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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30:05  浏览:9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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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认真学习万里同志讲话的通知

(1984年2月17日)

 

  万里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 和全国青少年采种支甘活动表彰大会上作的题为“中国青年应当做开创农业现代化的突击队”的重要讲话(全文已见报),实事求是地概括了农村当前的大好形势,科学地预见了我国农业的发展趋势,正确地估价了当代青年农民的本质特征和在实现农业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团的工作任务和农村青年的前进方向。万里同志的讲话贯穿了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建设现代化农业的指导思想。表达了党和国家对当代青年的热切期望,是农村团的工作的指南,是引导亿万青年奋进的号角。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农村团组织,要组织广大团干部和团员青年认真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卓有成效地开展学习活动。要把万里同志的讲话作为团干部必读文件和团课的重要教材,通过工作会议、团训班、上团课等多种形式组织学习讨论;要把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同贯彻团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结合起来,促进学习教育活动不断深入;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万里同志讲话精神,使广大团员青年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

  共青团中央希望:通过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使广大团干部正确认识农村形势,主动把握发展趋势,彻底清理“左”的残余影响,不断加深对党在农村工作中各项政策的理解,自觉地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一号文件上来,真正在思想上明确团组织的任务和工作方向,带领青年围绕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农业转变发挥作用,为建设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干几件实实在在的事情;通过学习万里同志的讲话,对农村青年进行一次农村形势、党的政策和理想前途的再教育,启发他们进一步看到农村的美好现实和光辉远景,带头贯彻党的政策,率先迈开勤劳致富的步伐,做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在创造性劳动中立志成才、兴家富国,担负起开创农业现代化突击队的光荣使命。

 

附:

中国青年应当做
开创农业现代化的突击队

——万里同志在全国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
和青少年采种支甘活动表彰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来参加你们的会议,我感到很高兴。去年,你们开展了不少有影响、有实效的活动,其中一项是胡耀邦同志亲自倡导的“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的活动;一项是团中央、农牧渔业部、中国科协联合发起的“农村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活动。这两项活动围绕四化建设,道眼于经济发展的战略全局,调动了广大青年的积极性,把青年的爱国热情变成了建国的行动,致富愿望变成了致富的实践,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实实在在的贡献。从去年八月到年底全国青少年义务采集草种树种一千一百万斤,大大超额完成了党中央交给你们的任务。农村青年学科学用科学出现了新的、更大规模的热潮,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两项活动搞得很好,既有利于四化建设,又教育了青少年,锻炼了团干部,活跃了团的工作。在这里,我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向你们采集草种树种表彰会和学科学用科学青年标兵奖表彰会表示热烈祝贺!向在两项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示热烈祝贺!

  今天在座的同志当中,多数来自农业生产第一线,还有些是从事农村青年工作的。我想借这个机会,讲一讲我国农村形势,讲一讲农村青年如何为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而奋斗的问题。

  大家都知道,当前我国农村正处在一个深刻的变革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冲破“左”倾错误的束缚,为农村经济改革开辟了道路。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把农民的劳动成果与农民利益紧密相连,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推动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几年来,我国粮食连年增产,去年又获得大丰收,总产达7,600亿斤,占世界第一位;棉花增产幅度更大,总产9,000万担,也是世界第一位。第六个五年计划规定的农业总产值,粮棉油等项主要指标,已经提前两年超额完成。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广大农民的生活有了进一步改善。1983年,全国农民的货币总收入为1,970多亿元,平均每人240多元,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一倍;农村商品零售总额为1,660多亿元,平均每人200多元,也比一九七八年增加一倍。这些数字平均到每个农民身上,虽然不算大,但对我们这个拥有八亿农民的大国。显然是很了不起的成绩。可以说,三中全会以来的几年,是建国以来农业空前飞速发展的时期。这个振奋人心的事实充分证明:我们现在发展农业的路是是走对了。

  我国农村经济的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个文明、富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远景面貌已经露出了地平线。但是这场改革并没有完结,而是刚刚开始,今后的路程还很长,任务还很艰巨。我们既要看到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又要看到新出现的许多亟待解决的课题。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过程中,我们要不断地探索,使现有的改革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最近,中央书记处几次开会,研究农村工作问题,又制订了一些新的政策。中央今年的一号文件已经发下去了,还有几个文件准备发。中央决心,继续解放思想,进一步放宽农村经济政策,放手发展商品生产,鼓励农民勤劳致富,尽快实现四个根本的转变,使中国农业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一,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的商品生产转化,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化。我国的农业,长期以小生产为特点,商品生产极不发达。在建国以来相当长的时间里,我们对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鼓励,有时甚至错误地加以限制,使农业商品率极低,不少穷队完全靠贷款,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社员群众买油盐的钱都没有。这几年情况有了变化。党中央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生产的经济政策,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在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涌现出一大批专业户、重点户,农村的商品生产得到了较快发展。一九八一年每个农业人口平均提供的商品量比一九七八年增长了百分之六十七点八,三年增长幅度差不多等于过去的二十年。许多地方的材料表明,专业户、重点户的商品率都在百分之七十以上,远远高于普通农户。专业化程度越高,就愈加要求加强社会化的分工协作,就愈加要求生产过程和产前产后有可靠的服务系统,要求改进操作、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工作和设施,使商品运转加快,流通渠道畅通,从而进一步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专业户代表着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前进方向。中央要求,对专业户要十分珍惜、爱护,积极支持。在当前,最好的支持就是放手发展商品生产,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对信息、供销和技术进步的需求。为此,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如鼓励发展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在有条件的地方,给他们以必要的经济支持;国家扶持服务性专业户的发展,支持发展农村运输业、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业、建筑业;党和政府还允许农民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指导下,进入流通领域,从事商业活动。这些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发展商品生产,农村青年要积极宣传,带头贯彻执行。

  我们搞现代化农业,发展商品生产,就要不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我们的传统农业尽管有许多好的东西应该发扬,但从总体上讲毕竟还是落后的。现代化农业,要求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以保证大幅度增产。在座的青年学科学用科学的先进事迹,就足以说明这个问题。你们在学科学用科学方面带了一个好头,但决不能满足。希望农村青年同志们开阔眼界,勤于和善于学习新的东西,面向世界,学习世界先进经验,努力掌握先进的科学知识,为发展我国现代化农业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由单纯抓粮食向多种经营转化。三中全会以前,我国农业长期搞单一经营。“以粮为纲”变成了“以粮为业”,束缚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三中全会以后,中央再三强调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大力发展社员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这就为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开辟了道路。近几年来,农村分工分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副渔等多种经营,并有一批农业劳力逐步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和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布局创造了条件。不改变“八亿农民搞饭吃”的局面,农民富裕不起来,国家富强不起来,四个现代化也就无从实现。

  实行多种经营是一项发展商品生产,满足人民生活多种需要的重大政策,也是富裕国家、富裕人民的战略方针。目前农村的多种经营有三个领域:一是种植业的多种经营,使经济作物生产和粮食生产相互促进。二是广义的农业的多种经营,使林牧副渔业和种植业相互促进。三是整个农村范围的多种经营,即农、工、商综合经营,使工业和农业相互促进,生产更多的产品,满足人民的多种需要,使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寻求出路,并带动商业和集镇服务业的发展。许多先进地区的经验证明,多种经营进入到第三个领域,农民才能真正富裕起来。因为这样的经济结构生产部门较多,能容纳更大量的劳力;劳动生产率较高,能积累更大量的资金。“无农不稳,无商不活,无工不富”,这里面包含着深刻的合乎我国国情的道理。最近,中央准备批转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鼓励创办和发展社队企业。同时,我们还鼓励农民继续发展家庭工副业,进一步搞好多种经营,发展各种专业户、重点户。为了促进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从事多种经营的专业户,可以不承包责任田;允许和鼓励有条件的农民“离土不离乡”。这种政策既有利于农村社队工业和多种经营的发展,也有利于耕地的相对集中和合理利用,适当扩大农业的经营规模。

  第三,由自然生态的恶性循环向良性循环转化。我国历代的农业政策一直是扩展耕地,不惜毁林种田,围湖垦殖,造成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气候干旱,严重地破坏了生态平衡,一些地方出现了自然生态恶性循环现象,受到大自然的惩罚。

  要建设现代化农业,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从全局来讲,把生态系统的恶性循环转化为良性循环,根本出路在于大力种草种树,增加绿色植被面积。特别是在山区、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必须真正从过去单纯抓粮食的影响中摆脱出来,狠抓种草种树,发展畜牧业。我们不能把眼睛只盯在现有的十几亿亩耕地上,要把目光转向一百四十四亿亩广阔的国土。这一百四十四亿亩中,约有一百亿亩可资利用。从局部来讲,我们要把保护、改善、增殖资源与合理利用资源结合起来,切实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来组织生产活动,保证农业资源的合理和充分有效的利用。比如有些青年利用动物粪便搞沼气,剩渣喂鱼,塘泥作肥等等,既可以使有限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又有助于生态的良性循环。

  绿化祖国是一项百年大计。要调动亿万群众积极投入种草种树这一运动中去。为此,中央决定进一步放宽政策:将集体的荒山荒滩部分或全部划给社员作自留山,由县政府发给使用证。土地为集体所有,所造林草归自己,长期经营,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划定自留山后,其余的荒滩荒山可以作为责任山,承包给农民。要因地制宜,宜乔种乔,宜灌种灌,宜草种草,迅速增加林草植被。另外,我们还要继续大力倡导全民义务植物。城乡义务植树要有规划,有要求,建立管护责任制,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落到实处。在这里,我特别要提一下,在绿化祖国,造福千秋万代的伟大事业中,广大青少年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一九八三年,仅十九个省的青少年四旁植树二十六亿五千万株,造青少年林四百六十一万亩。特别是去年的采集草种树种活动,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好的影响,将有力地促进大西北生态环境的改变。希望广大青少年把绿化祖国作为一项重要活动,长期坚持下去。

  第四,由靠行政管理方式向按照经济发展规律组织生产的方式转化。多年来,我们在农村搞政社合一,一大二公,用行政手段管理生产,结果吃了不少苦头。实行责任制以后,我们打破了这种束缚,改为按照经济规律组织生产活动,经济效益较高,深受农民的欢迎。应该看到,这是农业经营管理中的一种新生事物,应该热情扶植。可以预计,随着农村分工分业和专业户的发展,这种经济管理方式将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大发展,将会出现更多的新经济实体。它代表了农村经济管理的方向,对这点我们必须有充分的估计。

  我从以上几个方面,讲了我国农业必须实行一系列根本的转变。这些转变,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我国农村由贫穷落后向富裕文明的转变,是为了使广大农民更加富裕,是为了我们的国家兴旺发达。这是历史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站在历史潮流的前头,自觉地、主动地促进和推动这个转变的实现。

  实现我国农业上的伟大转变,走我国自己发展农业的道路,是一个大题目,这一方面我们刚刚起步,我想,这个题目靠我们这一代是做不完的,要你们青年一代接着来实践,来完成。对这一代青年农民,党和人民是充分信赖的。走中国农业发展的道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新一代的青年农民的作用。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是农业生产第一线的重要力量。我国大约有四亿劳动力,三亿在农业。在三亿劳动力中,青年约占60%。历史已将这一代农村青年推上了建设现代化农业的生力军地位。

  二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身强力壮,精力充沛。这是你们的优势。长江后浪推前浪,一辈新人必然要接替老一代,并且胜过老一代。

  三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有文化知识。农村的“文化人”多数是青年。你们视野开阔,有经济头脑,具备发展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所需要的素质。

  四是因为新一代青年农民思想活跃,敢想敢干,接受新事物快,最少保守思想。对青年的这个特点,毛主席曾多次热情地加以赞扬。在中央书记处讨论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时,我讲过这样的意思:青年敢想敢干敢说,是很可贵的。我们要鼓励他们去闯,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千万不要把青年搞得唯唯诺诺,这也不敢干,那也不敢干。如果青年一代失去了进取的锐气,那我们民族还有什么希望?我们搞四个现代化,特别需要青年一代发扬创新的精神。现在中央的政策都是鼓励人们放开手脚去开创新局面,青年人更应该大胆地、放心地干,把潜力和能量充分发挥出来!

  农村青年同志们,历史的重任已经落在了你们的肩上。今后若干年,我国将处在一个农村全面振兴、向富裕文明发展的重要时期。过去,由于长期以来“左”的错误影响,农村变化不大,挫伤了青年农民的积极性,相当一部分青年看不起自己,觉得务农“身价低”,总是千方百计地想跳出“农门”。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的巨大变化,使农村青年看到了党的政策的无比威力,看到了自己的力量,看到了农村的光明前途。青年从消沉到振奋,从自卑到自豪,从感到无所作为到想要大干一场。毛主席的“农村是一个广阔的天地,在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论断,从来没有象今天这样得到充分的证实。农村青年应该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勇于开拓的进取精神。担负起振兴祖国农业的光荣任务,把个人的思想、前途同建设美丽富饶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紧密联系在一起,热爱农村,建设农村。党中央、国务院期望全国所有的农村青年勇敢地站在实现我国农业伟大转变的最前列,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做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成为一代具有社会主义觉悟、有现代化科学知识的新型农民。

  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就是要带头执行党的农村政策,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勤劳致富。我们党在农村的政策是鼓励和扶持一部分农民先富裕起来,并且通过他们的示范,推动整个农村经济向前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这个政策需要广大农民尤其是青年农民积极响应,带头实现。在当前,农村青年发挥先锋作用和突击作用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带头勤劳致富。你们要认真学习党的政策,进一步破除“左”的思想影响,坚韧不拔地勇敢地从事各项开发性事业,扩大致富门路,不仅在种植业、养殖业,还要在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各个方面大显身手。我们深信,只要一代新型农民沿着党指引的富国富民道路坚定地走下去,农业生产力就一定会大解放、大发展,就一定能够进一步打开新局面。

  做实践先进科学技术的闯将,就是要努力学习、带头运用、积极推行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知识。实现农业的伟大转变,既要靠政策,还要靠科学。专业户、重点户之所以能够获得较一般农户高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劳动生产率,掌握和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农业生产向专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劳动者的技能越来越不是以体力为基础,而是以智力和知识为基础,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差别在逐步缩小。农村青年不仅要继承传统的经验,更多地使用机械,还要有生物工程、化学工程等现代科学知识,懂得商品信息,掌握多种经营的规律。希望你们刻苦学习新的科学知识,大胆进行科学实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使之成为推动农业生产发展的巨大动力。

  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者,就是要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发扬集体主义精神,成为有理想、有道德的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搞好物质文明建设,也要搞好精神文明建设。你们这一代农村青年,不仅要做促进农业根本转变的突击队,还要做建设精神文明的先锋。要自觉抵制资产阶级和其它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做到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致富不忘国家,致富不忘守法,团结互助,先富带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提高,农民对精神生活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农村青年要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逐步改变农村文化生活单调的状况。青年们应该带头破除旧习俗,树立新风尚,带头参加文明村(镇)的建设。建设文明村主要靠农村同志的努力。同时,各行各业也都要带动农村的精神文明建设,军队推广军民共建文明村,企业带动附近的农村,大学在农村建立实践基地,城乡开展联谊活动,这样多方面做工作,形成一股合力,农村的变化就会更快些。

  参加这次表彰会的还有一些做团的工作的同志。我趁这个机会,对团中央的工作,对在农村第一线做青年工作的同志讲几句话。团的十一大以来,共青团紧跟党中央的部署,工作比较活跃,是有成绩的。团中央书记处班子有朝气,敢创新,很勤奋。对于共青团的工作,对于团中央书记处的班子,党中央是满意的。农村团的组织担负着带领青年为实现农业转变作贡献的艰巨任务,一定要纵观全局,当好党的助手。党的十二大提出了到本世纪末,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目标,这就是全局。各行各业,不管你是管哪项具体业务的,都必须议这个大事,懂这个全局。不懂这个全局,部门工作就搞不好。五十年代,邓小平同志就对团中央的同志讲过一句话,叫“议大事,管本行”。要纵观全局,就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今天,做农村团的工作,如果不通晓中央的富民之策,治国之道,我们的工作就会离开四化建设的轨道,走偏方向。我在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上说,我们从上到下都缺乏领导大规模商品生产的经验,所以县委书记不能只当“农业书记”,更不能只当“粮食书记”。你们共青团的书记,也不能只当“政工书记”。共青团要成为党称职的助手,就要经常讨论国家大事,天下大事;经常学习党的政策,研究党的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想到一起。希望你们从根本改变农村面貌的全局出发,想大事,干大事,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充分发挥青年的突击队作用。

  最后,祝同志们在新的一年里取得更大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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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一次修正,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
次会议对《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使人口发展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应制订人口规划,分年度逐级下达到基层,并组织、督促实施。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
收入的增长同步增长,并足额拨付。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都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认真执行人口计划,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同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结合的原则,努力改变人们旧的生育观念,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的措施。
第六条 要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都应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要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所有公民必须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努力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晚婚 晚育 少生 优生
第八条 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第九条 普遍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人口,除适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
(三)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四)夫妻一方因后天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属城镇人口,另一方属农村人口的,按本条例对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没有孩子的,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共同申请,经所属单位审查同意,报本县(含县级市或市辖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二孩准生证》,方可生育,但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县级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符合本条例
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的,须报地、市、州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上款中属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情况,还须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十五条 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
(一)凡外出从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必须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的证明,到从业和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计划生育登记手续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业。办理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被雇请从
业后计划外生育的,分别由公安、工商部门、雇请单位吊销其暂住户口或寄住户口、营业执照和予以辞退。任何人不得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
(二)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在从业与居住地的公安、工商部门协助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收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凡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放任不管或知情不报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提倡优生优育。
要坚决执行《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要积极提倡、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要认真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认,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三章 节制生育
第十七条 节制生育应采取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应放置宫内节育器;对已生育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提倡一方做绝育手术,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要认真做好节育技术服务与指导、避孕药具发放与管理等项工作。
免费向育龄夫妻供应避孕药具。
第十八条 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施术人员要具有职业道德和高度负责精神,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以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九条 接受结扎、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给干部、职工的假期,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给农民的假期,可以抵本人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条 施行结扎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允许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市、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施行吻合手术。
第二十一条 节育手术费,干部、职工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和个体工商户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计划生育所需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小组鉴定,确系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后遗症的,施术单位应予治疗。治疗期间,干部、职工工资照发;城镇无业居民、农民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节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治疗费用、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节育手术费的规定开支;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励
第二十三条 晚婚的干部、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婚假十五天;晚育的干部、职工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晚婚的农民,免去当年的集体劳务负担的标工;晚育的农民产妇,免去本人当年的集体
劳务负担的标工。
第二十四条 一对夫妻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子生女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独生子女从领证之月起至满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八元独生子女保健费。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属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开支;属农民的,从集体提留资金或其他集体收入中开支;属个体工商户的,从个体工商管理费中列支,其中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已从个体工商户
收入中提取集体提留费用的,从提留费中发放;属城镇无业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夫妻双方是干部、职工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付一半;一方是干部、职工的,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民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分自留地、自留山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独生子女户的住房和独生子女的入托(园)、入学、招工、就医、健康检查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三)农民夫妻只有独生女就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干部、职工中,属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中,属独生子女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赡养又确有困难的,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所需经费从公益金或企业上交乡(镇)的补助社会性开支经费中列支。
(五)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夭折、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夫妻,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提高退休金和生活困难照顾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视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对医务人员做节育手术连续千例无事故的,发给适当奖金,此项奖金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计划外生育的,应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妊娠、分娩、产褥期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享受托幼补助和困难补助,从孩子出生之月起连续五年每月扣除夫妻双方百分之二十的工资,连续三年不得晋升,不得加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农民计划外生育的,按所在乡(镇)当年农村劳动力人平收入的百分之二十收取夫妻双方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
(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人员计划外生育的,按夫妻双方不同的年总收入水平,收取不同比例的计划外生育费五年: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下的,收取百分之三十;年总收入在五千元以上(含五千元)不足一万元的,收取百分之四十;年总收入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收取百分
之六十。
(四)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收取男女双方计划外生育费各十五至三十元。
计划外生育多胎或借外出之机逃避计划生育并超计划生育的,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领取《独生子女证》后计划外生育的,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奖励的财物,并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干部、职工每超生一个孩子,对其所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罚款五百元,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罚款从行政事业费中扣缴,属企业单位的罚款从企业留利中扣缴。
第二十九条 计划外生育费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征收。
第三十条 按本条例规定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和其他罚款只限用于计划生育事业,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和破坏计划生育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二)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侮辱威胁、报复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积极分子的;
(三)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或生女婴的妇女,鉴定胎儿性别,遗弃、残害婴幼儿的;
(四)贪污、挪用、挥霍计划生育经费,以及伪造、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
(五)私自为育龄妇女取出宫内节育器以及行医中有严重妨碍计划生育行为的;
(六)应采取节育措施而拒不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其他违法行为拒不实行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
(七)有其他破坏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或对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送达复议申请人和作出原处罚的机关以及征收的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和征收的机关或复议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湖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以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仍然有效。



1997年3月28日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已经2002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荒山,从事绿化开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荒地、荒滩、荒坡、荒沟等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土地。
第四条 市绿化委员会负责全市荒山绿化承包的监督工作。
园林、规划、土地管理、农委、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配合做好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荒山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办理荒山绿化承包的,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营业执照(副本);
3.验资报告;4.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5. 绿化实施计划;
6.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荒山绿化投资概算;
2.身份证(复印件);
3.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4.资信证明(银行存单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5. 后续资金筹措方案;
6.绿化实施计划;
7.开发承包荒山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荒山绿化承包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 承包荒山的单位、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区(县)绿化委员会受理承包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规划部门申请选址规划手续,划定承包范围;
(二)持市绿化委员会及规划部门的手续,到市土地局申请办理承包用地手续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三)承包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与其签订绿化承包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市绿化委员会备案;
(四)承包者在草原上进行绿化开发,应向市草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草原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十条 承包耕种未经开发利用的国有、集体荒山的,5年内免征农业税。在新开发的荒山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视不同作物和不同情况,自有收入起时3年内免农业特产税。
荒山绿化所用水利工程供水按规定标准收费,直接取用地下水的,按农业用水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 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承包者拥有土地使用权和草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
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第十二条 造林绿化面积与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面积应按比例同步增长,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
第十三条 从事种植业的,农作物种植面积不计入造林绿化面积;种苗生产用地要随起随种。不得起苗后闲置超过2年,荒露土地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第十四条 承包土地面积50公顷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承包土地面积51公顷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
第十五条 造林绿化成活率和存活率不得低于85%。
第十六条 荒山绿化承包管理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指标的,由市土地局按比例依法收回土地、补缴土地出让金、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