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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9:35  浏览:89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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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的通知

绍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证汤浦水库水质满足城镇供水水质要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汤浦水库坝址以上小舜江流域全部陆域和水域(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的水源环境保护。
  第三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水源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改善水源生态环境。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各自辖区内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工作。
  市发改、公安、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农业、林业、卫生、工商等部门以及汤浦水库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绍兴市汤浦水库流域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做好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保护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汤浦水库水源不受破坏,并有权对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保护区范围内的县(市)、乡镇、村和其他有关单位要把水源保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和评定生态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
  第六条 汤浦水库水源的保护区域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汤浦水库淹没区、坝址以上流域内属上虞市的区域和淹没区周边1000米的其它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水源保护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具体为:绍兴县稽东镇、王坛镇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其余各村,平水镇的祝家、合心、宋家店、王化、小舜江、沈村、横路、黄壤圬、岔路口、中美岙;嵊州市谷来镇全部,竹溪乡全部,王院乡的奉田岭、石山屏、王院村、培坑村。
  第七条 汤浦水库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内水质,应达到Ⅱ类以上(含Ⅱ类)水质标准。
  第八条 在汤浦水库保护区范围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
  第九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现有各类规模化养殖场要限期关停或搬迁。
  保护区内的家庭畜禽养殖要削减养殖总量并落实污染治理要求,开展“生态养殖模式”试点,进一步减少畜禽养殖对水源的影响。
  第十条 保护区范围内村镇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排放。严格控制未经处理的村镇污水直排。
  保护区范围内各级乡镇政府负责编制本辖区内村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保护区范围内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积极发展生态农业。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控制化肥的使用量,鼓励使用农家有机肥、缓释放肥和生物治虫技术。
  第十二条 保护森林资源,开展山林绿化,提高保护区绿化覆盖率,鼓励生态林和防护林建设,根治水土流失,净化水体,落实水源保护区内河道保洁长效管理机制。
  严禁盗伐、滥伐林木行为和野外用火。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范围内采砂、挖沙、取土。
  第十四条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时,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汤浦水库管理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摸排流域内各类污染源的事故隐患点,掌握穿越水源保护区道路、桥梁等事故敏感地点,加强水源地污染事故防范。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质污染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减轻和消除污染,并及时报告汤浦水库管理机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筹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搬迁、整治、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资金,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水源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相关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保护区范围内居民外迁,严格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村镇规模和人口机械增长。
  第十九条 环保、水利、建设、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区范围内水源地进行现场检查,依据有关职责对水质进行监测,并将检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同级政府。
  第二十条 违反水源环境保护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同级其他部门在环境管理工作中违法审批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的,可提请本级政府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错误决定的,有权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十二条 达郭水库流域水源环境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1 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汤浦水库水源环境保护办法》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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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有关案件合并审理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9月13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黑法经字〔1990〕71号请示和福建省高级法院〔1990〕闽法经函字第012号函均已收悉。关于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副食品商店(下称“副食店”)诉福建省莲江县■头供销社驻榕购销站(下称“购销站”)购销合同质量纠纷案与福建省莲江县安凯奇达水产精制厂(下称“精制厂”)诉副食店购销合同货款纠纷案是否合并审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副食店与购销站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标的,精制厂享有独立请求权,因此,在精制厂主张权利时,既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他人已进行的诉讼中,也有权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既然本案精制厂已向有管辖权的莲江县法院另行起诉,故不应发生诉的合并审理问题。且,就这一争议,你们两院在报请本院后又重新商妥,两案不再合并审理,两院间的争议实已解决,因此,本院同意你们两院商定的分案审理的意见,请你们分别通知道里区法院和莲江县法院,在审理两案的过程中要互通情况,以避免发生矛盾。上述意见不再函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19号;2003年10月18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下发后,各地反映一些征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申请税收减免的问题
  对下岗失业人员持同一《再就业优惠证》开办多个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如连锁经营门店或门市部。该类下岗失业人员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申请减免税,其他具有营业执照的经营项目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如何适用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经营活动,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执行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的政策,但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享受减免税的期限问题
  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五条中“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其免税的起始时间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计算。
  五、关于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项目适用政策问题
  对服务型企业兼营桑拿、按摩等不予免税项目的,企业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免税项目收入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问题
  企业(经济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比例,在企业申请享受减免税资格时,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人员比例作为预缴(预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在汇算清缴时,以每一纳税年度内企业(经济实体)各月实际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富余人员)的平均比例作为适用政策的依据,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职工总数包括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合同工等,但不应包括本企业的离退休人员。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