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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0:25  浏览:9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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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5年第17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已经2005年7月21日商务部第1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薄熙来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违反《外贸法》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沟通、协调、汇总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的信息,并通过官方网站和指定的全国性刊物向社会公告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外汇管理、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和协调机制。

  第五条 向社会公告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是指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受到处理、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行为。
  (二)违反国营贸易管理规定,非经授权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行为。
  (三)从事属于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属于限制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行为。
  (四)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
  (五)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六)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八)骗取出口退税。
  (九)走私。
  (十)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十一)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十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公告对外贸易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号。
  (二)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所受到的处理、处罚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第七条 对已受到行政处罚、或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或暂不予以公告:
  (一)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尚未作出终局性决定、裁定或判决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披露的。

  第八条 商务部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告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违法违规对外贸易经营者及其行为。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公告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对外贸易经营者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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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全国政府采购工作,现将财政部国库司制定的“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二○○三年三月三日


附件:

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计划要点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政府采购法》,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一年。全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继续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各项规定和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以扩大采购规模、抓规范化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开拓创新,努力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继续集中精力做好现行各项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一)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2003年的核心工作内容。为此,要认真做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研究起草工作,力争在9月份前上报国务院;要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相关配套办法,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制定的制度办法涉及货物和服务招标、信息公告、供应商投诉、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考核、采购国货等方面。除此之外,对现行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废止或修改与《政府采购法》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的现行制度规定。


(二)努力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确定2003年政府采购规模目标是1500亿元。要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规模;要改进工作方法,重点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追加采购项目的工作,实现采购方法的创新;要加大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力度,充分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促进规模目标的实现。


(三)切实做好集中采购机构分设工作。要全面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并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认真做好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与分离工作,明晰管理与操作职能。设立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分离工作要在2003年一季度内完成。地县一级地区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要在充分调研后尽快予以明确。


(四)完善指定媒体管理,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和网络三个指定媒体各自优势,促进各种采购信息的交流;要增加信息发布内容,尤其是动态新闻信息,包括国际动态、中央和地方工作动态、科研动态等;要做好媒体指定及管理工作,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和互通,增强做好政府采购宣传服务工作的能力。


(五)加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与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要建立科学全面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体系,扩大和规范统计内容,增加中标供应商合同、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合同、投诉情况和培训等指标,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电子化水平,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要加大培训力度,建立起对政府采购管理人员、执行人员、中介机构以及供应商经常性培训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继续抓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程序的规范和公开,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和所聘专家的监督管理。


二、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努力做好开创性工作


(一)认真研究并落实《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策性规定。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把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由重视经济效益延伸到兼顾社会效益;要重点落实社会和老百姓关心的采购项目和购买本国货物的规定,并着手从信息产品领域探索规范的实施模式。


(二)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机制。供应商投诉是维护政府采购公正、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投诉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投诉程序、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处理要求,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制度化、程序化。


(三)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办法。要进一步发挥财政支付手段的管理作用,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规模,包括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部门和非改革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金额。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在配合做好国库集中改革试点部门改革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确定非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拨付项目,积极实行拼盘采购资金直接拨付和政府采购卡拨付办法。


(四)开展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正常的监督机制。要针对《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政府采购工作等事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财政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检查,也可以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要通过检查工作,探索建立正常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完善监督机制。


(五)加强县市工作的调查研究,尽快实现县市一级政府采购规范化管理。要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县市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管理模式的指导性意见。


(六)加大WTO研究力度,为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做好准备。我国在入世时已经承诺要尽快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目前还面临签署WTO《政府采购透明度协议》问题,为了做好应对工作,要启动WTO研究工作,开展专题研究,完成阶段性研究报告,为确定下一步的研究重点、提出谈判时间表以及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打好基础。


 


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暂行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非贸易外汇留成暂行管理办法

1981年8月10日,铁道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国家进出口委、财政部印发的《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为管好用好铁路的非贸易留成外汇,使铁路更好地为四个化建设创汇,特制定本办法。
一、非贸易外汇留成项目
(一)广九铁路客货运输及其它外汇收入;
(二)其它铁路客货运输等外汇收入;
(三)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及其它单位承包工程等的外汇收入;
(四)对外服务公司的旅游及广告业务的外汇收入;
(五)寄售、代销进口商品的外汇收入;
(六)站、车小卖部、餐厅的外汇收入;
(七)翻译费、稿费、印刷费、设计费等外汇收入;
(八)派出科技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
(九)国内单位承办展览出租场地、车辆以及提供材料和劳动服务等外汇收入;
(十)《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所列的和经国家批准的其它非贸易外汇收入。
二、外汇留成的计提
根据国家的规定,铁路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必须全部调回国内,不准留存国外或港澳地区,不准以收抵支;必须全部卖给中国银行,由银行开具结汇证明,并列入“铁路收入”统计项目。铁路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外汇额度。
按照上述规定,铁路各单位的非贸易外汇留成的计提:
(一)铁路局及对外服务公司的外汇收入,由铁道部财务局集中向财政部计提留成;
(二)中国土木工程公司的外汇收入,由该公司自行向财政部计提留成;
(三)其它单位临时有非贸易外汇收入的,均须及时向部财务局报告,并按月(季)将银行签章的结汇证明单及汇总表,报铁道部财务局,统一向财政部计提。
三、留成外汇的分配
由于全路非贸易外汇收入比较少,为使有限的留成外汇收到较大的经济效果,原则上由部集中掌握使用。但考虑到各创汇单位发展生产,进一步改善创汇条件的需要,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留成外汇额度。
(一)由中国土木工程公司负责计提的留成外汇,按国家批准的《关于积极开展承包(收费)项目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规定进行分配。
(二)由部财务局负责计提的留成外汇,每半年或一年分配一次。
各铁路局,按其净收入百分之二十留成。
对外服务公司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在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度期间,按其净收入的百分之四十留成。
临时有外汇收入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如有地方或其它方面分配给各单位的非贸易外汇额度,应及时报告给部财务局。
四、留成外汇的使用及管理
(一)根据国家规定,留成外汇应用于发展生产、扩大业务、改善创汇条件,增加外汇收入,不准用于购买生活用品及奖励。
(二)凡使用留成外汇额度进口符合上项用汇规定的机械设备器材等,均须先报部批准。凡单台价值相当五千美元以上或单台价值不足五千美元但一次批量进口价值超过十万美元以及电子计算机、小汽车等进口,由部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
(三)所有进口除经国家批准者外,一律通过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出口公司办理。中国银行有权对所有留成外汇的使用进行监督。如发现使用不当,可以拒绝结汇。
(四)中国土木工程公司可按规定自行制定办法。
(五)所有留成外汇的单位,应于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编制“留成外汇收入及使用情况表”一式两份报部财务局。
留成外汇的年终余额,下一年可以继续使用。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