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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18:32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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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公 告

第12号


关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2年12月召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以外交大会第1号决议通过了一套关于海上保安的公约修正案,并以第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外交大会的决定,修正案将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程序生效,规则将于修正案生效之日生效。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根据公约第Ⅷ(b)(ⅶ)(2)条的规定,修正案于2004年1月1日被视为已得到接受,并将于2004年7月1日生效。因此,规则也将于该日同时生效。

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和规则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http://www.moc.gov.cn/zhengwu/zhengwu/P020040701618060313231.doc
http://www.moc.gov.cn/zhengwu/zhengwu/P02004070161806046294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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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7〕14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日

锡林郭勒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平、及时、有效,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政专项资金,是指国家和自治区财政下达及地方财政配套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优抚安置资金、五保供养资金、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以及其他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民政专项资金必须在财政建立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费用。民政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全盟民政保障对象数据库,对民政保障对象和民政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化管理。民政保障对象数据库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状况和详细住址、领取民政专项资金的标准、数量和时间等。
第五条 盟行署、旗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负责本级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盟长、旗县市长担任,成员由民政、财政、审计、监察、教育、卫生、农牧业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盟民政局应于年初提出各项民政资金的分配意见和旗县市配套资金数量,经行署批准后执行。国家、自治区资金到位后,由盟民政局拟定具体的分配意见,经行署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盟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资金拨付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旗县市政府应根据行署下达的配套资金数量足额安排预算。国家、自治区和盟级资金到位后,由旗县市民政局拟定使用意见,经旗县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民政局、财政局共同行文下达。资金拨付的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盟民政局应随时掌握旗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和资金下拨情况,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
第八条 对于各民政专项资金的发放对象、补助标准、领取程序等,旗县市民政局应制作宣传资料,于资金发放前10日以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宣传,宣传资料保存备查。
第九条 对于民政保障对象的确定过程,旗县市民政局、苏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委员会必须以适合特定群体知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的凭证报旗县市民政局备案。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指的公众知晓的方式包括:(一)电视台图文频道;(二)广播电台;(三)旗县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四)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
(五)公开信、明白卡;(六)适于民政保障对象普遍知晓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民政专项资金应通过银行、信用社等社会渠道发放,发放的时限自资金到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确需以实物形式发放的,发放的时限自责任单位接到实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因交通不便等原因确实不能通过社会渠道发放的民政专项资金,可由嘎查(村)委员会代发。代发必须在资金到位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通过银行、信用社发放的民政专项资金,发放责任单位应于资金发放后10日内将有关凭证报旗县市民政局保存备查。
以实物形式发放或者由嘎查(村)委员会代发的,必须制作原始凭证,内容包括领取的时间、地点、数量,领取人本人签名或盖章,苏木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嘎查村长(居委会主任)、民政助理三人的签名,原始凭证应于款物发放后10日内报旗县市民政局保存备查。
旗县市民政局负责在民政专项资金发放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的基本情况输入民政保障对象数据库。
第十三条 旗县市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在每次自然灾害救济补助款、城镇医疗救助资金、农村牧区医疗救助资金、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发放后,应对款物到位情况进行随机抽查,随机抽查率不得低于20% ,抽查结果向盟民政局报告。对其他民政专
项资金到位情况每年抽查一次,随机抽查率不得低于 10% ,抽查结果向盟民政局报告。
第十四条 旗县市民政局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民政专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旗县市人民政府和盟民政局。
第十五条 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每年对旗县市的民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全盟通报。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抽查发现问题较多的地区,由盟民政专项资金监管委员会安排盟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立项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违规问题,分别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旗县市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核减该地区下年度资金额:(一)没有足额安排民政专项资金预算的;(二)预算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三)改变民政专项资金用途的;(四)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的。
第十八条 个人违反民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调离民政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民政局负责解释、宣传、组织实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机构调整的通知

国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市场执法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决定: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升格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三、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上述三个单位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另行印发。
                                                          国务院
                                                       二OO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