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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24:10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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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


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1995年5月2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征求意见工作的管理,增强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自觉性,提高我部对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质量,使立法机关全面了解铁路的客观实际情况,便于法规的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函告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均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办理。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法规征求意见稿后,应及时登记、编号,按其内容填写《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单》,送交有关司局、铁路局、总公司征求意见。
第四条 有关司局和铁路局、总公司接到法规征求意见稿后,应从全局出发,结合铁路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修改建议,做到切实可行。
有关司局、铁路局、总公司所提意见应以另页纸附在《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单》之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规定期限内,连同法规草案一并退交政策法规司,逾期不退又未说明理由的,作为无意见处理。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有关司局的修改意见后,应认真进行研究,进行综合、归纳,起草复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六条 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除涉及铁路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特别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复函由主管部长签发外,其他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由政策法规司签发。
第七条 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它部委通知参加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协调会议,一般可由政策法规司派人出席。但业务性较强的,可由对口业务司局、铁路局、总公司和政策法规司共同派人出席。出席会议的同志应事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充分反映我部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度的法规征求意见工作进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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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府〔2006〕95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四日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2006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宗海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 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三)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四)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六)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八)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人报名、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截止日前到指定的地点将密封的标书投入标箱。出让人收到标书后,签收保存;
(五)开标、验标,不符合投标文件规定的标书应宣布无效;
(六)评标、定标,并向中标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八)海域使用权招标结束后,出让人应当将投标出让的结果在适当的场所公布;
(九)中标人在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基本程序:


(一)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竟买、交付保证金并提供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资金或者财务资信证明等;
(三)出让人按照拍卖文件要求对竟买人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竟买人领取拍卖文件并发给统一编号的应价牌;
(四)举行拍卖会,主持人简单介绍拍卖海域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事项;
(五)主持人报出起叫价,竞买人按规定方式应价,最高应价的竟买人为竞得人,竟得人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五日内与出让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出让合同交付海域使用金;
(七)海域使用者付清海域使用金后,持出让人开具的付清海域使用金的凭据,按有关规定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成交后,中标人、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其中标人、竞得人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海域使用金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折抵海域使用金。竞标、竞买不成的,出让人必须在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竞买人已交付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 投标人、竟买人以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扰乱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的,出让人可依法取消其投标、竞买资格,已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依法收回其海域使用权。


第十七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无条件交回海域使用权,需要恢复海域原状的,海域使用权人应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海域原状。


第十八条 在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活动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机关违反本办法发证或审批的,应及时纠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赔偿。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综〔2004〕65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
检查井(作业井)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作业井,以下统称检查井)存在的安全隐患,扎实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统一指挥、条块结合、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面普查、全面整改”的方式,充分发挥各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落实检查井各产权、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统称管护责任单位)的管理责任,保证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运行安全,营造顺畅的出行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普查范围
  建成区内的道路、绿地、居住区、沟河堤顶、公路、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生产办公区内等设置的各类检查井。
  检查井是指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排气井、观察井、消防井和用于清掏、清淤、维修的各类作业井。

  三、普查内容
  (一)普查建成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检查井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二)对经过普查的各类检查井分行业进行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档,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对普查中发现检查井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责任分工,由管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四)对弃管、无管护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无主)的检查井,由市建委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管护。

  (五)通过全面普查和整改,建立检查井各管护责任单位长效管理机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四、责任分工
  (一)普查工作
  1、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本行业所属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2、市供排水集团负责本行业所属检查井和市区输配管网至居住区院外入户管线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3、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对其生产办公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并负责庭院内弃管、无主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4、市房产住宅局负责组织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物业小区内各类检查井进行普查。
  5、市建委负责已竣工工程未完成建管交接检查井的普查工作。

  (二)核验工作
  1、各区政府负责所辖居住区和庭院内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市房产住宅局予以配合。
  2、市城管局负责市政道路、绿地内(包括江河堤顶已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3、市交通局负责零公里以外公路管辖范围内(过境村屯段除外)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 4、市水务局负责沟河堤顶(包括未建成公园的)各类检查井的核验工作。
  5、市建委负责全市检查井普查检验工作的综合总结、宏观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9月30日前完成)。由市建委牵头,从市城管局、房产住宅局、交通局、水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普查机构,研究制订普查工作方案,召开会议部署有关工作。

  (二)普查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各管护责任单位对所属检查井进行普查,汇总定位,登记造册;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按照划定的核验区域,对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管护责任单位整改;市建委负责指定单位对弃管、无主的检查井进行整改。

  (三)核验阶段(12月1日至2005年1月31日)。各管护责任单位要标明所属检查井所在街路、庭院、楼栋的具体点位,按辖区提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核验部门,并选派专人负责对接。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核验部门要根据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提供的方位图表,对设置在居住区和相关区域内的各类检查井进行核验,登记编号,造册建档。

  (四)总结阶段(2005年2月1日至4月30日)。根据普查进展情况,由市检查井普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将核验后的检查井图表汇总,各管护责任单位负责按统一编号制作标牌并安装在所属检查井壁;由市普查办将编号与资料输入计算机,建立全市各行业检查井电子方位图及档案库,做到资源共享、互通信息,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六、组织领导
  成立哈尔滨市城市地下基础设施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聂云凌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高迎祥同志担任,成员由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各类检查井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郭立杰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各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抽调一名处级干部组成,负责检查井普查具体工作。各区政府、各检查井管护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推进机构,确保我市各类检查井全面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