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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9:38  浏览:81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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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转发《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的基本内容,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在各级党政部门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对青年统战工作的要求将越来越高,因此,要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继续清除“左”的影响,进一步发展和壮大青年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实现新时期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奋斗。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纪要
  共青团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于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至九日在北京召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全国民航、中宜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团委统战部负责人和部分省(区)团委分管统战工作的副书记及武警部队政治部有关负贵人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分析了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新情况,总结、交流了近年来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进一步明确了青年统战工作的任务。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刘延东、洛桑出席会议并讲了话。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家宗教事务局的有关负责人到会作了报告。

 

(一)

  会议充分肯定了我国青年统战工作自一九七八年恢复工作以来的成绩。这几年,各级团组织,根据我国阶级状况的根本变化,及时摇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将革命青年统一战线调整为社会主义爱国青年统一战线,并相应调整了我国青年统一战线的性质、任务、对象和内部关系。各级团组织认真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富有人情味地开展了对重点青年统战对象的工作。各级团组织主动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落实党的有关政策,并在促进青少年智力开发、扶助青年人才成长和为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积极发挥了作用。各级团组织还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与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上,认真研究部署并推动了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

  会议指出,由于长期以来“左”的思想影响,青年统战工作在许多地方和单位,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对青年统战工作的理论学习和调查研究不够,指导不力;青年统战工作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与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青年统战工作的活动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青年统战工作与团的其它战线工作相比,仍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

  会议认为,要进一步推动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当前亟待确立全团抓统战的战略思想;中央领导同志在一九八二年就提出了“全党抓统战”的重要思想。历史的经验也反复提醒我们,统一战线是有关党的生命和事业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法宝。凡是统一战线工作开展得比较好的时期,我国社会就比较稳定,发展就快;反之,如十年动乱时期,统战工作处于几乎被取消的状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受到严重伤害,我国社会的发展也处于几乎停滞的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绝不是团的某一部门的工作,而是全团的大事。随着我国形势的发展,现阶段青年统一战线的任务也将越来越重,工作主体日益壮大,工作对象不断增加。因此,仅靠团的统战部门难以担负起新时期青年统战工作的重任,只有动员全团的力量,扩大统战工作的辐射面,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工作的发展。

 

(二)

  立足国内,面向海外,是党中央最近确定的我国统一战线的工作重点。这是党中央充分考虑了我国统一战线工作的实际,从我国人民的根本目标和全局部署上对统一战线的优势、特殊性深思熟虑的战略安排;也为统一战线工作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天地。毫无疑问,这一工作重点也完全适用于青年统一战线。我国青年统一战线不仅要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更应该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为实现祖国的统一作出贡献。

  会议认为,立足国内与面向海外的工作是不可分的。祖国统一事业的进展,要以祖国大陆的工作为基础和依托,只有祖国大陆社会的持续稳定、不断繁荣,才能保证祖国统一工作的顺利发展,才能使海外的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认清祖国统一的必然趋势和光辉前景。因此,我们在积极开展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工作的同时,仍要认真做好祖国大陆的各项统战工作。特别是我国民族众多、幅员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这就要求各级团组织务必要把本地区青年统战工作的特殊性同全国青年统战工作的共性相结合,从本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确立好各地青年统战工作的重点。

  面向海外开展青年统战工作,必然会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困难。对此,各级团组织要有迎难而上的决心,努力畅通工作渠道,打开工作局面。同时,在工作中切忌急功近利、急于求成、强人所难,而要从长远着眼,作长期打算,认真做好海外“三胞”中第二、第三代的工作,经过长期努力,逐渐取得对海外青年统战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

 

(三)

  会议认为,今后一个时期,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和青年信教问题的工作仍然是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的知识分子,就总体来说,已经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同我国的其他劳动者,在根本利益和目标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知识分子与我国大多数的体力劳动者之间,仍然有许多人民内部关系需要我们去协调。特别是由于“左”的思想影响,直至今天,有些知识分子的政策仍未得到完全落实。会议指出,我国的中、青年知识分子是在党的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具有报效祖国的强烈政治热情,并正在成为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只有充分认识和评价他们在我国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做好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工作,今后,各级团组织,要在政治上主动关心中、青年知识分子的成长,积极做好向有关方面推荐中、青年知识分子的入党工作;在生活上,团组织要配合有关方面,帮助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适当的物质条件,以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在工作上,要为中、青年知识分子创造一个能发挥所长,得到信任、重视的良好环境。各级团组织还要特别认真地了解和倾听知识分子、尤其是非党中、青年知识分子对我国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畅通民主渠道,密切党与非党群众的关系,搞好科学决策和当前的政治体制改革作出贡献。

  会议肯定了一九八四年召开的全团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座谈会上形成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团的工作的意见》,认为其基本精神目前仍然适用。今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各级团组织,要在把本地区的各种特殊因素同全团工作的共性相结合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本地区团的工作的规律,带领广大团员和青年努力开展脱贫致富活动,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繁荣和青少年的智力发展,加强对少数民族青年干部的培养,发展各族青年的大团结。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团组织要积极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投身改革,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变旧的生产、经营方式,以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民族文化的繁荣。

  会议强调,要十分重视信教青年的工作。近几年,我国青年的信教情况与解放初期相比,相对比例趋于减少,但绝对数却有所上升,甚至出现了一些团员信教的现象。对于这一情况,各级团组织既不应夸大其严重性,也不能掉以轻心。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鼓励青年宗教团体和信教青年参加爱国的社会活动。反对强迫青年信教、特别是强迫未成年少年信教的现象。还要区分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的界限,区别民族风俗同宗教活动的界限。反对和打击在宗教名义下危害国家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非法活动。对经再三劝阻后仍坚持信教的团员,可劝其退团。但全民基本信教地区的团组织,在开展团的工作、宣传共产主义和对信教团员的处理时,一定要注意政策,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团结大多数青年,切忌简单从事。同时,还要加紧培养爱国的青年宗教职业人员。

 

(四)

  会议指出,统一战线是门科学。加强对统一战线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是全团统战工作的当务之急。特别是这几年,青年统战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些新的开拓性的工作也有待于我们从理论上去总结和认识。

  对青年统战理论的学习和研究要克服两种倾向:一是脱离实际地猎奇,追求时髦名词,钻牛角尖;二是没有形成对统战理论学习的自觉性,在工作安排上忽视理论学习,并以工作实践代替理论学习。对待科学的理论要有科学的学习态度,要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在深入实践、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研究青年统战理论。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国青年统一战线已有六十多年历史了,这是一段内容丰富、经历曲折的历史,我们要认真总结和研究这段历史,以资今后青年统战工作的借鉴。我们更要注意总结和研究当前的青年统战工作,从理论的高度上不断推动现阶段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的深入发展。

 

(五)

  会议还讨论了有关青年统战工作的各级机构设置、干部配备、队伍管理、经费等基本建设的问题。会议认为:统战工作是一项积以时日、长期见效的工作,因此,青年统战专职干部应相对稳定。统战干部的配备额,起码应恢复到一九六六年以前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工作的发展而适当增加编制。各省(区、市)团委必须设置统战部,在不设统战部的市、县团委,可视需要设立兼职统战干部。在配备统战干部时,要保证干部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并且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之不断提高。

  对统战工作的经费,各级团委既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同时又要考虑到统战工作的特殊需要,予以一定的照顾。

  会议还讨论了如何处理好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的关系。各级青年联合会是我国重要的青年群众统战组织,青联工作与团的统战工作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就基本任务和基本目标来说两者大体是一致的,但是在政治观点、工作途径、政策界限上,两者之间又存在着一定差别。我国共青团是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内容去团结、教育青年的,而青联是以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为思想基础去联系和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共青团组织不隐瞒自己的政治目标、政治主张,可以而且应该向广大青年旗帜鲜明地宣传唯物史观和共产主义思想,但不强制各方面的青年接受我们的观点,允许广大青年在各种政治和思想信仰的长期共存中进行比较和鉴别,逐步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而青联则应考虑到所联系的不同政治和宗教信仰等方面青年的思想状况、特别是海外青年的思想现状,不能不恰当地对广大青年提过高的政治要求。在工作途径上,共青团有着严密的组织建制和严格的组织纪律,她要求团的各级统战部门遵守组织原则,创造性地开展青年统战工作;而青联作为我国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则更多地要通过各会员团体的民主协商,发挥广大委员的模范作用,来实现广泛团结各族各界青年的目的。在政策界限上,共青团的统战部门与青联组织之间也有着团内、团外之间的差别。忽视共青团的统战工作与青联工作两者间的差别。混同两者的职能,用一方面的工作代替另一方面的工作,就必然会削弱青年统战工作的作用。就目前我国青年统战工作现状而言,有偏重青联工作而忽视团的统战工作的倾向,这是团的统战工作不能落实到基层、不能普遍活跃的一个重要原因。

  各级青联委员是集统战工作的主体与客体于一身的各界青年代表,各级团组织要同青联组织一起认真做好青联委员的工作。各级团组织在帮助青联工作时,一定要特别注意不能包办青联的工作。

  青联组织一般建在地级以上的城市,但在少数民族地区、侨乡、特区和口岸城市,可视需要,报请有关部门后建立县级青联组织。

  目前,一些地方出现了隶属于共青团或青联组织的协(学)会,各级团组织要本着“认真总结,慎重发展”的原则,建设好这些青年协(学)会。

  会议最后希望全团共同努力,积极行动,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强青年统战工作,努力开创青年统战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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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

财政部等


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
财政部等
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人民银行分行、粮食局(厅)、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工商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
为切实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根据国发〔1994〕6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
办法》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各地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处理办法
为切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根据国发〔1994〕6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精神,现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政策的有关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粮食财务挂帐性质的界定。各地根据财政部、审计署、国内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明字8号明传电报的有关规定,对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的性质进行界定,分为政策性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政策性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执行各
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所发生的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由企业自补未补的亏损挂帐;其他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在政策性挂帐和企业自补挂帐之外的财务挂帐。
二、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前提条件。一是当年不发生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即粮食企业当年发生的政策性补贴,要确保及时、如数拨补到位,不得欠补;二是在5年内按规定的比例逐年解决已清理核实的粮食财务挂帐;三是粮食企业政企分开、划清政策性业务与经营性业务,建立
两条线运行机制。凡是达到上述三个前提条件的,中央财政对其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停息。
三、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原则。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理核实后上报的1991粮食年度末挂帐数为基础(具体数额另行通知),对达到上述三个条件地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停息。对属于粮食主产区和经济贫困区的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
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四川、河北、山西、内蒙古、河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实行全额停息;对属于非粮食主产区和非经济贫困区的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和海南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50%停息
。对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不实行停息政策,仍按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四、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时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考核,达到停息的三个前提条件,并与中央财政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按责任书所确认的停息日开始停息,时间不超过5年。
五、制止和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财政、粮食部门对本级政府负责,共同承担责任。省级财政部门接受省级政府的委托,会同同级粮食部门提出本地区处理粮食财务挂帐的具体计划,统一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并认真监督实施。财政
、粮食部门都要层层签订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责任书,并严格执行。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分年完成情况,中央财政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考核。
六、各地清理核实后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后的财政、财务处理
(一)停息款处理。中央财政在国家预算科目价格补贴支出类下设立第244款之一“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科目,统一核算中央财政拨补的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同时,财政部门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
补贴”存款专户,中央财政对各地的停息款补贴通过该专户拨补。根据中央确认的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数额以及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优惠利率计算,中央财政按季将应负担的停息款通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拨入各地“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存款专户,各地财政部门
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给银行,年终据实清算。
中央财政负担的停息款,根据与各地商定的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计划,逐年递减,每年递减比例原则上为20%。各地超比例、超计划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所节省的停息款,中央财政不收回,由地方财政继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
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消化及其停息款使用,必须在财政监督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提前消化挂帐后,中央财政按规定继续拨付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由地方财政部门继续用于粮食政策性补贴。当年具体使用情况,要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备案。
(二)政策性财务挂帐处理。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转入银行挂帐贷款专户后,各地要积极筹措资金,在规定的期限内逐年消化。地方在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时,直接转入政策性财务挂帐贷款专户,银行部门要及时、如数调减专户中的挂帐余额。地方财政部门拨付预算内资金消
化挂帐时,仍按现行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处理。
不实行全额停息的地区停息政策实施后,其政策性财务挂帐未停息部分的利息款,不列入企业盈亏,纳入当年消化挂帐计划,由地方负责筹措资金归还。
(三)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前所开支的利息,由地方负责归还。
八、企业自补挂帐处理
企业自补挂帐及其利息,均由粮食企业自行负担。粮食企业归还的自补挂帐及其利息,分别作“营业外支出”和“财务费用”核算,均列入企业当期损益。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要制定消化挂帐计划,落实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消化企业自补挂帐。为把企业自补挂帐消化工作落到实处,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层层签订责任书,以分解指标,落实责任。具体事项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
规定。
九、其他挂帐处理
对转入挂帐贷款专户的其他挂帐,其利息开支作增加挂帐处理,由挂帐责任者负责归还。对这部分挂帐,各地必须在1995年年底以前切实区分挂帐责任,划分应由财政和粮食企业负担的挂帐数额及其利息开支,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在5年内逐步如数消化。其财务处理分别比照政策
性财务挂帐和企业自补挂帐处理办法执行。
十、为切实落实制止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确保逐步消化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中央财政签订责任书,并严格执行。责任书格式另行制定。
十一、奖罚措施
(一)奖励措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如当年达到上述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目标,中央财政相应核销所核拨的停息款;对超比例消化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中央财政在以后年度不减少应拨的停息款补贴,但要继续用于消化政策性财务挂帐。
(二)惩罚措施。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如当年未能达到上述目标,给予以下处罚:
1.对当年新发生政策性补贴挂帐的,财政部当年拨付的停息款不予核销,年终通过两级财政结算如数收回;同时,从核定的第二年停息挂帐基数中如数扣除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相应减少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补贴。所减少的停息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2.对当年未按规定消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所影响的停息款财政部不予核销,如数收回;同时,对未消化部分视同新增挂帐,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3.对弄虚作假,虚报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情况的地区,中央财政如数收回已拨付的政策性挂帐停息款,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二、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有关粮食企业会计处理问题,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二: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管理办法
根据国发〔1994〕62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现将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的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一、对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原则上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各地清理核实并经中央有关部门确认的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要层层落实到粮食企业,其开户银行均要按粮食企业挂帐性质分别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贷款专户;在农业发
展银行系统开户的企业,省级农业发展银行直接开户以外的挂帐,其挂帐专户由农业发展银行指定的代理行(包括业务代理专柜)办理。
中央有关部门确认的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专户划转时的实际贷款余额,分别转入企业开户银行设立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贷款专户。挂帐贷款专户划转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
自行确定。
二、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转入挂帐专户后,由农业发展银行统一管理。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包括代理业务专柜,下同),均要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和“粮食其他财务挂帐”及其明细帐户的挂帐汇总登记簿,统一汇总反映1991粮食年度末的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划转、累计消化和挂帐贷款结转等情况。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银行部门,要将上述挂帐贷款专户设立和挂帐贷款划转以及消化情况,逐月函送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当月消化挂帐等情况,于翌月6日前函送),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统一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款,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清单,通过同级人民银行转拨给企业开户银行。地方归还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时,直接还入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其中属于归还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以外的其
他银行挂帐贷款专户中的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部分,由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依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清单通过同级人民银行转拨。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由挂帐责任者直接还入企业开户银行设立的挂帐贷款专户。
三、转入专户的粮食财务挂帐贷款,在规定的消化期内不加息、罚息,按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息。转入专户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按其与中央财政签订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所确认的停息日为起点,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政策
,银行按挂帐专户中实际贷款余额和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优惠利率计收利息,由财政部门承担,按季拨付给银行,年终统一清算。转入专户的粮食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不实行停息政策,银行按挂帐专户中实际贷款余额和同期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由挂帐责任者承担。
四、财政部门要在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包括基层代理业务专柜)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利息补贴”存款专户,按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政策性挂帐停息款,一律通过“利息补贴”存款专户逐级下拨。地方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停息款后,要按上述规定的计息办
法及时拨付给银行,年终据实清算。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任何单位、部门均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及停息款分年使用情况,由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中央财政审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另行通知。
五、银行部门收到财政、粮食企业或粮食主管部门转来的挂帐消化款后,要按挂帐性质及时、如数核减挂帐专户中有关贷款余额,不得拖延;否则,所影响的利息由银行部门承担。同时,粮食企业要相应调整有关帐目,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六、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贷款专户设立和划转工作,各地必须在1995年12月底以前完成,并将设立和划转情况于1996年1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核。
七、各地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自补挂帐和其他挂帐贷款转入专户后的消化情况,由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汇总后逐月报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核、汇总后函送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具体报送办法,由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另行制定。
八、各地要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尽快制定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划转实施办法,切实做好1991粮食年度末粮食财务挂帐专户划转工作。各地制定的专户划转办法,务必于1995年12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
九、银行、粮食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另行通知。



1995年11月29日
非经股东大会同意,懂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张生贵


  张生贵律师(13240422999)解答:非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为股东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做出禁止性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股东接受公司的担保。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为股东或者个人提供担保则可能会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担保经过股东会的同意,则不属于法律禁止的担保,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同意担保表明其不违背股东意志,也就无损于股东利益。至于是否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则属于民法上撤销权的范畴。