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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04:14  浏览:9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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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控制固定资产投资,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平均上调0.24个百分点。其中1年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62%调整为10.89%;6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44%调整为10.71%;3个月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26%调整为10.44%;20天期再贷款年利率由10.08%调整为10.26%。再贴现利率在调整后的各档? 未罾实幕∩希赂?—10%。
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在现行利率基础上上调0.72个百分点。
(一)技术改造贷款年利率由10.98%调整为11.70%。
(二)基本建设贷款年利率1年期以下(含1年期)由10.98%调整为11.70%;1年期以上至3年期(含3年期)由12.24%调整为12.96%;3年期以上至5年期(含5年期)由13.86%调整为14.58%;5年期以上由14.04%调整为14.76%。
(三)原执行优惠利率的贷款中属于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扶贫贴息贷款维持现行利率不变外,其他贷款利率相应上调0.72个百分点。
(四)从利率调整之日起,各银行新发放的13个行业基本建设差别利率贷款,一律执行调整后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五)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从调整之日起不再执行优惠利率,恢复执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三、改变贷款计息办法。以本次利率调整日为界,利率调整日以后发放的各项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今后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按合同利率计息。调整日以前已发放的各项贷款仍按原规定的利率计息,合同期满后,改按当日挂牌公告的贷款利率执行。
四、此次利率调整的范围,只限于人民银行再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五、调整日期。此次利率调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各行接到本文后,要尽快做好准备工作,在人民银行总行公布之前,必须严加保密,不得泄露,届时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对外公布。公布后,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组织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抓好利率调整工作、调研和宣传解释工作,并将利率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
时上报总行。

附表:一、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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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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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期 | 10.62 | 1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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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 | 10.44 | 10.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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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月 | 10.26 | 1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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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天 | 10.08 |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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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贴现 | 按同档次利率下浮5—10% | 同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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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银行贷款利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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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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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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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改造贷款 | 10.98 | 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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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建设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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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以内(含一年) | 10.98 | 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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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三年(含三年) | 12.24 | 1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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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五年(含五年) | 13.86 | 14.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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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以上 | 14.04 | 14.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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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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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文化部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进出境审核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工作,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是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国家文物局汇报工作,接受国家文物局业务指导。

第三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由国家文物局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组建。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编制、办公场所及工作经费。国家文物局应当对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业务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7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少于5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技术设备;
(三)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根据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需要,指定具备条件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使用文物出境标识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对允许出境的文物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不得在文物商店或者拍卖企业任职、兼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资格证书。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文物博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经国家文物局考核合格。

第七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审核工作高效公正。

第八条 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
(一)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
(三)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
(四)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
(五)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
(六)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
(七)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九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填写文物出境申请表,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文物出境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文物鉴定人员参加,其中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不得少于2名。
文物出境许可证,由参加审核的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加盖文物出境审核专用章。

第十一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文物出境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留存,第二联由文物出境地海关留存,第三联由文物出境携运人留存。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登记并发还。
根据出境地海关或携运人的要求,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以为经审核属于文物复仿制品的申报物品出具文物复仿制品证明。

第十二条 因修复、展览、销售、鉴定等原因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加封后,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进行审核,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向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对照进境记录审核查验,确认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不得超过6个月。
临时进境文物滞留境内逾期复出境,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因展览、科研等原因临时出境的文物,出境前应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按国家文物局的批准文件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临时出境文物复进境时,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查验。

第十五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在审核文物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持有文物或文物流失问题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六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和文物出境许可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指定专人保管。使用上述物品,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文物流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复仿制品证明和文物出境申请表,由国家文物局统一制作。

第十九条 尚未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建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组建前的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文化部发布的《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同日废止。




浅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王义江


摘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由家庭养老转向社会养老体制转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交纳保险金数额较低、管理水平低和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难度大等问题。其中筹集养老保险基金与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是关键,对此,哪些主体应该负责,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本文将重点探讨。在认识到我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应针对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分阶段,分步骤地改革,为实现城乡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而努力。

Abstract: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lags behind in the objective demand for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seriously.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turning to the social pension system ,there are many problems , such that too low the number of the insurance premium is ,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very difficult ,and that the management level is too low. The preserving and appreciation of the value of the pension fund is crucial , as to this, I will talk that which subject should responsible for , should shoulder which kind of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realizing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setting up countryside pension insurance in our country, we should change unreasonable places in the system of the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of the present stage , stage by stage and step by step, work hard for realizing the unified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n urban and rural areas.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家庭养老 养老保险基金 国家 集体经济组织

Key words: Rural social pension insurance The family supports

parents Endowment insured fund country Collective economic organization

近年来,“三农”问题变得越来越尖锐,“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是农民问题。目前对“三农”问题的研究很少顾及到农民的养老问题。一些学者将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研究重点放在农村养老问题的对策研究上,未注意对农民群体发生分化现实或者已经注意到,但未能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建设构想。目前我国农村面临着青壮年人口的大规模转移,再加上养老保障制度残缺不全,老年农民老无所养的问题越来越严



重,我们要解决“三农”问题,就要从农民的最基本的保障问题上下功夫,使农民老有所养,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

关于农村养老,许多地区没有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体系,已建立的地区也存在很多缺陷,运行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体系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日益体现出来。

(一)老龄化加快。

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的输出,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人口进入城市,年龄结构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据统计,2000年我国农村8.33亿人口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估计占7.3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的老年人口将达到17.39%为1.29亿。[1]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1998年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了。

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以自给自足为基本特色的农业社会中,生产技术基本稳定,社会分工程度很低,“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但是随着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自然稳定的关系就被打破了,“子承父业”不复存在,父子两代除了血缘关系和未成年时的抚养关系之外,几乎没有其他关系。子女的劳动



技能要靠自己的努力去掌握,劳动机会要靠自己去争取,为此往往必须离开生养之地、离开父母。父母不可能像传统经济条件一样控制子女的劳动和收入,子女也不可能像小农经济条件下一样听命于父母。家庭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代与代之间的独立性增强,农村同样是4-2-1的家庭结构,子女的负担很重。这一切使赡养老人只有传统道德这一个约束力,而这个约束力也在日益递减。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农民的养老观念发生了重大的转变,养儿防老的观念则在逐渐减弱。

(四)农村养老难于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 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2]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对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贫富差距逐年拉大,为今后的社会发展埋下了隐患。

农村的发展一年不如一年,城市的发展却一年比一年好。农村和城市老年人的生活状况的差距也是显而易见的,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险的推行在出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后基本上是不闻不问。有项调查表明,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3]。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力度应加大,应该维护社会公正,切实地保障农民权益。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