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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09:56  浏览:9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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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3号



关于《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于1999年7月1日和2000年10月5日分别以MEPC.80(43)号决议和 MEPC.9l(45)号决议通过了对《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BCH规则”)的两项修正案。

按照《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第16(2)(d)条规定的默认接受程序,该修正案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防污公约的有关规定,BCH规则及其修正案为强制性规定。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两项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BCH)1999年和2000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IBC规则)修正案

第5章—货物输送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1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
2 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 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下:
“8.1.6 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 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 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
“8.3.3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以免在一个装置失灵时出现超压或负压。作为替代,辅助装置可以由安装于每一液舱的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设有监视系统的压力传感器组成。该监视系统还应装有一个报警装置,能在探测到舱内出现超压或负压时启动。”
6 将原第8.3.3至8.3.7段重新编号为第8.3.4至8.3.8段。
7 在原第8.3.5段的最后一句中,“8.3.3.1”由“8.3.4.1”代替。

第14章—人员保护
8 原第14.2.9段由下文代替:
“14.2.9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对应于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5章—特殊要求
9 原第15.3段由下文代替:
“15.3 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可以在使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水垫或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进行运载。
在使用水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 在货物装卸和转运过程中,应作出安排以在液货舱内维持水垫。此外,在转运过程中货舱的保留空间应维持惰性气体垫。
15.3.2 所有的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3 装货管路端头应在接近液货舱底处终止。
15.3.4 应备有标准液面测量孔,以便应急测深用。
15.3.5 货物管道和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它货物的管道和透气管系。
15.3.6 只要泵为深井泵或液压驱动的可潜泵,则该泵可用于卸货,深井泵的驱动方式应不产生点燃二硫化碳的火源,并且不得采用温度可能超过80℃的设备。
15.3.7 如果使用卸货泵,应将其从顶部放入到接近船底的某点的圆柱形井中。在打算将泵取出之前,除非证实该舱已除气,该圆柱形井中应形成一层水垫。
15.3.8 如果货物系统是按预定的压力和温度设计的,可用水和惰性气体的置换来卸货。
15.3.9 安全释放阀应以不锈钢制成。
15.3.10 由于二硫化碳的低燃点和需要几乎密闭来阻止其火焰蔓延,所以在10.2.3段中所述的危险位置只许设有自身安全的系统和电路。
在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1 二硫化碳应装载在设计压力不小于0.6bar表压的独立液货舱中。
15.3.12 所有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13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所用的垫片应是不与二硫化碳起化学反应或不在二硫化碳中溶解的材料制成。
15.3.14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包括蒸气管线,不允许有螺纹接头。
15.3.15 装货前,液货舱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直至氧气的体积含量为2%或以下。液货舱应装设有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自动维持舱内合适惰性气体正压力的装置。该系统应能将正压力维持在0.1至0.2bar表压之间,能被遥控监测并装有过压/低压报警装置。
15.3.16 对环围装载二硫化碳的独立液货舱的空间,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至含氧量为2%或以下。应装设在整个航程中监测和维持惰性气体处于该状态的装置。还应装设在该空间采集二硫化碳蒸气样品的装置。
15.3.17 二氧化碳的装卸和运输应以不发生向大气透气的方式进行。如果二硫化碳蒸气在装载过程中回到岸上,或在卸载过程中回到船上,蒸气回路系统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货物抑制系统。
15.3.18 二硫化碳应只使用浸没式深井泵或合适的惰性气体置换方式卸货。浸没式深井泵的工作方式应避免泵中聚热。在泵的外壳上还应配备温度传感器,并在货物控制室中装有遥控读数表和报警器。报警温度应设在80℃。泵还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如在卸货期间液货舱压力降到大气压力以下时自动关闭。
15.3.19 当系统中有二硫化碳时,不得有空气进入货舱、货泵和货物管路。
15.3.20 任何其它货物装卸、洗舱或压载均不得与二硫化碳装卸同时进行。
15.3.21 应设置能力足够的水雾灭火系统,以有效覆盖装货歧管周围的区域、露天甲板上与货物操作相关的管线和液货舱圆顶的区域。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能提供10l/m2/min的均匀出水率。该系统应有手动遥控的操作装置,以便万一被保护区域着火时,能在货物区域以外的邻近于居住处所的适当位置和能随时进入和易于操作的位置,遥控起动供应水雾系统的泵和遥控操作系统中任何通常关闭着的阀。该水雾系统应能就地和遥控手动操作,而且其布置应能保证将任何泄漏的货物冲掉。此外,在大气温度许可时,应将加压至喷嘴的供水软管连接妥当,以便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用。
15.3.22 液货舱在参照温度(R)下所装液货不应超过其容积的98%。
15.3.23 一个液货舱所装货物的最大体积(VL)应为:
VL = 0.98V
式中: V = 液货舱的容积;
ρR = 货物在参照温度(R)下的相对密度;
ρL = 货物在装载温度下的相对密度;
R = 参照温度,即货物蒸气压力与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相等时的温度;
15.3.24 应针对所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相应的最大参照温度,将每一液货舱的最大许可的充装极限应标于主管机关认可的表格中。该表格的副本应在船上由船长长期保存。
15.3.25 开敞甲板区域,或开敞甲板上距被确认运载二硫化碳的液货舱的排出口、气体或蒸气的排出口、货物管线的法兰或货物阀3 m以内的半封闭空间,应该符合第17章第“i” 栏内为二硫化碳规定的电器设备要求。此外,在所述的区域内不得允许有任何其他热源,例如表面温度超过80℃的蒸汽管线。
15.3.26 应装有不用开舱或不搅乱合适的惰性气体保护层的液位测量和货物采样装置。
15.3.27 该货物只能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进行运输。货物装卸计划应标明整个货物管系。船上应备有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副本。签发《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包括提及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

第16章—操作要求
10 原第16.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6.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1 在附加操作性要求清单(第16.7段)中,在“7.1.6.3”下增加“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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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04〕152号

各寿险公司、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大力推进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作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我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若干指导意见

  

  为推进保险业发展养老保险,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作用,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道路,现就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养老保险的重要意义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正处于改革之中。保险业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应对老年危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重要的业务领域,又是人身保险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有利于人身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发展企业年金应坚持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企业年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养老保险,有关部门将积极争取落实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养老安排,企业可自主选择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运作方式的多样性。

  企业年金是企业员工福利计划的一部分,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以及经营主体与模式。保险公司可以提供保险合同型产品服务,也可经有关部门授予资格后提供信托型产品服务。要加快产品、制度、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满足企业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

  政府监督是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加强税收管理的需要。企业年金市场是一个多行业提供服务的市场,多个监管主体并存。财政、税务、社会保障以及专业监管部门等监管主体之间将继续加强合作与交流,明晰责任,协同监管。保险公司应服从各监管主体的依法监管。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先发优势和专业优势

  保险业开展了二十多年的养老保险业务,在市场培育、方案设计、资产管理、资金运用和年金发放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积累了经验。保险业拥有精算技术、销售与投资能力、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能力,能提供多样化的保险产品,为企业提供包括计划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等在内的一揽子服务。

  目前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正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保险公司要树立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先发与专业优势,不断拓展服务领域,努力成为企业年金市场的主力军。要充分利用行业优势,为企业提供一揽子的员工福利计划;要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的优势,制定长期资产负债管理策略,实现资金安全与稳定增值。并利用其精算技术优势,为计划发起企业提供精算咨询和方案设计服务。

  四、夯实基础、加强专业化经营与管理

  积极推动养老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发挥行业力量制订保险业养老保险精算标准和产品标准,提升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保险公司在时机成熟时可设立专门的企业年金部门或专业养老保险公司,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与经营技术,打造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完善养老保险产品体系,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下多元化的养老保障需求。同时,要大力推进销售模式创新,加强服务网络建设,增强服务便捷性。

  五、加强风险管控,提升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积极开发或引进先进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不断完善账户管理系统,提高账户信息透明度,充分满足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缴费、投资、查询、领取等各个环节的要求。要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搭建专业化经营的基础平台,提升风险管理与控制的能力。

  保险公司要制定养老保险及其企业年金专业人才的培养规划,加强人才培养,要重点培养高级管理人员和精算、核保、客户服务等专业人才。保险业在长期资产管理及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方面有优势。保险公司要努力提升其投资管理能力,加强资金运用的风险控制。

  六、促进市场细分,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社会管理职能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城镇企业年金制度安排步入正轨,为企业年金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提供了良好开端。保险业要积极参与到城镇企业年金市场的建设,努力为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建设与完善,贡献自身的力量。

  保险业要加大养老保险业务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期缴的、长期的和保障功能比较明显的产品。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市场和消费者行为研究,满足不同收入水平层次居民的养老保险需求,为人民群众的长期生活稳定提供财务安排。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加快,农民养老保障需求不断得到释放。农村养老保险市场的发展,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以及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具有重要的意义,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积极探讨农村养老保险市场发展道路。要充分研究农村养老需求特点,开发适合我国农村需要的养老保险产品,加强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促进保险产品在农村的宣传和推广。

  七、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保险业要广泛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和技术,结合实际,改革创新,全面提升行业经营管理水平。要通过新闻宣传和投保人教育等不断培育和提高公众的养老保险意识。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各级政府沟通协调,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创造有利于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发展的政策环境。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颁发《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

1985年4月11日,劳动人事部

现将《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即照此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意见和建议,望及时函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

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章程(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工作,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体制,促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四化”建设,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检验所)。
第三条 检验所是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为安全生产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是安全监察工作体制的一部分。
检验所经省级劳动部门资格认可和授权以后,其检验工作具有监督检验的性质。
第四条 检验所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由当地劳动部门向省级劳动部门提出,省级劳动部门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认其建所的必要性后,再报当地政府批准,以解决建所的必要条件。
第五条 检验所受上级及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同时受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在检验工作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组织协调。

二、任务和职责
第六条 检验所的主要任务是:对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实行定期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厂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对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等的质量实施监督检验;劳动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它任务。
省级劳动部门根据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的意见,并根据本章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对上述各项任务实行部分或全部授权。
第七条 检验所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有关规程规则、标准等进行检验。监督检验是指在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单位自检合格,做好待检准备的基础上,实行质量的监督验证。
第八条 检验所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后,必须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所对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各部门对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应承认其有效性。对检验所的检验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上一级监察机构仲裁。
第九条 检验所和检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令。检验人员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平等待人。

三、条件和资格
第十条 检验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所长要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并熟悉业务。一般应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技术水平。
(2)要有一定数量的合格的检验人员和与开展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各类专业人员。
(3)具备与其任务相适应的检测手段、设施和必要的交通工具等。
(4)要有以技术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检验所的资格认可和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

四、管 理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检验所的领导,按干部条件和本章程要求配备好主要领导干部。实行所长负责制,加强技术培训,提高检验队伍素质;掌握检验所业务方向;审批发展规划;督促检查检验所的工作;在服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给予检验所人力、财力、物力的自主权,不要安置不适当的人员,不要平调检验所的财物。
第十三条 检验所的经费实行全额管理或差额管理等形式。检验所要认真执行财务规定,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检验所的各项收入主要应用于职工工资、奖金、检验补贴、保护用品、办公费用、职工福利、保险、培训以及添置必要的设备、车辆等业务支出和事业发展需要。

五、收 费
第十五条 检验所在进行检验业务时,应收取一定的费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暂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的收费标准办理。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由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六、附 则
第十六条 检验人员有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等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停止或撤销其检验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级劳动部门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