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18号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4年7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三类: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三)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全面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
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承担。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
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
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或者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被有关部门决策所采纳、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并对本行业的技术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的。
第十一条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与我市开展科学技术合作研究,或者研制开发并取得重要科学技术成果和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20项。
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的组织、个人由下列部门或者个人推荐: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四)在本市工作的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单位。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一般性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部门、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参评材料,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市奖励办。
市奖励办负责推荐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标准,对推荐的候选人或项目进行评审。市科技奖励委员会对获奖人或项目的奖励类别、奖励等级做出决议。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公示期为一个月。
在公示期限内单位和个人对拟授奖人、单位及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奖励办提交书面材料及必要的证明。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对剽窃、侵夺他人或者组织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证属实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按管理权限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87年4月10日发布的《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94年10月1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农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暂行办法》和2002年5月8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对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急需技能人才,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指:
(一)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为本单位骨干的技能人才;
(二)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全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
第四条 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一)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4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参加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技能人才落户到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限制。
第五条 技能人才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全国、全省统考或非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须经本市职业技能水平测试合格,对技能人才实行免费测试,财政核拨经费,测试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拟为职工申请技能人才落户的,应在本单位公开场合将被申请职工的姓名、年龄、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申请落户的理由公示3天,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七条 技能人才落户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及拟落户的技能人才在公示和申请过程中违反规定,申请内容和所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审核,已审核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予以撤销,已落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技能人才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