项时没有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造成客户多次往返的。

4. 不予办理审批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其单位分管领导和行政服务中心领导报告的。

5. 对已受理的审批事项拖延不办、推诿扯皮导致超出承诺时限的。

6. 工作作风生硬、态度粗暴、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7. 利用管理和审批之便吃、拿、卡、要的。

8. 由于玩忽职守违规审批造成工作失误的。

发生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办。

第二十六条 大力营造“文明窗口”、争当优秀工作人员。由行政服务中心组织评选“文明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活动,每年年终评选一次,凡被评为“文明窗口”和优秀工作人员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进入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原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向代理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要求收缴注销该批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的批复》(国函〔1997〕48号)的规定精神,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海关不再签发报关单而改签备案清单。保税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改持海关签发的备案清单及其他有关退税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申报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加工费应按出口货物所对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各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在1996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加工费的退税进行一次清理,多退税款,应即抵顶其他货物的应退税款。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根据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填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报经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请
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根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实际情况,
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下发给你们(具体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
____税务局:
我公司(厂)下表所列材料,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请准许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下表所计算出的税额予以抵扣。
单位:元 美元
-----------------------------------------------------------
|序|所|进料加|进口|进口| 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复出口|复出口|征税|用于抵扣|备|
| |属|工 手|货物|货物|-------------------------|商 品|商 品| | | |
|号|期|册号码|代码|名称|进口料件完税价格|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小 计 |代 码|名 称|税率| 的税额|注|
|-|-|---|--|--|--------|----------|-----|---|---|--|----|-|
|1|2| 3 | 4| 5| 6 | 7 |8=6+7| 9 |10 |11|12=8*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退税方式:1、先征后退( )2、免、抵、退( )| 主 管 退 税 机 关 签 发 意 见 |
|企业名称: 纳税人登记号: |----------------------------------|
|企业代码: |审核人: |复核人: |负责人: |
| (公章) | | | |
|企业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一式三联,由生产企业填写:
第一联:由生产企业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
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局留存;
第三联:生产企业留存。
2、11栏征税税率:采取先征后退方法申报退税的生产企业,按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填报。
采取免、抵、退方法申报的生产企业,按复出口商品的征税税率填报。
3、退税方式的确认应在( )内划√即可。



199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