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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40:37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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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
计投资[1993]412号

1993-03-19国家计划委员会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税目税率注释
  一、铁道线路、枢纽、客货站段的新、改扩建,税率0%
  铁路线路系指在实施铁路客货运输中,为机车车辆安全运行提供的轨道、路基、桥涵、隧道、明峒等,以及相应的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标志、电子终端及传输设备、给排水、防护、绿化等工程和设施。
  铁路枢纽系指为了合理调度、组织运输生产,在铁路交叉或干线客货运业务繁忙地区设置的由若干不同功能的线路、站、段、厂、所等设施及相应的指挥、服务部门所组成的一整套系统。
  铁路客货站系指进行客货运输服务、作业的场所。
  铁路段系指为实施运输作业而设置的各种生产、配套单位。主要包括车务段、列车段、客运段、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电务段、供电段、水电段、通信段、大修段、工程段、房产(建筑)段、公安段、生活供应段。
  以上各项的新建、改建、扩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路基工程:(1)路基土石方工程;(2)路基附属工程;(3)路基加固及防护。
  2.桥涵工程(含立交桥):(1)下部工程;(2)上部工程;(3)引桥工程;(4)附属工程。
  3.隧道及明峒:(1)正峒开挖及衬砌;(2)压浆及防排水;(3)明峒及棚峒;(4)辅助坑道;(5)峒门;(6)整体道床;(7)附属工程。
  4.轨道工程:(1)正线;(2)站线;(3)线路有关工程。
  5.电气化工程:(1)接触网工程;(2)牵引变电所;(3)分区亭;(4)开闭所;(5)自耦所;(6)电力调度所;(7)供电段;(8)其它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6.通信及电子计算机传输通道工程:(1)通信线路;(2)通信设备;(3)通信电力供应;(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设备。
  7.信号工程:(1)行车指挥设备;(2)闭塞设备;(3)联锁装置;(4)驼峰信号;(5)其他信号设备;(6)信号电力供应。
  8.电力工程:(1)供电线路;(2)车站地区照明;(3)电源设备。
  9.给排水工程:(1)给水工程;(2)排水工程。
  10.机务建筑及设备:(1)运用整备设备;(2)检修设备;(3)救援设备。
  11.车辆建筑及设备:(1)车辆段;(2)客车整备所;(3)列车检修所、站修所;(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及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修所。
  12.客货运建筑及设备:(1)站场设备;(2)站区建筑;(3)机械化装卸设备;(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5)集装箱设备。
  13.工务建筑及设备。
  14.运营调度管理系统现代化设备。
  15.物资、公安部门建筑及设备。
  16.临时工程:(1)大型临时设施;(2)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17.生产房屋:(1)通信房屋;(2)信号房屋;(3)电力房屋;(4)电气化房屋;(5)给排水房屋;(6)机务房屋;(7)车辆房屋;(8)客货运房屋;(9)工务房屋;(10)其他生产房屋。
  二、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税率0%
  机车、车辆、铁路专用设备购置及机车、车辆修理,系指:
  1.在铁道线路上使用的各类型机车、车辆、车组、轨道车、救援车等以及为铁路运输服务的牵引动力设备、轨道机械、筑路机械、养路机械、工务机械、施工机械、救援机械及设备,编组站机械化、自动化设备,铁路通信、信号、电力设备,装卸运输机具设备,铁路行车指挥仪器、器具、设备,轻重型轨道及配件、集装箱(设备),混凝土制品、防腐木材、铁路桥梁设备、轮渡渡轮,行车安全设备、装置等(均含零部件、配件等)的购置以及为以上设备大、维修所需设备的购置和修理厂的新建、扩建、改建。
  2.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的扩建、改建。(名单附后)
  三、机车车辆制造,税率5%
  机车车辆制造系指新建的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其新建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生产主体工程、生产配套及厂区公用工程等。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铁道行业详目





项  目


主要单项(单位)工程


税率

 一、铁路线路,枢纽,客货站、段新建、改扩建工程   0%
1.路基工程 (1)路基土石方工程铁路区间、站场、货场及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石碴场、材料厂、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安全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及其他站、段管线等路基填筑及夯压、路堑开挖、基底处理、换填土壤、整平路面及边坡工程。
(2)路基附属工程铁路路基之天沟、吊沟、排水沟、缓流井、防水埝、平交道(含路面、涵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
(3)路基加固及防护路基锚固桩、沙井、沙桩、盲沟、片石垛、反压护道;因修筑路基引起的改河、河床加固;因防护边坡而采取的铺草皮、种草籽、护坡、护墙,各种圬工挡土墙;为防雪、防沙、防风而设置的防护林带的植树工程。 0%
2.桥涵程(含
  立交桥) (1)下部工程:包括水中筑岛、围堰修筑及拆除工程,明挖、沉井、钻孔桩、挖孔桩、打入桩、管桩等各种基础工程和基坑回填河道清理工程、墩台身修筑工程。
(2)上部工程:包括各种桥梁制作及架设、桥面系、桥梁检查设备,公路路面。
(3)引桥工程:铁路、公路引桥的上、下部建筑及桥头建筑物。
(4)附属工程:导流堤、排水堤等调节建筑物、河床加固及河岸防护、桥头锥体护坡等的土石方和圬工工程,桥头及桥上永久照明工程和设备。

0%

3.隧道及明峒 (1)正峒开挖及衬砌工程(包括回填)。
(2)压浆及防排水设施。
(3)明峒及棚峒。
(4)辅助坑道:竖井、斜井、横峒、平行导坑。
(5)峒门:包括仰坡及与峒门连接之挡墙。
(6)整体道床(包括短枕)。
(7)附属工程:排水沟、泄水沟、溶洞填筑、峒内桥涵及通风、照明等工程及设备。 0%
4.轨道工程 (1)正线:包括新建、改建之铺轨、铺道岔、铺枕、铺道床安设道岔转撤机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及整体道床(指峒外)工程。包括线路和道岔拆除、起落拆铺及抽换或补充钢轨、轨枕、扣件及加固设备;道床的扒除、清筛、回填及补充道碴。
(2)站线:各种车站之到发线、编组线、安全线、避难线、牵出线、货物线、门吊走行线、联络线、迂回线、外包线机车走行线、列车停留线及各种进行技术作业的线路和通往机务段、车辆段、工务段、材料厂的线路以及三角线、回转线、套线、石碴线、厂库线、牵引变电所专用线,其他站、段管线之铺轨、铺枕、铺道床、铺道岔、安设防爬设备、调整器、轨距杆、轨撑。
(3)线路有关工程:区间和站内之平交道及其棚栏、栏杆道口铺砌车档、线路标志、正站线的线路备料及钢轨架和正站线的沉落整修。 0%
5.电气化工程 (1)接触网工程: A.区间及站内各种支撑结构:软横跨、硬横跨、站内支柱、路基支柱、隧道悬挂点、桥梁支持点、挡墙支撑。 B.架线:包括链式悬挂(含承力索、吊弦)、简单悬挂。 C.供电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D.回流线:包括支持结构和架线。 E.其他:限界门和滑行试验。
(2)牵引变电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3)分区亭建安工程及设备。
(4)开闭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5)自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6)电力调度所建安工程及设备。
(7)供电段建安工程和设备。
(8)其他与电气化工程直接有关的工程及设备。 0%
6.通信及电子计 
  算机传输通道
  工程 (1)通信线路:包括干线和地区线路之架空电线路,架空电缆(或光缆)、地下电缆(或光缆)、水底电缆(或光缆)和微波工程。
(2)通信设备:包括干线通信、局内通信、区段通信、地区通信、站场通信等电话、电报、电传、无线电话、扩音装置、电源设备及其他通信设备等建安工程和设备。
(3)通信电力供应:专为通信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及设备。
(4)电子计算机终端及传输通道工程及设备。 0%
7.信号工程 (1)行车指挥设备:包括调度集中、调度监督、行车指挥中心及其他遥信、遥控设备。
(2)闭塞设备:包括自动闭塞、半自动闭塞建安工程及设备。
(3)联锁装置:电气集中、电锁器联锁之建安工程及设备
(4)驼峰信号:包括驼峰自动化(含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机械化、非机械化的建安工程及设备。
(5)其他信号设备:桥、隧道、道口、坍方等信号、机车信号、自动停车装置及大站遥控、遥信等特殊信号工程之建安工程和设备。
(6)信号电力供应:专为信号工程修建的发电、配电工程 0%
8.电力工程 (1)供电线路:包括高压、低压电线路及电缆。
(2)车站地区照明:包括灯柱、灯塔、灯桥及灯具配线。
(3)电源设备:包括发、变、配电设备和杆间变压器和动力配线设备。 0%
9.给排水工程 (1)给水工程:含水源工程之堤坝修筑、引水设备的护岸及加固,各种井室、坑道、水源井、集水井,供水管路(包括地下水管、水管桥)给水建筑物之聚水、贮水、软水、净水建筑及水鹤(包括泄水、渗水井)、水泵、过滤池、冲洗场。
(2)排水工程:排水管路(含检查井)、污水提升站、调节处理池、污水废水处理建筑物、排水阴沟及机械排水之设备安装。 0%
10.机务建筑及
  设备 (1)运用整备设备:包括转车盘、清灰、给煤、给沙、上油、上水、检查坑及擦洗设备。
(2)检修设备:包括架、定(轮、洗)修段、折返段。架、定(轮、洗)修库、中检库、准备库内设检查坑及压缩空气、水、蒸汽、乙炔、电力供应管路和配备相应的机械设备。
(3)救援设备。 0%
11.车辆建筑及
  设备 (1)车辆段:含客车段、货车段、混合段、罐车段、机保段。
(2)客车整备所。
(3)旅客列车检修所、货物列车检修所、站修所。
(4)机械保温车加油站、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检测所。 0%
12.客货运建筑
  及设备 (1)站场设备:包括站台、货坪、雨棚、天桥、地道、平过道、检票口、站名牌、装卸台、加冰所、量载规、轨道衡、给冰台、储冰台。(2)站区建筑:通站公路、站内道路(包括路面、桥涵等)、围墙及大门、棚栏、站区排水(排水沟、检查井等)、车站广场(包括广场排水)、绿化布置。
(3)机械化装卸设备:包括蒸汽吊、轨道吊、装砂机、卸煤机、机械化漏斗仓库及其配套设备。
(4)铁路轮渡建筑及设备
(5)集装箱设备 0%
13.工务建筑及
  设备 包括苗圃、碴场和其他工务建筑及设备(包括工务修配设备、长轨焊接设备)。大型养路机械及设备。 0%
14.运营调度管
  理系统现代
  化设备   0%
15.物资、公安
  部门建筑和
  设备   0%
16.临时工程 (1)大型临时设施:铁路便线、便桥、临时铁路岔线、汽车运输便道(包括桥涵建筑)、渡口、码头及通行汽车的浮桥、吊桥、天桥、栈桥、地道;临时通信干线、临时电力干线、临时给水干管路、临时发电站、变电站、临时砂石场、轨节拼装场、存梁场、混凝土及制品厂、材料厂、临时钢结构制造场。
(2)过渡工程:便线、便桥、通信、信号过渡工程及其他过渡工程。(3)临时房屋及小型临时设施 0%
17.生产房屋 (1)通信房屋:包括电话所、电报所、机械室、检查所、电源室、电务段、电务修配厂、通信工区、领工区、修理房及检修所、队专供通信用的发、变、配电所、贮藏室、料具间、料棚、厕所。
(2)信号房屋:包括机械房、信号楼、信号工区、领工区及专供信号电力用的发、变、配电所、信号检修所、测试队。
(3)电力房屋:包括水电段、电力工区、领工区、发、变、配电所、试验室、计量所。
(4)电气化房屋:包括供电段、牵引变电所、开闭所、分区亭、接触网领工区。
(5)给排水房屋:包括给水段泵房、水鹤看守房、给水修理工厂、给水领工区、工区、净软水及污水处理所(间)。
(6)机务房屋:包括蒸汽、内燃、电力之机务本段、定修段、检修段、运用段、派驻机车折返段、折返段、整备所、换乘所及各种生产车间和值班室、清碴工室、干沙房、投煤炼习室、给煤工室、站修基地专用仓库。
机车库和机车修配厂及其专门建筑如检查坑、落轮坑、库内线。
(7)车辆房屋:包括车辆段、站修所、客车整备所、列检所、红外线轴温检测站、分局轴温监测中心、车辆检修所、边修线、红外线监测设备检修所、车轮厂、机保车加油站之各种生产车间、车辆技术作业房屋、罐车蒸洗库、空气压缩机站、客车消毒库、空调、冷藏车辆库。 车辆库及车辆修配专门建筑。
(8)客货运房屋:站屋、乘降所、候车室、问询室、旅客食堂、售票房、电话室、行李房、包裹房、存物处、厕所。 仓库:货物仓库、换装库、冷藏室、贮盐室、贮冰室、冷却机室、制冰厂、锅炉房。 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专运段、车务段、客运段、列车段、工务段、建筑段、生产技术服务房屋、乘务员接待室、运转室、列车段调度所、道岔清扫房、扳道房、磅秤修理所、消毒冲洗站、兽医所、生物研究站、篷布修理所、调度中心(所)、试验中心(所)、装卸机械修配厂(所、车间)。
(9)工务房屋:包括材料库、工具库、铁工厂、工务修配厂及线路、路基、桥梁、隧道、房屋建筑工区及领工区,大型养路机械化作业基地、焊轨厂基地、轨道车库、各种看守房屋、苗圃、林场及永久石碴场的房屋。
(10)其他生产房屋:包括材料厂、材料棚、危险品地窖、油库。国际行车公寓、行车公寓、乘务员公寓、待班室。电子计算机自控系统之房屋、统计工厂。 0%
二、机车车辆修理厂新建、扩建改建,现有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扩建、改建,铁路专用设备及专用器材厂扩建、改建   0%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解体车间,机车准备间,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试验站,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冲洗消毒间,客车解体车间,铝合金窗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修配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空调机组检修车间,空调机组试验站,制冷车间,保温车解体车间,保温车冲洗准备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解体车间,货车冲洗准备间,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罐修车间,车钩制动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轴瓦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组装车间,机车信号车间,电气件车间,油漆车间,粉喷车间,印制板车间,信号加工车间,内燃电控车间,转辙机车间,热压车间,驼峰车间,抻拔车间,玻璃车间,磁铁车间,钣金车间,冲压车间,铸造车间,零部件车间,仪表车间,无线车间,科研试制车间,电缆车间,信缆车间,力缆车间,辐照电缆车间,辐照塑料车间,拉丝车间,盘具车间,轨枕车间,电杆车间,混凝土搅拌楼(站),上料斜道,散装水泥仓(库),骨料仓(库),砂石加工车间,钢筋车间,钢模车间,钢结构车间,锚塞、锚套加工间,热处理间,环氧树脂制品车间,玻璃钢制品车间,板材车间,梁柱车间,混凝土连锁块车间,木材车间,素材间(库),选材工段,电杆剥皮工段,枕木剥皮刻痕车间,胶合枕木车间,蒸制车间,混合间,机械间,操作控制室,防腐作业间,油枕棚,油枕质量检查室,木材防腐剂车间,各类制板车间,竹胶垫板生产车间,镁砂砖生产车间,耐火砖注油防腐车间,造纸及纸制品车间,制梁车间,桥梁钢结构车间,桥梁修模车间,桥梁防水层车间,综合车间,轧钢车间,钢轨淬火车间,冷拔、下料车间,酸洗间,弹条扣件车间,道钉车间,螺栓车间,减速顶车间,机车车辆配件车间,闸瓦钢背车间,起道机车间,客车电扇车间,钢梁车间,抛丸室,油漆间,烘干室,专用紧固件车间,高强螺栓车间,钉栓车间,道岔车间,道岔机加工车间,锰叉机加工车间,锰钢辙叉热处理间,水韧炉, AT轨根锻成型间,开卷下料车间,压型间,集装箱车间,拼焊间,抛丸间,淋雨试验车间,精铸车间,造型间,轨道车试验站,工程作业车试验站,轨上机械车间,轨道吊车间,汽油机车间,汽油机装配间,汽油机试验站,叉车车间,叉车试验站,钢模板车间,脚手架车间,机加工车间,附件车间,小件车间,压力容器车间,乙炔瓶车间,制瓶车间,填料车间,修理车间,密封环车间。 0%
(二)生产配套及
   厂区公用工
   程 机修车间,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落锤站,缝纫间,中心计量室,鉴定站,钢材质检站,中心试验室,各类工艺及产品试验室,计算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站),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消防车库,汽车修理间,铁路专用线,试车线,厂区道路,厂区铁路,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煤气站,煤气调压站,二氧化碳站,发电机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动力计量分配站,给水泵房及水源井,水塔,蓄水池,污水泵房,雨水泵房,循环水泵房,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降压站,总变配电室,变电室,配电室,冷冻站,电话站,厂区公用管网,铁路专用线等。厂区给水排水,地中衡,轨道衡,仓库,储料(液)罐及储油罐,料场及堆场,技术档案用房,技术图书用房,计算机房。(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三、新建机车车辆制造厂、机车车辆机械厂、机车车辆配件厂、铁路专用设备厂及专用器材厂   5%
(一)生产主体工
   程 机车组装车间,机车整备间,机车水阻试验间,机车交验间,机车漏雨试验间,机车油漆间,冲压备料车间,钢材预处理车间,锅炉车间,煤水车车间,部件车间,车轮车间,附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机械车间,机械一车间,机械二车间,机械三车间,机械四车间,机械五车间,热处理车间,表面处理车间,电镀车间,磷化车间,铸工车间,铸钢车间,铸铁车间,有色铸造车间,精铸车间,锻工车间,弹簧车间,车架车间,起重机车间,下部车间,科研试制车间,钢结构车间,车体车间,机体焊接车间,电子器件车间,配件车间,附件试验站,柴油机车间,柴油机试验站,液力传动车间,液力传动试验站,电机车间,电机浸烘车间,电机试验站,线圈间,电器间,水压机车间,受电弓车间,转向架车间,轴承间,挂瓦室,油线室,变压器车间,变压器试验站,线圈车间,电器车间,电机解体车间,大电机车间,小电机车间,电机油漆间,整流子车间,元件车间,元件测试室,电控车间,电控试验站,绝缘车间,换向器车间,客车抛丸底漆间,客车组装车间,客车漏雨试验间,客车油漆间,客车交验间,墙板车间,高包车间,准备车间,玻璃钢车间,金属件车间,制材车间,木材干燥室,木工车间,木配件车间,木配件油漆间,缝纫间,隔热料间,地铁车辆车间,制冷车间,保温车抛丸底漆间,保温车组装车间,保温车漏雨试验间,保温车油漆间,保温车交接站,冰箱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车间,三机(柴油机、电机、冷冻机)试验站,货车抛丸底漆间,货车组装车间,货车漏雨试验间,货车油漆间,货车交验间,罐车车间,车钩制动车间(钩缓车间),模锻车间,自由锻车间,重锻车间,轻锻车间,轴锻车间,轴承热处理车间,滚动轴承车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磨加工车间,滚动轴承组装车间,增压器车间,增压器试验站,调速器车间,扫气泵车间,扫气泵试验站,齿轮车间,油泵油嘴车间,气阀车间,阀类车间,紧固件车间,缸头车间,缸套车间,活塞连杆车间,活塞环车间,万向轴车间,制动机车间,三通阀车间,车钩缓冲器车间,闸瓦车间,高摩合成闸瓦车间,叉车车间,电子计量车间,拖车车间 5%
(二)生产配套工
   程 机修铆焊间,动修车间,电修车间,维修车间,工具车间,工具热处理间,锻工间,模具车间,模型车间,建筑车间,木工间,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制场,运输车间,汽车间,汽车加油站,机车库,机车加油站,汽车修理间,电瓶车库,蓄电池充电间,叉车间,动力车间,压缩空气站,制氧站,乙炔站,二氧化碳站,锅炉房,热交换站及回水泵房,厂区公用管网,地中衡,轨道衡。 5%
利材车间,废油再生间,切削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废汽利用站,电能回收站,环保监测站。(其他未列配套和附属工程的税率与主体工程相同。) 0%


 附注:表中未列的铁路工程项目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执行。



附件二:
  

铁路工业有关工厂名单







一、路外为铁路生产机车车辆的企业
  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货车项目
  2.晋西重型机械厂货车项目
  3.重庆重型铸锻厂货车项目
  4.华山冶金车辆修造厂
  5.长沙重型机器厂客车项目
二、铁道部现有部属机车车辆、铁路专
  用设备及器材制造、修理厂
  1.齐齐哈尔车辆厂
  2.哈尔滨车辆厂
  3.牡丹江机车厂
  4.长春客车厂
  5.沈阳机车车辆厂
  6.大连机车车辆厂
  7.唐山机车车辆厂
  8.石家庄车辆厂
  9.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10.北京二七机车厂
  11.北京二七车辆厂
  12.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13.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14.太原机车车辆厂
  15.大同机车厂
  16.永济电机厂
  17.济南机车厂
  18.四方机车车辆厂
  19.浦镇车辆厂   20.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21.铜陵机车厂
  22.洛阳机车厂
  23.江岸车辆厂
  24.武昌车辆厂
  25.株洲电力机车厂
  26.株洲车辆厂
  27.柳州机车车辆厂
  28.广州车辆厂
  29.成都机车车辆厂
  30.资阳内燃机车厂
  31.眉山车辆厂
  32.贵阳车辆厂
  33.西安车辆厂
  34.兰州机车厂
  35.长春机车厂
  36.沈阳桥梁厂
  37.山海关桥梁厂
  38.宝鸡桥梁厂
  39.武汉工程机械厂
  40.宝鸡工程机械厂
  41.丰台桥梁厂
  42.株洲桥梁厂
  43.都匀桥梁厂
  44.成都桥梁厂
  45.哈密桥梁厂
  46.太原混凝土轨枕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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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市发〔2005〕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进杭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进杭建筑业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受市建委委托(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具体负责进杭建筑业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备案

  第四条 外地建筑业企业进入杭州市区参加建设市场活动,应提供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资料到市建管站办理进杭备案手续。
  第五条 办理进杭备案手续须提供以下资料(原件核对后归还):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在杭负责人的委托书,企业在杭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由当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二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举行为的证明;
  (四)企业参加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职称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主要技术工种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杭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六)企业与其注册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六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在杭承接业务后,凭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市建管站申领《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手册》(以下简称《管理手册》)。
  第七条 《管理手册》是进杭建筑业企业在杭合法承接工程的凭证,记录企业在杭的业绩和奖惩情况。
  第八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凭有关法定资料及《管理手册》办理在杭税务登记、开立银行帐户、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工商注册。第九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变更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指定在杭负责人等,应从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建管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境)外施工企业进杭施工根据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在杭承接工程后,应组织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职工。
  第十二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技术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
  第十三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在杭招用务工人员,必须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和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业务后(包括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应持建设工程合同(中标工程应附中标通知书)到市建管站办理合同备案登记,领取《进杭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通知单》。
  第十六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应遵守杭州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杭州市进杭建筑安装企业专用发票》,及时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七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应遵守本市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向驻杭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的公安、计生、卫生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定期向市建管站报送各类报表。
  第十八条 市建管站应指导、督促进杭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加强对进杭建筑业企业驻杭机构及施工现场的指导、管理和检查,对驻杭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它管理人员的配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限期整改,发现有违法行为报市建委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市建管站应加强对进杭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建管站应加强对进杭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加大建筑业务工人员上岗培训管理力度,提高务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素质。
  第二十一条 市建管站应建立进杭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档案,对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在市建委诚信网和《管理手册》上进行记录,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建管站应及时向企业传达、宣传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进杭建筑业企业遵纪守法的意识,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第二十三条 市建管站应加强进杭建筑业企业日常管理,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在杭备案资格并收回《管理手册》的处理:
  (一)未办理进杭备案手续,擅自在杭施工的;
  (二)在杭无固定的办公场所,驻杭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实际到位情况与进杭备案登记的资料不相符的;
  (三)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设置与施工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相适应,技术工种和劳务作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从业资格证书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备案登记的;
  (五)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或未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的;
  (六)出租、涂改、伪造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管理手册》的;
  (七)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的;
  (八)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
  (九)违反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使用《杭州市进杭建筑安装企业专用发票》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
  (十)不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
  (十一)在杭施工期间发生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各类事件的;
  (十三)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市建管站对进杭建筑业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年度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进杭建筑业企业应根据当年的年度检查通知进行年度检查申报,填写年度检查报表,提交《管理手册》,交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二)对年度检查资料齐全的企业,市建管站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年度检查结论,记录在《管理手册》年度检查记录栏内。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查的内容是:检查进杭建筑业企业在杭施工条件是否符合进杭备案时应具备的条件,是否与其在杭施工承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检查进杭建筑业企业在杭是否存在着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劳动用工、计划生育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
  第二十六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在杭的施工条件符合进杭登记备案时应具备的条件,且与其在杭施工的工程规模相适应;在过去一年中没有发生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合格。
  第二十七条 发生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经批评教育后已整改的,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八条 发生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建管站应收回其《管理手册》,两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一)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年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的;
  (三)年度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故不领取《管理手册》的。
  第三十条 在规定时间没有参加年度检查的进杭建筑业企业,其《管理手册》自行失效,两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进杭建筑业企业遗失《管理手册》,应在本市登报声明作废后,重新申领新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终止在杭承接工程,应到建管站办理离杭手续,同时上缴《管理手册》。
  第三十三条 取消在杭备案资格的进杭建筑业企业,两年内不得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和建设监理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0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发〔2003〕370号文《关于印发〈外地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于防止疯牛病从美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关于防止疯牛病从美国传入我国的紧急通知


农牧发[2004]1号

  2003年12月28日,美国农业部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确认在华盛顿州发生了疯牛病。为防止疯牛病传入我国,保护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1年3月1日农业部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43号公告,现将美国列入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名录。

  二、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严格按照第143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ΟΟ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