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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5:49  浏览:90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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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决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2001年3月15日由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大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本国武装部队的最低年龄为17岁。

二、为实施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士兵预备役的最低年龄为18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廉洁征兵若干规定》规定:在征兵工作中不准放宽征兵条件、降低征集标准;实行到应征青年家庭和单位走访调查制度;对应征青年年龄情况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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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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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 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 家 工 商 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 家 广 播 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卫疾控发〔2004〕248号

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广播电影电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厅(委、局):
目前,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严峻,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呈逐年明显上升趋势。迅速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快速上升的势头,已成为艾滋病防治迫在眉睫的一项重点工作。国内外成功经验证明:大力宣传并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以下统称安全套)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一种低投入、高效益的干预手段。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提出了“到2005年底,高危行为人群中安全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的工作目标。今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中明确提出推广使用安全套的要求,为确保上述目标如期实现,落实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有关政策、策略与措施,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与协调,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
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共同负责安全套推广工作。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有关部(委、局)进行全国推广使用安全套工作的指导、监督、质量控制和评估;组织制定评估指标。
卫生部负责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保健机构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向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免费提供安全套。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作用及正确使用知识的宣传;协助卫生部门免费发放安全套;组织实施、推动安全套社会营销试点工作,制定有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工商总局负责制定推广使用安全套公益广告的支持性政策和管理规定;依法监管安全套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查处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安全套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和产品的监督,监督安全套产品质量;制定政策,便于安全套销售、推广和使用。
广电总局负责协调组织全国广电部门将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宣传报道纳入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对广播、电视开展有关的宣传给予政策支持与指导。
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安全套的国家质量标准,实施安全套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加强监管,保障安全套的质量。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地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责任,确定目标,定期检查,确保落实,切实做好安全套推广使用工作。各地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利用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做好安全套的及时、足量免费发放。也可利用各种宣传日、公众活动及预防干预项目等免费发放安全套。免费发放安全套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发放安全套而造成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在政府的统一管理和规划下,制订严密的规则和标准,探索安全套的社会营销。
二、广泛深入宣传,普及知识,将正确使用安全套作为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
认真学习、理解并落实《行动计划》中有关加强健康教育、普及知识和开展干预、减少人群危险行为的措施要求,充分利用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书籍、互联网络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健康教育宣传形式,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措施的理解和支持程度。
支持、鼓励利用公益广告形式在大众媒体开展推广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等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宣传。在公共场所、商业网点、主要路段、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采取适宜的方式,设置一定数量的预防艾滋病(包括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公益广告。
要发挥各部门宣传教育工作网络优势,要将开展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及正确使用的宣传和咨询,列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计划。重点利用基层社区组织,包括疾病控制与卫生保健系统的社区健康中心、妇幼中心等机构,计划生育系统的人口学校等服务机构,以及青年、妇女、职工活动中心等场所,以适宜的方式,组织开展有关宣教与培训活动。
要在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机构采用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每位就诊者及咨询者宣传艾滋病防治和使用安全套防病知识。采用宣传单、宣传册、光盘、录音磁带、录像带、人际交流等形式,对营业性娱乐场所的业主、服务人员以及顾客进行安全套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
三、加强对安全套生产、流通等环节管理、保障低价高质安全套的供应
所有的安全套产品要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印注中国“CCC”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国内生产企业均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才能上市流通,进口产品必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方可销售。规范产品包装、标识和使用说明书,加强对产品的抽查检验力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伪劣安全套的行为,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产品,依据《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标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努力防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套流入市场。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切实简化安全套经营、销售的审批程序,扩大安全套供应网络的覆盖率,提高人群购买安全套的方便性和可及性。安全套供应以商业营销为主,同时免费发放一些特殊人群(如感染者和病人等)。具体方式包括:
(一)商业营销
商业营销是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的主渠道。充分利用药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网络,发展以药店为基础的安全套商业销售网络;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商场、商店、超市和便利店等处建立一定数量的安全套销售网点,并保证所售产品的质量;从事艾滋病性病诊治和咨询的医疗门诊和医院药房应供应安全套,以方便病人看病后直接购买,可按照医生的处方为就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疑似感染者和疑似病人、性病病人和疑似性病病人、生殖道感染病人、有危险行为前来咨询的人有偿供应;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鼓励安装一定规模的自动售套机,方便购买,售货机要标明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作用,所销售安全套的质量由售货机所有者负责;鼓励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服务场所的经营者,采取适宜方式,保证顾客自主选用安全套。
(二)免费供应
国家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供应安全套的政策。中央将采取统一招标的方式,每年采购统一标识的用于防病的免费供应的安全套,按照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数、性病报告数的比例逐级供应。地方各级政府也应拨出专款,购置部分免费发放的安全套,弥补中央政府供应的不足。
四、加大经费投入,加强管理与监督
国家从中央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的专项经费。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总结并推广成功经验,以确保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工作健康、持续、快速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在艾滋病防治经费中确定一定比例或拨出专款,用于当地推广使用安全套防病的相关工作,确保工作目标及措施的落实。

二○○四年七月七日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1993年5月6日部长办公会通过)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一要稳定、二要鼓劲”的原则,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新闻媒介介绍我国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事业改革开放及发展情况,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唤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民政工作,进一步促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定和改革措施;
2.有关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情况;
3.民政部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
4.与民政工作有关的国内较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5.民政工作的改革成果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6.国内外关注的民政工作有关问题;
7.其他有必要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重大的需向国内外发布的内容,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发布,部新闻发言人和业务司的有关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2.重要的需要新闻媒介宣传的内容,由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视内容决定可否邀请外国记者参加),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主管业务司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3.随时接待中外记者来访,根据记者提出的问题,由新闻发言人或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回答问题。
四、新闻发言人由部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接待工作由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宣传处要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经常沟通情况,保持联系。
五、新闻发布的书面材料由主管业务单位准备,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长审定。书面材料包括:(1)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背景材料;(2)有关问题的答问口径。
六、为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职业务和工作的一般规律,会同办公厅共同制定好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各单位的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临时需要发布的事项,可随时组织安排。
七、新闻发布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内外有别”、“注重实效”的原则,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