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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53:40  浏览:90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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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缴库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自2005年1月1日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国家税务局征收以来,各地按照全国车购税费改革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认真与交通部门办理会统资料的交接,积极组织税款入库,及时进行会统核算,车购税征缴工作运转平稳。但是,有的地市车购税征收机构因人员少、业务多,对税款征缴入库核算、会计凭证装订不及时、税收缴款书填开不规范,甚至个别征收单位没有建立税收会计账簿。为保证税款的安全,规范税款征收入库、核算行为,及时解决征缴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决定对2005年1月至4月车购税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工作开展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接收税收统计资料的情况
交通部门移交的历年车购税(费)征收台账和统计报表(包括电子数据及文本软件)是否齐全。检查中如发现移交资料有遗漏的,应要求交通部门补齐。
(二)专户开设、使用情况
1.同一车购税征收单位是否存在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车辆购置税临时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的行为;是否存在仍沿用原交通部门账户的行为。
2.专户是否存在存入车购税以外其他收入的行为;专户是否存在除办理税款缴库以外其他划转和支出行为。
3.是否存在将税款存入专户以外账户的行为。
(三)税款收纳、退付和缴库情况
1.当日收纳的现金、支票税款是否存在当日不存入专户的行为;采用POS机刷卡的,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银行结算不及时的行为。
2.退付税款是否存在审批手续和附列资料不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支票或划转方式退付税款的行为。
3.是否存在税款不按规定的日期、足额缴库的行为;是否存在混库的行为。
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市,允许税款实时、当日提前缴库。对于汽车经销商因代办上牌业务,存入专户的资金,征收单位按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日期办理税款缴库时,可以扣除这部分资金。
4.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贪污、挪用税款的行为。
(四)对账情况
是否存在征收单位与开户银行、国库对账不及时的行为。对开户银行没有进驻车购税征收场所,但负责代收现金税款的,征收单位必须每日与开户银行对账。
(五)票证领用、结报情况
1.车购税缴税凭证、退税凭证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的发放、使用,是否办理了领用手续,票款是否办理了结报。
2.征税专用章是否已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会计账簿设置、登记和凭证管理情况
  1.是否存在尚未设立税收会计账簿的行为。
2.是否存在记账不及时,集中突击登记账簿的行为。
3.是否存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不齐全或装订不及时的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组织检查时间为2005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要联合车购税管理部门,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并抽检部分征收单位;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计统部门负责对所属车购税征收单位的专项检查。
(三)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重视专项检查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到征收单位实地检查。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征收单位存在的困难要积极报告,妥善解决。
(五)检查结束后,各地要于2005年7月15日之前向总局(计划统计司)报送专项检查报告。具体包括:本地区车购税征收单位数量,检查数量;分类说明纠正的违规情况;需要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的问题;对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的建议等。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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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1992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 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 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

附件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一、档案卷皮(卷面、卷底各一页)
1、卷皮规格:长27.4厘米,宽20.5厘米;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8.3厘米;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1.5厘米,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5.4厘米。
2、卷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6.5厘米,左右长9厘米。两个“标签”距卷面上、下边沿各为6厘米,并与卷面装订线相连接。
3、卷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卷皮颜色:应采用浅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兰、紫等深色。卷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
5、卷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姓名”。
6、字体与距离:“企业职工档案”用楷体(72磅),字与卷面上边沿距离为7厘米;“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卷面下边沿相距5.5厘米。
7、卷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1)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2)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3)卷面与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30厘米,宽23厘米,厚(折叠部分)2.5厘米。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企业职工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卷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

附件二: 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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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兹将 等 同志的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目录 |
|清点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回。 |
| |
| 年 月 日 |
|------------------------------------------------------------------|
| | |档案材料| |
| 姓 名 | 转递原因 |(份)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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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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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你处于 年 月 日转来 字 号 |
|回| 等 同志的档案共 卷,材料共 份,已全 |
| | 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 |
| | 收件人签名 收件机关盖章 |
|执|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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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通知单规格为24开或16开纸;为便于复写,此页(存根)可用薄纸印制
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
字第------号
----------------------------------------------------------------------
| |
| 兹将 等 同志的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目录 |
|清点查收,并将回执及时退回。 |
| |
| 年 月 日 |
|------------------------------------------------------------------|
| | |档案材料| |
| 姓 名 | 转递原因 |(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你处于 年 月 日转来 字 号 |
|回| 等 同志的档案共 卷,材料共 份,已全 |
| | 部收到,现将回执退回。 |
| | 收件人签名 收件机关盖章 |
|执| |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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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教基厅[2004]9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将“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分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分工

                        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
           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工作分工

  为把《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当前需要做好的有关重点工作分工如下。

  一、组织教育系统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
  1.2004年7月初,教育部党组召开关于进一步动员教育系统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以下简称中央8号文件),广泛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的电视电话会议。进一步动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利用暑假组织广大干部教师集中开展学习和讨论,全面部署教育系统开展教育思想大讨论的有关工作。
  责任单位:办公厅、政法司、基础司、师范司
  2.为便于干部教师学习和讨论,教育部将把中央8号文件、中央文明委相关文件、中央领导同志讲话以及教育部学习中央8号文件的有关文件在2004年6月底前汇编成册,供广大干部和教师学习使用。
  责任单位:办公厅、人教社
  3.围绕学习中央8号文件和教育思想大讨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
  责任单位:办公厅、教育电视台、教育报刊社
  4.督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4年7月底前报送本地区开展学习讨论工作的计划方案;于9月中旬报送开展学习、讨论活动的情况。
  责任单位:基础司

  二、开展以学习中央8号文件为主要内容的干部教师培训
  1.2005年7月前,由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举办各省级教育厅长(教委主任)、计划单列市教育局长培训班,时间3-5天,人员50人;举办省级、计划单列市德育处处长或基础教育处处长、教研室主任培训班,时间5-7天,人员100人;对原已纳入计划的地(市)和县级教育局长班的培训内容进行调整,突出对中央8号文件内容的学习培训,每期为3周,2004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共举办4期,其中地(市)级教育局长班每期100人,县级教育局长班每期200人。
  责任单位:人事司、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2.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培训机构调整培训计划,做好培训工作。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对地(市)、县级教育局长的培训,地(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对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培训。2004年7月初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报送培训方案。在3—5年中将所有中小学校长、教师轮训一遍。年内将组织一次落实情况的检查。
  责任单位:师范司、人事司

  三、围绕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1.针对当前较为突出的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农村“留守子女”的教育问题和校园侵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等问题,依托有关科研部门开展深入的调研,提出政策建议。
  责任单位:中央教科所等有关科研部门、基础司
  2.继续开展对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调研,2004年年底前,对若干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较为集中的大中城市人民政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8号)的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就建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的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在政策支持、费用负担、接受渠道、教学管理等方面制定实施意见,报中央文明办。
  责任单位:督导办、基础司
  3.继续委托东北师范大学开展全国万名高中学生思想状况滚动调查工作;启动大中城市小学生和初中学生思想状况调研。
  责任单位:基础司

  四、当前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的主要工作
  1.会同中宣部制定第一个“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月”活动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北京举办好第一个“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月”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单位将向中小学赠送10万套民族精神教育宣传画,2004年9月1日开学时在校园中张贴;有关出版社将联合向中小学图书馆赠送一批反映民族精神的图书和光盘;各地中小学校要开展一次“从小好好学习、长大报效祖国”的主题班、队会,或开展其他形式多样的参观、学习活动;职业学校要以“弘扬民族精神,树立职业理想”为主题,开展“文明风采”竞赛活动。协调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播出有关弘扬民族精神的公益广告。
  责任单位:基础司、职成司、新闻办、教育电视台、报刊社、人教社。
  2.从2004年秋季开学起,在中小学使用的语文等学科的教材将增加优秀革命传统教育的内容,保证那些内涵丰富、脍炙人口的革命传统文章、故事进入课堂。
  责任单位:基础司、人教社等教材出版部门
  3.会同中宣部、北京市教委于2004年9月初,在北京举办一场面向北京市高中学生的形势政策报告会。
  责任单位:基础司、社政司

  五、召开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
  2004年6月中旬,召开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将部署新课程的推广工作,以课程改革为龙头,推动素质教育全面开展,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责任单位:办公厅、基础司、政法司。

  六、组织编写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材的编写工作,教育部将对教材的编写行为进行规范,并将集中力量指导编写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2004年6月份,将对各出版社报来的9套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进行评审,按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生活与哲学四个必修模块,分别选定较优秀的模块,吸取各家出版社相应教材的长处。由中宣部、教育部、中央党校等部门的专家组成编写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对各模块教材的修改和整合工作,形成一套高质量的高中思想政治课试用教材。今后,全国高中原则上统一使用这套教材。
  责任单位:基础司、社政司、社科中心、人教社

  七、指导相关出版社对所出版的中小学教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要求各教材编写单位和出版社根据《教育部关于对中小学教材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对编写、出版的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查。重点清理、检查涉及政治问题、科学性问题以及历史、地理、民族、宗教及盗版、印刷质量等方面的问题。清理一些学校使用未经国家审查通过的教材或直接从国外引进的原版教材问题。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对本地区使用的教辅材料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重点检查教辅材料中政治性、科学性问题,坚决清理那些充斥“繁难编旧”、“题海”训练的教辅材料。检查分各地自查和教育部抽查两个阶段。
  责任单位:基础司

  八、切实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工作
  1.针对当前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部明确提出,要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减负”工作的五项要求。即: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准把升学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唯一指标;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准小学、初中招生举行选拔考试;坚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不准占用学生休息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坚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积极宣传“五不准”,推动社会对减负形成共识。
  责任单位:办公厅、教育报刊社、教育电视台
  2.重点对大中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情况进行专项督察。2004年底前,完成对部分省会城市的督察。
  责任单位:督导办、基础司

  九、落实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工作
  1.制定新时期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筹备并召开师德建设工作会议。
  责任单位:师范司
  2.制定班主任工作条例,适时召开全国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议。
  责任单位:基础司、政法司、师范司、人事司
  3.在教育硕士学历教育中增设中小学德育研究方向,注意招收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班主任学习深造。
  责任单位:师范司、学位办
  4.2004年教师节期间召开全国表彰大会,表彰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和德育先进集体。
  责任单位:办公厅、人事司、师范司、基础司

  十、启动中小学校“校园净化工程”。
  1.在中小学实施“校园净化工程”。以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为主,在中小学生中开展“远离不良文化”专项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自我检查,做到不买、不看、不传不健康的“口袋书”,自觉上缴不良文化产品。近期,将由北京市部分中小学校联合向全国中小学发出倡议书,倡导开展“远离不良文化”的活动。
  责任单位:基础司
  2.精选一批内容健康、形式新颖、深受未成年人欢迎的优秀少儿图书、歌曲、音像制品,推荐给中小学生。会同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出版总署、广电总局和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启动新的四个一百工程,组织评选新的100部优秀影视片、100本图书、100首歌曲、100个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制作成光盘,提供给中小学校,用优秀的精神产品占领校园文化阵地。
  责任单位:基础司、社政司
  3.加强校园环境建设,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杜绝各种带有赌博和博彩性质的各种学生彩票侵入校园,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责任单位:社政司(校园周边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司、职成司

  十一、推动工读学校建设工程的落实
  会同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公安部等部门,制定《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读教育的意见》,继续与财政部协商,落实用于资助工读学校建设的有关经费问题。争取在2005年初,启动大中城市工读学校建设工程。
  责任单位:财务司、基础司

  十二、落实领导体制和保障机制
  1.成立全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大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提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和健全中小学德育工作机构。
  责任单位:办公厅、基础司、社政司
  2.设立学校德育专项经费。
  责任单位:财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