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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层武装部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50:04  浏览:82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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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层武装部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 等


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基层武装部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问题的通知

1984年6月15日,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劳动人事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各军区、省军区,北京卫戍区,上海、天津警备区,各省、市、自治区组织部、民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适应城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发〔1983〕35号)和中央〔1978〕64号文件精神,现将基层人民武装部机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社人民武装部改为乡人民武装部
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分设之后,原来的公社人民武装部改为乡人民武装部。乡人民武装部是乡党委的军事部,又是乡政府的兵役工作机构。在乡党委、乡政府和上级军事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承办民兵、预备役、征兵和战时动员工作,组织民兵参加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担负战备和治安勤务;战时组织民兵参军参战,配合部队作战,保卫后方,支援前线。
政社分设之后设立区级机构的,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区、乡人民武装部的干部配备原则
本着精简和改革的精神,区、乡人民武装部的编配原则是:区一般配部长、干事各一人,区辖的乡只配部长一人;没有设区的县,公社改设乡的,可配一至二人;战备重点地区和陆海边防县市对敌斗争任务较重的乡以及三万人口以上的大乡,一般可增配一人;由大队改设的乡,不设立乡人民武装部,不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但要有一名副乡长兼管这项工作。各省要按上述原则制定具体配备方案,经省委核定后执行。
相当于乡的镇和农林牧渔场,可按上述原则办理。
三、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条件和来源
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专职人民武装干部要选拔年纪轻、身体好,热爱人民武装工作,具有一定军事素质的党团员担任。可从现有地方干部和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优秀的民兵干部中选配。需要更新和新增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员额,从每年新增干部指标中统一解决。
四、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任免权限和职级待遇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由县人民武装部商所在单位提名,县委审定,县人民武装部部长、政委命令公布。区、乡(镇)人民武装部部长是区、乡(镇)领导成员之一,一般应参加同级党委。其职级待遇由各省、市、自治区作出具体规定。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工资、福利、公务费、定级、提级等问题,应同本地区、本单位的同级党政干部一样对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厂矿企事业等单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
厂矿企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的设置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等问题,仍按中央〔1978〕64号文件规定的原则执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原则是:职工人数在千人左右的单位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一人;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单位,配部长一人,干事一至二人;五千人以上的大单位可酌情增配副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人。
大中城市的街道和工交、财贸等系统,根据任务大小和各地实际情况编配。其余不配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单位,由本单位党委(支部)分工一名委员兼管民兵工作。
由于各地厂矿企事业单位的情况不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贯彻执行。
六、机关、科研等单位不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
根据中央[1981]11号文件的规定,机关、科研等单位不建立民兵组织。因此,这些单位不设人民武装部,不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现在仍设有武装部的一律撤销。
高等院校现有的武装部暂予保留,待研究院校军训机构问题时一并解决。
七、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的建设
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在基层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和战时动员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我军预备役干部的来源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编制定额真正落实,专项使用。要做好选拔、考核、培养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妥善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照顾他们的工作特点,建立岗位责任制,使他们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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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办[2007]13号

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二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保证政府性债务及时偿还,防范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精神,结合市级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性债务是指由市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国内金融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周转金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以下简称偿债准备金)是用于支付或垫付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带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偿债准备金的筹集

  第五条市级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级每年一般预算支出计划中安排5%~8%的资金;
  (二)市级政府基金收入及附加收入按收入总额的10%提取;
  (三)上级财政部门拨补的贷款项目补助收入;
  (四)政府性资源使用经营收入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公用事业取得的收益,按地方财政收益部分的20%提取;
  (六)偿债准备金利息和其他增值收入;
  (七)其他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债务总额和上述来源筹集偿债准备金,并于每年年初编制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偿债准备金数额一般不低于上年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3%。

  第三章偿债准备金的使用

  第七条偿债准备金主要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和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偿债准备金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偿还政府性债务,必须由用款单位根据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偿债准备金用于临时调度垫付债务资金缺口,主要是为了解决债务资金到位不及时造成项目资金紧张问题,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列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二)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已经有明确的到位时间;
  (三)所调度的债务资金必须有相应的土地或房产等资产作保障;
  (四)临时调度债务资金必须按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协议。
  第十条临时调度债务资金的期限,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半年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对使用偿债准备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偿债准备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对使用偿债准备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市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汕尾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2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新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证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实行垂直领导或双重领导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

  第二章 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和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机构建设情况。
  (二)制度建设、制度执行及工作推动情况。
  (三)各级政府网站及查阅服务中心的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第七条 等次标准为: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考评结果报政府目标管理机构。

  第三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日常考核随机进行,每年最少进行二次,对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年终考核时视整改情况核减相应的分数。年度考核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年末进行。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负责对各级政府及本级职能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 考核的方式、程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年度考核提前10日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查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四)综合评定由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日常考核情况、年度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绩效评估结果等进行综合评定,提出初步考核等次,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复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惩戒
  第十一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等次优秀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做出说明,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对有关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公交等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考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