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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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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违法增加企业负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要求企业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及其他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
(二)依法受理和调查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三)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四)负责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编制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被取消或者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公布。
未列入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虽列入目录,但超出目录规定的收费标准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八条 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收费许可证》;
(二)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三)按照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企业交费登记卡》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按统一的格式印制,免费发送企业。
第九条 企业对收费项目的性质、标准、依据等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收费部门或者单位予以说明,也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罚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没收专用票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向企业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不得向企业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不得采取收取公共事业项目建设费用等方式违法增加其他企业的负担。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金融单位应当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企业减免税费、降低贷款利率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向企业收取检查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企业不得拒绝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进行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当场出具检查通知书和行政执法证件。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检查内容;
(三)检查时限;
(四)实施检查的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企业出具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抄送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上级部门。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应当将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企业和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检查记录,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将检查资料提供给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对能够利用的检查资料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不得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一)向企业摊派、强迫赞助;
(二)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无偿或者廉价占用企业财物;
(三)强迫企业刊登广告、发布有偿新闻,或者订购报刊、图书、音像制品;
(四)强迫企业出资编写名录、年鉴、画册等图书资料;
(五)强迫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六)强迫企业派员参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之外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等;
(七)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
(八)强迫企业参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考核、达标、升级、评优等活动;
(九)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监督检查,设立企业负担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监督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投诉、举报。
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的投诉,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告知投诉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答复投诉、举报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本级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举报、投诉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者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调查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由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的;
(二)违法向被检查企业收取检查费用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的。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一) 没有检查通知书,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的;
(二)接受被检查企业的馈赠的;
(三)在被检查企业报销费用的;
(四)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五)在被检查企业为本人、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对接受的被检查企业的财物,依法责令退赔;在被检查企业报销的费用或者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娱乐、旅游等活动,责令退赔或者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企业有关财物或者费用;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阻碍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或者纵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
(二)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三)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适用本条例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违法增加个体工商户负担行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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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限时办结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府发[2010]14号)、《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安府发[2010]15号)等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顺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责任单位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提供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在制定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结时限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压缩30%以上的办理时间。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办理的事项没有明确时限规定的,责任单位要根据安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便民利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确定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责任单位制定的办理时限,报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将制定的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时限置于醒目位置,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办理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定期限内适当延长。经批准延长办理时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办事人。

第九条 办理事项须经过上级机关批准的,上级批准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制定的办结时限内。

第十条 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
(一)在办结时限内未能办结的;
(二)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三)在时限内办结,但不将办理结果告知办事人的;
(四)违背限时办结制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违反限时办结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由责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的,处理结果报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限时办结制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办事人可向该单位或上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教高厅〔2004〕8号


  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及其教育发展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在农村有极为广泛的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广播电视大学作为发展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重要骨干力量,多年来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办学,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形成了鲜明的办学优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发挥电大系统优势,为我国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广泛征求各地方电大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指导各地方电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同时也要注意统筹当地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地方电大的办学优势,积极支持其开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实现农村教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在实施《意见》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反映。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广播电视大学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并确定教育发展目标是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其教育发展目标,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现代远程教育作为构建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在农村有极为广泛的需求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广播电视大学必须把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作为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重点抓实抓好。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正处于新的发展阶段。农村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能否实现农村小康建设目标的关键,把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雄厚的人才资源,是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

  电大长期以来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多种形式办学,为农村培养了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各类人才,同时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形成了比较鲜明的特色。电大作为我国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骨干力量,要在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成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主体之一,必须继续坚持“四个面向”,并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断充实、丰富其内涵,把为农业、农村、农民(简称“三农”)服务作为电大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更加主动地为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为提高农民素质、实现农村社会全面进步服务,为建设农村学习型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这是电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措施,对于电大进一步扩大开放、保证质量、强化特色、打造品牌,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各级电大都应从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进一步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意义,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任务,切实转变观念,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狠抓落实,同时发挥电大系统办学的整体功能作用,形成合力,开创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新局面。

  二、积极开展为“三农”服务的学历教育

  要重视农村急需的大、中专层次的学历教育,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培养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的人才。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要把为“三农”服务的专科专业作为重点建设专业。根据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需要,通过全国电大系统的协作,加紧建设一批为“三农”服务的学历教育专业。办好园艺、动物生产、乡镇管理、农产品物流等已有或在建专业,适时推出新的专业。积极探索面向农村的远程开放教育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以农科课程开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动教学资源和教学过程的开放,以适应农村学习者多样化学习需求。在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要更加有效地适应“三农”的现实需求和发展需求,逐步形成电大教育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品牌特色。省级电大要重视开设为“三农”服务的专业,并根据当地的实际需求,建好自开课程。

  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在学历教育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培训相结合,以及大中专教育接轨等方面进行探索。媒体手段选择、支持服务方式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和照顾农村的实际情况及农民的实际需要,适应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

  三、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需要,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掌握最新农业科技知识和实用技术,使接受培训的农民能够掌握一两项生产和致富的实用技术。培训项目要特别重视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增强培训内容的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有效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和创业本领。近期推出大田作物、经济作物、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蔬菜种植、果树栽培、树木花卉、产品加工和技能培训等系列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课程。

  为建立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服务,积极开展农业技术人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推展相关培训项目,帮助农业技术人员适时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同时为科技示范户、科技带头人提供培训服务,发挥现代远程教育覆盖面广、见效快的优势以及多媒体、形象化教学等特点,推广先进的实用技术,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近期推出《院士谈农业》、《农业新技术讲座》等系列培训课程。有条件的市县电大要充分利用电大系统的教学资源,帮助或指导乡镇成教中心校建设农科教结合的示范性培训基地。

  中央电大每年推出100种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课程。

  四、主动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开展教育培训

  适应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需要,利用遍布全国的电大系统教学网络,为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教育培训,重点是提高进城务工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实际就业能力。

  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于建筑、加工和服务等行业的实际情况,尽快推出一批培训项目,一是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进城务工前的职业技术培训,使进城务工人员掌握一些基本技能,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就业指导;二是根据特定行业需要,对已上岗的进城务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

  根据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提升学历层次的需要,通过课程开放等方式,为他们提供接受电大中专、大专乃至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机会。适应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实际情况,改革现行的学籍异动管理制度,通过电大系统的协调运作,为进城务工人员的学习提供更多的便利。

  五、进一步搞好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

  电大远程教师教育的重点是面向农村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实施本、专科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今后5年,中央电大开放教育专业每年接受30万名以上中小学教师注册学习。将教育管理、小学教育、教育技术等专业建设成为远程教师教育特色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以中小学教师为主要或重要教育对象的专业,要更多地考虑到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实际需求和学习特点。非学历培训根据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和国家教师教育培训规划要求,主要开展面向农村中小学教师及校长的全员培训项目,当前的重点是新课程培训和配合教育部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实施的教育技术应用培训。

  积极参与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工作,与师范大学及其他教师教育机构合作,共建共享优质教育资源。要为“教师网联”提供远程教师教育优质公共课程资源,重点建设适宜于农村中小学教师远程学习的课程资源,尤其是卫星电视课程。发挥电大系统的优势,为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的远程教师教育和参加学习的中小学教师提供教学支持服务。地方电大要积极参与组建区域性教师学习和资源中心。

  六、积极参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

  根据中组部《全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教育部的要求,积极参与实施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并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等有机结合。

  中央电大及各省级电大要在组织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下,积极参与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组织整合和开发制作工作,在充分整合、利用电大系统现有教学资源的同时,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要求,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特别是符合当地农村地区特点,有助于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的课程,为农村党员干部提供农村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市场经济知识、经营管理知识、政策法律知识和政治思想理论等教学资源。

  利用电大的现代远程教育教学网络及技术设施,积极参与实施各地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需要,通过卫星电视网、互联网和电大教学网络,为农村党员干部培训提供教学资源等方面的支持服务。与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应用培训相结合,参与对培训者的培训,提高农村中小学对于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支持服务能力。

  七、建设电大“三农”远程教育资源库

  从农村实际出发,建设一批适用、实用的多种媒体教学资源。整合全国电大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课程资源,建立电大“三农”远程教育资源库。在为全国电大系统提供教学资源的同时,向全社会和广大农村学习者开放课程资源,提供教学资源和教学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全国电大教学资源协作会要积极推进面向农村的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重视用好卫星电视频道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采取网络手段传输教学资源和进行辅助教学。中央电大在中国教育电视台开辟专门时段和栏目播出课程,开通中央电大“三农”远程教育网。“天网”和“地网”结合,使农村学习者既可以通过电视收视课程,也可以通过“三农”教育网随时点播视频课程。同时根据各地农村的实际情况,采用多种传统和新型方式传输课程资源。主要面向农村、为“三农”服务的课程和专业,要将文字、音像教材的价格降下来,尽最大可能减轻农村学习者的经济负担。制作方便农村学习者的“教学包”和VCD等较易被农民接受的课程载体,继续采取“燎原学校大篷车”等形式送教下乡。

  八、完善县以下电大办学和教学网络

  要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县级电大建设,增强和发挥基层电大的办学能力和功能。县级电大要建设成为本地远程教育和社区教育中心,开展相应层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认真研究县级电大的发展模式,对于县级电大在教育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中央电大和省级电大分别确定一两个县级电大为联系点或县级电大建设的实验点。

  中央电大开放教育要逐步延伸到大部分县级电大。多数县级电大的学历教育以大专和中专教育为主;有条件的县级电大,经过评估可设立本科教学点,开办农村需要的部分本科专业;不具备规定办学条件的县级电大,可设立学习中心,主要为学习者提供支持服务,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地(市)级电大承担;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在有条件的部分乡镇设立学习点,提供收视课程、进行面授辅导和开展学习小组活动的场所与设施。县级电大的教学现代化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按照不同的模式制定相应的标准,保证教学资源的顺利传输和有效利用,提高县级电大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综合能力和水平。

  加强各级燎原广播电视学校的建设,与县及乡镇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合作,成为当地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等的基地。

  九、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质量保证机制

  质量是教育的永恒主题,更是现代远程教育的生命线。电大面向农村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必须始终把保证教学质量放在首位。

  中央电大和各省级电大要把对县级电大的服务、指导和管理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抓实抓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省级电大、地市电大对县级电大的服务、指导、管理功能。

  要高度重视县级电大的基本建设和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能力和教学、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基层教学点、考点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和管理人员培训,狠抓教学过程的管理及相关教学环节的落实,提高学习支持服务质量,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教学检查和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监控措施,及时发现、处理各种教学质量隐患和问题。

  十、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

  与普通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在课程、专业建设,特别是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建设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建成一批能够适应“三农”需要的、具有较高质量的课程、专业和培训项目。

  加强与劳动部、农业部等国家部委和行业协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合作,开展岗位证书、资格证书培训,提高各类培训对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农村学习者需求的适应性、有效性。

  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扩大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覆盖范围和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整体办学效益。

  积极与国内外企业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产业运作机制。

  十一、开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课题研究

  紧密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和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规律,以及电大的实践探索,对电大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及发展模式等进行课题研究。当前重点要研究县级以下电大网络教学环境的建设及应用,多种媒体教学资源的建设和应用,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教与学模式及质量保证等课题,并开展现代远程教育对于“三农”需求的适应性论证等。

  十二、筹措“三农”现代远程教育专项资金

  多方筹措电大开展面向农村的现代远程教育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县级电大进行现代化教学设施建设。

  在全国电大系统开展“手拉手活动”,从西部欠发达地区选择一批电大教学点,由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的电大对口援建。中央电大重点支援西藏学院的建设。

  组织实施“西部地区百所县级电大援助计划”。中央电大分三年(2004年至2006年)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援助西部地区100所县级电大,提升其教学现代化水平,推动远程开放教育向下延伸。省级电大投入等额配套援建资金,并协调当地县级政府进行等额配套资金投入或给予相应的物化条件支持。

  全国电大共同实施万名电大学子助学计划,设立“广播电视大学奖学金”,资助10000名贫困地区农村优秀电大学生完成学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