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5:28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暂停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和进一步加强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7]1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最近一个时期盗开或伪造银行存单进行诈骗的犯罪十分猖獗,给银行资产造成巨额损失并继续构成潜在的威胁。为防范和打击犯罪活动,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特通知如下:
一、1997年4月21日起暂停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10万元以下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小额抵押贷款业务除外),对尚未到期的存单质押贷款,要逐笔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待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公布后,方可继续办理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二、从4月30日起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各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由各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组织印制)。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订。
三、严禁使用储蓄存款单证办理单位存款业务。对文到之日前用定期储蓄存单代单位定期存单且尚未到期的,务必在5月30日前将原存单收回,更换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严禁储蓄所以任何形式办理单位存款业务。
四、切实加强储蓄定期存款业务管理。各行储蓄存款使用特种存单的限额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定期存款管理的通知》(银发〔1996〕447号)中的规定限额,特种存单起用时限不得超过4月30日。各类存单均须印注或加盖“未经确认质押无效”字样。
五、实行大额定期存款备案报告制度。储蓄存款单笔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单位存款单笔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同一存款单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必须报同其省分
行备案,并由其分行报当地人民银行省分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制订相应的存款备案登录管理制度,并对存款人的存款情况负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保密责任。
六、暂不批准各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计划。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1997年一律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对所辖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依据本通知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上述各项,文到之日起立即实施。
附件:××银行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参考格式)
年 月 日
-------------------------------------
| |
| : |
| 你单位已在××银行开立单位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帐户。 |
| 户名: |
| 帐号: |
| 开户行: |
| 开户时间: |
| 金额: |
| 期限: |
| 利率: |
| |
|-----------------------------------|
| |
|备注: |
|本证实书仅对存款人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
| |
|-----------------------------------|
| |
|出纳 复核 记帐 事后监督 |
| |
-------------------------------------
注:各行设计印制时,上述参考格式备注栏中内容不得删减。






1997年4月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1]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化妆品命名规定》发布实施前已批准或备案使用的产品名称或商标名,原则上可继续使用,存在严重误导、欺骗消费者情况的除外。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现将《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办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教育部、国家计委反馈。
附件:
一、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二、试办学校基本情况(略)

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加快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积极探索以多种途径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决定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计划中,安排10万人专门用于部分省(市)试行与现行办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
一、目的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是:1、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快培养面向基层,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职业岗位的实用型、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速度,缓解应届高中毕业生的升学压力;2、积极探索以多种形式、多种
途径和多种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3、按照《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对发展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和统筹权。
二、管理职责
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专科层次学历教育,其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由举办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一样实行学校推
荐、自主择业。
国家主要负责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统一的质量标准、管理办法,编制年度指导性计划,审定举办学校的资格,以及对试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这部分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国家不再统一印制毕业证书内芯。
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省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产业结构特点、招生能力、就业状况和国家下达的指导性计划等综合情况,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办法、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和户籍管理,监督检查学业证书发放,指导毕业生就业,确定生均教育事业费的
补贴标准等,并同时负有保证教学质量、规范办学秩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职责。
举办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的可能,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并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教学质量。举办学校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外,还应就毕业证书的发放、办学秩序的稳定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同时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举办学校
为积极探索按新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途径,可由下列符合《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并达到相应的国家规定标准的高等教育机构承担:
1、短期职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校。上述学校原则上须承担此项试办任务。
2、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3、本科院校内设立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二级学院)。
4、作为过渡措施,经教育部批准的极少数国家级重点中等专业学校,改办为既从事高等职业教育,又从事中等职业教育双重任务的学校(限于骨干专业举办高等职业教育)。
5、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的成人高校。但须视办学条件状况,相应调整成人脱产学历教育的培养规模。
凡承担此项试办任务的上述各类学校,不得安排常规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
四、招生对象及办法
招生对象主要面向当年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也可招收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由省招办统一择优录取。
对招收相关或相近专业的少量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其文化课和职业技能水平应由省级招生部门单独组织考试,并确定具体的录取标准。
五、教学管理
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设置和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按适应职业岗位群的职业能力的要求来确定。强调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并重,毕业生具有直接上岗工作的能力。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职业技能考核标准,对学生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使学生毕业
时能同时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在校生的管理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六、试办范围及招生规模
根据“两基”普及情况、人均国内生产总值、高校办学条件、普通高中升学压力和就业状况等综合考虑,1999年确定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等省(市)试办。
试办省(市)的招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人之间,试办省(市)要千方百计增加投入、挖掘办学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并根据规模服从条件,数量服从质量的原则,统筹安排本省范围内高校年度招生规模。此次试办工作不以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计划单列市为单位进行。
对中央部委驻试办省(市)的高等院校,若需参与此项工作,应由学校在1999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由试办省(市)统筹安排与管理。
试办学校不得跨省招生。
七、操作程序
各试办省(市)根据本文的要求,研究提出试办的总体方案,以省级人民政府的名义于1999年1月30日前上报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对国家负责管理的事项进行审核。总体方案中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试办总规模;2、试办学校、试办规模及其基本办学情况(按附件
要求填报);3、教学质量、办学秩序和办学条件改善、教育事业费补贴保证措施;4、管理办法。经国家审核的试办学校,其招生计划将于1999年4月随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计划一并下达执行。
八、加强领导
以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一项重大的制度性创新,涉及办学体制、办学机制、经费投入、计划管理、就业等多方面的深刻变革。鉴于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极强,希望各试办省(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在试办过程中,
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的关系,确实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办成真正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维护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声誉。
教育部会同国家计委将加强对试办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组织不得力,管理混乱的省(市)将停止其继续举办的资格。



1999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