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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43:35  浏览:94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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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政发〔200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现经济目标提供保证和咨询服务的行为,是经济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金融保险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熏按照审计职责落实、分管机构明确、审计人员适任的原则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可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高的审计、会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可享受适当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可按照或参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五条 市、县(区)审计机关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和章程履行职责,并接受市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及经济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年度末就审计计划执行情况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交总结报告。
  第七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并指导检查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接受指导、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以及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含驻外机构,下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
  (五)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对外投资项目;
  (七)领导干部(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相应规定,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主要权限有:
  (一)要求相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
  (四)审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电子数据和资料?熏勘察现场实物;
  (五)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办法,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定后公布实施;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对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应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在实施审计前时,应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对审计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五)审计组在结束审计实施后,应提出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书面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应当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但审计组应作出说明。
  (六)审计组长应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送审计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进行复核。复核完毕,拟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连同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批。
  (七)将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内审机构应对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作后续审计,跟踪落实情况。
  (八)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该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在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或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并依法接受市、县、区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制度、后续教育制度?熏本单位应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追究责任等处理的建议,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取得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五条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 湖州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1月19日发布的《湖州市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湖政发〔1998〕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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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加纳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加纳


中国和加纳发表联合公报(全文)


  2006年6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在阿克拉发表联合公报。联合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纳共和国联合公报

  一、应加纳共和国总统约翰·阿吉耶库姆·库福尔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6年6月18日至19日对加纳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同库福尔总统就中加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会谈。为进一步加强双边真诚友好的关系,两国领导人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达成广泛共识。会谈后,双方签署了涉及经贸、电信、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合作文件。

  三、两国领导人对近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稳步发展表示满意,愿进一步密切两国高层交往和各层次的友好往来,深化各领域的合作,促进两国业已存在的友谊,深化并扩大中加互利合作。

  四、双方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相互支持。加方重申坚持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加方声明支持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加方上述立场表示高度赞赏。

  五、双方表示愿共同努力,挖掘两国经贸合作潜力,进一步加强在基础设施建设、电信和人力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继续鼓励双方企业增加往来,扩大合作,并为双方的贸易和投资创造有利条件。中方同意继续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向加方提供援助,为加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中方愿就布维水电站项目与加方进行探讨,寻找双方可以接受的互利共赢的解决办法。

  六、双方同意进一步密切两国在卫生、文教、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中方将向加方派遣医疗队,双方将加强在疟疾等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合作。中方支持加方发展教育事业,将继续向加方提供奖学金和各类专业培训名额。中方宣布开放加纳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

  七、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在减贫、债务、联合国改革、人权、反恐等重大国际问题上,根据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磋商与协调,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事业。

  八、双方高度评价中非友好合作关系,愿共同致力于构筑中非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的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双方愿加强磋商、密切配合,为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的成功召开做出积极贡献。温家宝总理转达了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对库福尔总统出席峰会的邀请,库福尔总统接受了邀请。

  九、双方对温家宝总理此访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温家宝总理对库福尔总统以及加纳政府和人民的热情友好接待表示感谢。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于阿克拉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1〕1号


北京市公安局:你局《关于仿真枪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仿真枪与制式枪支的比例问题
公安部《仿真枪认定标准》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其中的“一倍”是指比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长出一倍;其中的二分之一与一倍均不包含本数。
二、关于仿真枪仿制式枪支年代问题
鉴于转轮手枪等一些手动、半自动枪械均属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就已问世的产品。因此,制式枪支的概念不能以第一次世界大战来划定,仍应当按照《仿真枪认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绳枪、燧发枪等古代前装枪不属于制式枪支的范畴。
公安部
二0一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