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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0:25:51  浏览:9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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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九五”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一部分至今年年底到期,有些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制定新的政策。在此期间,为严格执行税收法规和政策,切实保障国家税收,保证平稳过渡,经商财政部,现就将于2000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执
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下述政策至2000年底到期,自2001年1月1日起,暂时征收税收全额保证金放行,待税收优惠政策明确后按规定结案。在此之前,已经办好减免税审批手续但进口货物尚未到的,在《特定减免税批准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内,其减免税优惠准予执行至
2001年6月30日。
(一)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中有关2000年前对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税收优惠规定(署税〔1997〕227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
(三)《海关总署关于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暂予减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6〕281号);
(四)海关总署关于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进口自用物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342号)(其中,额度内进口原材料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部分,按下述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产化轿车、轻型客车、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税收优惠政策,准予继续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一)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0〕署税字第495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颁发〈关于运用税收优惠促进小轿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2〕746号);
(三)国务院税委会、国家计委、机械工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运用关税手段促进轻型客车国产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税委会〔1997〕19号);
(四)总署关税司《关于国家定点生产汽车企业进口的汽车关键件执行降低关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征税二〔1998〕122号);
(五)《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署税〔1997〕603号)。
三、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现行的边境贸易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暂继续执行。
四、“九五”期间每年需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品种、额度,或者核定单位,以及国家有关部门个案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应按规定截止时间于2000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的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但属于下列进口税款先征后返的物资,2000年已
经进口的,准予在2001年1月31日前仍按原规定办理退税申请和报批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70号);
(二)《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拆船业进口废船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税〔1998〕535号);
(三)《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工用铜进口单位的通知》(税管〔1999〕316号);
(四)海关总署下达《关于2000年第一批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署税〔2000〕310号);
(五)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对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2000年度进口农药原料和中间体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通知》(署税〔1999〕136号)。
五、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口的化肥、农药成药和原药;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物种源;进口的饲料,在新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未明确前应暂时征收全额增值税税款保证金放行。其中,准予征收增值税保证金的进口饲料范围,按《海关总
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署税〔1999〕414号)的规定办理。
六、上述各条所列范围内的进口物品征收保证金时,如2001年属于关税实行公开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按公开暂定税率征收。
以上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总署请示。



2000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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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4月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行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总行。

附件:建设银行利率内部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设银行利率管理工作,理顺内部管理关系,正确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全行信贷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利率管理职责
(一)各级行计划部门是主管利率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如下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利率政策,拟定发行利率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办法。
2.宣传国家的利率政策,转发国家和上级行的利率文件,并负责利率执行中有关事项的协调工作。
3.根据国家制定的利率政策、管理制度和法定利率,结合建设银行实际,会同有关不门提出调整建设银行经办的各项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发行的各种证券合调拨资金等利率的种类、档次、水平和浮动辐度以及计结息规定的具体意见;并在执行种根据人民银行提出的利率政策调整变动精神,及时作出相应调整的方案。
4.负责与人民银行联系,及出沟通情况,负责向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利率政策中的问题、意见和要求。
5.负责出理地区性执行利率的问题。
6.调查了解所属分支机构利率执行情况,负责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反映利率管理的问题和意见。
7.指导本行所辖系统利率管理工作,负责行内利率工作的业物培训。
8.负责对行内调拨资金利率和人民币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的确定、管理和执行。
9.负责办理对有关贷款的财政贴息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政贴息的申报及具体办理贴息手续等工作。
(二)各级行有关业务部门是具体执行利率的职能部门。筹资、信贷、 建经、投资调查 等 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加有关利率政策合具体规定负责组织相关的各种存款、贷款、债券等具体利率的实施、检查了解所辖部门和有关单位企业利率执行情况,对需要计收的逾期罚息、浮动加息或展期等应级时通知财会部门,并协助财会部门做好对单位 、企业各项贷款利息的催收工作。具体负责银企双方签具借贷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列明贷款中类、利率档次,以及逾期挪用加(罚)息等款项。
1、筹资部门负责各项企业存款、储蓄存款、各种证券等利率的具体管理与执行。
2、信贷部门负责基本建设贷款、国家投资债券贷款利率、技术改造贷款、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劳改劳教专项贷款、扶贫专项贷款、科技开发专项贷款、企业委托性存贷款、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其它贷款、特种贷款以及其他用信贷资金发放的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3、建经部门负责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等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4、投资部门负责预算内“拨改贷”、特种“拨改贷”、 基本建设基金贷款、中央级基建储备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其她委托贷款、“煤代油”贷款利率、财政性委托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和管理。
5、忧资调查部门主要职责是准确掌握我行有关利率政策和具体规定,在项目评估工作中正确执行各种利率政策和规定。
(三)各级行财会部门和储蓄业务部门具体负有下列利率管理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利率规定,级时对存款客户进行计息、付息;按时对贷款单位进行计息和收息。对实收利息、欠收利息的情况要及时反馈各有关贷款部门以利催收。
2、财会部门负责对计算复利、挂帐利息、加罚息等问题的帐务处理。
3、负责测算分析各项存贷款利率变化对我行财务收益的影响,提供利率调整变动的基本数据资料。
(四)各级行稽核审计部门负责各项利率执行的稽核和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和我行利率政策及具体规定,对各业务部门和财会部门的各项存贷款利率执行和收息情况期或不定期的稽核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意见。
(五)各级行其他部门的利率管理:
1、各级行办公室负责提供利率执行中涉及的经济法律问题的咨询,并配合计划部门做好有关利率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及实务细则的制定工作。
2、国际业务部门所涉及的有关外汇存贷款利率,由国际业务部门另定。
3 、建设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 、城市信用社等附属企业其各项利率的管理工作,隶属于各管辖行的有关的职能部门。
4、房地产信贷部提出制定有关房改存、贷款业务的利率的具体意见,并负责各项利率的执行与管理。
(六)在日常工作中,计划部门与各业务部门要相互经常沟通情况,综合性的利率问题由计划部门负责解释。各业务经办业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解答与处理。

二、利率管理的工作程序
1、国家调整利率前有关部门征求我行意见时,由计划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经营业务的具体情况,七出存、贷款利率调整的具体意见和依据,然后由计划部门汇总整理,经办领导同意后上报。
2、国家调整利率正式通知后,凡全国统也执行的利率,如储蓄存款利率等,由计划部门即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通知所属机构执行;凡需结合实际补充调整的,由计划部门在征求行内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增加的调整方案和利率调整表,及时转发建设银行所属执行,并抄送行内有关各部门。
3、行内各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调整后的利率政策规定应及时检查修改经办的有关存=贷款利率,办理具体的贷款合同变更手续, 有关存贷款利率变动情况和利率变更通知单应及时通知财会部门。
4、财会部门根据存贷款利率调整表和行内有关部门的利率变更通知,及时作好调整利率的各项具体帐务处类手续。
5、行内对外发送的综合性利率文件一律由计划部门草拟并经行内外有关部门会签统也对外印发,其它1部门不得单独对外制发利率文件。各有关部门在经办业务中涉及到利率政策规定时(包括对经办项目贷款的加罚利息、免息等),要征求计划部门的意见,起草的有关文件应经计划部门会签。

三、各级行利率管理人员设置
1、总行计划部设专职人员,各级行处计划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利率。
2、省级分行计划处设专职利率管理人员。
3、地市级以下行处设兼职利率管理人员。

四、利率管理保密制度
在国家调整利率政策未公布前,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保密制度办理,在解密以前不得泄露。
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露 ,并造成重大影响果损失的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依珐处理。

五、其它
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计划部负责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鹰潭市关于对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


鹰潭市政府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加快招商引资步伐,调动市内外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引进市外、境外、国外资金(以下简称“三外”资金)的公民(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中纪办[2001]22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人员除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引进下述投资(包括独资、合资、合作)中介人,在资金到帐且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受益财政或单位予以奖励。属独资的,奖金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支付;属合资合作的,奖金由本市受益单位支付。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和农、林、水、牧、渔开发及加工项目,经营期限十年以上(含十年)的,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四计奖,其中属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型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的(省以上认定),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五计奖。
  (二)旅游业开发和经营十年以上(含十年)的项目,交通、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二计奖。
  第四条 “三外”资金引进后,中介人须持引荐证明、投资项目批文、验资报告、相关合同和证照等,向当地合作办或外资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合作办或外资办会同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同级政府审定后,于第二年一季度兑现奖励。
  第五条 中介人获得的招商引资奖金按规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和市利用外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1年11月12日市政府印发的《鹰潭市关于引进国内外资金中介人的奖励办法》(鹰府发[20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